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期待原則對保險法的啟示
時間:2022-09-20 0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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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期待原則突破傳統的疑義解釋原則,作為保險合同解釋的一種救濟方法逐漸被各國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所適用。其所承載的公平正義原則是解決保險各方當事人利益沖突最有效的途徑,但我國《保險法》并未對此作出規定。然而在保險實務中,法院以合理期待原則裁判的案件和律師以合理期待原則辯護的案件都大量存在,文章對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進行研究,從而探討用立法形式將合理期待原則轉化為保障期待主體利益的兜底性條款的可行性。
關鍵詞:合理期待原則疑義解釋原則保險法
一、疑義解釋原則的漏洞
保險合同一般為射幸合同,投保人投保后,被保險人僅獲得保險事故偶然發生后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機會,無法確定合同的最終利益將流向哪方。同時,保險合同一般為由保險人負責起草的標準化格式合同,投保人只能選擇訂立與否,而不能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這無形中提高了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地位?,F實中,保險人巧妙設計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從而最大限度地縮小保險給付范圍的現象經常發生。為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基于信任對合同作出的承諾,平衡雙方傾斜的利益天平,《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30條①規定了疑義解釋的內容,限制了保險合同解釋原則適用的前提,即當格式條款訂立后保險利益雙方當事人對條款有爭議的,應當首先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多種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一規定在立法層面上削弱了保險人的優勢地位,優先地保障了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作為保險合同解釋的原則,疑義解釋只有在一般的解釋方法不能進行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才能夠被適用。在合同解釋時,一般先運用文義解釋,從保險格式條文的字面上去解釋其真正的含義;如果通過這種解釋可以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則不再適用疑義解釋,這樣就提高了疑義解釋適用的門檻,也合理地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若跳過文義解釋直接對保險合同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顯然會造成利益失衡。“依其他合同解釋之普通方法,仍不能確定約款之意義時,始得為之,亦即此一補助之解釋方法,系最后不得已之手段”。②然而疑義解釋真的是保險合同解釋的最后手段嗎?根據疑義解釋原則,只有對合同條文有不同的理解并形成分歧時,才能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但實踐中,作為起草格式條款的一方,保險人經常運用經驗和專業技能合理設計保險條文的內容,避免保險條文產生歧義。同時,保險人又對理賠范圍進行的限制,使投保人無法實現基于通常理解下所期待保護的利益。比如保險條款中設計了投保人所想要投保的重大疾病,但是卻又對重大疾病具體的手術方式進行限定,只要沒有用特定手術方式進行治療就不在保險合同保障的范圍內,這無疑是不合理的。又或是由保險產品的銷售方式及保險人的言行引起的“合理期待”落空。③負責銷售的保險業務人員為了促成保險合同,在商談中經??浯笃湓~,將保險合同保障的內容說的天花亂墜,沒有對格式條款盡到告知的義務。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應用疑義解釋原則解決糾紛進行裁判,被保險人的合理利益將會落空,無法實現真正的公平,為了平衡保險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合理期待原則的解釋方法應運而生。
二、合理期待原則脫穎而出
(一)合理期待原則的豐富內涵。合理期待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解釋發生爭議時,應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合同締結目的的合理期待作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該原則起源于英國,興盛于美國,目前在世界保險法范圍內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Keivit”案后④,合理期待原則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大部分法官都認可了“保單應當按照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來執行”⑤,突出了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權益。筆者認為,該原則涵蓋以下三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對于合同條款的理解不存在語義不清、一詞多義等讓人混淆的狀況;其次,透過對保險合同條文內容的分析,正常人運用理性思維都能夠判斷出保險人提供的保單范圍與投保人想要保障的保單范圍是一致的,產生的期待是客觀且合理的;最后,投保人基于雙方對保險合同內容理解的契合,在保險合同成功訂立后,當然認為自己獲得了保險利益的保障。在此內涵下,若仍按疑義解釋的方法對合同進行解釋,被保險人所期待的合理利益將會落空,顯然是不合理的。為了避免保險人縮小理賠范圍甚至規避理賠導致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利益遭到損失,運用合理期待原則有效保障地位較弱的合同相對方的保險利益,這樣就能彌補疑義解釋等解釋方法的不足之處,從理論層面強化了救濟手段。(二)合理期待原則的優異性。合理期待原則填補了傳統保險合同解釋方法的漏洞,不以保險合同條款存在不同解釋為前提,只要保險合同的條文不符合保險人當初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合理的利益,就可以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無疑是對疑義解釋的一種革新,當一般解釋方法的應用出現明顯的利益失衡,不能實現保護投保人當初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合理利益時,適用合理期待原則就可以快速有效地使其保險利益得到保障,成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合理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保險合同涉及的內容紛繁復雜,不同行業運用的術語更是晦澀難懂。雖然近年投保人群體的保險意識在逐漸增強,公民的文化水平和保險知識儲備普遍提高,但是由于投保人的構成類型多元,文化水平差異較大,投保人等保險利益人仍然處于弱勢地位。合理期待原則體現了公平正義,切實保障了地位較弱的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維護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秩序,這也是對保險法中所體現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合理期待原則在美國保險領域被確認后,就被廣泛認可和應用。為了避免觸碰法律底線從而帶來高額代價,保險人也不得不紛紛重新起草保險格式條款,主動將保險信息向投保人披露。行業內部自動地糾正保險行業的不正之風,極大地提高了保險行業不濫用支配地位的自主性,切實保護了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愿,極大地增強了保險行業的穩定性。
三、合理期待原則在我國的確立任重道遠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突飛猛進,公民訂立保險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意識也越來越強,保險已切實融入到千家萬戶的生活中。雖然我國現行的《保險法》的法條中未對合理期待原則進行規定,但該原則所涵蓋的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精神內涵與《保險法》第30條所規定的疑義解釋原則是一致的,只是適用的情形不一樣。以“合理期待原則”為關鍵詞對司法案例進行檢索,可以發現實務中運用該原則的案例很多,且多為上訴案件,能夠凸顯出該原則的理念已經逐漸進入到我國保險法領域,但使用過程中存在著爭議。合理期待原則雖然突破傳統的解釋原則,強調“合理的期待”,但其內容模糊,具有不確定性,對于“合理”這一詞的內容很難界定;其具體的構成要件也并不明晰,多是判例法國家在實踐中形成的理念。筆者認為應當出臺合理期待原則的相關立法,從根本上對保險人擬定的格式條文進行規范,從源頭上減少不當的格式合同文本,讓該原則的運用有法可依。在法律規定的原則下,進一步促使保險人對自己起草的格式合同嚴加審查,排除僥幸心理,在合同訂立階段盡到忠實告知的義務,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美國法官基廷教授提出,基于合理期待原則裁判案件“意味著個人的合理期待可以建立在保單條款以外的基礎之上,而且無論保單本身有多么清楚明白,這種源自外部的合理期待都可以強大到推翻條款的規定”⑥。闡釋了合理期待原則承載的強大權力,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持否定態度的學者大多依此為論點進行論述。但筆者認為,隨著我國審判責任終身制的建立,法官在合理限度內自由裁量,恰當運用合理期待原則對案件進行理性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應對實務中出現的各種保險合同糾紛,使裁判更加的公平公正。誠然,該原則的應用具有不確定性,但筆者認為,保險人從投保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期待出發,充分考慮投保人的需要,加強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充分披露保險信息的培訓,細化格式條文,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合理期待原則所蘊含的優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精神,均衡了保險合同各方之間的利益,調整了向保險人單方傾斜的天平,也將會促進我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作者:肖管越 宋雅晨 單位:黑龍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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