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壁壘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8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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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壁壘是新貿易保護主義和環保運動結合的產物,其形成有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
(一)可持續發展道路的選擇引發了全球性的環境保護運動,是綠色壁壘產生的思想根源。工業革命以來,世界經濟和科技得到了迅猛的發展,但與此同時,全球生態環境卻日益惡化,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面對工業化帶來的酸雨、荒漠化、氣候變暖等日益嚴重的全球性環境問題,人類逐步認識到,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應建立在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基礎上,使人、自然、社會重新結合成有機和諧的統一體。于是各國政府紛紛制定了關于環境和貿易的法律法規,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限制和約束國際貿易的合法的壁壘,綠色壁壘正是順應國際貿易生態化的潮流而產生的。
(二)人們消費觀念的更新,對綠色產品需求的擴大,是綠色壁壘形成的內在原因。人們在解決了溫飽問題后,開始注重生活的質量,對各種綠色食品、生態能源、無污染產品等綠色消費的比例不斷增加。與這種變化相一致,發達國家出現了許多綠色環保組織,要求政府在經濟發展和貿易談判中更注重環境問題,他們經常采取激烈措施向WTO、IMF等國際經濟組織施壓,要求制定全球統一的人道的綠色的貿易規則。在歐洲一些國家,代表環保組織的綠黨開始執政,制定了較高的環保標準和嚴格的執行措施,形成了各種綠色貿易壁壘。1999年西雅圖舉行的WTO部長會議由于包括環保組織的各種“反全球化”運動的組織的抵制無果而終,反映了環境標準進入多邊貿易體制以不可避免。因此,在多哈舉行的WTO部長理事會經過談判達成一致,同意啟動貿易與環境問題的談判。
(三)各國技術水平、經濟實力和國家利益的差異,是綠色壁壘產生的客觀原因。盡管人們都認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但在如何實現上卻不盡相同。發達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環保技術水平較高,其環保要求和標準也較高。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和技術上的限制,根本無法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要求,這在客觀上造成了綠色壁壘。加上由于世界商品種類繁多,生產過程和標準五花八門,制定同意的全球環保標準難度極大,各國紛紛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制定各自的環保標準,導致綠色認證和執行體系千差萬別,間接對他國產品造成了歧視,形成了新的綠色壁壘。
(四)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和WTO規則體系的漏洞,是綠色壁壘產生的根本原因。近年來,由于經濟增長緩慢、失業壓力增加、優勢產業空心化等影響,使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抬頭。一方面,發達國家大力倡導自由貿易理論,在WTO框架內,打開其他國家的服務貿易市場,統一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嚴格執法程序,為其具有優勢的服務貿易和知識經濟提供發展空間;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在不具優勢的領域,采取新貿易保護主義措施。針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成本低的特點,他們經常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征收高額的稅收,削減其競爭的價格優勢。在市場準入方面,他們高筑環境和技術壁壘,大力提倡綠色貿易,為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設置不能達到的標準。由于WTO有關綠色貿易的條款,主要散見于GATT規則第20條、《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協定》、《農產品貿易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等規則中,而且規定比較模糊,使爭端常常無法可依,許多案件依靠專家組的解釋,這些法律的漏洞使綠色壁壘大行其道。
二、綠色壁壘的特點
虛假性綠色貿易壁壘一般都打著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的幌子,貌似合理,實則是限制進口的不合理的制造貿易障礙、貿易保護主義行為。
不平衡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狀況已呈現極大的不平衡性。而發達國家無視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情況,以其先進的技術、雄厚的資金提出過高標準,把發展的不平衡導入國際貿易領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發達國家甚至提出遠高于國內標準的標準,搞雙重標準,這更加劇了不平衡性。
廣泛性綠色保護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商品的生產、銷售方面的規定和限制,而且對那些需要達到一定安全、衛生、防污等標準的工業制成品亦提出過高要求。這些綠色保護措施,還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在具體實施時容易受發達國家的刁難和抵制。對生產技術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涉及面就更大更深。
堅固性綠色貿易壁壘抓住人們高消費時關注生態環境的心理,根據本國市場和消費者的情況超高標準制定,先人為主,制造進口品的消費障礙,具有堅固的限制進口的堡壘作用。
隱蔽性種種綠色貿易壁壘借環境保護之名,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規定
、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之中,使出口方往往難以預見具體的內容及其變化,難以適從。
較強的技術性即對產品的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過程的鑒定都包括較多的技術性成分。
較大的靈活性由于各國的環保標準不統一,可選擇的余地大。
一定的歧視性有些國家往往根據自身與其他各國的具體貿易狀況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國民待遇原則受到扭曲。
影響的嚴重性綠色壁壘一旦生效,其效應較之關稅壁壘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這種措施容易從一個國家擴散到多個國家,產生連鎖反應。
爭議性大由于涉及面廣,標準又不統一,隱蔽性與合法性相互交織,往往容易產生分歧,難以協調。
三、綠色壁壘的表現形式
綠色貿易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目前與環境密切相關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主要有環境標志、生態(或綠色)包裝、環境技術標準以及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際或區域性環境保護公約。目前國際社會已制定了150多個環境與資源保護公約。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
2、國別環保法規。國別環保法規是指主要發達國家在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污染防治、化學品管理、農藥管理、自然資源和動植物保護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許多產品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如食品農藥殘留標準、紡織品環境標準等。
3、綠色標志制度。綠色環境標志是一種由專門機構頒發的證明產品達到環境標準的一種圖形標志。標志獲得者可以把標志印在或貼在產品或其包裝上,表示該產品不僅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使用后處理的各個環節都符合環保要求。
4、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是指能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生或再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如可再生回收再循環包裝、多功能包裝、以紙代塑包裝等。
5、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衛生檢疫是指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進行的檢測。重點是對涉及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的農藥殘留量、放射性殘留量、重金屬含量等進行的檢測。如美國的《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日本的《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等都對強制性檢驗檢疫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綠色壁壘在WTO中的法律依據
WTO關于綠色壁壘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如下協議中:
1、綠色壁壘在法律上的依據,可以追溯至1947年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后被《關貿總協定1994》所代替)。《關貿總協定1994》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一下措施:……(b)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3]該條款賦予各成員以“環保例外權”,即各成員有權以“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為理由而采取限制貿易的措施。這正是綠色壁壘存在的依據。
2、《補貼與反補貼協議》(SCM)。該協議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和內容,把補貼分為禁止性的、可申訴的和不可申訴的補貼等三類,其中“按新的環保要求,促進設備改造,而對企業負擔給予的資助”為不可申訴的補貼,這為綠色補貼提供了合法性基礎。但是,一些進口國經常以綠色補貼引起了受補貼產品的價格扭曲、損害本國產業為由,按照本國的《反補貼法》征收反補貼稅。由于WTO沒有詳細規定哪些綠色補貼合法,很容易產生貿易沖突。美國就曾以環境補貼為由對巴西的人造膠鞋和加拿大的速凍牛肉提出了反補貼申訴
3、《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該協議規定各國有關衛生和動植物檢疫領域的法律法規、檢驗方法及檢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視待遇和透明度原則,以國際標準為基礎。但是,該協議也引入了“預防原則”,既在找不到“科學依據”時,可以臨時性地采取更嚴格的衛生檢疫措施,這就為一些國家設立復雜苛刻的綠色檢疫壁壘大開方便之門。在“歐共體-有關肉類和肉類制品(荷爾蒙)的措施”[4]一案中,歐共體曾以在牛飼料中添加激素會危害人體健康為由,禁止進口美國牛肉,美國認為歐共體決定沒有科學依據,將爭端訴諸WTO,結果歐共體敗訴[5]。
4、《技術貿易壁壘協議》(TBT)。該協議規定各國在采取技術措施時,要體現非歧視和透明度的原則,盡量采用國際統一標準,進行必要的協調,對貿易影響最小。同時,也允許任何成員方采取以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術措施,可以與國際標準不一致。于是,發達國家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制定了嚴格的強制性的高技術標準,對技術水平低下的發展中國家構成了歧視。英國食品標準機構就以發現醬油中有致癌物質為由,禁止進口來自中國、泰國等地的醬油。歐盟內部各成員國對藥品規定了不同的技術要求,外國藥品進口必須經所有成員國檢驗,漫長的過程加重了進口負擔,削減了競爭力。
綠色壁壘從根本上違反了WTO基本原則。一是高標準的環境標準、環境成本內化的要求,使發展中國家喪失比較優勢,WTO自由貿易的目標失去了根基;二是復雜苛刻的環保要求,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造成事實上的歧視,違反了WTO的非歧視原則;三是讓發展中國家承擔發達國家歷史上破壞環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WTO公平貿易的原則;四是發達國家統一實施環保標準,WTO主張的發展中國家的差別與特殊待遇無法體現。另外,由于國際上缺乏有效機制裁定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發達國家就采用國內的一整套環境法規監管國際貿易,單邊措施產生的“溢出效應”也對WTO的多邊體制提出了挑戰。
五、我國面臨的挑戰和對策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近年來經濟發展十分迅速,已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由于深切體會到環境破壞的影響,中國已經高度認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但是,發達國家將環境問題與貿易掛鉤、并作為新的貿易壁壘的做法,對我國構成了嚴峻挑戰。我國的出口對象主要是發達國家,出口產品集中在低附加值、高能耗、資源和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價格是產品競爭力的主要指標,如果采取嚴格的環境標準和符合環境要求的產品及生產工藝和生產方法,必將提高產品的成本,最終影響我國的出口。
在貿易與環境問題上,消極回避和強烈抵制都是不可取的。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發達國家為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要求將金融服務、投資及知識產權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問題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盡管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但是到烏拉圭回合結束,這些問題都成為WTO協議的一部分,可見國際經濟關系北強南弱的格局決定了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是微弱的。西雅圖談判以來,與環境有關的貿易問題的談判將不可避免,我們應當未雨稠繆,積極準備,主動介入,在WTO談判中維護自身利益。
一要區分環境保護和綠色壁壘,不能籠統地把保護環境的國際條約、國家標準和各種綠色認證制度一概視為綠色壁壘,只有建立在歧視待遇和保護國內產業基礎上的措施才是綠色壁壘。我們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一方面積極參加多邊環保條約,以保護資源和環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打破綠色壁壘。從WTO審理的案件看,引用GATT第20條“環保例外”進行限制的國家,許
多都敗訴了。因此,只要我們熟悉國際規則并積極申訴,就可以贏得利益。
二要創造新的比較優勢,大力發展環保經濟。我們不能永遠遵循勞動力成本低這一靜態的比較優勢去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不能把產業結構納入自愿鎖定在低端環節,不能走東南亞等小國的依附型、加工型工業發展道路,要像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那樣,通過國家力量,創造動態比較優勢,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帶動高科技發展和產業結構升級。要完善環境標志制度,對出口商品實行強制認證制度,樹立中國產品優質價廉環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國的環境成本內在化標準,建立環境總量控制機制,實行污染排放懲罰制,積極推廣清潔生產,大力打擊破壞環境的行為。同時通過立法扶持綠色產業、清潔技術和環保技術的發展。
三要聯合發展中國家,堅決反對從狹隘的環境定義出發推行貿易保護主義,堅決反對以產品生產過程為由限制進口、實行“生態標簽”等歧視外國產品的做法,堅決要求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援助,提高自身環境保護的能力和水平,同時要求WTO在制定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協議時,考慮發展中國家利益,爭取差別和優惠待遇。
綜上所述,環境問題既有歷史性,也有全球性。歷史性是因為今天的環境污染是長期以來人類對資源的過度開發與破壞,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經過多年積累產生的,其中發達國家也有責任,要求由發展中國家完全承擔發展的環境成本,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現實。環境問題的全球性決定了國家標準已不足以解決人類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重負,一國獨自建立環保標準無疑于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只能形成新的貿易壁壘。根據市場經濟外部性原理,由于全球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污染等社會成本無人承擔,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在國內領域必須由一國政府進行宏觀調控,而在國際社會中則需要由一個“超國家機構”通過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權和由此應該承擔的義務。在目前的情況下,各成員方在遵守WTO規則的前提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定一套統一的全球環保貿易問題的基本規則是比較切實可行的方法。
摘要: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全球性環境保護運動的開展,加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綠色壁壘作為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新形式為廣大發達國家所利用,這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我國的對外貿易提出了挑戰。本文首先分析綠色壁壘的成因、特點及表現形式,接著指出了WTO中涉及到綠色壁壘問題的相關規定,最后指出我國面對綠色壁壘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綠色壁壘貿易保護WTO規則
注釋:
[1]、以茶葉為例,歐盟宣布禁止使用的農藥從舊標準的29種增加到了新標準的62種,部分農藥標準比原標準提高了100倍以上;再比如蜂蜜,歐盟提出蜂蜜中的氯霉素不能超過0.1個ppb,也就是說10萬噸里不能有1克氯霉素含量;2002年1月,日本以我國蔬菜有2.8%抽檢不合格為由,對我國農產品強化檢查了一個月,過去只抽查6種農藥,現在要查40多種。
[2]、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隨著新一輪世界貿易自由化趨勢的推動,關稅之墻普遍變矮,但發達國家為實行貿易保護,積極推出非關稅限制措施,實行“管理貿易”。“綠色壁壘”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3]、ArticleXXGeneralExceptions:“subjecttotherequirementthatsuchmeasuresarenotappliedinamannerwhichwouldconstituteameansofarbitraryorunjustifiablediscriminationbetweencountrieswherethesameconditionsprevail,oradisguisedrestrictiononinternationaltrade,nothinginthisAgreementshallbeconstruedtopreventtheadoptionorenforcementbyanycontractingpartyofmeasures:……(b)necessarytoprotecthuman,animalorplantlifeorhealth;……(g)relatingtotheconservationofexhaustiblenaturalresourcesifsuchmeasuresaremadeeffectiveinconjunctionwithrestrictionsondomesticproductionorconsumption;……”
[4]、參見:“EC-MEASURESCONCERNINGMEATANDMEATPRODUCTS(Hormones)”
[5]、上訴機構裁定:“.......wefindEuropeanCommunitiesdidnotactuallyproceedtoanassessment,withinthemeaningofArticles5.1and5.2,oftherisksarisingfromthefailureofobservanceofgoodveterinarypracticecombinedwithproblemsoftheuseofhormonesforgrowthpromotionpurposes……Weaffirm,therefore,theultimateconclusionofthePanelthattheECimportprohibitionisnotbasedonariskassessmentwithinthemeaningofArticles5.1and5.2oftheSPSAgreementandis,therefore,inconsistentwiththerequirementsofArticle5.1”----WT/DS26&48A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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