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立法模式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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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立法模式研究論文

目次

一.本文的緣起

二.現行法定夫妻產制之剖析

三.法定非常夫妻財產制的設立

四.法定通常夫妻財產制類型選擇

一.本文的緣起

繼2001年4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之后,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國民法典的頒行指日可待。在民法草案中,現行《婚姻法》成為繼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之后獨立的一編。它昭示著我國《婚姻法》將歷史性地回歸民法典。法典化的民法編篡無可置疑地成為我國親屬法或婚姻家庭法全面完善的契機。

“社會性別”,是20世紀70年代國際婦女運動中出現的,與生理性別相對應的概念。它是指社會文化形成的對男女兩性差異的理解,以及在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于女性或男性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1]這一概念表明,關于性別的成見和對性別差異的社會認識,是后天形成的,是在社會制度包括文化觀念、資源分配、經濟和政治體制等,以及個人的社會化過程中得到傳遞和鞏固的;社會性別是維持性別歧視的基本手段,然而又是可以被改變的。80年代以來,社會性別逐漸為聯合國、一些國家和地區所采用,成為一個分析范疇和研究領域。[2]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出現了社會性別主流化潮流。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內羅畢戰略》首次使用這一提法,[3]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行動綱領》對“社會性別主流化”的表述更為明確:“在處理提高婦女地位的機制問題時,各國政府和其他行動者應提倡一項積極鮮明的政策,將性別觀點納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決定以前分析對婦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響。”[4]之后,“社會性別主流化”被聯合國確定為促進性別平等的全球戰略。根據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97年通過的關于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定義,[5]國家在立法、制定政策過程中,需要分析該項法律、政策將會對女性和男性所產生的影響,同時,在設計、執行、跟蹤、評估法律、政策時要把男女兩性不同的關注、經歷作為必要內容,其目的在于使兩性平等受益,最終達到社會性別平等。因此,社會性別主流化并非目的,而是實現社會性別平等的一種工具。立法過程中的社會性別分析是社會性別主流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一種全新的法律分析視角與方法。

本文嘗試用社會性別分析方法審視現行夫妻財產制,尤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立法模式與類型選擇;結合中國社會現狀,對夫妻勞動分工和家庭角色進行分析,提出既有利于維護夫妻各方合法財產所有權,維護經濟活動中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又注重對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的保護,確認家務勞動社會價值,促進夫妻家庭地位平等、體現性別公正的立法設想。期望這一嘗試,對中國民法典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的完善有所裨益;如若引起立法機關、學界關注法律的社會性別分析,更是作者期盼之事。

二.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之剖析

夫妻財產制,主要是一國關于夫妻財產所有權問題的法律制度,它還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又被稱為“婚姻財產制”。某一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立法模式與類型既受自身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又與社會發展、家庭結構變化,乃至夫妻各自經濟的獨立緊密相聯。

法定夫妻財產制,即法律確定的夫妻財產制類型。強制適用是法定夫妻財產制有別于約定財產制的突出法律特征。學理上,以適用的原因不同,將法定夫妻財產制分為通常夫妻財產制與非常夫妻財產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無財產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當然適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類型;后者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特定事由的發生,通常法定財產制難以維持正常的夫妻關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護時,終止原夫妻財產制類型,改采分別財產制。[6]

建國以來,我國先后頒行的兩部《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經歷了不斷完善的過程。這不僅體現在立法條文的數量上,還突出反映在夫妻財產制的結構與類型上。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只有一個條文,僅涉及法定通常財產制內容,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第10條)尚無約定財產制內容。[7]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確立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并行的的夫妻財產制結構,并且選擇婚后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8]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增加到3個條文,它繼續堅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財產制類型,通過列舉夫妻共有財產種類,設立個人特有財產,進一步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范圍。[9]但在法定財產制結構中,仍然沒有設立非常財產制,所以,現行《婚姻法》第17條關于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的規定,性質上是通常法定財產制。它所確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與1950年《婚姻法》的一般共同制相比,不僅區分了夫妻對各自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不同的所有權,縮小了共同財產的范圍,還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從夫妻享有權利的婚姻財產中分離出來;[10]與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相比,現行法在不改變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縮小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對夫妻個人財產權予以確認和保護,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財產狀況的變化。

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在立法上的進步有目共睹。它充分考慮到中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隨著國家法律對私有經濟的扶持與保護,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愈益增多帶來的夫妻財產數量的增長與范圍的擴大,以及男女平等法律原則推行多年后,夫妻個人主體意識、權利意識的覺醒與增強。另一方面,它在立法結構上仍然存在著缺漏,主要是沒有增設法定非常財產制,難以適應夫妻財產關系日趨復雜,夫妻財產制與夫妻中弱勢一方利益保護、夫妻財產制與民事交易安全相協調的需要。具體言之,當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境地時;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時;夫妻一方拒絕向他方報告收入、財產及債務或共同財產狀況時,或者,一方的行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例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間繼續實行法定通常財產制,將會使配偶一方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或不利于民事交易的安全。

三.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設立

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如,法國、德國、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均設有法定非常財產制。立法模式具體有兩種:一是單一的宣告制,如法國、德國;一是當然與宣告并行的雙軌制,如瑞士、意大利,及我國臺灣地區。受篇幅所限,本文將不展開對上述立法例的比較。然而,從這些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中,可得出如下對法定非常財產制的基本認識:

1.該項夫妻財產制是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暫時或永久地對原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所作的變通,故而是法定通常財產制的重要補充。如果構成改采非常財產制的原因消失,可依法恢復法定通常財產制。

2.無論法定通常財產制的類型如何,基于對夫妻一方財產利益保護和保障民事交易安全的考慮,當法定事由出現后,依法變更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為分別財產制。例如,《法國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通常財產制(第1401條、第177條),《德國民法典》確立的是婚姻財產增值共有制(第1363條),《瑞士民法典》上的法定通常財產制被稱為“所得分享制”,[11]2002年6月我國臺灣地區廢除聯合財產制,代之以“剩余財產分配制”(第1017條)。所以,法定非常財產制設立的目的并非僅僅彌補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不足,而是基于更為重要的立法考量。

3.法定事由的出現,是法定財產制類型發生變更的關鍵。各國及地區確立的法定事由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實行雙軌制的國家,均將配偶一方受破產宣告,作為無須夫或妻申請以及法院宣告,當然改用非常財產制的唯一法定理由。其次,作為須經夫或妻申請和法院宣告改采非常財產制的法定理由主要有: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配偶一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或其共同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已被扣押;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于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達六個月以上;一方的行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一方拒絕向他方報告收入、財產及債務或共同財產狀況;一方永久性地喪失判斷能力,等等。

法定非常財產制的設立,在法定財產制立法模式中增加了可變的元素,使得國家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更為靈活與全面。同時,賦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依法解除原法定財產制類型,以保護個人財產權益不受到夫妻財產關系出現巨大變化時的損害。因此,從社會性別視角分析設立法定非常財產制的意義,它除了是適應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的需要和保護民事交易安全之外,還是保護婦女婚姻財產權的有效法律措施。這是因為,雖然該項法律制度適用于夫妻任何一方,但是,由于婦女整體經濟地位低于男性,夫妻在外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一方多為丈夫,并且,近年來發生的非法轉移、隱匿、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多是夫方對妻方財產利益的侵害。對此種情況,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后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間內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這確實是保護離婚婦女財產權的有力措施,但是一種事后的補救。從事前預防的角度看,如果在民法典親屬編中增設非常財產制,就從積極的、賦權的角度,使已婚婦女知曉在夫妻關系處于法定的特殊時期,主動、及時地依法變更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維護自己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益。所以,法定非常財產制的設立,會從總體上遏制夫妻中經濟地位較強一方(多為夫方)對較弱一方(多為妻方)財產利益的損害。

四.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選擇

臺灣學者認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雖然都以實現男女平等為目的,但“分別財產制尊重夫妻雙方各自獨立之人格,以確保夫妻雙方之經濟獨立為目的。而共同財產制是以保護專事家務而無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為目的。”[12]所以,20世紀以來,除法國外,西方國家普遍采取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的復合型態作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正是融合了兩種財產制的精華。但是,這種復合型態的財產制仍以分別財產制為原則,以確保夫妻雙方經濟獨立為目的,分割財產時采用共同財產制只是婦女全面走向社會以前的暫時的、過渡性的保護措施。“一旦所有的已婚婦人都能完全走向社會從事職業活動時,此種復合形態的夫妻財產制就失去了其存在之價值。……。取而代之的是,以確保夫妻雙方經濟獨立為目的的分別財產制”[13]

我國當前及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是否具備將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通常財產制的基礎呢?

總體上看,某一國家選擇何種類型的夫妻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與社會變遷和家庭形態的演變密切相關。具體言之,它既受到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又與社會發展、家庭結構變化,乃至夫妻各自經濟的獨立緊密相聯。再者,受中國人普遍具有的對婚姻認識的制約,絕大多數夫妻習慣于依照法律規定的財產制來規制雙方的財產關系,通過訂立契約確定雙方財產制度的依然為數不多,[14]法定財產制因而在夫妻財產制中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它往往體現了國家對夫妻財產關系最基本的政策傾向和法律原則。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財產制度。當前學術界支持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通常財產制的理由主要是:在倫理上,它與夫妻關系的特性較為吻合,使夫妻經濟生活與身份生活趨同一致,有利于鼓勵夫妻同甘共苦,促進婚姻的穩定。[15]有關經濟學的分析表明:“婚姻的團隊本質決定了婚姻是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夫妻財產作為婚姻這一團隊生產的‘集體產品’,是由團隊成員——夫妻雙方利用其人力資本進行生產和經營的成果,無法按個體作原子化區分,自然不能歸某一方獨占,而應由其共同享有。”[16]而且,婚后所得共同制與分別財產制相比,更符合中國人對婚姻普遍持有的“同居共財”的觀念。

對此進行社會性別分析,就是通過分性別統計數字的分析,通過對男女勞動分工和獲取及控制資源等的分析,衡量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否有利于實現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促進社會性別公正。

男女之間的勞動分工可以通過他們從事生產性和再生產性勞動的狀況來考察。生產性和再生產性勞動既包括社會勞動與服務,也包括人力資源的再生產與維持,如,撫育子女、照顧家庭等。新中國建立以來,國家一直對女性走出家門,參與社會勞動持積極的鼓勵政策。然而,女性就業難又是勞動力市場上突出的性別歧視問題。在未來二十到三十年間,中國人口的三大高峰將相繼到來。預計到2020年我國15至64歲適齡勞動力將高達9.4億,占總人口的65%左右。[17]在巨大的就業壓力面前,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她們會首先面臨就業難的困擾;另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城鎮下崗職工中女性多于男性,40歲以上的下崗女性再就業更難,她們不得不重新回到家庭,專門從事家務勞動。2001年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城鄉女性為主承擔家務勞動的格局仍然沒有改變。女性平均每天做家務的時間長達4小時14分鐘,比男性多2小時41分鐘,兩性家務勞動時間的差距1999年僅比1990年縮短6分鐘。[18]這意味著,即便是那些在社會上就業,有收入的女性,她們與丈夫相比在照顧子女、老人,從事家務勞動方面仍然付出較多的時間與精力。

從經濟收入看,近些年我國從業女性經濟收入雖有較大幅度增長,但總體趨勢是女性與男性的收入差距明顯拉大:1999年我國城鎮在業女性包括各種收入在內的年均收入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兩性收入差距與1990年比擴大了7.4個百分點;以農林牧漁業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為2368.7元,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擴大了21.8個百分點。[19]在農村,從事純農業勞動的農村婦女比例為82%,比男性高17.4個百分點。而農村男性兼營非農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為35.3%,高出婦女近一倍。[20]農業比較收益不高和農業勞動的女性化趨勢,是農村婦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

上述數據與分析表明,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婦女整體經濟地位低于男性。在勞動分工上,婦女是人力資本再生產的主要承擔者,但是這些有價值的勞動通常是無報酬的,尚未得到社會的充分認識和承認,也未被納入國民經濟統計之中。因此,無論從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水平出發,還是從夫妻社會收入差距與他們從事家務勞動時間的長短考慮,我國還不具備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的社會基礎與社會性別基礎。婚后所得共同制,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協力”所得的各種財產及婚前財產的孳息,一并作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實際上承認了妻子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是當前我國法律承認家務勞動社會價值,彌補男女之間社會經濟地位差距的必要舉措。如果民法典在法定通常夫妻財產制立法上,以分別財產制取代現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將會忽視廣大婦女尤其是農村婦女的利益訴求,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諧與穩定,也會有礙夫妻間社會性別公正的實現。

[1]譚兢嫦信春鷹主編:《英漢婦女與法律詞匯釋義》,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5年8月出版,第145頁。

[2]同上注。

[3]見新婦女協進會:《婦女事務新里程:性別觀點主流化》,內部資料,第17頁,2001,香港。

[4]聯合國:《第四次婦女問題世界會議報告》,內部資料,第103頁第202、204、205款,1995,北京。

[5]BureauforGenderEquality,ILO:Gender:APartnershipofEqual,Geneva,2000,p5.它指出:“把性別問題納入主流是一個過程,它對任何領域各個層面上的任何一個計劃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或項目計劃對婦女和男人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它是一個戰略,將女性與男性的關注、經歷作為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領域中設計、執行、跟蹤、評估政策和項目計劃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考慮,使婦女和男人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續下去。它的最終目的是達到社會性別平等”。轉引自《提高社會性別主流化能力指導手冊》,中國社會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9頁。

[6]參見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三次印刷,第119頁。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339-340頁。

[7]根據立法解釋,19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概括性規定,“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作出對于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互相自由的約定”。陳紹禹:《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1950年4月14日)

[8]1980年《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夫妻可選擇適合自己婚姻生活的財產關系;在法律上,財產約定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即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時,雙方的財產關系才適用法定財產制規定。

[9]參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

[10]1950年《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即夫妻雙方對各自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共同行使所有權。這種規定對改變千百年來妻子對婚姻財產無權的封建傳統,確立男女權利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關系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此條用“家庭財產”一詞不妥,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固為家庭財產,但是,家庭財產還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只有以監護人名義享有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權利,而無所有權。

[11]參見陳葦:《夫妻財產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財產制研究及其對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啟示》,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301頁。

[12]林秀雄:《夫妻財產制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36頁。

[13]林秀雄:《夫妻財產制之研究》,第38-39頁。

[14]參見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5-116頁。

[15]參見王洪:《婚姻家庭法》,第128頁。楊大文主編:《婚姻家庭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第二次印刷,第181頁。

[16]藤蔓博士學位論文:《夫妻財產制類型及其立法選擇》,第113-114頁。

[17]在上海“人口與可持續發展戰略國際研討會”上,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官員透露,在本世紀,我國將先后迎來勞動年齡人口、老齡人口和總人口三大高峰。《中國適齡勞動力人口將高達9.4億》,《新京報》2004年10月24日,第10版。

[18]全國婦聯、國家統計局:《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報告》2001年9月,北京。

[18]同前注。

[19]同前注。

本文關鍵詞: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制立法模式類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