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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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是實踐中一種常見的職務犯罪,雖然法律從反腐敗的實際需要出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偵查和公訴部門的舉證責任,但是實踐中在認定該罪時仍有一些問題值得研究:何為“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該罪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該罪是否存在“自首”等等,搞清這些問題對于我們正確運用法律武器懲處腐敗,意義十分重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反腐敗工作出現許多新特點,特別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有增長趨勢。如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結合當前反腐敗工作中發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尋找當前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對策,是擺在每一位檢察干警和刑法研究人員面前的首要問題。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犯罪。當前司法實踐中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要有三個問題值得研究。
一、何為“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關鍵要件是“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有人認為,只要行為人說明了其財產是某人送的,即使查不清楚(如送錢人在逃),也是司法機關的責任,不能定行為人有罪。還有人認為,只要行為人不能說明其財產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說明是違法或者違紀得來的財產,都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都有失偏頗。行為人“不能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第一,有條件說明財產來源而拒不說明;第二,確實分辨不出財產的具體來源而無法說明或者雖然交代了財產的來源,但因線索不具體或者行賄人在逃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又無法找到其他相關證據證明構成其他犯罪,就可以認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能夠證明確實屬于違紀所得,如過年期間收受下屬的巨額禮金,但無“為送禮人謀利益的”證據,也無索賄證據,就只能以非法所得認定,而不能認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數額的認定
實踐中,計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額,可按照以下公式進行:X=K+Z-F-H-W.其中,“X”表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額:“K”表示扣押財產:“Z”表示行為人以往的所有支出:“F”表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外的犯罪金額:“H”表示行為人合法收入;“W”表示行為人違紀等非法所得金額。
在具體計算方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
2.行為人現有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的消耗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合法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
3.如果遇到難以計算的情況,計算行為人合法收入時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支出時要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則,即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
4.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三、本罪是否存在“自首”及如何認定
筆者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存在自首,因為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揞~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百九十五條,且該條并無特別規定,所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存在自首。
如何認定本罪的自首?筆者認為,應該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考慮。
首先,本罪的“一般自首”應該滿足兩個條件:(1)自動投案,指本罪的行為人自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負責人投案;(2)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指本罪的行為人如實交代自己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的金額及其財產所在處。有人認為,此時應該要求行為人進一步說明該“巨額財產”的具體來源,才算他“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筆者認為,如果這樣要求,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都不存在,何談該罪的自首?
其次,本罪的特別自首分以下兩種類型:(1)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等其他犯罪事實的,對后面的犯罪應當以自首論;(2)因貪污、受賄等其他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又如實供述他有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時,對其構成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自首論。
另外,關于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認定問題。有人認為,只要行為人在此期間主動交代自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就應當作為自首對待。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筆者認為,應該分具體情況分別對待。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的,應當視為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此時可以構成自首?!靶污E可疑”是指有關組織不掌握行為人的犯罪線索,僅僅對其有所懷疑而已。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交代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與紀檢、監察部門掌握的線索性質不同,屬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可以構成自首;相反,如果行為人交代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與紀檢、監察部門掌握的線索相關,就不屬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也就不能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