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俄羅斯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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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俄羅斯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

一、俄羅斯刑事實體法律制度產生的背景

為什么誕生了具有全新內容的俄羅斯刑法典,這是剖析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不可否認,處于急劇轉型期的俄羅斯必須創造有利于緩解社會沖突、創造社會和諧的條件。法律與秩序的構建是其中重要的環節。而選擇什么樣的法律與取舍怎樣的法律內容是政治動蕩降溫、社會利益均衡、市場競爭規范、抗議情緒緩和的試金石。刑法是最后的社會保護屏障,是社會隱患的最后一道制裁關口,借助國家之力發出禁止與命令性規范,明示哪些行為是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哪些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什么樣的犯罪應受刑罰,何種情況下減免刑罰。如此打造出的刑法典,即便是新法律徹底推翻了舊法律,即便是林林總總的法典眾多,都是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時期,立法者為維護特定的法律關系不得不廢舊立新的抉擇。任何一部法律的產生一定天然帶有自身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是人類的理性,各國的法律是人類理性在特殊場合里的適用。因此,法律和地理、地質、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等都有關系,而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1]。俄羅斯刑法典毫不例外,在新情況新現象的考驗下,追求著新時代的法律精神,并且由于俄羅斯政治、經濟、社會意識形態的根本變革而涅磐重生。

﹙一﹚民主政治孵化了新型的法律

起初,俄羅斯全面借鑒西方,推行拿來主義的政治改革,使國家陷入政治動蕩中。休克療法式的政治轉軌,囫圇吞棗地吸收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違背了制度變遷的漸進性規律,欲速則不達,反而是教訓慘痛。政治博弈的結果是,俄羅斯力求政治穩定、國家強大為最高目標,不斷推動多元化民主政治發展,同時不時發出強權統治的警示信號。1993年,全民公決和新憲法的頒布,昭示了資本主義的民主政治與傳統的鐵腕治國達成了相容性的交集。畢竟,俄羅斯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已經有效發揮著作用,憲政體制在治理社會與振興國運進程中勢不可擋。新的法律秩序恢復與重建,新的刑事法典醞釀與出臺在民主政治改革中脫穎而出。

﹙二﹚經濟的動蕩激活了新型的法律

1991年的蘇聯解體陣痛引起一浪高過一浪的沖擊,俄羅斯在風雨飄搖中從世界經濟強國一路狂跌倒貧窮的底層。經濟體制由原來計劃大一統的公有制突然被拋向了市場化的私有制,低迷的經濟,絕望的生活,貧富分化,金融寡頭,所有這一切都將俄羅斯打入了無底深淵。據統計,俄羅斯在1990年—1996年間,整個國民生產總值幾乎下降到了原來的50%。收入導致的社會分層狀況超出了國家穩定的差距指數﹙10倍﹚,收入最高的10%的人是收入最低的10%的人的15倍之多,最高工資收入是最低工資收入的27倍[2]。這些無疑透視出俄羅斯改革進程中的諸多弊病。只有力除這些弊病,才能恢復社會經濟,使整個社會結構良性運行。普京上臺后,重視社會經濟政策調整,限制寡頭勢力擴張,改善貧困人群的生活,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統一社會力量,爭取一切制度合法化。于是,在經濟改革大潮的洗禮中,孕育出了新的刑事法律理念與制度。

﹙三﹚社會意識形態映射了新型的法律

俄羅斯進入自由的資本主義社會后,社會中普遍盛行的是個人自由主義。有的學者認為,已經深人到俄羅斯大眾意識中的價值觀包括:政治和經濟自由原則、分權思想、多黨制原則、媒體獨立的觀念、自由選舉意識和法制國家思想等[3]。社會主義思想意識形態能否再現昔日輝煌,到底該不該捍衛社會主義制度,這些都不是俄羅斯人最關切的問題。他們更關心的是趕緊斬斷激進的政治革命思想,盡快樹立保障個人自由與民主的穩定信仰,努力將全社會已經覺醒的民主自由意識納入到法律框架中。這些新的意識形態為俄羅斯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礎。在疾風暴雨的改革中孕育了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又在穩定發展的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刑事法。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思想的客觀變化,俄羅斯刑事法律制度在考驗中日漸成熟與理智。

二、俄羅斯現行刑事法改革的基本內容

筆者認為,俄羅斯刑法典以及之后陸續修改補充的決定、命令等,共同組成了當下俄羅斯刑事法的基本內容。究其主題而言,圍繞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刑罰嚴苛與寬緩予以了周密的立法。換句話而言,是非罪化還是入罪化,是非刑罰化還是刑罰化,是輕刑化還是重刑化等刑法上永遠爭論不止的問題,俄羅斯通過刑事立法形式給予了肯定回答。

﹙一﹚外在形式襯托現行刑法典的嚴謹

1996年俄羅斯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由編章條款項連接為一體,體系完整,條理清晰。編下設章,章里包含著若干條,每一條中分為幾款或者附注的項。從1997年至今,俄羅斯刑法典體系沒有發生變動,依舊是分為12編34章360條,只不過在每個條目下有增有減。按照慣例,第一編為刑法指導性范疇,正如第一章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任務和原則,而第二章是刑法的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那樣,總之開篇是刑法的基本前提說明。第二編涉及到刑事法原理部分,即犯罪論的鴻篇釋讀。俄羅斯刑法典第二編犯罪由6章組成,無論是第三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種類及其第四章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規定,還是第五章罪過的立法規制,均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細微注釋。在規定了典型的犯罪樣態后,接著著墨于不典型形態的犯罪,不論是第六章未完成之罪及其第七章共同犯罪的內容,還是第八章排除犯罪性的行為的闡釋,所有這些都觸及到罪數、累犯、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的總則精髓,也涉獵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執行命令、拘捕人犯職務行為非犯罪行為的劃定。刑事法原理除了犯罪論范式外,還有刑罰論的鋪墊。從第三編起,進入了刑罰制度的視野。第三編刑罰分為兩章,一是第九章刑罰的概念、目的和種類,二是第十章刑罰裁量。這里主要規定了刑罰裁量的基本原則、減輕與加重刑罰情節、數罪并罰、緩刑的內容。既然承擔了刑事懲罰,就要面臨刑罰的處罰,而一旦因為各種原因免除處罰,必然關系到排除刑罰的后果。于是,第四編就是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免除內容,分為三章,首先是第十一章刑事責任的免除,主要包括積極悔過、刑事和解、情勢變更、時效屆滿而免除刑事責任;其次是第十二章免除刑罰,主要是指假釋、輕刑替代余刑、判決時的時效屆滿而免除刑罰;最后是第十三章大赦、特赦、前科。此處除了列明大赦、特赦適用條件外,還提及了前科消滅制度。此外,還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等內容。從第七編侵犯人身的犯罪開始,可視作是刑法分則,以此為界都是關涉具體罪名的內容。依次為第八編經濟犯罪、第九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第十編危害國家安全罪、第十一編軍人違反職責罪、第十二編破壞人類和平與安全罪。通過以上的列舉,筆者已經言簡意賅地說明了俄羅斯刑事法體系內容,既囊括了刑法總則與分則的基本主干,同時又以細致的編章條目總結了立法的成果,以刑法、犯罪、刑事責任、刑罰、個罪的排列顯示了立法的豐富與嚴密的立法技術。

﹙二﹚五項原則勾勒了刑法的全貌

若從俄羅斯刑法典的邏輯性考察,首先吸引人的是高調提出刑法的多項基本原則。一般國家刑事立法大多承認罪刑法定原則,其他原則可有可無。俄羅斯刑事立法似乎要急于搭建法律的大廈,唯恐不夠細密與缺失,足足寫入了五個基本原則。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耳熟能詳的罪刑法定原則,或者稱作法制原則。俄羅斯刑法第3條規定,應以刑法的規定確認犯罪與刑罰。禁止類推適用刑事法律。這就是經典法諺在俄羅斯刑事法中的再次確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制原則是第一次真正在立法中出現,因為以前的刑法典即便規定該原則,但又保留類推,反而是類推得到了合理擴散并沖淡了法制原則。第二個基本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該原則是俄羅斯憲法原則在刑法基本法中的具體化。俄羅斯刑法第4條規定,對犯罪人,無論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狀況、職務高低、居住地、宗教信仰、歸屬社團等其他情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擔刑事責任。第三個基本原則是罪過原則。這是前蘇聯和現今的俄羅斯立法的一貫做法。罪過是行為人對行為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俄羅斯刑法第5條規定,禁止客觀歸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只能是因為有罪過地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并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第四個基本原則是公正原則。任何法律都包含著公平、公正的精神。這是世界刑法普適性原則在俄羅斯刑法中的體現,可以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代替之。俄羅斯刑法第6條規定,應當公平地對犯罪人實施刑罰和其他刑事制裁方法,即與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性質及其程度、實施犯罪的情形、個人的罪過相適應。任何人不得為同一個犯罪承擔二次刑事責任。第五個基本原則是人道原則。俄羅斯刑法的人道原則體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對受害人的人道,另一方面是對犯罪人的人道。俄羅斯刑法第7條規定,俄羅斯聯邦刑事法律保障人的安全。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和其他刑事制裁方法,不得以造成身體痛苦或者侮辱人格為目的。可見,人道主義原則涵蓋了人的權利諸多方面,是將人的價值、尊嚴、自由、幸福提上了重要高度。俄羅斯刑法典一改過去的刑法體例,將保護個人權利放置在分則之首,是刑法人道原則的再次展示。

﹙三﹚犯罪概念與犯罪種類濃縮了入罪法網

俄羅斯刑法典共配置了350多個罪名,經過多次增補與刪除,罪名數還是300以上。大量的個罪各有自己的犯罪構成,也有不同的法定刑。不管怎樣,這些細小的每一個犯罪行為都無法回避最原始的犯罪概念與犯罪種類的制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拋棄了以往擴張實質犯罪概念,弱化形式概念的做法,而是實質與形式并存又突顯形式特征的犯罪概念,這也是俄羅斯更加注重法治的端倪閃現。犯罪概念的混合型,突出了刑事違法性,科學解決了什么是犯罪的疑惑。同時,強調行為社會危害性,公正回答了為什么規定為犯罪的深層究問。在宏大的犯罪概念支配下,編織了俄羅斯刑法典的犯罪圈,高屋建瓴劃定了入罪與排除犯罪的分水嶺,塑造了不同犯罪行為的臨界點,劃清了不同特質行為的界限。不論怎樣條分縷析,最終都匯聚到起始的源頭犯罪的概念上。刑法典第14條規定,有罪過地實施本法以刑罰相威脅并被本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是犯罪。形式上符合本法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因情節輕微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是犯罪。正如俄羅斯學者評價道,沒有統一的概念,不僅阻礙了學科研究,還為實踐活動帶來困難,障礙了與犯罪的斗爭[4]。俄羅斯刑法典的分則規定了各種具體的犯罪,內容龐雜,客體眾多。看似瑣碎的犯罪排列背后,其實按照罪重與罪輕清晰劃分為四大類犯罪行為。這是俄羅斯刑法首次提出,依據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劃分犯罪的種類立法條款。俄羅斯刑法經過2001年的修改,第15條犯罪的種類內容發生了細微變動,主要有如下5個條款:第1款是犯罪種類的綱領式宣言,依據本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不同,將犯罪劃分為輕罪、中等嚴重的犯罪、嚴重的犯罪、特別嚴重的犯罪。可見,俄羅斯刑法所言的犯罪總共有四種,劃分的基礎在于行為性質的嚴重與否、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接著就是深入解釋符合什么樣條件,可以認定為輕罪,還是嚴重犯罪。第2款是輕罪的立法定義。即,實施本法規定的剝奪自由刑期最高不超過2年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是輕罪。第3款是中等嚴重犯罪的法律界定。即,實施本法規定的剝奪自由刑期最高不超過5年的故意行為和超過2年的過失行為,是中等嚴重犯罪。第4款是嚴重犯罪的立法概念。即,實施本法規定的剝奪自由刑期最高不超過10年的故意行為,是嚴重犯罪。這里,嚴重犯罪僅僅限于一個罪過故意。第5款是特別嚴重犯罪的刑法規定。即,實施本法規定的剝奪自由刑期最高超過10年的故意行為或其他更為嚴厲行為,是特別嚴重犯罪。通常情況下,比如故意殺人等嚴重威脅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都視為特別嚴重的犯罪。俄羅斯刑法典分則共19章,按照犯罪客體分類,可謂是19類罪,所有這些統統納入到刑法總則四大類犯罪里,言簡意賅地點睛出輕罪與重罪的標簽,顯示了犯罪分類的專門化、規范化與明確化,同時更加密切了刑法總則與分則之間的內在關聯紐帶,鞏固了立法的社會性與法律性的統一。通過一組數據,可以反映出此種分類的優點。在刑法分則350多個罪名中,輕罪占32.8%,中等嚴重犯罪占33.7%,嚴重犯罪占23.5%,特別嚴重犯罪占10%,大約有53個罪名[5]。由此觀之,俄羅斯刑法中嚴重犯罪和特別嚴重犯罪比重較小,輕罪和中等嚴重犯罪居多,犯罪分類的比例適當,應用性強,有益于審判實踐的需要。

﹙四﹚刑罰目的與刑罰方式牽引著刑罰的走向俄羅斯聯邦

1996年刑法典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第一次規定了刑罰的概念。該概念是俄羅斯刑罰內容的集中展現。刑法第43條第1款開宗明義指出,刑罰,是指由法院刑事審判做出的國家強制措施。刑罰適用于有罪過地實施犯罪的人。刑罰就是依照本法規定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的權利和自由。從這個立法概念中,筆者歸納出俄羅斯刑罰具有的特征是:刑罰的前提或者根據在于實施犯罪,刑罰處罰是犯罪必然的后果。刑罰的內容是剝奪或者限制被判刑人的權利、自由。這里,就自由而言,最嚴酷的剝奪自由是死刑判決,其次是終身剝奪自由,再次是限制自由。刑罰的處罰對象是被判決有罪的人。只有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為有罪的人,才能接受刑罰。刑罰的性質是國家強制措施。刑罰的判處和執行不以被判刑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一旦做出,具有刑事強制性。除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審判機關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作出刑罰的裁判。不服刑罰判決啟動刑事上訴程序的,最終的刑罰處斷依然由法院作出。減輕刑罰還是從重處罰,刑罰權一律歸法院實施。法院作出的有關刑罰裁量的判決均具有強制力。以上這些,都反映了俄羅斯刑罰的內涵與外延。在刑罰立法概念引導下,俄羅斯建立了獨立的刑罰模式與體制。刑罰目的是俄羅斯根據犯罪現狀,借助刑罰的手段懲罰與預防犯罪,主觀上預設達到的目標和結果。俄羅斯刑法第43條第2款規定,適用刑罰的目的旨在恢復社會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預防犯新罪。這里,刑罰的目的是人們美好的愿望與追求,積極力求實現,但不能說一定完全實現。通過對判刑人實施刑罰,有可能實現恢復社會公正的初始樣態,比如法院對判刑人處以罰金,用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就在某種限度內維護了受害人的權益,等于平復了犯罪引致的不公。改造犯罪人的刑罰目的一方面視刑罰對犯罪人產生了什么功效,另一方面在于累犯是否徹底銳減。預防實施新的犯罪,重在處理好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關系,制定良好的刑事政策,完善齊備的刑事法律制度。刑罰的方式預示一國刑法是重刑思想占上風,還是輕刑觀念為主流。俄羅斯刑法依據刑罰的方式不同,劃分為三種:第一種是限制和剝奪自由的刑罰,比如監禁。第二種是限制和剝奪自由之外的刑罰,比如沒收財產。第三種是死刑,即生命刑。總體而言,俄羅斯刑罰的走勢是逐漸輕緩,刑法的公平與人道原則已經滲透到了刑罰的精髓中。有數據證明,1998年,限制和剝奪自由之外的刑罰占整個刑罰的67.8%,到了2002年上半年為69.3%[6]。俄羅斯刑罰呈寬和態勢,以死刑為例,法律上雖然規定了死刑,但是實際上已經立而不用,法院不再作出死刑判決。

﹙五﹚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彰顯了刑法的特殊從寬

俄羅斯刑法第5編專門設10個條款詳細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俄羅斯刑事立法第87條規定,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是未成年人。刑法第87條第2款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高度概括為:可以判處刑罰或者適用教育感化強制措施。2003年修改為:可以適用教育感化強制措施或者直接適用刑罰。在免予刑事處罰時,法院可以將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安置到教育機構所屬的封閉矯正場所。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罪網開一面,或者適用刑罰的替代措施教育感化,或者適用刑罰選擇寬緩的刑種與較短的刑期,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禁刑。比如,刑法第88條規定了未成年人只適用6種刑罰,罰金、剝奪從事某種活動、強制勞動、勞動改造、拘役、剝奪一定期限的自由。其中,罰金的適用受到限制,必須是未成年人有獨立追繳的工資、財產時,才可判處罰金。剝奪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一般是從事和成年人一樣的交通運輸活動、商業經營活動觸犯刑律應當處罰時,才有可能予以剝奪。強制勞動是未成年人業余時間能勝任的工作,勞動時間為40至160小時。有學者指出,這一刑種目前尚未實施,有待創造適用的必要條件[7]。當然,對未成年人更多適用的是強制性教育感化措施,這是在免除他們的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罰基礎上而采取的特殊手段。這些措施出發點在于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人,消除犯罪意識。所以,措施的內容是獨一無二的教育,措施的性質因是由國家公權力強制執行而帶有強制性。俄羅斯刑法第90條規定了以下獨特的教育感化強制方法:警告;交給父母或代為父母的監護人、國家專門機構進行監管;責令彌補所造成的損害;限制空閑時間或者對未成年人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這些強制教育感化措施可以適用一種,也可以多種同時并用。可見,未成年人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主旨已經充分體現于俄羅斯刑法中。同時,再次說明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不同于刑罰,二者不可混談。在刑事立法中,應該對未成年人貫徹刑事責任從寬、刑罰從輕的原則。

三、俄羅斯刑事實體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特點

筆者認為,通過上文概要地闡釋俄羅斯刑事實體法律制度改革的歷史背景、內容要點,完全可以歸納出其改革的主要特點。即,從縱向而論,俄羅斯刑事實體法律制度改革更加公正、人道與開放;從橫向比較,俄羅斯刑事實體法律制度改革更顯文明、進步與人性。當然,就其自身頻繁改革而言,不可避免裹挾著冗余、零散、粗疏的泥沙,這是顯著的不足特征。俄羅斯刑事立法的歷史發展到20世紀90年代,蘇聯消失了,俄羅斯取而代之登上了世界舞臺。從此,在劇烈的政治經濟文化沖擊下,社會性質已然改變的俄羅斯在改革的摸索中走上了獨立的法律發展道路,掀開了俄羅斯刑事立法的新篇章。究其主要特點,筆者概括為以下主要方面:

﹙一﹚特點之一:法治與人道共生

法治或稱法的統治,是一種治國理念,是社會制度體系的運行狀態,是國家管理的方針。法治社會的定分止爭依賴法律。因此,法治是法律的保障,法律是法治的平臺。一部法律是否具有進步性看其是否彰顯了法治精神。考量的尺度在于頒布的法律是否獲得普遍的認同,而不是屈從強權高壓,被迫服從;認同的法律是否被評價為良法,得到應有的尊重,而不是惡法的殘酷,獨裁者的囂張。通過考察俄羅斯刑法發展史,筆者認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法律始于1996年的俄羅斯刑法典。除了類推制度的橫亙制衡被徹底清除外,最重要的是該法律明確列出了法制原則。自然,筆者并不是妄自割裂歷史,不能否定俄羅斯刑法的沿襲、傳承中的創新,只不過在法治發展道路上,俄羅斯刑法是最重要的歷史轉折點。轉折的標志之一是法治的弘揚,比如俄羅斯刑法中法制原則、人人平等原則、公正原則等,都是一種現代法治社會的做法。完善的法典結構更是依法治國理念的展示,1996年俄羅斯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由編章條款項連接為一體,體系完整,條理清晰。編下設章,章里包含著若干條,每一條中分為幾款或者附注的項。刑法典體系共分為12編34章360條。從中可看出,罪刑法定貫徹始終。另一個重大轉折標志是刑法的人道性。法治與人道并行不悖,相輔相成。人道意味著仁慈、寬恕、博愛,意味著親和的美德。它與殘忍、嚴酷、冷漠勢不兩立。如今,人道帶著政治仁慈的光環走入了寬容為大的倫理世界,以至于學者們感嘆,寬容已成為現代社會中最重要的倫理要求之一[8]。這說明,刑法必須人道并且應該如此,天經地義使然。刑法的不人道與不寬緩,反倒遭致人們的謾罵與攻擊。要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其實也是在最大可能地減少不幸。人道向右看齊,追求的是最大幸福的收益,向左轉是力求最小的不幸支出。這是人道的兩個不同側面,都應該平衡對待。人道放置在刑法的天平上,無論是對普通公民,還是犯罪人,都同樣釋放出人性的光輝。俄羅斯刑法的人道綻放就是將人道原則作為刑法的剛性原則,以易懂確切的文字表述出來,這在世界刑事立法上極其少見。具體而言,刑法的人道性表現在各個條文之中。比如,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時,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為主,應當減輕處罰,并且還要參照他的生活狀況、教育環境、心理發育程度、其他個性特點、長輩對他的影響等,做出裁量。對婦女、精神疾病人員、老人的刑事責任規定,其中婦女以及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和法院下判決時已滿65周歲的男性不適用死刑;精神疾病人員強制醫療等等。

﹙二﹚特點之二:保護與保障共榮

俄羅斯刑法誕生之時,正是世界上以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為兩大發展主題的關鍵期。在人權的各種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權保障體系中最基本、最具權威性的。到1994年底,聯合國已制定國際人權宣言與公約71個[9]。《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的價值訴求影響并觸動了俄羅斯刑法典的靈魂,俄羅斯憲法宣布的人、人的權利與自由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為刑法典奠定了堅固的根基。俄羅斯刑法第2條開門見山聲明了刑法的任務,宣揚了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的法律呼聲。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的任務是: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保護所有權,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捍衛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以預防犯罪的侵害,保障人類的和平與安全,以及預防犯罪。刑事法作為最廣泛與最嚴厲的公法規范,理應以保護人民和犯罪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實現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功能。這些意識已經深深烙印于俄羅斯刑法中,即便后來幾十次的廢除、增設、補充刑法,刑法的任務始終沒有改變。換言之,國家的所有調整、修改、附注說明的刑法活動,俄聯邦法令的,都是力圖圓滿完成刑法的任務。約翰•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所有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10]。若要徹底落實保護與保障的機能,必須有一部事無巨細的良法規制人的行為。俄羅斯刑法正是如此設計的。刑法第2條第2款鄭重宣告,為了實現刑法的任務,本法規定刑事責任的根據和原則,規定何種侵害公民、社會、國家的行為是犯罪,同時規定處罰犯罪的刑罰種類以及其他刑法性質的措施。從中可發現,俄羅斯刑法是全體公民的大憲章,不單純是對犯罪人的人權保護與保障,還賦予被害人、其他社會成員的保護與保障。保護了基本人權,就是保障了人權,就是保護了全體社會。俄羅斯刑法的任務濃縮了二者的平等關系,保證無辜的人不受任意刑事追究與刑事處罰的威脅,保障受刑事追訴的人享有正當的權利與合理的待遇。從刑法角度分析,保護社會,側重于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擴張,或者稱之為積極應對犯罪的懲治;保障人權,側重于國家刑罰權的限制,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限縮,展示了非犯罪化、非刑罰化、輕刑化的溫情。俄羅斯刑法中的危害行為與罪過的規定,加重累犯的刑事責任,擴張非犯罪行為的范圍,刑種由輕到重的排列,保護個人、社會與國家的排序結構,擴大罰金刑的比重等等,都是刑法保護與保障共榮特征的具體范例。俄羅斯刑法徹底顯示出當今全球刑法發展的事態,正如我國學者評價道,全球縱觀長達數千年的世界刑罰演進史,可以發現刑罰之演進的明顯特征是趨向于輕緩化和人道化[11]。

﹙三﹚特點之三:頻繁與紕漏共存

1996年俄羅斯刑法典出臺后,在社會上、理論界與實務部門中都獲得了一致好評。因為它是應運而生符合社會發展客觀需要的較為完善的法典。由于社會變革遠遠超出立法的初衷,激烈變化的社會現實逼迫立法者無奈地進行刪改修補。據統計,刑法生效后的10年內,立法修改達50次之多。結果是刑法總則50個條文被修訂,占全部總則規范的48%,分則有244個條文的罪責規范被調整,占全部分則總數的89%,被廢除的條款有7個,某個條款項下被增設的副條文總共有29個[12]。筆者認為,應當肯定俄羅斯刑法緊隨變革需要而不致被廢棄的隨時變法、積極出擊之舉。問題是,法律的過于動蕩與變遷,制定的應急與倉促會不會割斷法律的連續與穩定?會不會削弱法律的統一與權威?實際上,俄羅斯刑法典的修改往往是以動制動的速度立法,而不是動中有靜的理智觀望,過于冒進與激情,確實給人們帶來新鮮與超前的立法滿足,但是也造成了法律前后矛盾與散亂的窘相。刑法修改的愿望是查缺補漏,缺口被新條文充實,又出現新的裂痕,立法漏洞被后來的法規縫合,繼而再度開裂。俄羅斯刑法的母體負載了過于沉重的修補之痛,甚至出現一個恐怖活動罪就被修改了5次之多。不可否認,法律不是僵化的硬物,需要接受立、改、廢的洗禮,比如在俄羅斯恐怖活動的高發期,尤其是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泛濫之際,及時修正本國的恐怖活動犯罪具有現實積極意義。但不能僅以修法將恐怖活動犯罪梳理得較為科學與合理,就一味沉浸在整個刑事法律體系的完美歡愉中。瑕不掩瑜,俄羅斯刑事實體法律制度出現的瑕疵,在留給我們深刻的教訓同時,更應該反思的是怎樣避免走彎路,如何取其優良性能。

綜上所述,俄羅斯刑事立法的建立與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瞬間出現的,而是有著深厚的法律文化沉淀與累積,即蘇聯時期刑事立法的內容與模式對后來的俄羅斯刑事法的構建產生了深遠影響。倘若評價當下的俄羅斯刑事立法,必須尋找到法律的源頭,在一脈相承中全面解讀俄羅斯刑事法的全景。同時,還要客觀評價俄羅斯立法自身的變化與發展。俄羅斯刑法典及其之后的修改,無一例外,在寬緩與嚴厲之間抉擇時向寬緩偏移,偶然激增的嚴重犯罪則會出現重之又重,改變了過去一貫從嚴的做法。俄羅斯刑法所堅守的法制與人道原則并舉,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并重,對其他國家刑事立法的制定與完善都有不可或缺的影響。俄羅斯多次修改刑法遭致的冗余與龐雜,會隨著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的持續上升而日漸消除。

本文作者:許桂敏工作單位: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