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問題探究

時間:2022-04-12 02:37:00

導語:貪污罪的問題探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貪污罪的問題探究

【摘要】貪污賄賂是伴隨人類歷史的社會現象,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權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權謀私,預防和懲治貪污賄賂犯罪,要從內外著手,一方面預防掌權者自私意識滋長,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這些措施的基礎就是想弄清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和發展軌跡。

【關鍵詞】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

貪污賄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擊重點,懲罰和預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國要加強廉政建設,遏制貪污犯罪行為,必須對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問題有一個深刻認識,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此類行為的對策,做好預防工作。

在我國,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之變,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1貪污犯罪輻射規律

自古以來,貪污犯罪發生的地區和部門都有一定的規律,有學者將其稱之為輻射規律,他們講的輻射規律實質,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這個特定時期貪污犯罪走向的軌跡。

貪污犯罪的部門輻射規律。

所謂部門輻射規律,就是指貪污活動在不同系統、行業中的運行軌跡。2近十年來,我國貪污犯罪成波浪式上升趨勢,其“源頭”始于生產、經營性的經濟部門,這些部門的公務人員受物質誘因的影響最為直接,利用職權攫取公共財物的機遇最多。價值,在新舊體制的轉換過程中,經濟秩序不是很穩定,對于生產經營部門監督機制相對弱化,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嚴重“短缺型”的特點。而管理這些短缺的生產資料和其他生產要素部門,變成了需求者的“上帝”為競爭“緊缺物資”、“短線產品”和生產要素而大顯神通,不擇手段,在監督不利、防范不力的情況下,這些部門必然會滋生更多的貪污犯罪分子,接下來貪污輻射的對象便是對生產、經營和服務性失業單位的活動形式監督、管理職權的經濟監督部門和行政執法部分,然后再逐漸滲透到司法機關和黨政機關。

貪污犯罪的地域走向規律

所謂地域輻射規律,就是貪污犯罪發生地區的運行軌跡。通常在沿海地區新出現的貪污賄賂犯罪手段,經過一定時間會在內地和邊緣地區出現。我國改革開放是從沿海地區開始的,與此同時,人們追求物質利益的愿望強烈,貪污犯罪的“物質誘因”和“精神誘因”增多,公職人員利用新舊體制轉換中的真空與漏洞進行貪污犯罪的也就相應增加,這與改革開放由沿海向內地輻射一樣,貪污犯罪是由沿海向內地和邊遠山區輻射。

貪污犯罪地域輻射,總的特點是無不打上市場的烙印,其具體表現為:

貪污犯罪案件發案率和貪污數額的輻射,貪污犯罪的發案率,原先是沿海地區明顯高于內陸及邊遠地區,但是現在即使在一些邊遠地區,貪污賄賂案件也越來越多。倒是沿海和一些發達地區有與司法和制度的跟進,對此類犯罪有一定的遏制。

貪污部位的輻射,貪污的部位取決于經濟機制的規范程度和經濟的控制與監督程序,傳統的貪污犯罪,多發生在涉及財務等的部位,而改革開放后,新的經濟領域拓展到哪里,貪污分子就出現在哪里。

貪污犯罪主體的輻射。貪污犯罪主體的內容主要便顯是:改革開放之后,共有財產在形式的復雜化、多樣化,相應地使貪污犯罪的主體多元化,傳統的單個的小量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產的貪污行為,已為現代貪婪性、冒險性極大的貪污分子所不取,故目前內外勾結,上下串通、跨單位、跨地區、跨國界的成蜘蛛網狀的群體犯罪量增加;法人和其他組織,打著“為公”、“為集體”、“為單位”利益的旗號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貪污手段的輻射。改革開放后的貪污手段與傳統的貪污手段相比,突出的特點是更加隱蔽化和智能化,通常在沿海地區新出現的新的貪污手段,經過一個不長的時期就必然會在內地和邊緣地區出現。

2貪污犯罪黑數規律

犯罪黑數,亦稱為“犯罪的隱蔽數”、“犯罪暗數”其基本含義都是只指實際已發生,但在正式的犯罪統計中沒有反映出來的犯罪數字,3根據一些國家學者總結的經驗,犯罪規律是:黑數程度高低與人們感覺到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成正比,社會危害性越明顯的犯罪,犯罪黑數越高,貪污犯罪之所以存在“犯罪黑數”是由于本罪具有下述一些特點決定的。

(一)貪污行為危害性不易顯露,貪污犯罪是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單位內部實施的,其侵犯對象有屬于國家集體的公共財,一般不是以公民個人利益為直接侵害對象,因此,別人既不容易了解貪污者的職務內幕,又不容易與之發生直接利益沖突,故不易被察覺賀揭露。

(二)貪污手段智能化的隱蔽性強,公職人員一般文化水平較高,閱歷較為豐富,對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情況熟悉,深知本行業管理制度和機制中的漏洞。

(三)貪污主體特定性的“保護功能”。貪污犯罪主體是一種特定身份犯,是將公共權力異化為私人權力的結果,正是因為這種主體的特定性帶來了貪污分子的“自我保護”功能。

(四)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某些貪污犯罪的產生與某些地方的“土政策”,與某些部門的“搞活措施”有關,與某些領導的支持縱容由千絲萬縷的聯系,貪污犯罪一旦被揭發,就會暴露出各方面的漏洞,對各方面造成負面影響,所以事發后,一些黨政領導人總是從地方保護主義出發,予以保護,因而也增加了“黑數”。

(五)知情人有顧慮不愿舉報,保障貪污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制度不完善不完備,有的舉報人害怕被打擊報復,擔心觸犯權勢難逃掣肘,所以也為“黑數”的增多賀擴大提供了社會條件。

(六)辦案能力不適應辦案工作的需要,在減少貪污犯罪的“黑數”關鍵因素取決于司法機關的追訴能力,而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反貪隊伍素質不高,業務能力不強,辦案經費、辦案設施及監督防范體系不能適應反貪工作的需要。

綜上所述,掌握公權的人,不是沒有自身利益的機器人,如果有一天,公權交給沒有自身利益的機器去行使,像貪污犯罪這種腐敗現象是絕不會出現,但這是難以實現的,因為,再先進的機器人,也是要有人來操作的,于是權力最終還是由人來行使的,而人性,是具有永恒性的,所以,人類社會自從產生那一天起九注定避免不了這個矛盾。而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通過研究貪污犯罪的發生規律,做好預防和懲治工作,讓貪污分子無機可乘,將貪污犯罪的發案率、危害性降到最小。

參考文獻

[1]宣炳昭主編:《刑法個罪的法理與實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賈宇主編:《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王樹林:《關于犯罪黑數問題》,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年第3期

[4]趙長青:《貪污犯罪初探》,中央政治學院學報,199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