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全球化趨向探索論文
時間:2022-11-29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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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后冷戰國際格局及全球化對傳統的國家主權觀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在理論界出現了許多關于重新思考、定義主權甚至拋棄主權的觀點,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面對新的格局背景應該作出何種選擇是至關重要的。
關鍵詞:全球化;國家主權;國際法
東歐巨變、蘇聯的解體標志著冷戰的結束及國際格局的重大變化,作為國際法基石的國家主權原則也受到了巨大的沖擊,圍繞國家主權的爭論也再度興起并且出現了許多諸如主權演變論、主權可分論、道德相互依存論、主權弱化論、主權讓渡論、人權高于主權論等挑戰國家主權的新思潮。這些新思潮的出現與目前我們所面臨的國際格局與全球化這一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一、全球化國家主權
(一)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影響
不容否認,全球化乃是我們這個時代的首要特點。全球化對傳統意義的主權國家或國家主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或沖擊。
1.所謂“無邊界經濟”,資本的流動無視邊界的阻隔,從而沖淡了傳統的領土主權,以領土主權為屏障維護單方面的經濟利益已越來越困難;
2.互聯網的發展使國家行使主權的能力受到制約,國家已不能以絕對的權威控制信息的傳播,干預國際間的交流;
3.由于互相依賴關系的不斷加強,許多共同問題的處理,如環境、疾病、恐怖活動等等,已不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不能由單個國家來承擔,需要加大國際權威;
4.一國領土內的動亂往往影響到鄰近國家,因而一國政府同人民的關系如何,能否維持法律和秩序,已不能只視為一國的內政,不容別國干涉。
在我們生活的時代,主權的壁壘既不能阻礙資本、勞動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動或傳輸,也不能有效抵御外來的傷害和破壞。
(二)各方的主張或觀點
1.重新定義主權論。在聯合國內出現了要求重新定義主權的聲音。1992年1月31日,聯合國秘書長布特羅斯·加利在安理會第一次首腦會議上作了題為《和平綱領》的報告,呼吁會員國特別是5個常任理事國重新定義主權,以便加強聯合國進行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維持和平與沖突后締造和平的能力,核心一點是:“絕對的、排他的、主權時代已經過去,它的理論從來就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后,新任秘書長安南也認為:“國家主權,就其根本意義而言,正在重新定義,特別是靠全球化和國際合作的力量。國家現在被普遍認為是服務于它們的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
2.國家主權與國家職能相適應。基斯與謝爾頓兩位教授認為,面對當今世界發生的巨大變化,產生于17世紀的傳統國際法理論已顯得相當落伍。這一理論的核心概念是主權國家,即國家是獨立的,自主的,國家主權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約束;而這種自行約束僅僅是根據“約定必須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則通過履行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而實現。傳統的國際法是建立在單個國家的基礎之上。由于當前的國際問題都超出單個國家的管轄范圍,因而不可能在這一層次上解決問題?!瓘默F實出發,以整個國際社會作為國際法律體系的基礎,將人類共同利益置于單個國家利益之上。從這一新的視角出發來理解國際法的一個必然結果是重新認識國家主權,即將國家置于系統之內予以考察,其權限應取決于它們所履行的職能。
3.韓金教授的主權觀。前美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韓金(LouisHenkin)教授認為主權是一個“壞字眼”(badword),因為在國內層面,主權被利用為“國家神話”(nationalmythologies),而在國際層面,主權是一個“標語”(catchword),一個“替代思考和明確定義的標語”。總之,他認為主權是一個過時(outofdate)的概念,應該拋棄。
二、WTO與美國國家主權
烏拉圭回合經過七年的談判,于1994年落下帷幕。根據美國的法律,國會的最終批準是條約生效的必經程序,在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提交國會批準之時,美國朝野就批準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加入WTO是否會損害美國的主權展開了廣泛的爭論。著名的GATT/WTO專家約翰H杰克遜教授在其《1994主權的大辯論》一文中對反對派的主張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在GATT的實踐中,形成了一國一票的決策程序與爭端解決程序?!瓰趵缁睾弦粩堊訁f議確立了兩個非常重要的制度結構:
(一)新的WTO作為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
(二)新的DSU詳細規定和控制DSP.主權國家不再可以阻撓爭端報告的通過,顯然這引起了主權的爭議。
然而,關于主權的爭論從未就此而終止,在烏拉圭回合協定實施后的幾年的時間里,關于WTO對美國主權的影響的爭論一直在繼續。批評人士認為WTO的多數票的決策程序、貿易政策審查機構以及新的爭端解決機制會對美國主權和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烏拉圭回合協定使得美國各州維持其不同的措施、法規和法律,DSB也會限制美國使用單邊貿易制裁(比如美國貿易法第301節)執行其特定政策目標的能力。在WTO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下敗訴方沒有否決權,這樣會削弱了美國的主權。1999年在西雅圖召開的世貿組織第三次部長會議失敗后,關于WTO會削弱國家主權的言論有增無減。2000年4月,共和黨議員/RonPaul認為“WTO是最偏離自由貿易的東西。
面對上述擔心和疑慮,美國前貿易代表巴爾舍夫斯基于2000年6月向參議院金融委員會的貿易分會作了題為《美國在WTO爭端解決體制中的利益與經歷》的陳述。其中對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否尊重美國的主權問題,她認為“首先,爭端解決體制完全尊重美國的主權。專家小組沒有權力命令美國或其他國家改變他們的法律,同樣專家小組也沒有權力對WTO的成員施加報復。如果專家小組發現一國沒履行其義務,它所能做的是建議開始該國遵守其義務。那時由爭端國去決定如何解決它們的分歧。被告國可以選擇改變其政策;提供比如低關稅的貿易”補償“;或不改變其措施,在此情形下投訴方可以通過暫停相當于其失去的貿易利益的貿易減讓的方式進行報復。”
在認為WTO會損害美國的國家主權的擔憂中,最明顯的當屬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與國家主權的問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過程中,在關于建立何種類型的爭端解決機制問題上,歐洲和美國出現了分歧,為改善爭端解決程序,美國力主建立一個規則導向型的而歐洲卻堅持仍然保留GATT的外交導向型的爭端解決機制,然而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歐洲來了個180度的轉彎,贊成建立一個較強硬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合適的案件中可以實行貿易制裁。
如果把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最終報告的實施解釋為可選擇的,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認為實施方享有按照報告的最終建議履行義務或進行賠償或接受制裁這三種選擇,那么由于貿易大國與貿易小國雙方實力的不對等性,大國的可選擇性明顯優于小國、弱國,爭端一方的弱小國家顯然處于劣勢,這樣不僅會削弱爭端解決程序的可信性,而且也會動搖世貿組織所倡導的規則的可預見性與確定性原則。然而對最終報告的實施詮釋為可選擇的,對美國這樣的貿易大國來說是最合適不過了。一方面,在面臨不利的裁決時,可有選擇的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另一方面,減少條約對自己的拘束力,以達到維護其主權的目的。由此可見,美國作為推進全球化的主導力量,不僅沒有弱化其主權的趨勢反而對任何有損其主權的可能都謹小慎微,這顯然與弱化國家主權的言辭相悖。
從表面看來,美國是一個民主言論自由的社會,然而細思之卻發現作為后冷戰時代的唯一超級大國,在高喊讓渡、定義主權或干脆拋棄主權的同時對自己的主權珍愛倍加,不惜以曲解爭端解決機制為手段而不愿受自己已加入的條約的約束,正如一位歐洲國家的外交官所言:“大國高喊主權讓渡,無非是把主權從一只手轉到另一只手中;如果中小國家讓出主權,則意味著兩手空空!”。
三、弱小國家的選擇
美國作為冷戰后的唯一的超級大國把北約作為其主導的世界法治秩序的懲罰裝置,把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一種在資源分配等方面進行利害調節的補償裝置,把八國首腦會議作為其最高決策機構。在人權方面,推行雙重標準,在防止地球溫室化、禁止核武器、放棄貿易保護主義等方面,只顧本國利益,無疑是想把自己之主權凌駕于他國主權之上,以推行其霸權。公務員之家
在冷戰時期,弱小國家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在現實的政治游戲中通過縱橫捭闔的外交手段達到勢力均衡并借以拓展生存空間;其二是在國際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據理力爭”,通過法律手段和國際輿論的壓力來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然而,自冷戰結構崩潰之后,全球一體化的大趨勢使前一種機制所起的作用在現階段已經微乎其微了。剩下的主要是后一種機制,在這里,國際法上的主權原則是限制霸權的重要制度化裝置。因為全球化并沒有淡化國家主權的職能而是要求國家改變形勢主權的內涵和方式。國際法也并未發展到完全否認國家主權在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的角色和地位,只是將國際法和國內管轄權的關系作一個更為清晰的界定。在缺乏一個世界政府的國際社會中,國家依然是主要行為者,也是執行維護人權和環保規范的主要政治機構,正如學者所言“主權國家是唯一具有領土的國際行為者,事實上,整個世界都被主權管轄權所分割占據著,幾乎所有個人都被這些領土主權的管轄權所控制著”。因此國家依然是提供人類保護和安全的最主要的政治組織,主權概念也將與國家長存。對任何弱化、淡化或讓渡國家主權的言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弱小國家都應具有足夠的警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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