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利形式體系完善論文
時間:2022-12-14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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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1982年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以及其后的四次修改已經基本構建出一個日趨完善的憲法權利的體系。但是,中國憲法關于憲法權利的規定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譬如缺乏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憲法權利的救濟性條款仍不健全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比較混亂且沒有形成完整性的系統。這導致既無法對既有權利進行有效保護,也無法依據既有權利推導出符合社會發展的新權利,不利于對中國憲法權利的保護。因此需要從綱領性原則、權利列舉條款、概括性條款、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及憲法判例等數個方面完善中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以期為中國憲法權利體系的整體完善做出一些嘗試性的努力。
關鍵詞:憲法權利;形式體系;完善
一、憲法權利形式體系概述
憲法權利,一般而言,是指由憲法及憲法性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人的基本權利。憲法權利體系則是指由憲法及憲法性法律確認的人的基本權利所構成的完整的體系,它是一個整體,包括憲法權利的內容體系、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體系、憲法權利的救濟體系及憲法權利的限制體系等數個方面。作為對人權最權威的確認和保障,憲法權利體系在一國的人權保護和救濟體系中占據最高地位。
中國1982年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中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中國關于憲法權利規定的具體體現。八二年憲法經過四次修正以后,憲法權利體系的規定已經日趨完善。但是,中國關于憲法權利的規定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譬如缺乏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憲法權利的救濟性條款仍不健全以及憲法未列舉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比較混亂且沒有形成整體性的系統。所謂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是指憲法權利的規定形式所形成的體系,它是憲法權利體系的一個子系統。例如,美國人民的憲法權利是通過權利列舉條款、概括性條款、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和憲法判例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列舉條款、概括性條款、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和憲法判例就構成了美國人民憲法權利的完整的形式體系。目前我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主要包括綱領性原則、權利列舉條款和憲法性法律。但是,僅有這些無法構成一個完整完善的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因為這一形式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既無法對已有權利進行有效保護,也無法依據既有權利推導出符合社會發展的新權利,這對于我國憲法權利的保障顯然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即是試圖探討完善中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的路徑,以期為中國憲法權利體系的整體完善甚或重構做出一些嘗試性的努力。
二、中國憲法權利形式體系的問題及完善
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作為憲法權利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特殊意義。如果一國的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不完善,極易影響憲法權利內容體系的效力,譬如即使憲法權利的內容規定的非常全面,但由于缺乏推導的基礎,既有的憲法權利會很快落后于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這個瞬息萬變的信息時代,隨著社會的發展,會誕生大量此前未有的新權利;或者雖然憲法權利得以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卻沒有權利保障和救濟的具體程序,導致憲法權利受到侵犯卻沒有救濟的具體途徑和方法。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完善的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是更有效地保障人權的一個重要途徑。
但是,我國目前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相當不完善,下面筆者將從數個方面討論我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1.綱領性原則
在憲法的權利列舉條款之前,應當以一個綱領性的人權條款作為國家保護人權的基本準則,[1]以此為基礎來展開對憲法權利的列舉。這樣的一個綱領性原則其實是作為一國保護人權的宣言性條款而存在的,它的目的是為了表明:國家負有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責任,國家應該采取措施保證憲法權利的有效實現。目前有許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這樣的綱領性條款。如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認不可侵犯與不可讓與之人權,為一切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1978年《西班牙憲法》第十條第一款也規定:“人的尊嚴,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是政治秩序和社會和平的基礎。”中國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建立起中國憲法權利的綱領性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表明了國家在保護人權方面承擔的責任。
2.權利列舉條款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成文憲法中都有具體的權利列舉條款,這些條款對國民的憲法權利進行列舉,作為憲法和法律對人權進行保護的依據。中國現行憲法第二章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了廣泛列舉,基本涵蓋了關乎人的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因此在實體權利內容的規定上應當說是比較完善的。但是,在權利列舉條款中,中國憲法缺乏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
依據近現代憲政的基本理論,要建立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實現社會的實質正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該國維護正義的程序的完善程度。正當的法律程序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具體的方法和步驟,確定了法律的運作機制,[2]是保障權利實現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在權利列舉條款中規定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程序性權利本身就是憲法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并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第五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這些規定確立了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有效地保護了美國人民的憲法權利。我國憲法在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見我國憲法僅對憲法權利中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秘密”的權利規定了程序性保障,但是對于其他大部分的憲法權利則缺乏程序性規定。這導致憲法權利的保障缺乏“正當程序條款”所確立的程序性機制,因而在遭受非法侵犯時難以獲得有效救濟。因此,建議在憲法的權利列舉條款中增加一個概括性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作為憲法權利保障的制度性支撐,[3]以強化對憲法權利的有效保護。當然,僅有這樣一個概括性的程序條款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建立各個憲法權利具體的程序性保護條款,這將在后文中詳細論述。
3.概括性條款
作為對憲法權利進行保障的重要依據,列舉性條款對憲法權利進行了廣泛的列舉。但是,眾所周知,對憲法權利的列舉再全面,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人權。更何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還會逐漸產生新的權利。如果僅僅依據列舉性條款對憲法權利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夠充分的。但是,也不能每隔幾年便修改一次憲法,把新產生的權利寫入其中,因為這樣不但會嚴重損害憲法的確定性,破壞人們對法律的預期判斷,而且會大大降低憲法的權威。如果要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最可行的方法莫過于在憲法的列舉性條款之后,再增加一條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作為對其他權利進行推導的依據和基礎,如果隨著社會的發展有新權利產生并需要得到憲法的保護,便可依此條款進行推導,從而化解憲法的穩定性與滯后性之間的矛盾。
這樣的概括性條款在許多國家都有規定,美國憲法《權利法案》前八條列舉了大量的憲法權利,同時在第九修正案中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第十修正案則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這便是兩條典型的概括性條款,正是以此兩條條款為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在隨后的二百多年中通過解釋憲法大大完善了憲法權利的內容體系,但是憲法本身卻幾乎沒有改動,從而很好地保證了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憲法中添加這樣一條概括性條款有利于進一步擴展憲法權利的內容,并在不對憲法文本進行改動的情況下將新產生的權利吸納和包容進來,從而在更廣泛的范圍內維護和保障憲法權利。所以,有必要在中國憲法中增加這樣一條概括性條款。當然,該條款的有效落實還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就中國憲法而言,增加這樣一個條款僅僅是為推導新的憲法權利提供了依據和可能性,但如果沒有憲法解釋機關積極行使憲法解釋權,該概括性條款仍然不能得到真正實施。
4.憲法性法律
綱領性原則、權利列舉條款和概括性條款基本構成了憲法權利的比較完整的形式體系,但是,這些條款僅是對憲法權利的粗略規定,并沒有對相關的具體權利進行詳細闡釋(例如權利的內涵和外延、權利的限制、權利的邊界等等),尤其缺乏具體權利保障和救濟的程序性規定,這就需要憲法性法律進行補充。憲法性法律可以對憲法典中規定比較簡單的憲法權利進行擴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扮演憲法解釋的角色,從而在恰當的時候有效擴張憲法權利,加強對權利的保護。而且,憲法性法律可以詳細規定有關憲法權利的程序性條款,包括憲法權利的保障和救濟條款,這對于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及促進憲法權利的實現都有重要意義。例如美國的《陽光下的政府法》、《政府信息公開法》及《情報自由法》等法律詳細規定了美國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美國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獲取政府信息受阻的救濟方式,從而防止了美國政府的黑箱政治并有效保障了美國公民的知情權。
但是,中國關于憲法權利的憲法性法律僅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有限的幾部,而且這幾部法律的規定對于憲法權利的限制超過保障,根本不能滿足對憲法權利進行保護的需要,因此要增加關于憲法權利的憲法性法律的立法,為具體憲法權利的保護提供更為直接有效的依據。[免費論文]
5.憲法解釋
正如上文中關于“概括性條款”的論述所言,憲法權利的列舉性條款并不能窮盡所有的憲法權利,而不斷的修憲又會損害憲法的穩定和權威,因此必須設立概括性條款作為兜底條款從而建立憲法權利推導的基礎。而一旦出現需要從已有權利推導出新權利并加以保護的情況,便需由憲法解釋機關依據已有權利和概括性條款對憲法進行解釋,從而推導出符合社會發展的新權利,這便是憲法解釋。憲法解釋不僅有利于增強憲法的適用性,使憲法在不改變文本本身的情況下有效應對社會的發展變化,而且有利于具體憲法權利的內涵和外延的明確化,因而成為目前各法治國家擴展憲法權利的最重要途徑之一。
美國最早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權,而在隨后的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利用其司法審查過程中的憲法解釋權依據“權利法案”推導出一些新的所謂“默示權利”,從而完善了美國的憲法權利體系。歐陸地區則主要是利用憲法法院作為其憲法解釋機關。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的權力,確立了立法機關的憲法解釋權,但是由于各種原因,1949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未行使過憲法的解釋權,而且也沒有通過解釋憲法來完善憲法權利的內容體系。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充分行使憲法賦予其的憲法解釋權,從而有效發揮憲法解釋的作用,以其作為擴展憲法權利的重要手段。
6.憲法判例
憲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憲法對現實生活的適應性,從而能夠有效地保障憲法基本權利的實現。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進行解釋必然是在某種社會現象與憲法既有規定的沖突達到極為劇烈的程度時才會進行,其反應仍然滯后于社會現實狀況的變化和發展。而對社會現實能夠做出更為迅速的反應的顯然是司法部門,因此,具有指導意義的司法判例能夠快速地應對現實狀況并指導進一步的司法實踐。作為保障憲法權利的重要制度,憲法判例也起到了這樣的作用。在美國,“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確立了契約神圣,“《紐約時報》訴薩利文案”確立了新聞自由,“羅伊訴韋德案”確立了墮胎權這些判例都有效維護了美國人民的權利并極大影響了美國的憲政進程。
然而,清末中國法律改革所依據的是歐陸的大陸法系的模式,大陸法系更為崇尚的是編撰法典以盡可能的囊括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并沒有成為中國學習的對象。1949年后中國主要模仿蘇聯的立法模式,仍然是重視法典編撰超過司法判例,因此迄今中國仍不承認判例法。1955年最高法院關于憲法不宜直接適用的批示使得在司法中直接適用憲法成為不可能,因而更不會有憲法判例的產生。但這并不表示中國根本不存在憲法適用的情況,像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齊玉苓案的批復實際上是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了憲法關于教育權的規定,而且在各地的司法審判中也存在大量間接適用憲法的情況。由于最高法院的批復對于各地法院都有一定程度的指導作用,齊玉苓案實際上成為一個憲法判例,指導著各地類似案件的判決。因此,由最高法院將各地憲法司法適用的典型案例編入最高法院案例集使其指導各地的司法實踐對于完善中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7.部門法
憲法性法律和憲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使憲法權利的內涵和外延得以確定,同時為憲法權利的實現建立了可操作的程序性保障條款和救濟性條款。但是,憲法權利的實現僅僅依靠這些是不夠的,許多憲法權利還必須通過具體化為各種民事、刑事等權利并通過部門法加以保護,在目前中國尤其如此。由于中國至今仍未確立起憲法訴訟機制,許多憲法權利的保障不可能通過直接訴諸憲法的方式來實現,因此必須加強對憲法權利具體化為部門法權利的立法和保護。但是,中國憲法規定的數十項基本權利大約還有一半并沒有制定具體的法律加以保護,這使得憲法權利遭受侵害后無法依據具體的法律啟動救濟程序,對于憲法權利的保障和實現顯然是極其不利的。因此應加快憲法權利具體化為部門法權利的步伐,使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及時得到相關的救濟。
憲法權利形式體系的完善需要以上幾個方面的互相協調,任何一個方面要想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都必須有其他方面的配合,譬如列舉性條款的落實需要憲法性法律對憲法權利的具體規定,而概括性條款必須有憲法解釋才能真正成為權利推導的依據。任何一個方面如果得不到其他制度的配合,不但不能切實保障憲法權利的實現,而且極易淪為虛假的幌子,成為專制國家架空憲法權利的手段。所以,中國憲法權利形式體系的建構亟需注意制度之間的相互協調和配合,以更好的發揮其整體效用。
三、結語
正如筆者在文首中所言,憲法權利體系是一個整體,本文所述只是其中一個方面。這一整體的幾個子系統之間形成一個有效互動相互配合的完整體系,其中,本文所述的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主要為憲法權利內容的確定和延展確立一種科學的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容納了部分程序性保障和救濟體系的內容,從而為憲法權利的實現奠定基礎。但是,僅有這一形式體系顯然是不夠的,其他幾個體系的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形式體系效力的發揮。如何建構憲法權利的其他體系,如何將這幾個體系構成一個協調配合的整體,仍待學界的研究探討,惟愿本文的論述能有助于對中國憲法權利體系完善的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薛小建.基本權利體系的理論與立法實踐[J].法律適用,2004,(5):33-37.
[2][3]劉旺宏.公民基本權利憲法保障程序論略[J].江蘇社會科學,2006,(5)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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