家庭暴力立法論文

時間:2022-12-28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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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立法論文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強奸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強暴性行為”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強奸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時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參加起訴;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隨著社會發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它嚴重傷害和威脅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婦女。我國現行法律對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關的規定,特別是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義不明,適用不合理等缺陷,本文針對防治家庭暴力的現狀,提出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巫昌禎,楊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群眾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