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經濟法以及民商法價值對比

時間:2022-11-17 0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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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經濟法以及民商法價值對比

利益與公平,是人不斷追求的目標。民法與經濟法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保證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協調,以及本質與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比較

(一)民法維護個人利益

民法中的理性價值,充分體現了民法的理性的價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質。首先,保護市民在社會上的私人權利不受國家暴力干預、維護人與人之間所需利益與社會間的均衡,這是民法的根本價值取向。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民法中越發體現出“人文關懷”,且始終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淵源是羅馬法,現在已演變為市民的“私法”,作為協調市民社會生活關系的依據。馬克思曾經指出:民法就是將經濟關系直接轉化為法律上的原則,也就是通過法律的形式體現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原則。

民法作為私法,維護的是個人利益。民法中所體現的權利法,其本質是由民法的“私性”決定的。民法的最終目標是維護私權,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輻射到權利主體、客體以及權力行使及保護的規范體制中。民法可謂是人民權利的有力保障,始終為權利而服務,是權利擁有者自身及社會的義務。在社會中人們商品交換的過程中,雙方交換者都具備人格的獨立及財產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這是個人進行商品經濟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體現為民事主體制度、債權制度及物權制度的三位一體,這是支撐其法律的基本構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場中商品生產、交換等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維護社會利益

與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經濟法中的價值理性,則體現在社會的公共利益,是社會公平及社會正義的保障,所以說,經濟法的法律基礎也就是社會。經濟法從考慮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從宏觀上避免國家在市場調節中出現的盲目調控現象,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對國家的經濟主體進行行為干預及協調,體現了社會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

社會利益是一種既獨立又特殊的利益,從國家的整體利益來說,個人利益是與整體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會公共利益中。由此可見,追求社會利益,實際就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與集體利益之間沖突的相互協調,在經濟法中,將這種利益關系都納入其中,并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至高無上的利益,處于最高地位。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控制在市場中占絕對優勢的企業以實現公平的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穩定物價、協調就業、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等都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倚靠的是經濟的持續增長,這就是經濟法最根本的價值觀體現。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公平價值觀比較

民法建立的公平體系是以人格上的平等作為基礎,賦予每個獨立的主體相同的權利及義務,同時也體現出每個人機會的均等。在民法中,假定每個人在市場競爭中都處在同一個起跑線上,結果的差異是源自過程中個人能力及努力程度的不同,僅能保證起點是公平的。但是這種公平,是一種形式上的體現,它適應了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力求主體平等這一需求,激勵人們積極參與競爭、不斷進取,有效推動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然而,在實際的市場競爭中,每個人的天性、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都不一樣。

民商法相反,經濟法所建立的公平體系是以現實中的不平等作為基礎,也就是強調實際意義上的真正公平。它強調的是市場主體資源存在的差異性,不同個體的情況應以特權特殊對待。因此,在經濟法中,認為即使每個人最開始都處于同一起跑線,但是仍然是有差別的。在經濟法的公平觀中,每個人生存權、安全權、財產權等都是平等的,不僅要保護創造財富的群體,弱者也是在經濟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由此可見,經濟法強調的是實質公平,而民商法注重的是形式公平,但是二者可以很好的結合。以合同法為例,在交易中首先應保證形式上的公平,這是必要的前提,但是僅有形式上的是遠遠不夠的,雖然法律中明確了雙方是平等地位,但是交易雙方的差異性仍然存在,甚至很難改變。所以,實質上的公平保證是有必要的,政府通過干預手段對經營者的私權進行控制,也是法律“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