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刑事訴訟價值論文
時間:2022-07-18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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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具有極為緊密的關系,除了傳統的“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外,憲法確立和彰顯的價值有利于制約刑事訴訟法肆意妄為,有利于保障人權。西方國家普遍重視在刑事訴訟法中體現憲法價值,建立刑事程序法治。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體現憲法價值與以往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是在修憲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在完善刑事程序法治、保障人權方面還有很大提升空間。
關鍵詞:憲法刑事訴訟法關系體現
一、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概論
要研究憲法價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和承載,就必須研究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傳統法學理論看來,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母法”與“子法”的關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個國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須以該國的憲法為根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刑事訴訟法自然也不例外。
但是,隨著理論的發展,人們開始在更深層次上認識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二者之間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具有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功能,在具體實現過程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卻常常處于沖突狀態。懲罰犯罪帶有強烈的國家強制的色彩,而相對于強大的國家刑事司法機關,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更容易受到國家權力不當侵害的威脅。此時,憲法的價值就得以彰顯。憲法確認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最高法的形式設置了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可以限制公民個人權利的底限,從而約束有關刑事訴訟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只有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上,人們才可能對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二者之間的關系以及憲法價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和承載有深入的認識。
二、憲法價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和承載:域外經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了解憲法價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和承載,不妨先從西方的憲政和刑事訴訟法的發展經驗來進行考察。
從西方憲政國家的普遍經驗來看,憲政的精髓在于限制國家和政府的權力,保障個人的基本人權。它以憲法這一國家的最高權威形成制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制度,并通過憲政的政治運作而得以實現。憲政的根本原則是限政和保權,其核心特征是對國家權力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將國家和國家機關的行為和制度設置置于憲法的框架下運作,從而實現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在憲政條件下限制政府權力,也就是要求政府表明如何行使權力,一種制度如何操作,才能體現正當性。而尊重和保護人類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應當是作為一個正當政府的最主要條件。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特別是刑事訴訟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其涉及到犯罪控制與保障人權的平衡,因此與憲法聯系更為緊密。西方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是“實施中的憲法”和“行動中的憲法”,可見刑事程序制度對于憲法的重要性。刑事訴訟程序規則更加緊密地觸及到一個國家的政治組織。制度上改變,尤其是文明發生重大變動,對刑事裁判形式所產生的影響,要比對具體規定哪些行為是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以及如何懲罰這些行為的影響,更加迅速、更加深刻。
除了思想和學理層面外,西方國家和從制度層面上,從憲法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角度作了規定。各國憲法都重視刑事訴訟程序特別是刑事訴訟制度,相應地作了規定。據統計,世界上142部成文憲法對刑事程序中就有關于確認公民享有的權利和保障個人權利行使的規定。各國有88%的憲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如辯護、與證人對質等權利;80.4%的憲法涉及到公民私生活,特別是對住宅以及個人生命保護問題;66.9%的憲法規定了人身自由和人身保障權。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7條規定,“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不得控告和拘留任何人?!?791年法國憲法對此予以確認。在德國,根據基本法第1條至第20條,在刑事訴訟中確立了法治國家程序原則,即程序法定原則?!度毡緡鴳椃ā返?1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剝奪其生命、自由或者科處其他刑罰?!痹谟⒚婪ㄏ祰?,刑事程序法定原則具體表現為正當程序原則。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這些規定,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1982年憲法的體現
就我國而言,從歷史上來看,1979年刑事訴訟法存在一些缺憾,其重要原因在于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不完善。1996年刑事訴訟法有了很大進步,充分體現了1982年憲法的精神。概括來看,如(1)憲法關于我國國家性質和指導思想的規定,關于我國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的規定等,是刑事訴訟法的性質、目的、宗旨、任務和基本原則的直接依據;(2)憲法關于我國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靠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的規定,也是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工作路線;(3)憲法關于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和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的決定,是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或者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限和程序依據;(4)憲法關于陪審制度、公開審判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都是刑事訴訟的原則和制度;(5)憲法關于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公民對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權提出控告,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申訴,以及對公民的這種控告和申訴,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的規定等,是刑事訴訟法中訴訟參與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根據等。
此外,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條文還直接反映了憲法的規定。如根據憲法第3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卑言谛淌略V訟中行使著國家權力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機關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在刑事訴訟法中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7條)。根據憲法第1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參與刑事訴訟并行使著控訴權的檢察機關監督整個刑事訴訟的權力,并確立了“檢察監督”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8條)。憲法第126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5條中。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1996年刑事訴訟法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相比,在承載和體現憲法價值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刑事訴訟法對憲法價值的體現仍略顯單薄。這主要體現在:保障人權的價值和意義認識仍然不夠,保障人權仍然是建立在打擊犯罪的基礎上;對刑事程序法治的規定偏少,缺乏以法治觀念為基礎的控辯平衡等。
四、修憲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從體現憲法價值、保障人權的角度
目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都已經正式寫入我國憲法,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對此還沒有反映,具體法律規定與憲法價值之間的背離已經日趨嚴重。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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