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虛假“降價”法律成本探討

時間:2022-02-10 09: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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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虛假“降價”法律成本探討

摘要:針對雙11虛假降價”現象,文章透析了虛假“降價”的常見形式,提出違法成本的概念,并對當前立法情況進行分析,進而提出規制虛假“降價”行為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虛假“降價”;法律成本;分析;建議

“雙11”已然成為消費萬圣節,集中成交盛況宏大,除了帶給快遞業挑戰與壓力外,往往也帶給消費者諸多不利。商家的追逐性加之信息不對稱,往往使消費者投身虛假“降價”的浪潮中卻混然不覺。商家為何能一再的故技重施?當然消費者享優惠集中成交的偏好是商家得以施計的重要因素。但更為重要的是法律規制問題。事無法不立,無規矩不成方圓。

一、透析雙11虛假“降價”現象

根據網易旗下購物搜索和網購推薦平臺惠惠網報告顯示截止2016年11月11日上午12:00各大電商商品歷史最低價比例:天貓、聚美優品、亞馬遜、京東、易迅、蘇寧等分別為:53.30%、40.90%、36%、34.20%、24.60%、23.30%。也就意味著絕大部分的商品并未真正的降價,各大網購平臺上滿目的“打折”、“降價”中必有虛假“降價”行為。我們常見的虛假“降價”包括以下一些表現形式。

(一)先漲價后降價。先漲價后降價是商家慣用的招數。例如,原本600元一件的棉衣,雙11每件先漲價到3660元,再打1.7折,實際成交價622元。此類現象屢見不鮮。近日,大家熟知的某電器就因“先漲價再打折”受到國家工商總局的嚴肅查處。

(二)“偷梁換柱”降低商品質。即,品質隨著價格一起降。價格是真降了,同時,商品也換成假次品。消費者享受了低價,卻跳進了假冒偽劣的圈套。

(三)謊稱降價。有些商家自稱特價,實則節前節后一個樣。價格未做任何變動。對一直沒有關注此商品價格的消費者而言就有很大的價格風險。

(四)物已售罄。還有一類實實在在的降低了價格,可是等你付款時或付款后才告知缺貨。同時,經營者會極力勸說消費者改購相近的其他產品。以上羅列不一而足,還有很多其他變異形式。總之,商家的此種行為無疑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侵犯了消費者權益。需要就此問計于法律。

二、雙11虛假“降價”的法律成本分析

所謂“法律成本”,即,違法所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違法者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往往都考慮不利后果即要付出的代價:若無代價就放心大膽的干,即法律沒有規定,“法無規定不違法”且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即使后來法律有規定了,也不適用法律出臺之前的違法行為;違法代價小,不在乎。即有法律規定,但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是處罰很輕,不足以震懾之;違法代價很大,即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足夠嚴厲、違法成本很大。這種情形下,鋌而走險的人就會慎之又慎。基于此,需要理清我國現行立對虛假“降價”規制情況到底屬于哪種情況。下面就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相關條款中看看我國法律對虛假“降價”的規制情況。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對虛假“降價”進行明確規定。僅在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悉真情權、進行了相關規定。據此,可依據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認定商家虛假“降價”行為違背“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第四八條之規定,認定商家虛假“降價”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依第十條之規定認定商家以次充好、虛假降價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以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立法宗旨,主要是保護賣方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秩序。未對虛假“降價”進行明確規定,僅在第二條中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事實上商家相殺的情況下,消費可能“漁翁得利”也極可能被“殃及池魚”。比如,低價傾銷與假冒偽劣配套,看似價格低了,可是買到的卻是假貨次品;再比如,捆綁式銷售,即我們常見的買一送一(多),似乎消費是占到了便宜,但因此可能改變消費者購買意圖,本想要一個質高價高的,貪圖有贈送就改選所謂“實惠”的,結果是物不所值,花了冤枉錢;還有違法的有獎銷售現象,很多消費者沖著中獎去購買相關的商品,結果是反倒花了錢,根本沒中獎。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謊稱有獎”或“內定人員中獎”的違法有獎銷售行為。其在中獎概率的設計上100%不會讓消費者中獎。綜上,經營者在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消費者往往深受其害。所論之情形不一而足,看似商家之家的戰爭,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被硝煙彌漫到了。

(三)《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如上面兩部法律,《價格法》也并未對虛假“降價”進行明確規定。僅在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上述三部法律均未對虛假“降價”行為進行明確規定,但依據“適用相近條款的”原則,我們可將相關近似條款作為追究商家虛假降價行為的法律依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三部法律的有關違背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等“罰責”依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懲罰方式依次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有違法成本過低的之嫌。

三、規制虛假“降價”行為的相關建議

(一)修改相關法律。對虛假“降價”行為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列舉描述和兜底條款對虛假“降價”行為進行詳盡規定。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警示經營者不得違之。同時,落實和明確行政主管部門的督管責任。

(二)加大違法懲罰力度。修訂相關法律的罰責部分,加大對虛假“降價”行為的懲處力度。建議提高處罰額度,加入追求刑事責任的內容。同時,明確規定,政主管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專項整治。除完善立法,明確責任、嚴厲處罰外,還應針對“雙11”等集中成交的節假日,對各大電商平臺、大型集成運營商實體店進行專項整治。

(四)價格公開化。以電商為例,由第三方平臺,時時監測商品價格,并在商品窗口公開該商品的歷史銷售價格。消費者可直觀的了解商品的價格走勢。虛假“降價”應該無處遁形。除此,消費者不擠熱鬧、掌握相關商品知識和法律知識、理性消費也是規避虛假“降價”的重要方面。

作者:陳會玲 單位:陜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