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侵權案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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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侵權案探究論文

摘要:網民對自己在網絡上的言行究竟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發表見解和誹謗他人是有原則的區別的,正常發表見解,在任何時候都是允許的。如果以謾罵和誹謗的方式發表見解,并且針對特定的他人,就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關鍵詞:網絡;法律責任

網民對自己在網絡上的言行究竟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日前,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一起網絡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網名為“”的俞某侵權事實成立,被判向原告張某(網名為“紅顏靜”)在西祠網站上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原告張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網名“紅顏靜”,主持管理了e龍網站里的一個文學版塊。被告俞某以“”為網名,在e龍網站上網活動。去年11月某日,張、俞等網友們在南京聚會交流,并打牌娛樂到深夜。回家之后,張某打開電腦,發現剛剛還在一起玩的俞某以“”的網名在公開版塊上發出侮辱她的帖子,稱“紅顏靜”是網上的“交際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語,內容極為低下。張某當即回帖要求對方不要亂寫、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幾個月時間里,“”在網上發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紅顏靜”,并以另一網名“華容道”的名義發帖,對“紅顏靜”進行侮辱和誹謗。在法庭上,原告及人當庭出示證據證明原、被告的網友關系和被告進行誹謗的事實。被告主張自己不是“”,并否認侵權事實;同時指出,網絡是一個虛擬空間,網民與網民間的對罵乃至侮辱,與面對面的對罵、侮辱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是虛擬的,所以不構成侵權。法官出示了證明“”和“華容道”的IP地址及使用的為被告家庭電話號碼,以及上網次數、時間等證據。法庭經過合議認定,被告在明知對方網名和真實身份的前提下,在網站的公開版塊發帖,對原告進行人格侮辱和誹謗,故侵權事實成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對于這一判決,有很多對立的意見。針對這些意見作出說明,或許就能夠說明本案判決的是與非。

爭論之一:一方主張網絡是虛擬的,與現實生活不同,網上的事情應該網上解決;另一方主張網絡是現實的延伸,當然要遵守現實的法則,當在網上解決不了的時候自然應該拿到現實中來解決。應當看到的是,網絡是虛擬的,但是網站和網民都是現實中的主體。在網絡社會中,最基本的主體就是網站和網民。網站是要經過注冊的實體,要由現實中的人或者公司來經營。網民也是現實中的人,并非虛幻的人物。在虛擬的空間中,雖然在一般情況下沒有人或者很少有人知道某一個網民的具體身份和地位,但是,網民不是虛擬的主體,是有具體的自然人作為其根據的。一個網民可能會有幾個網名,或者幾個網民共用一個網名,但不論怎樣,都是有人在使用這個網名,不存在沒有現實社會地位的人的網民。正是因為如此,網站和網民就必須在網絡行為中,遵守國家的法律,不能因為網絡是虛擬的空間而違背國家法律,侵害他人的權利。“網上的事情應該網上解決”的主張,是不現實的,因為網絡只是社會的一個部分,網絡沒有自己的法律,沒有自己的法庭,網絡糾紛無法在網上解決,只有在現實社會中,用現實社會的法律予以解決。

爭論之二:一方主張網絡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發表自己見解的權利,如果因為言論不利于自己而鬧上了法庭,會使網絡自由受到損害;另一方則認為自由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在網上也要遵守相應的法規。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自由的相對性的含義就是,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的時候,都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不得以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為借口而侵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規則,也是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自由必須遵守的準則。如果認為自由就是絕對的,就是不得限制的,這個社會的基本秩序就沒有辦法維持,人的基本權利也就不能得到保障。在網絡社會中,很多人往往認為網絡是一個自由的空間,可以任意所為,不受法律的約束,因而可以張口就罵人,甚至無中生有,對其他網友進行攻擊、謾罵、誹謗或侮辱等。這是網絡中十分惡劣的風氣。這也是破壞網絡秩序的一種惡劣做法。發表見解和誹謗他人是有原則的區別的,正常發表見解,在任何時候都是允許的。如果以謾罵和誹謗的方式發表見解,并且針對特定的他人,就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爭論之三:一方主張原告自己也有和被告一樣的行為,罵不贏就告上法院是很卑鄙的;另一方認為無論原告是什么人,她都有權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對此,應當有是非觀念。在任何發生爭執的行為中,都有是非曲直。按照報道的本案案情看,是被告首先對原告進行誹謗,實施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原告在受到了誹謗之后,在網站上發表意見,要求被告不要再實施這種行為了,是維護自己權利的行為,是應當肯定的行為。在此之中,如果原告自己的言辭有不當之處,在一般情況下是應當諒解的;如果情節嚴重,或者在此之前原告對被告也有類似的行為,也同樣構成侵權行為,被告也可以起訴她,請求法院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護。當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爭論之四:虛擬的ID究竟有沒有名譽權?因為會發生一個ID多人共用,或者一個人使用多個ID的情況。筆者認為,ID即為網名,實際上是與自然人的筆名、藝名、別名同屬于一樣性質的東西,都受姓名權的制約和約束。在網名上,特別地體現了自然人對于自己姓名的支配權利,可以自由地決定自己的網名,使用自己的網名,變更自己的網名,而不受更多的拘束。一個人使用幾個網名,是姓名權中命名權的體現。一個網民不管使用幾個網名,它的主體不變。幾個人使用一個網名,是網名的重合。對此,都有相應的法律或者法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