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與法官隊伍建設論文
時間:2022-01-26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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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文化的概念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是緣于一定職業并且帶有一定地域性的以法官為主體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因此必然會形成一種特定的異于其它群體的文化。如果要給狹義的法院文化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我們認為,法院文化就是以審判為職業的一群人,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所形成的共同的思想觀念、行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質上的體現,包括司法理念、價值標準、管理制度、行為模式以及語言、習慣、傳統等。
一般認為,法院文化由四個層次構成,即表層的物質文化、淺層的行為文化、中層的制度文化和深層的精神文化。表層的物質文化是指由法院的建筑、設施和裝備等所構成的器物文化。它主要包括法院辦公樓、審判樓、審判法庭、法院的徽志——華表天平、獨角獸等。淺層的行為文化是法官群體在審判活動、研究培訓、生活娛樂、人際交往中產生的活動文化。中層的制度文化是指法院在從事審判活動、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與法院司法精神、價值觀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院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等,這一層次是法院文化中規范人和物的行為方式的部分。深層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層,是指法院在審判活動、管理教育活動中形成的獨具法院特征的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職業道德、工作目標、群體意識和行為規范。本文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討論我國的法院文化的建設的。法院文化對法官隊伍發揮著整合、導向、凝聚、規范和激勵等作用,先進的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會成為約束法官的非正式規則,從而使法官放棄一些不適宜的行為習慣和利益取向,而謹慎地約束自己的言行,維護整個隊伍的形象,提高隊伍的素質。
從歷史上看,我國從來沒有出現過現代意義上的法院,法院文化自然無從談起。現代意義的法院雛形出現在民國時期[①],由于戰爭的影響并未形成現代意義的法院。解放后,由于計劃經濟和政治意識形態方面的因素,現代意義上的司法體系終未建立,真正意義的法院也只是虛幻的“空中樓閣”。改革開放后,隨著民主法治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已然成為時代的主題,尤其是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歸其獨立審判的職能,并得以迅速發展和完善。作為根植中國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才逐漸興起,特別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以至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把人們對文化的認識和注意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國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發展。
二、法院文化對于法官隊伍建設的意義
文化為人類所創造,同時,文化又使人類受到制約。文化被人類創造出來以后,就形成人類生活的文化環境,影響和制約人們的生活,這一切都是文化的功能使然。文化對于人類生活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作用。積極的文化可以促進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進步。先進的文化和意識形態是先進的生產力的反映和體現,是人類文明積累和發展的結晶,同時又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人類社會前進提供思想指導、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而落后、消極的文化乃至反文化(如“”邪教組織和它的歪理邪說)則會阻礙、破壞人類社會的發展。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在國家法制建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示范作用和影響力。法院文化作為上層建筑中社會意識形態——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建設現代司法文明、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著名學者賀衛方教授在一次法院文化研討會中講到:“我們的法院對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設的重視并不是一個偶然事件。法官是今天社會中的一個獨特的行業。這種差別不僅體現在所管轄或處理的事務方面,更體現在人們處理事務或行使權力所運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問題的方式、語言的風格、外部行為的風格等諸多方面。概括地說,法官之所以稱之為法官,正是他們具有這種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這樣的文化,在更廣泛的社會層面上形成一種理解司法職業特殊性、理解司法獨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圍,這樣的文化建設工程對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說是怎么強調都不過分的。”賀衛方教授的講話,深刻地提示了法院文化對于法院建設的意義。
1、優秀的法院文化對法官隊伍起到一種指引和導向的功能。濃厚的文化氛圍、先進的文化方向,對于法官隊伍法律知識結構的改善、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和法官職業自豪感的培育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法院文化又有利于法官隊伍形成榮辱與共、同舟共濟的團隊意識和大局意識,增強法官隊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能更好地服務于為社會穩定、國家發展的大局。
2、優秀的法院文化能約束法官的行為舉止,使法官在內心信念的約束下,自警自律,自覺地維護法院的良好形象,為法院的建設奉獻力量。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體為達到公正的司法終極目標,在對司法權本質特征及其運行規律進行理性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內心自主選擇的、堅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實踐中奉為最高行為準則的基本觀念。在先進文化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法官能更好地樹立思想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在行為、形象、紀律、作風等方面,遵循法官職業道德準則,使外在的規章制度、管理規范變為自己的自覺行為和理想信念。約束法官隊伍的規章制度是各層次、各類別的,從職業道德到單位紀律,從部門規章到國家法律,從檢察監督到人大監督,從輿論監督到群眾監督,應該說是全方位、非常健全的,但我們應該銘記一句話,那就是不論任何時候,制度都是由人去執行,都是靠人去遵守的。但只有把外在的監督和法官內心的自覺服從結合起來,制度才能用活,才能得到更好地遵守。
3、優秀的法院文化能對社會公眾產生巨大的影響。法院文化作為人類文化的一種,它與其他文化必然會產生互動和相互影響,進而對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的提出起到輻射和促進作用。法院的審判、執行等工作,時時處處與廣大的社會公眾利益產生直接的聯系,法院文化通過具體的審判、執行等工作得以體現出來,從而使社會公眾都能感受和了解法院文化,擴大法院文化的影響。
4、優秀的法院文化能激勵法官的干勁和工作熱情,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并從中實現自我素質的提高和個人發展。這是法院文化的一種激勵功能。在以往的論述中,我們往往都是從國家和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待問題的,但不可否認,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終極目的也是為了人的需要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以人為本”是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作為社會成員的一類,法官這個群體同樣有人的需求和追求。正確看待這個問題,才能使我們更有針對性的制定針對法官隊伍的規則,才能使我們地工作少走彎路,才能使我們的隊伍少出問題,這也是對法官隊伍的愛護和對法官這個群體的尊重。法官群體是社會精英的集合,法官職業對于他們來說,決不僅僅是一個謀生的手段,更是出于對法律的信仰,是一種至高無上的榮譽。法院文化所宣揚的司法理念,公平與正義、效率與公平、清正廉潔、秉公辦案、司法文明等理念,使法官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產生強烈的熱情和信心,從而調動起法官愛崗敬業、謹慎裁判的積極性,在實現審判工作公平與效率的有效統一、司法文明的同時,也使法官自身的價值得到了體現。
法院文化是由法官這個職業共同體在其職業生涯中基于對法律的共同的信仰、共同的信念、共同的思維模式而產生的結果。文化的形成相對于群體的產生來說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是文化具有其自身的穩定性,會在較長時期內對某一群體產生一種規范、引導和制約的作用。因此,良好的法院文化也會對法官的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形成。
三、法官隊伍建設對法院文化的推動作用
人是社會發展的源泉力量,文化與群體緊密相連。具體到法院文化中,法院文化的形成、發展與法官也是緊密相連的,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和最活躍的因子。我們在以往的工作中往往只注意到法院文化對法院工作乃至法官隊伍的促進作用,而經常忽視法官隊伍對法院文化地形成和發展的推動作用。其實,法院文化的形成與法官隊伍建設是一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過程。只有先進的群體才能產生先進的文化,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設中要大力提高法官素質,這也是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的。
法官素質是指法官的思想品德、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價值取向、審判經驗、情感意志、生活經歷和生理狀況等內在因素的綜合。“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環境對人的影響早已為人們所熟知。因此,在法院內部營造一種濃厚的學習氛圍,充分利用環境對人的積極影響,引導和促進群體成員“以學習為榮、以學習為樂”,進而純潔法院風氣、優化內部環境,對于提高法院群體素質、培育先進法院文化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就目前法院狀況而言,應當樹立“只有學習才能提高素質”的觀念,大力倡導和鼓勵學習,積極營造“要學習、講學習、愛學習”的濃厚氛圍,影響群體成員將學習變成自覺的意識和行為,只有學習成為人的工作、生存需求,并進而深入到人的精神世界,變成一種愉悅需求時,群體成員的學習潛能就會得到極大的發揮、學習價值得以充分體現,整體素質自然就會提高。
同時,法官運用司法權裁判案件并自負其責不是純粹的照搬法律條文與事實的機械活動,而是富有人性的創造性活動。英國近代著名法官科克認為,法律上各種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科學,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②]其關注的便是素質問題。根據我國法官法的規定,法官素質主要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品行素質。在政治素質上,法官應擁護憲法,并忠實地執行法律,忠于人民;在業務素質上,法官應有精湛的法律專業知識、熟練的審判業務能力和豐富的辦案經驗,須通過嚴格的任職資格和業務培訓加以保證。在行使審判權時除了要扮演自然人角色,更重要的是扮演好社會人角色,接受社會主體對自己品德的期待和監督,而不能感情用事,唯有如此,法官才能真正成為法律的使者、公正的化身,才能在法院形成良好氣氛,促進良好的法院文化的形成。
總之,培育先進的法院文化,必須大力推進法官隊伍建設,全力打造法官職業共同體。法院文化的主體是法院,而法院的主體則是法官。因此說,法官隊伍的狀況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要決定因素。目前現有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總體狀況亟待提高。誠然,我們可以通過始終不斷的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形勢政策教育、黨性黨風教育以及職業道德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動加大“教化”的作用。但毋庸質疑:教育不是萬能的。最根本的解決途徑是大力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進程,全力打造法官職業共同體,使法官成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傳統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締造者、法律運行的領航者、法律正義的完善者,以其共有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思維、法律方法和法律語言,崇高的司法品格和精英化的司法能力來體現現代的法院文化。同時,輔之以相應的制度對法官進行約束、規范,并且用制度將已經形成的一部分先進的法院文化固定下來,力爭做到,通過法官素質的提升形成良好的法院文化,現有的良好的法院文化又能提升每一個法官的素質,實現法官與法院文化之間的良性互動。
注釋
[①]參見蒲堅主編:《中國法制史》,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301-305頁。
[②]諾內特、塞樂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M〕張志銘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第69頁
論文關鍵詞:法院文化法官隊伍建設法官素質
論文摘要:特定的人群必定產生特定的文化,法院也不例外。法官這一特定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了具有職業特征的法院文化。法院文化的主體是法官,只有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才能形成一種良好的法院文化,同樣,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圍也有利于法官隊伍的成長和法官素質的提高,為司法為民、提高司法能力奠定良好的隊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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