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公訴人的舉證策略與技巧

時間:2022-05-18 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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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公訴人的舉證策略與技巧

摘要:本文針對公訴人在庭審舉證中的存在問題,就如何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策略、技巧做好庭審舉證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庭審舉證;方法策略;技巧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控辯式的庭審方式,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所謂公訴人的舉證責任,是“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是指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足以認定其有罪的責任。檢察機關能否順利實現公訴職能,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有效打擊犯罪,公訴人的庭審舉證是重要環節。如果舉證不力,就會陷入被動局面,甚至導致法院不支持公訴人的指控,而判被告人無罪,使公訴失敗。所以公訴人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狀況,注意運用相應的舉證策略技巧,提高舉證的效果,以達到舉證的目的。本文試就此談幾點淺見。

一、庭審舉證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刑訴法規定了7種證據,但對舉證順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如第157條規定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二)舉證當中重點不突出,層次不分明,顯得雜亂無章。

(三)舉證不全面,該舉證的沒有舉證,不該舉證的卻詳細舉證。

(四)舉證時沒有對證據合法性證明力作出說明……等等。

二、庭審舉證的方法策略與技巧

(一)巧妙安排舉證順序,擴大舉證效果

在庭審中,公訴人若想勝訴,舉證順序的安排十分重要,它直接影響公訴人論辯的效果。一般來就,舉證順序應具有邏輯性,所舉出的證據應環環緊扣,在法庭上如何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先出示什么證據,后出示什么證據,應巧妙安排,以取得最佳的效果。一般策略是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后物證,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宣讀書證……等順序舉證,以達到先聲奪人的效果。但實踐中具體案件各有不同,其采用的舉證順序也應有區別。

1、一人一罪的案件,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時,可按證據的證明力強弱,先后向法庭出示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存在的各種證據。

2、共同犯罪的案件,公訴人應先對主犯進行舉證,再對從犯進行舉證。對共同犯罪中不認罪的,應該運用迂回舉證的方法,先對認罪的被告人進行舉證,掃清外圍,待犯罪事實被法庭確認以后,再集中出示各種證據,全力攻克拒不認罪的被告人。

3、對于有直接證據,有間接證據的案件。應先舉證直接證據。后舉證間接證據。

4、對于有矛盾證據的案件,公訴人應首先向法庭出示有利指控犯罪的證據,并使有利證據形成一個穩固、合法、有效的證據體系,之后再向法庭指出矛盾證據不可信,應予以排除。

5、對于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案件。在進行舉證時,應首先宣讀被告人曾經供述過的記錄在卷的被告人供述筆錄,之后再宣讀直接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存在的事實證據以及其犯罪時使用的實物證據。

6、對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要首先舉證構成犯罪的證據,然后是罪重、罪輕的證據,最后才是量刑情節等其他方面證據。

(二)應注重舉證的條理性

所謂條理性就是要求公訴人舉證時根據案情的特點和證據性質將事實和證據進行分門別類,然后有條不紊地向法庭舉證。

1、按序分段舉證法。就是根據案件發生、發展中的自然停頓為標準,將整個案件劃分成若干階段,并對每個階段要證明的問題和證明這些問題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按照一定順序(如先主后次,先重后輕,先言后物后書證等順序)分別列舉的方法。按序分段,每個階段都有一組證據材料相對集中出示,條理清晰,層次分明,結構合理,證明力強。對于同類數罪案件,則以每一次作案作為一個舉證單元,在出庭支持公訴一些重大復雜、證據較多的疑難案件時,采用這種方法效果明顯。首先,它既有效克服一次性調查,一攬子舉證造成的事實和證據不能及時準確相互對應的弊端,也防止了一事一證,舉證零散,不易歸納總結等現象;其次,這種方法便于法庭及時果斷地采納證據,接受指控,也可使旁聽群眾準確、細致地了解案情,從而大大加快庭審節奏,提高工作效率。

2、連環舉證法。就是指公訴人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把依法獲取的每一個能夠證明案件某一局部情況或者個別情節的間接證據,依據它們之間存在的內在必然聯系,按照先后順序串連起來,組成完整的證據體系,然后采用邏輯推理、組織、出示證據的方法。運用時應注意:首先在舉證中注意論證每一間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而且都能證明案件的某些情節;其次嚴格遵守舉證的先后承接順序,防止前后顛倒;再次注意論證所有間接證據協調一致,環環相扣,構成體系,并且能夠排除對所證明事實的任何合理懷疑。

3、綜合舉證法。有些一個被告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實或者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某些證據在該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實中均有證明力,或者能夠證明多人共同犯罪,如果在訊問完一個犯罪事實或一個被告人后就將該證據使用一次,就會造成重復多次使用,給人生硬、機械之感。如果在訊問完所有犯罪事實或被告人之后,將該證據綜合使用一次,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增強庭審效果。

4、集中舉證法。一般來說,一個案件只有一個或幾個問題是控辯論的焦點,對于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訴人人舉證將可適當從簡從略。對于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公訴人將所有能夠證明該事實和犯罪的證據集中起來,先主要證據后次要證據,先直接證據后間接證據,逐一向法庭舉出,并加以適當說明,闡明該證據的來源及可靠性,所證明的內容等。

5、選擇舉證法。是指公訴人在舉證時,對數個證明同一犯罪事實情節的同類證據相互比較,從中選擇出一兩個最具有代表性的證據,詳細列舉其全部內容,對其余證據則只作簡單說明,不再詳細列舉內容的舉證方法。這樣舉證的好處是簡明扼要說明問題,不僅可以節省訴訟時間,而且還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6、編號舉證法。公訴人根據案情特點和證據性質,可將證據分門別類逐一編號,庭審舉證時就按照編號逐一舉證,特別是某些物證較多的案件,可將物證逐一編號并貼上標簽,舉證時逐一地說明物證的來源、固定方法及特征加以舉證。編號舉證法可以有效地克服一案眾多證據雜亂無章、或同類物證易混現象,使舉證工作井然有序。

(三)應保持舉證的節奏性

公訴實踐中,一些公訴人重視了舉證的策略和條理性,卻又出現了另一個現象,即忽視了舉證的節奏性,如舉證時不分主次和詳略,關鍵情節一帶而過,而無關緊要的情節卻一條不漏地列舉,讓合議庭和旁聽聽眾聽后搞不清他舉證的中心問題是什么,要論證的重點是什么,也不能集中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舉證的效果。因此舉證應保持節奏性。

所謂節奏性是指公訴人在舉證中根據案情結合辯護規律確定舉證重點和非重點,相互地控制好快慢、輕重節奏,確保重點問題的舉證。在決定定罪量刑的重點問題上可放慢舉證節奏,加大舉證力度,突出重點,從而收到扼住要害的顯著效果。具體地說,在舉證中。公訴人首先應注意捕捉牽一發動全局的犯罪情節。如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問題及類似傷害案中的傷害程度、盜竊案中的盜竊數額等重要問題。其次,公訴人應選擇犯罪中實施階段為重點。因為實施階段是犯罪過程的中心階段,它不但是連接主體與客體的紐帶,而且也是犯罪意圖外化,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根據階段。再次,共同犯罪案件選擇主犯為重點,抓住主犯就能把握案件主線,比較順利地定罪量刑。第四,選擇易成為辯論焦點的地方為舉證重點。歸根到底,講舉證保持節奏性就是強調公訴人舉證要緊緊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清主次,詳略得當,突出重點。

參考文獻:

[1]《人民檢察》2004年第5期,《對庭審質證中有關問題的探討》方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