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和證券監管法制的相互作用論文
時間:2022-10-19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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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是金融服務貿易的多邊法律框架,為金融服務貿易自由
關鍵詞: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金融自由化證券監管法律制度
金融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約束力的根本原則、規則和制度,其價值取向在于自由、效率、秩序、安全。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法律價值取向和相關規定都會對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產生影響,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倡導的金融自由化有反作用,兩者存在強烈的互動。
WTO體系中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為金融自由化發展提供了具有約束力的根本原則、規則和制度,為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構建了多邊談判機制與法律框架,揭開了金融服務貿易法律多邊化的序幕。證券業的自由化發展作為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內容,是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保障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所倡導的證券業自由化的同時有可能成為其障礙,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與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之間存在互動關系。
一、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及其價值取向
WTO為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構建的法律框架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附件》、《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
GATS及《金融服務附件》是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核心部分,GATS所發揮的作用正如其宗旨所述,“為服務貿易建立一個多邊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自由貿易,促進各方經濟的發展”。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框架的主要原則及規定集中于GATS中,因此GATS構成了第一個有關國際服務貿易法律多邊化的基本法。
鑒于金融服務業在服務貿易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而各國均對金融業加以嚴格的管制,對金融業自由化的發展的趨勢而言,這些管制構成了主要的貿易壁壘。WTO的成員達成了《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作為GATS的補充與進一步規定。該附件對GATS的適用范圍加以明確并對審慎措施及其承認、金融服務貿易爭端的解決、金融服務的定義做了規定?!督鹑诜盏诙郊分饕怯嘘P金融服務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豁免,及各成員對其具體承諾中有關金融服務部分的改進、修改和撤消等規定。
《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確定了一些發達國家成員起草各自金融服務承諾的基礎,提出了烏拉圭回合參加方得以通過不同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三部分的方式在協定下的金融服務方面承擔具體承諾,但不得與總協定條款相沖突,并須保證達成的具體承諾在最惠國基礎上實施。
《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內容中有重要意義的是各成員方關于金融服務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第2條豁免清單,在全面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礎上,將全球銀行、證券和金融信息貿易的95%以上納入WTO的管理和爭端解決機制之內。
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作為金融自由化發展的多邊法律框架,通過市場準入及非歧視性原則及透明度原則及各成員方的具體承諾使各國開放本國金融市場,促使各國在金融服務貿易中逐步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放松管制,保障金融資源以市場為配置基礎,實現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合理、優化配置。
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作為調整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則,實質是促進金融自由化發展的多邊法律體系,有其特定的價值取向,其價值取向與精神實質必然會滲透到其成員方相關法律中。本文認為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法律價值取向在于:自由、效率、秩序、安全。自由是整個現代法治的價值取向。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所推進的自由著重于經濟自由,在實現經濟自由的必要因素中,經濟制度起著重要作用,一種經濟制度若不能實現一定的經濟自由時,就是一種不完善的、有缺陷的制度,而實踐和理論都證明了經濟自由只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才能成為現實,市場經濟需要廣泛的經濟自由,只有在充分實現了生產、交換、競爭、收益等自由的基礎上,市場經濟體制才能正常地運作,從而更有效地發揮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市場經濟體制才能有效地阻止國家權力過度膨脹對經濟自由的破壞,才能保障通過實施有效的法律規則促進競爭自由、契約自由和經營自由,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所倡導的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實質是要求一國政府在國內及對外金融服務貿易中逐步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放松管制,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基礎,實現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獲取最佳的經濟利益,這一過程以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形成為前提,可以說,WTO對各成員方最大的影響就在于其國內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完善,通過保障各成員方國內金融業的自由從而促進世界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通過確立市場準入、非歧視性、透明度等原則促進了貿易自由、競爭自由的實現,體現了對自由的崇尚與關注。
效率是指經濟組織以既定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的經濟資源的利用狀態。就法的價值而言,自由與效率有著同質性。如前所述,自由在市場的功能主要是促進效率,充分的經濟自由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手段,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通過確立實現金融自由化的宗旨以提高金融業效率,其大多促進自由化目標實現的規定都旨在提高國際金融領域的效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使得金融領域的競爭加劇。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原則使得各國金融服務貿易提供者能積極參與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資源配置以提高效率,由此可見,效率亦為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重要價值取向。
然而,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自由與效率的關注并不意味著沒有約束的任性,金融業的高風險性與不穩定性及其巨大的破壞性都促使WTO亦關注金融業的秩序與安全,提出應尊重成員方國內政策目標,承認成員方有權對境內有關服務提供進行管理并適用新的法律,規定了“謹慎例外”的原則,明確了WTO對待金融業的自由化帶來的效率與保障金融業安全的監管法律制度之間關系的態度,即在保障金融業安全穩定的秩序的前提下,確保金融業自由化帶來的效率,后者是主線,前者是輔助性手段。因此,安全與秩序亦是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重要的法律價值取向。
二、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影響
WTO有關金融服務協議確立了證券業自由化的原則和法律框架,對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并未做直接規定,但WTO作為影響全球經濟運行的多邊貿易規則,更由于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證券業自由化的特殊意義,倡導金融自由化的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價值取向與具體規定都會對各國汪券監管法律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WTO推動的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各國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面臨著促進證券業自由化發展與保障證券市場穩定的雙重任務,要應對這一兩難選擇,就必須在WTO有關金融暇務貿易的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將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滲透剮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中,使國內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的價值目標與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完善與變革。WTO對自由與效率的追求要求放松嚴格的行政管制,從而為國內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變革提供了契機和動力,從這個角度來講,金融自由化在經濟轉型的發展中國家實質上分為兩個層次,首先要消除國內的金融抑制狀態,即實現國內金融自由化,國內金融抑制主要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直接行政干預與國內金融市場的封閉狀態,國內金融自由化就是要放松管制,開放金融服務貿易;第二層次為對外國金融業開放國內市場。為保障證券業自由化正確的發展方向,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的傳播,在客觀上要求其成員方國內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方向即是放松政府的行政管制與不必要的干預,以市場作為資金資源配置的基礎。從而消除國內由于政府干預過多而造成的金融抑制狀態。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過多,限制市場在資金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會抑制證券市場的發展,導致證券業的效率低下,競爭力差,證券市場作為資金資源配置的場所無法發揮其作用,滋生大量的尋租現象。政府過多參與到證券市場的具體運作與業務中,忽視了對證券市場風險的防范與化解。一旦融入金融自由化浪潮中,極易暴露出其不足,受到沖擊,誘發金融風險。因此,要融入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中,國內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就必須朝著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變革,放松政府行政管制,逐步開放資本帳戶,讓市場發揮主導作用,完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更多地運用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進行監管。此外,政府要著力于防范與化解風險,同時加強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共同防范威脅到各國的風險,加強對證券市場風險的防范與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與秩序,促進證券業自由化的健康發展。
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雖未對各國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做直接的規定,但由于證券監管法律制度與證券業自由化的密切關系,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中仍做出了影響到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從GATS及其附件中的相關規定可看出W’lO對金融服務多邊協議所保障的金融自由化浪潮與國內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之關系所持的態度。GAPS的序言中即明文規定,“在適當尊重國內政策目標的同時”,在互利基礎上促進雙邊談判,以逐步實現更高水平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序言中通過承認成員方有權對其境內有關服務提供進行管理并適用新的法律,保證其成員方為實現國內政策目標,基于國內特殊情況的考慮而適用法律的自主權,就證券業而言,如果成員方在履行GATS有關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定或承諾而使其國內證券業面臨嚴重困難,則有權采取與該金融困難相適應的證券監管措施,以免證券市場的風險繼續擴大。該規定將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定位于“逐步地”。而不是不顧其成員方國內的現實情況“一刀切”,從而使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消除了面對WTO協議的憂慮心理,擴大了WTO有關協議的適用范圍。
GATS金融服務附錄第二條規定,成員方國內可以基于謹慎原因采取相關的措施,而無須考慮是否違反有關的承諾或義務。作為GATS下的金融服務附錄,該條規定為各國國內證券監管的采用提供了直接依據,為保障金融自由化的主導方向,謹慎監管措施的采用也受到了限制,首先,有關監管措施的采用應保證出于謹慎監管的目的,至于是否實質上會對GATS有關承諾與義務造成損害,不予考慮,僅從目的上加以限制,充分保障了成員方運用該條規定的權利與可能性,出于“謹慎原因”。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忠信義務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確保金融體系的統一和穩定及其他出于謹慎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認定一國的某項監管措施是否出于謹慎目的,通常應根據該國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否則容易導致成員方無法運用監管措施維護金融穩定或者阻礙金融自由化發展的后果。其次,成員方采取有關謹慎監管措施不應被用來逃避該成員方在本協定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判斷成員方采取的有關謹慎監管措施是否被用來逃避其承諾或義務的標準同樣應根據該成員方國內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其直接目的是否為出于謹慎原因,若有關國家認為該成員方非出于謹慎原因而采取的監管措施,有權提出異議并通過爭端解決程序來確定有關監管措施是否超出了謹慎范圍。
實踐中,很多非歧視性的規則及監管制度本身構成了貿易壁壘,對此,WTO希望成員方對有可能構成服務貿易壁壘的監管措施做出例外承諾,例外承諾并非WTO的強加義務,但成員方一旦通過談判做出例外承諾后,就將消除本國非歧視性監管措施納入了該國在WTO下的強行義務,將由WTO爭端解決機制來保障其實施該承諾。此外,WTO提出各成員方應當采用雙邊協調機制進行談判,達成相互承認有關證書或資格的協議,并允許其他成員方通過談判加入這種協議,從而為各成員方之問相互協調來逐步減少監管壁壘,促進證券業自由化提供了可能,目前已有許多國家達成了雙邊合作監管的諒解備忘錄與協助條約]WTO還倡導采用多邊談判的形式來確立承認和協調標準,并通過成立與參加國際組織將這些承認與協調標準加以推廣,最終確立為國際證券監管慣例或成文化的規則,區域性與國際性的證券監管合作組織已紛紛成立并為各國證券監管的協調做出了很多努力,制訂了一些被公認的證券監管文件,證券監管國際慣例正在確立過程中。
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金融自由化的反作用
WTO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作為其重要領域之一,并由于其對金融自由化的推動作用而奠定了其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基礎性的地位,可以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主要是在WTO的推動下發展的,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在影響著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同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WTO所倡導的金融自由化有一定的反作用,從而影響著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實施。其反作用包括積極的正面作用和消極的負面影響。
從理論上講,金融自由化可以提高金融業效率,降低服務成本,在全球范圍內優化配置資源,并為客戶提供多品種的服務,但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國際資本高度流動及金融衍生工具飛速發展。資本能在國際市場上高度流動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產生本是金融界降低風險的舉措,但事實上,大量國際資本的高速流動及金融衍生工具卻促成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機,不斷爆發的大規模的金融危機使金融風險的規模上升,金融自由化使得金融風險在世界范圍內傳播與擴散,跨國境的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日益猖獗,監管法律制度仍限于一國國境范圍內,因此,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要求各國變革與完善國內的監管法律制度,放松管制,加強各國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與合作,從而保障金融自由化得以穩步發展并使各國分享其所帶來的利益。金融自由化優勢的發揮取決于金融自由化浪潮是否有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為基礎,缺乏這一基礎,自由化浪潮只會導致混亂與無序的狀態。證券業的自由化是WTO倡導的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內容。證券業的高風險性在實現自由化后表現的更加突出,隨著證券市場的一體化發展,信息不對稱現象導致的證券市場失靈超越了一國界限和本國的制度與法律管轄范圍,滋生了大量跨國界的內幕交易、操縱和欺詐行為,加大了金融風險的可能系數,證券市場的一體化則會導致金融風險在區域乃至國際范圍內迅速傳播,國際資本市場的巨額游資出于避險或投機的目的大量轉移資金,會直接沖擊國內證券市場,嚴重損害各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繁榮,并迅速擴散到國際范圍內,使金融自由化的成果遭到巨大的破壞,各國應通過完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才能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并通過各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國際化協調,加大共同監管和打擊威脅到國際證券市場的證券不法行為,以避免證券業自由化過程中出現的不利因素。可以說,各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金融自由化浪潮健康穩定發展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這一點正是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安全、秩序的價值目標的體現與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WTO倡導的金融自由化的健康穩定發展,另一方面,過于嚴格的監管又會給自由化造成負面作用,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直接行政干預和封閉的國內市場狀態會成為金融自由化推進的不可逾越的國內障礙,正因為如此,WTO倡導的金融自由化才要求各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進行變革,放松管制,加強市場化干預,促進各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和國際證券監管的發展,最終確立國際統一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以更有力地保障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實施。公務員之家
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價值目標和具體規定深刻地影響著國內證券監管法律制度,WTO倡導的金融自由化為國內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變革提供了動力,指明了發展方向,而完善的國內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又保障了WTO倡導的金融自由化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