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變革
時間:2022-04-02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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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貿易體系,我國正在逐漸擺脫以專政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權保障為歸依的刑事司法理念演進。在這一過程中,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十分必要,其中包括價值上的轉換,制度上的改革,規范上的更新。我們在處理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關系時,必須處理好國際化與本土化、積極與穩妥、引入與融通的關系。
關鍵詞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國際接軌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表明中國已融入世界經濟貿易體系,從而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入世,其意義決不限于經濟貿易,它必將對中國的政治、社會與法律的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本文僅就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互動關系略述己見。
一、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指在聯合國的主導下,國際社會形成的有關刑事法律的制定、實施和遵行的標準、規范和政策。
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國際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世界各國所奉行的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的標準、規范和政策。毫無疑問,各國均有各自的刑事司法準則,這種刑事司法準則是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同犯罪作斗爭中形成的,具有本國的特色。但隨著國際交往的加強,全球一體化同樣會對刑事司法帶來重大影響,在聯合國的主導下,形成了國際刑事司法準則。這些刑事司法準則為各國所遵循,因而成為刑事司法的最低標準。2.刑事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指與刑事有關的標準、規范和政策。刑事司法涉及對犯罪的懲治,因而與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是有密切聯系的。刑事司法活動涉及刑罰權的行使,以往被認為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他國是不能干涉的。但隨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形成,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同樣要受到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限制。3.選擇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作為國際化的規范,并不具有對各國天然的強制性。各個國家可以自主地決定是否加入某一國際公約以便決定是否受這一公約的約束。但一旦加入某一國際公約,就要遵守其所規定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具有選擇性。聯合國通過為數眾多的示范性和建議性的刑事司法準則,便于幫助各國根據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作出適當的選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往往是經國內立法確認以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因而國內法對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確認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刑事司法目前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變革,這就是逐漸地擺脫以專政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權保障為歸依的刑事司法理念演進。在這一過程中,我認為借鑒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十分必要的。歷史的教訓值得汲取。清末,中國曾經開展過一場法律改革運動,引入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吸收當時先進的法律文化。在刑法改革中,就是廢除中國封建專制社會殘酷的刑罰,引入罪刑法定原則等體現法治的刑法觀念。但這些先進的法律文化受到當時專制的法律文化的排斥。如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在于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它導致中國傳統法律株連家族這類極其野蠻的制度的廢除。但罪刑法定原則所確立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精神,是頑固的保守派所不能接受的。當時的御史吳思敬就認為,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一概不予處罰,會“縱惡長奸,莫恥為甚,駭人聽聞?!笨梢姡涞钟|與反應是十分強烈的。正因為如此,清末的法律改革運動雖然宣告了中華法系的死亡,引入了大陸法系文化,而其價值內容與精神實質卻并未獲得。從這個意義上講,清末的法律改革運動不能說是成功的。正如我國學者指出:清末歷史留下的結論是:以本國文化特殊性去抗拒外來文化中所包含的普世性因素,實質是以中世紀的宗法專制否定現代性。[1]轉瞬間,又一個世紀過去了。值此世紀之交,中國又迎來了一場司法改革運動,而且同樣面臨是排拒還是引入世界上先進的法律文化的重大選擇。應該說,經過百年發展,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不僅做好了在經濟上迎接全球化的準備,而且在法律上同樣做好了這種準備。因此,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推動中國刑事司法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二、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內容是極其廣泛的,在中國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我認為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價值上的轉換
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不僅是一種規范體系,更重要的是一種價值體系。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第一,實現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權;第二,控制犯罪滋長,維護法律秩序。我國學者指出,國際社會對這兩個目標的不懈追求是推動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體系不斷發展的動力,而保持這兩個目標之間的平衡是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記載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各項文件,有的側重于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有的側重于控制犯罪和維護秩序。但是,國際公認的原則是不得以犧牲司法公正或威脅基本人權為代價來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上述兩個價值目標,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保障機能;控制犯罪與維護秩序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保護機能。就中國當前的社會狀況而言,兩者都十分重要。一方面,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速,中國逐漸地建立起一個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相對開放的現代社會。由于社會迅猛發展,流動人口大量增加,中國目前正在面臨巨大的犯罪壓力。因此,控制犯罪是當務之急。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一直奉行“嚴打”的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民社會正在形成,對自由與平等的呼聲越來越高。人權保障的觀念逐漸地成為社會共識。因此,刑事司法的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都應受到重視。但在兩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如何選擇,是一個重大的問題。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確認的以人權保障為主導的價值觀念,同樣應當成為中國刑事司法的價值選擇。長期以來,中國受到封建專制思想的影響,對于個人的權利是較為淡漠的,沒有將其放到應有的重要位置上。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強調保護機能而輕視保障機能,往往以犧牲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為代價而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與維護社會秩序。隨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引入,中國司法改革首先要完成價值觀念上的重大轉換。惟此,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制度上的改革
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經過這些年的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尤其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1999年刑法的修訂,使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但是,對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中國刑事司法制度還存在著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勞動教養制度就是亟待改革的一項制度。中國目前實行的勞動教養是指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構成犯罪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收容于勞動教養場所,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關于這種措施的性質,在理論上一般被認為是一種非刑罰性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處罰。但實際上,勞動教養比某些刑罰還要嚴厲,對勞教人員實行收容關押剝奪人身自由,有時長達三年之久,必要時還可以延長一年。顯然,勞動教養是違反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任何公民被剝奪自由,必須經過司法程序,經由法院判處。而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三至四年的措施,沒有納入司法程序,它名義上由各地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實際上是由公安機關決定的。這種制度的存在,使得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得不到司法的切實保護,使刑事法治建設取得的一些成果化為烏有。因此,在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以后,勞動教養制度面臨著何去何從的選擇。我國學者提出,參照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改革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的途徑有兩種選擇:一是基本上取消勞動教養制度,將其中某些需保留的部分整合到其它法律之中(如行政處罰等);二是保留勞動教養制度,并作如下的改革:(1)更名為“保安處分”或者“公共安全處分”,或者其他更適合的名稱,先制定單行法,條件成熟后再納入刑法典;(2)時間應縮短,一般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3)決定機關為法院,即由公安機關提出,法院經聽審程序決定是否采?。唬?)允許上訴,遭受錯誤保安處分者有權得到賠償;(5)加強檢察機關對此制度的法律監督[3].對于勞動教養制度不宜采取一廢了之的方法,因為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數量因素,勞動教養的大多是輕微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在世界各國一般都是作為犯罪處理的。因此,我贊同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改造。無論如何改造,關鍵的一點就是司法化,即經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只有這樣,才能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保持一致,充分保障勞教人員的訴訟權利。由此可見,隨著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引入中國,中國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其相關制度都面臨著需要改革的問題。
(三)規范上的更新
中國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雖然先后在1996年和1997年進行了修改。在修改后的刑法中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但同時應看到,在刑事法規范中體現罪刑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都是不徹底的。從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來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我國學者將前半段稱為積極的罪刑法定;后半段稱為消極的罪刑法定。這些學者認為,積極的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嚴肅執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消極的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要用刑法來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濫用,以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受其非法侵害。根據這些學者的觀點: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統一,運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權與約束刑罰權,防止濫用,保障人權的統一,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全面的正確的涵義。[4]應該說,這是對中國刑法第3條規定的正確詮釋。但問題在于: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應當包括所謂積極的內容。縱觀世界各國刑法,罪刑法定都是在消極意義上規定的,其基本蘊含在于“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是限制機能,即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包括立法權與司法權)而達到人權保障之目的。由此可見,中國刑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并非建立在對罪刑法定含義的正確理解之上。同樣,在刑事訴訟法關于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中也存在缺陷。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規定的內容雖然類似于西方國家關于無罪推定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又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實回答的義務。這一規定與無罪推定所包含的被告人享有沉默權顯然是對立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國學者指出:由于未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法律并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偵查人員訊問的義務,在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均有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設置,因此很難說在中國刑事訴訟中已經完全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5]因此,在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以后,中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都有待進一步完善。由于是刑事法規范,還需要根據國際刑事司法準則進行更新。
三、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國際社會在聯合國的主導下,經過長期努力形成的,是世界各國先進的與文明的刑事司法經驗的總結,也是國際社會在刑事司法上達成的共識。中國通過加入WTO,融入國際社會,不僅經濟制度存在一個與國際接軌,而且刑事司法制度也存在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問題。我認為,在正確處理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關系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國際化與本土化
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意味著在刑事司法制度上向國際標準靠攏,這是一種全球化的努力。但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畢竟是與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等相關因素密切相聯的,是根植于本土的。因此,在移植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時候,要充分考慮中國的特色。例如,國際上對于死刑一般都持否定態度,廢除死刑已經成為國際趨勢。但在中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犯罪問題,對于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人,需要適用死刑。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在相當一個時期內不可能采納廢除死刑的政策。當然,對于死刑加以限制是必要的。總之,只有立足于中國本土,才能使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發揮作用。
(二)積極與穩妥
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之引入,實際上是一種法律的移植。在進行移植的時候,我們既要抱著一種積極的態度,又要切忌急躁,而應當逐漸地消化。中國刑事司法改革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間完成,而應當緩慢地推進。我們首先要根據中國的實際狀況,引入那些國際上通行的刑事司法的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逐漸地提升中國刑事司法的水平。只有以一種穩妥的、適當的方式,才能使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接近國際刑事司法水平。
(三)引入與融通
引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并不是機械地照搬,而是要對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加以融通。這里的融通,是指融會貫通,因而包含一種創造精神。尤其要注意利用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資源,經過改造,使之適應刑事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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