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經濟的法律解決機制探索

時間:2022-11-20 05: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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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經濟的法律解決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周怡蕾工作單位: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

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簡稱東盟(ASEAN),前身是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泰國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東南亞聯盟。1967年8月7日至8日,印度尼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四國外長和馬來西亞副總理在曼谷舉行會議,發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8月28日至29日,馬、泰、菲三國在吉隆坡舉行部長級會議,決定由東南亞國家聯盟取代東南亞聯盟。東盟在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社會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①。

一、東盟概況

東盟的領導綱領是《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宣言》。它確定了東盟的宗旨和目標:以平等與協作精神,共同努力促進本地區的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文化發展;遵循正義、國家關系準則和《聯合國憲章》,促進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和科學等問題的合作與相互支援;在教育、職業和技術及行政訓練和研究設施方面互相支援;在充分利用農業和工業、擴大貿易、改善交通運輸、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進行更有效的合作;促進對東南亞問題的研究;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標的國際和地區組織保持緊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尋與其更緊密的合作途徑。②東盟積極發展與亞州其他國家的關系。東盟在十年前就建立起了將中、日、韓包容在一起的東亞合作框架。中、日、韓承認和支持東盟的主導權,并且愿意以東盟為核心,以3個10+1的模式構成未來的東亞經濟共同體。

二、東盟國家經濟合作產生的問題

1997年的金融危機極大地削弱了東盟國家的防務建設。資金匱乏和缺乏共同的防務政策交織在一起,更加讓東盟國家的防務建設雪上加霜。不過可以肯定,如果東南亞經濟恢復并有較大的發展,地區一體化的發展及其在政治、外交、防務政策等方面的反映,還會沖擊東南亞經濟發展的現狀。雖然如此,東盟國家經濟合作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東盟經濟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爭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巨大。東盟的10個成員國中,既有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如新加坡,又有越南、緬甸、老撾、柬埔寨等世界上最不發達的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存在巨大差異。新加坡的人均GDP目前已近3萬美元,而越、老、緬、柬四國還不到400美元,人均GDP相差約70倍,遠遠高于歐盟內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貿易區內部的30倍的差距水平。東盟國家內部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利于成員國間經濟政策的協調③。2.成員國經濟優勢互補性不強。東盟國家在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方面互補性并不明顯。東盟成員國大都推行出口導向戰略,出口產品多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近年來又大都轉向下游的電子信息產品,國內經濟結構和出口產品結構上呈現出雷同化的特征。亞洲經濟危機中暴露出來的東盟國家產業結構單一化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糾正,勞動密集型產業科技投入不足、生產率低下的弊病并沒有根除。3.起步晚,創新低。與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相比,東盟處在一個較低的發展階段。經濟和貿易結構的雷同化限制了東盟內部各成員國貿易創造效應的發揮。4.東盟內部市場的相對狹小加重了其對外部市場的依賴。2000年下半年以來,美國國內需求趨于疲軟,經常項目逆差開始逐漸減少。其消極影響也開始波及到東盟國家,特別是“9.11”事件發生后,隨著美國及全球經濟陷入衰退,東盟的經濟和對外貿易也相應滑落。5.對于東盟成員國來講,爭奪主導權的斗爭始終沒有停止。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三足鼎立,難以形成和諧的發展框架?,F實情況表明,區域經濟合作離不開核心經濟力量的協調和引導。東盟成員國中這種核心國家目前尚不存在,中堅力量的缺乏降低了東盟各成員國之間的凝聚力。在1997年的金融風暴中,東盟各國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競相貶值本國貨幣,造成危機在各個國家中迅速蔓延,東盟內部缺乏核心力量和共同應對機制的弊端暴露無遺①。總之,核心經濟領導力量的缺乏以及內部成員爭奪領導權的“斗爭”將使得東盟發展布滿坎坷。

三、世界其他經濟組織解決貿易爭端的借鑒

解決東盟經濟合作爭端的方法必須參考與借鑒其他經濟組織的經驗,其中北美自由貿易區與世界貿易組織在這方面的發展最為成熟。1.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則是②:(1)磋商。按照北美自由貿易第20章規定,一個爭端的解決,首先要經過爭端雙方的談判和磋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只要出現任何可能影響本協定成員國權利的事情,該國政府可要求和其他有關國家的政府進行協商,后者將盡快給予答復。第三國有權參加兩國間的協商,或自己單獨進行協商。磋商不僅能防止針鋒相對的報復,而且能促進各成員遵守NAFTA義務。(2)專家組仲裁。如果在貿易委員會干預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滿意的解決辦法,任何磋商方可以書面請求成立專家組。為保證迅速解決沖突,訴訟規則確定了嚴格的期限。專家組應在其成員選出后的90天內向爭端國提出一份保密的初步報告,除非爭端國就這一期限達成其他協議。爭端國將在14天內把對報告的評論向專家組報告。專家組在提出初步報告后的30天內,向爭端國提出最終報告,并送交貿易委員會輪閱,貿易委員會通常將公布報告。(3)裁決的執行。自收到專家組報告之日起,爭端國應對爭端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解決辦法一般應遵循專家組的建議。如專家組確定被訴方的行為不符合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義務時,爭端國在專家組提出建議后的30天或互相商定的其他期限內仍不能達成協議,申訴方可中止執行給予類似的好處,直至問題得到解決。(4)專家證言程序。為了保證專家組裁決客觀和公正,NAFTA設立了專家證言程序。根據協定的第2014條和第2015條的規定,專家組可以在環境、健康、安全或其他科學領域中使用技術專家。在爭端國的要求下或專家組認為必要時,專家組可以要求有關技術專家提供專家證言,或就爭端國在爭端解決過程中對環境、健康、安全或其他科學事項的事實提供書面報告??偟膩碇v,它仍是一個解決政治性爭端的機制。2.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③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是:(1)統一性。1995年1月1日爭端解決機制得以執行以后,所有的經濟貿易爭端都納入到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則之中解決,誕生了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且,在爭端解決機制中明確規定,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協議的規定有沖突時,按照具體協議的規定,即采取特殊優先的原則。(2)效率性。在WTO框架內,采取“反向一致”或稱“倒協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對,則有關決策就可獲得通過,這樣僅有一方或幾方就不能阻止爭端解決程序的進行,除非各方經協商一致作出否決的決定。另外,如果爭端各方對專家組成員組成不能達成一致,則由總干事來作出決定。(3)強制性。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解決爭端的辦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違反協議的一方撤銷那些不符合WTO協議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銷,一般可采取提供補償作為替代辦法。如果違反協議一方也拒絕提供補償,那么只有實施報復了,也就是受損害的國家得到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后,可以針對違反協議的成員暫停實施貿易減讓或履行義務。

四、ASEAN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對策

1996年東盟國家簽訂了《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關于爭端解決機制的議定書》,這是東盟國家在解決爭端問題上的第一個共識。但由于內容具有許多缺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產生了許多問題。所以完善與修訂改議定書,參考其它組織的經驗與優點,提出改進建議是十分必要的。東盟爭端解決機制在法律解決程序和執行解決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是影響現行機制有效性和公平性的重要因素。對這些程序的完善能夠在促進程序正義的同時,推動實體正義的實現,而正義性正是創制法律規則的根本價值所在。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解決爭端的法律方式的建議:1.磋商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違反或不符合協議(ASEAN規則),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爭端解決委員會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后的10天內作出答復,并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后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磋商應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后60天內完成。爭議各方也可不通過磋商,直接要求成立專家小組。2.專家組④專家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一般情況下,在爭議各方提交書面材料后,專家組緊跟著有2次口頭聽證會(實質性會議)。此后專家小組開始實質的工作,由秘書處提供協助。專家組首先拿出報告的大綱散發給爭議各方。這僅是一個描述性報告,對事實和雙方的觀點進行闡述,若雙方認為其與事實有出入,可以向秘書處澄清。此后,專家組公布臨時報告(中期報告)。爭議各方可以進一步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論據。3.上訴⑤如果某一當事方向爭端解決委員會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端解決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范圍僅限于專家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并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后30天內經爭端解決委員會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由總干事來作出決定。4.裁決的執行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后,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后30天內,當事方應履行爭端解決委員會建議或裁決的意愿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通知爭端解決委員會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爭端解決委員會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內,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爭端解決委員會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5.關于報復和交叉報復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爭端解決委員會申請批準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開始實施報復。爭端解決委員會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后30天內,批準授權,除非爭端解決委員會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中止減讓水平(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報復的行業或部門必須是自有爭議和遭受損害的同一部門進行;報復應限于相當于利益喪失或損害的程度。如果受損害一方認為僅報復一個行業或部門無效或不能達到平衡,則可在其他的部門進行交叉報復。五、結論本文提出了對東南亞國家聯盟的法律解決方式的綜述性觀點。與北美自由貿易去和世界貿易組織相比,并借鑒了優秀的經驗與特點,總結出東盟經濟爭端的法律解決方式。然而,更深入的觀點和研究還將在未來將會繼續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