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權益保護的改善

時間:2022-09-29 04: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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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權益保護的改善

本文作者:宋慧宇工作單位: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特殊之處在于他們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心理上正處于從無知到有知、從不成熟到成熟的轉變時期,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應當全面、持久、深入地貫穿其成長過程中。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國家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必須要有切實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作為實施保障,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建立或創新具體法律制度將國家法律具體化,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門政府機構

我國缺乏一個統一、權威的機構來約束父母和監督監護人的行為。未成年人處于成長和學習階段,缺乏獨立性,其最常接觸的就是家庭和學校,接受家長的監護和學校的管理。我們假定家庭和學校是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為先,但是,一旦家庭和學校自身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就需要一個外部強力干預,以強制的手段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不受侵犯。目前,這些外部力量包括民政部門、共青團、居委會、社區、公檢法機關等,但都不是未成年人保護專門機構,各地成立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也僅僅是以上部門聯合的松散機構。國家各行政機關有各自的執法職能,救助和幫教未成年人只能是輔助性的工作;社區服務是在政府倡導和組織下居民所進行的自助服務,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也只是提供一個環境依托和便利條件,而對未成年人權益全面、專業的保護力度遠遠不夠。因此,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卻非專業化反而使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缺乏高效、暢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時有效系統的求助機制。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類似香港社會福利署,作為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的監督執行機構。其職能包括:(1)為政府制定發展規劃和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咨詢;(2)將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方針、政策在本地區具體化;(3)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行政部門、社會團體、組織的工作指導協調機構;(4)關于未成年人重大事務的調查處理機構。這樣,針對未成年人權益侵害尚未達到司法機關介入之前,就有一個專門機構管理未成年人權益的一般性工作,以及調查處理未成年人權益侵害案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未成年受害人專門制度

未成年人在遇到不法侵害后,會對他們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危害。他們會因害怕或無知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忍辱含屈,有的甚至產生惡逆變,由原先的受害者轉化成新的侵害者;或者長期不能從受侵害的陰影中走出來,對生活和學習有很大負面影響。保護未成年受害人專門制度就是對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護,盡量緩解其受到的生理及心理創傷,使其免于受到再次傷害。

(一)保護未成年人調查組可以考慮借鑒香港作法,在警察機關建立專門保護未成年人調查組,專門負責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政府需為專業警察開辦培訓課程,使他們掌握處理侵害未成年人個案的最新程序和發展,并教導他們細心體察受害未成年人的特別需要。這些專責調查組可以聘請社會工作者和臨床心理學家緊密合作,在調查案件的同時,設法減低受害兒童和其家人的創傷。

(二)證人支持計劃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容許未成年人證人可由一名支持人陪同出庭,安排社工陪伴未成年人證人出庭作供,旨在給予未成年人情緒支持和實際協助,以紓解他們在法庭作供時所受到的壓力及困擾。

(三)被害未成年人的訪問制度由社工人員對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進行關心和幫助的一種訪問交談活動,目的是解決未成年人的心理問題,防止被害人因被害產生錯誤的人生觀,導致采取錯誤的行為,以保障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三、未成年人司法權利保障制度

(一)人到場制度我國對于不滿18周歲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是否必須通知法定人或其他適當成年人到場規定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均規定了“可以”通知,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應當”通知。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應遵循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時應當通知法定人或其他適當的成年人到場,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養父母、其他監護人、學校老師或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組織人員等。成年人在場的意義在于有針對性地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穩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緒,減少敵對情緒,同時監督審訊過程是否適當、公正,預防和監督偵查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侵權情況發生。

(二)非刑罰處理制度非刑罰的處罰方法是針對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分以及根據其犯罪的罪行雖可處以刑罰,但因其人身危險性較小,從體恤寬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放棄刑罰干預而采取的寬松的處分方式。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可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罰措施還有以下幾種: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分。隨著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發展,以上6種非刑罰處理方法,已明顯不夠,致使司法實踐部門要么對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升格處理——判處刑罰,要么降格處理——免除刑事處分后一放了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理方法體系的建立,可以根據國際規則、參考域外經驗,增加社會服務法令、法庭初次警告令、宵禁令、逃學懲治令、責令家長加強管教、管教協助等非刑罰處罰措施。

(三)改革完善緩訴制度近些年,我國檢察部門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還積極探索了第四種不起訴類型——暫緩起訴。暫緩起訴簡稱緩訴,也有人稱之為訴前取保候審、緩訴幫教。雖然各地方的少年緩訴制度在具體做法上有一些差別,但基本上是指檢察機關在檢察權自由裁量范圍內,對于觸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著預防、挽救、教育、感化與打擊并舉的原則,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性質、年齡、處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節、犯罪后的表現等情況,對罪該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暫時不起訴的決定,規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考察期限屆滿,檢察機關認為確有悔改表現并不致再危害社會,即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處理;如在考察期限內不思悔改,又違法犯罪(有的規定為犯新罪,有的規定為違法或犯罪),則撤銷緩訴,與前罪一并起訴。暫緩起訴也屬于一種附條件的轉處方式,同樣是實現未成年犯罪人處理非監禁化的重要途徑,應予完善、規范和推廣,使其成為未成年人犯罪非監禁化工作體系的重要一環。

(四)刑事污點消除制度刑事污點即通常所說的前科,是指曾經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法律事實。未成年人如果因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被定罪判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將導致權利喪失、社會地位下降、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工作和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基于此,完全或者限期取消青少年犯罪記錄,不讓刑事污點載入檔案,也是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在全國首開先河,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以激勵失足孩子改過自新。盡管這一做法引發廣泛爭議,但國際社會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司法保護的呼聲日漸高漲,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已顯現出輕刑化、非刑事化、非監禁化的趨勢。刑事污點并不是不可以消除,但需要特殊限定,未成年人罪犯在服刑完三到五年內無重新犯罪的,才有權提出申請。程序是由原審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在服刑期間、服刑期滿后的悔過表現、是否達到了遵紀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項進行考核、調查,經法院審查通過后,對申請人作出決定撤銷前科裁定,為申請人出具前科消滅證明書。

四、未成年人保護社會工作組織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非監禁化的必然結果是使大量未成年犯罪人流入社會,這對社會支持系統的配套改革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借鑒香港比較成功的社工組織經驗,建立未成年人救助體制,根據現實情況建立適合自己的管理思路。具體設想如下:在民政部門管理下,建立類似香港專門的社會工作機構,聘請專業的社會工作人員,先從學校、社區、工讀學校、少管所和監獄這幾個主要方面入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社會工作與學校結合“學校社會工作”其宗旨是站在“以學生為本”并為社會培育健康成長新一代的立場出發,協助學生充分發展潛能,達致身心健康、接受適當的教育、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以及引導他們關心社會;協助學生解決個人、家庭、人際關系及學業問題;加強學生、家庭、學校及社會之間的聯系。學校社會工作是一項預防性、發展性和補救性的服務,服務范圍包括:(1)個案輔導;(2)小組及群體活動;(3)咨詢服務;(4)協調及組織校外社區資源。社工人員身兼四重角色,即輔導者、咨詢者、統籌者、社區及社會服務者。由于人力有限,學校不能將所有的學生思想工作全部交給社工,只能是將問題嚴重的學生交由社工輔導,此外,社工可以向尋求幫助的學生、教師、家長提供有針對性幫助。(二)社會工作與社區結合1.提供精神文化服務。社會工作應與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結合起來,提供文化支持,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發展各類“志愿者”活動,建立各種形式的未成年人社工隊,吸引青少年參與者進來,既可以為社區建設融入新力量和新思維,為學生提供參與和了解社會的窗口,又可以有效防止沒有犯罪經歷的未成年人誤入歧途,最大程度的減少犯罪。2.實施預防矯治計劃。社區矯正就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社區中執行刑罰的活動。對于那些未經監禁的未成年人的矯正和幫教工作就可以由社工負責,也避免出現因這些未成年人無專人管理和幫教,只能將其監禁或干脆放任自流。3.關注邊緣少年。更多關注社區內因家庭、社會等原因而失學、流浪或產生的“問題少年”,通過鼓勵再學、幫困助學、培訓技能等方式盡力對其本人進行輔導和對其家庭進行幫助,防止這些邊緣少年走向歧途。4.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行動。為社區青少年提供法制宣傳、網上教育引導、擇業指導等方面的服務。此外,建立法律援助熱線、青少年心理咨詢熱線等載體,為社區青少年提供各類咨詢服務。5.流浪未成年人援助計劃。受過專門訓練的社會工作者到流浪兒童經常流連的地方,直接與流浪未成年人接觸,及時幫助他們重建與家人的關系、治療患病或重返校園。(三)社會工作與工讀學校、少管所和監獄結合由于未成年人對于工讀學校的老師、少管所和監獄的管理人員本身即有抵觸情緒,不易交流和溝通,會有損于對其的改造和教育,而由外面的社工幫助他們更易于接受。一方面可以使其盡快得到教育和改造,另一方面也會減少其在這些地方交叉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