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督察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19 10:00:2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院督察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市衛健行政綜合監管科:
關于印發《XX市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落實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我管理主體責任,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對照通知要求的十二項自查內容,根據我實際,執業范圍情況進行了逐一日常自查自糾的工作,現將自查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如下:
一、領導重視分工明確
接到通知后我院召開了專門會議,對通知要求工作進行了嚴密部署。會上成立了由院長為組長,醫務科、護理部負責人為副組長,各相關業務科室為成員的自查領導小組并按照通知自查工作方案要求的內容,進行了各自的職責分工,嚴格對照十二項自查內容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自查自糾工作,做到了工作的落實,并取得了明顯工作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況
1.機構自查情況:我院性質為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位于XXXXXXXXX號。法人:XXX,主要負責人:XXX。醫療機構等級為二級未定等綜合醫院。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XX年X月X日。我院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了嚴格的管理從未進行過買賣、轉讓、租借。嚴格按照許可證批準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未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和違規開展超范圍的臨床診療活動。并按規定成立了相關的管理部門和領導小組,保障了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由于醫院環境設施條件有限,未設輸血科、未設精神衛生科室、無職業病診斷資質。
2. 人員自查情況:我院在崗醫護藥技人員均取得了相應資質證書,執業地點變更落實率達到98%,試用期間的相關人員待轉正后也正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我院從未對未取得執業醫師、護士執業及醫技資格人員給予處方權與處置權。未超注冊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和出具《醫學證明》。醫院所有醫護藥技人員均掛牌上崗并設立監督電話和意見箱對外公開。
3. 藥械自查情況:本月經自查我院建立了完整的藥械進銷存等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從未使用過假劣過期失效及違禁藥品,醫院嚴格按照精麻藥品、抗菌藥品管理要求進行管理。精麻藥品無違規情況發生,抗菌藥品使用率符合基本要求,無違規用血情況發生。
4.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經自查我院各臨床科室醫護藥技人員嚴格按照診斷疾病、治療指南、規范檢查、規范治療,按照操作規范處置病人。無未經備案開展限制或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進入臨床應用。
5. 醫療質量管理情況:按照衛生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醫院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成立了醫務科、護理部各科室等相關質量管理組織,定期檢查、考核各項核心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執行和落實情況,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
6. 傳染病防治自查情況:我院建有傳染病管理小組并設有專人管理此項工作制度健全職責分工明確,做的定期檢查、考核,及時網上上報疫情。并批準建有艾滋病監測點,發現傳染病患者及時按管理流程要求轉上級定點醫院診治,同時按季節做好各類傳染病防治和監測工作。本月無違規收治傳染病情況發生。
7. 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情況:我院未設產科、兒科只設有婦科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自查我院母嬰技術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均有資質執業醫師診治處置患者嚴格按照執業規范要求執業無超范圍執業行為發生。
8. 放射診療自查情況:我院經自查放射診療人員資質、防護監測、環評符合規定要求,職責制度健全,各項記錄完整。執業健康檢查規范。
9. 中醫藥自查情況:我院設有中醫科、中醫骨傷科、中醫婦科人員資質均符合執業行為。我院建立了完整的中藥進銷存等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
10. 醫療文獻管理:我院建有病案室,醫務科、護理部建有完整的醫療文獻檢查考核制度,定期對病案醫療文獻的考評和統計。
三、存在的不足
一是民營醫院醫護、藥技人員流動性較大,人員不穩定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缺乏,高、中、初級技術人員結構不均衡到上級醫療機構進修學習不多,知識更新的周期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療服務水平,向更高層次提高。
二是醫院經費不足有些醫療設施設備得不到及時維護和更新一定程度上影響相關業務的深入開展,造成醫院規范化發展后勁不足。
三是醫院管理人員缺乏流動性大造成結構不健全,專職人員少在管理制度執行上有不足。
四、自糾措施
一是以此次自查工作為契機,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范醫院各項執業行為。
二是按照自查工作方案,定期核查執業許可范圍和醫護、藥技人員依法執業行為。
三是加強各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對新進醫護、藥技人員堅強崗前依法執業培訓及時變更執業注冊地點,在考取執業資格并注冊后才準獨立上崗。
四是強化管理措施優化人員素質和結構不斷完善設施設備,不斷提高依法執業水平。
篇2
一、指導原則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主線,構建服務文化特色,打造一流商業銀行,著力提升縣支行核心競爭力。
1、打造一流商業銀行,關鍵是要樹立精品服務的觀念
商業銀行作為“窗口”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著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水平既是商業銀行贏得市場競爭力的關鍵,也是商業銀行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打造現代精品銀行的重要舉措。
2、打造一流商業銀行,關鍵是努力營造和諧的內外部發展環境
在營造和諧的外部發展環境方面,要密切銀政關系,牢記地方銀行宗旨,全力服務于地方經濟。合理增加信貸資金投入,通過積極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大力促進縣域經濟繁榮發展,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用實際行動贏得政府的重視和信任。
3、打造一流商業銀行,關鍵是科學規劃發展目標加快做大做強商業銀行步伐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發展,是好中求快、又好又快的發展,是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的發展,是長期、穩定、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二、以客戶為本,提高全員對服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與服務質量的差異對客戶忠誠度的影響。
1.以客戶為本,提高全員對服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
近年來,我行為客戶的服務已逐步從單一片面走向整體、全局,并進一步向多元、一體化發展,為我行的各項業務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面臨金融業面臨的挑戰和加強銀行同業競爭力的需要,我行的服務工作還存在一些欠缺,服務流程大多停留在內部管理和柜臺服務上,服務還不夠規范,并缺乏活力,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還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在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向客戶提供真正的個性化服務和規范化服務,如何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留住老客戶、爭取新客戶,已成為我們服務工作中必須面對的問題。對此,我們首先要認識到客戶資源將是未來市場競爭至關重要的資源,目前和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市場激烈競爭使得許多金融產品的品質區別越來越小,產品的同質化傾向越來越強,已很難找出差異,更難分出高低,因而要轉向爭取客戶,進入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將服務作為發展和穩定客戶、增強客戶忠誠度和依存度的重要手段。
2.服務質量的差異對客戶忠誠度的影響
顧客忠誠度是銀行獲利能力的決定性因素。近**年來,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證明,顧客忠誠度對利潤的影響較市場份額更為舉足輕重。忠誠顧客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市場份額的“質量”顧客滿意度的提高能促進顧客忠誠度的提高。顧客的忠誠源于他們對銀行的滿意。銀行只有令顧客滿意,才能獲得顧客忠誠,減少顧客流失。顧客滿意度是顧客對其質量和預期質量進行主觀比較的結果。
三、構建企業服務文化的方法、手段與如何做到以心換得心,以情換得情。
隨著國內金融市場進一步放開,銀行業改革逐步深化,在對服務業要求越來越高的今天,如何贏得客戶的青睞和口碑,各家商業銀行法寶使盡,可歸根到底都離不開“服務”二字。在長期的經營管理中,商業銀行深刻認識到,現代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強弱,取決于銀行為客戶創造價值的能力大小,即客戶的滿意度和忠誠度;要真正做好服務工作,首先要把淺層的服務禮儀,升華為深層的服務文化,惟有文化才能使企業生生不息。堅持完善服務措施、健全制度建設。近年來,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文明優質服務規章制度,明確了服務標準、操作規程和評價體系,初步形成激勵約束機制;規定了開展服務的工作方法和具體措施,規范了處理客戶投訴的工作程序。上述規章制度的建立,統一了服務程序,規范了員工操作行為,明確了服務評價標準,促進了文明優質服務的規范化、標準化。
四、在構建企業文化中如何提升員工服務素質與支撐員工真情服務客戶的源動力。
全面提升營業廳服務形象,由內而外的提升營業廳服務品質,課程從四個方面出發:
1.端正一線服務人員的服務態度與服務意識,了解服務的價值與意義
2.掌握標準的服務禮儀與標準的服務禮貌用語
3.學習與客戶溝通的技巧、很多一線的投訴是由于溝通不暢造成的
4.投訴處理的基本方法及面對不同客戶需求時的應對方式。
五、對提升銀行服務工作的建議,服務是一項具有長期性的系統工程,作為縣支行,如何豐富服務內涵,讓客戶有賓至如歸的感受。
我們要將服務作為全行的基礎性工作和戰略性任務來抓,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以滿足為客戶、企業提供個性化、簡便的金融服務為準則,以客戶的“滿意度”為標尺來進行,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藝術,追求超值服務,提升服務檔次,形成系統服務的品牌,逐步實現由“銀行的服務”向“服務的銀行”轉變,以客戶滿意度最大化為目標,塑造我行良好的現代商業銀行形象。
1.是要把規章制度的執行做真做實。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提高優質文明服務的基礎,要把規章制度的執行做真做實,就必須在實際工作中把規章制度傳達到位、落實到位、執行到位,要確保辦理的每一筆業務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業務流程操作。
2.是要把業務技能的學習做深做久。業務技能是辦好每一筆業務的基礎,是決定客戶等待時間長短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每一位員工必須在業務技能的學習上要做到不斷更新,堅持長久,持之以恒。
3.是要把營銷的工作做優做廣。營銷是銀行工作中主要手段之一,要把營銷的工作做優做廣,就必須著手提高每一位員工的綜合業務知識,這樣才能更好的實施好“首問負責制”,才能為客戶提供一步到位的服務。
篇3
但就是這樣一位跟我們大多數人沒有太多不同的平凡青年,于2008年7月1日在上海制造了一起驚天動地的大悲劇,一起襲警大案,導致六死四傷。起因,則是因為他在上海街頭騎一輛租來的無牌自行車時,被帶到警局訊問,此后的投訴要求無果。
從2007年10月5日夜至凌晨楊佳接受警方六個小時的訊問,到2008年7月1日楊佳制造驚天血案,將近九個月的時間里,楊佳多次通過件、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和閘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門投訴,認為自己不該受到盤查,且遭到警方毆打,提出開除相關民警公職、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和當時電話費一萬元的要求。為了平息此事,閘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隊先后兩次赴京調解。10月16日警方督察第一次赴京調解,距離楊佳被訊問只有短短十天,說明上海警方還是很重視楊佳的投訴。有媒體報道,據楊的家人表示,第二次上海警方曾表示愿給楊佳一千五百元,但不承認有錯,被楊佳拒絕,之后雙方有過幾次電話溝通,都沒有效果。
因為缺乏有關六小時訊問以及兩次調解過程和電話溝通的相關詳細報道,我們無法找到楊佳心理蛻變的蛛絲馬跡,只能從事后血案發生的結果來判斷。應當說,楊佳直到襲警殺人之前,還是一直試圖通過正常渠道和平解決問題的。但這個正常渠道最終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是怨越結越深,結越打越死。最終,楊佳從對具體人的不信任發展到對警察群體的不信任,從對具體人的不滿發展到對警察群體的仇恨。
楊佳的個案貌似極端,實則普遍。極端的是他最終采用了這樣一種把自己和別人、和無辜者都推入深淵的做法;普遍的是類似這樣由于小事情得不到及時公正的解決,導致積怨越來越深、積怨對象越來越寬泛的例子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005年向人大報告工作的第二部分提到加強涉訴工作,切實解決“申訴難”的問題。他說:“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全年共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四百二十二萬件人次,全國法院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七件,占全年生效判決總數的0.34%。這四百二十二萬件人次的來信來訪共涉及多少個案件?如果以每個案子按五次申訴計:那么四百二十二萬件人次涉及八十四萬個案子,而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七件,數字懸差八十多萬,這八十多萬的數字差是證明當事人在無理申訴呢?還是證明公民有理無處訴?”
事實證明,有很多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于當事人在尋求制度解決之道中長期得不到公正的處理,小冤屈就變成大怨氣,原本針對個體的小案件就變成針對政府公權機構的大不信任。這,不正是類似貴州甕安、陜西府谷“非直接利益沖突”和的生成土壤嗎?
除了公權力的謙抑和公正,再沒有比防范這類案件更好的方法了。因為,人是有尊嚴的高貴的動物。態度決定一切,千萬不要有權力迷信甚至暴力迷信,嚴格約束公權力,對公民的自由、人格保持最大限度的尊重,才是避免這類現象發生的必由之路。誠如香港評論人梁文道先生所說:“罪犯之所以恐懼警方,黑社會之所以害怕巡警,不是害怕眼前的一兩個人,而是怕那套制服所代表的龐大機制,怕它后面的公權力。而警察是否能讓罪犯恐懼,是否能讓人民尊重,除了靠他們自己積累的威望,更要依賴所有人對整套政府機制的信任。”
篇4
為貫徹落實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強環境執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環辦[*]104號)的精神,完善本市環境執法后督察制度,進一步規范和提高本市環保行政執法水平,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自我檢查,完善內部監管制度
1、規范違法案件處理的結案制度
結案是違法案件處理終結的必要環節。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案件執行終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結案。結案報告表應當由環保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審簽。
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財產罰)的案件,以銀行解繳憑單作為結案依據。作出決定的環保部門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查詢繳納情況。違法單位未履行的,應當在發現后一周內督促其繳納;拒不繳納的,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書作為結案依據。作出財產罰決定的同時作出責令改正決定的,還應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進行現場核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作為結案的必備材料;違法單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重新立案。
作出責令停止生產、使用等行政處罰決定(行為罰)的案件,環保部門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進行現場核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已履行的,應按規定予以結案;未履行的,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書作為結案依據。同時作出財產罰的,其結案程序應同時執行財產罰的相關規定。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案件,環保部門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后進行現場核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已完成治理任務的,應當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備案,并按規定予以結案;未完成的,應當依法處理。
行政決定規定的整改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在整改期內環保部門還應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檢查或核查中發現違法單位已注銷、搬遷,或其他原因導致行政決定無法履行的,環保部門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或詢問筆錄,并辦理結案手續。
行政決定依法被撤銷或者撤回的,應當及時辦理結案手續,并附有關材料;對已立案,在審查中因故終止的,應按規定辦理結案手續,并詳細說明理由。
2、完善結案后的日常監管制度
有關違法案件結案后,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繼續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以確保整改不反復、污染不返潮。一是要對案件及時跟蹤檢查,結案后三個月內應組織檢查一次;二是要將違法單位納入當年度和下年度的重點執法名單,加大執法檢查的頻率和力度。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整改有反復,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從嚴處理。
結案后的日常檢查工作,按現行的市、區縣環保部門分工執行。市環境監察總隊查處的區縣環保局管轄范圍內的案件,以及區縣環保局查處的有關市級環保重點監管單位的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向日常監管的責任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3、健全執法信息報送制度
環保執法信息報送工作是環境執法管理的重要基礎。各區縣環保部門、市環境監察總隊要落實專人負責,確保執法信息報送的及時、全面和準確。有關執法信息報送的要求調整如下:
①每月10日前,各有關單位應當將上月環保執法工作進展情況月度報告表(附件一)和本單位查處的環保違法單位月度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二。目前環保執法信息系統正在調整,系統調整完畢前,仍報送原系統自動生成的報表;待系統調整完畢后,由新系統自動生成)報送市環保局法規處。
②違法單位公布的信息確認,*年5月20日前報送*年9月至*年2月的違法單位信息以及截止*年4月底上述行政決定的履行情況和結案情況;*年12月20日前報送*年3月至9月的違法單位信息以及截止*年11月底上述行政決定的履行情況和結案情況。具體樣式和要求見附件三。
二、深化層級監督,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
1、突出重點,扎實推進層級督查
*年,市環保局將對*年以來有關違法案件的查處、整改落實情況開展督查,重點是國家環保總局、市委、市政府、市環保局督辦名單中的有關違法單位,國家、市、區縣掛牌督辦單位,以及上級交辦的重大環境、投訴項目。對于一般違法案件的督查工作,由市環境監察總隊按照市環保局的要求,以5%-10%的比例開展抽查。
2、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長效監管機制
納入執法效能評估體系。*年,市環保局將把環境執法后督察工作情況納入環境執法效能評估體系,進一步強化對基層環境執法工作的監督和考評。環境執法效能評估將按照定量化的要求深入開展。
完善執法建議書和整改報告制度。針對各有關單位上報的情況和在現場檢查、案卷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分析,對執法不規范問題要出具執法建議書,對共性問題要及時調研出臺有關規范性文件,加強指導。相關單位要對照執法建議書提出的問題,認真整改,并在2個月內提交整改報告,反饋整改情況。
落實通報制度。對執法管理問題突出,處罰、執行和后續督察嚴重不到位或者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將在系統內予以通報;情節特別嚴重的,專報有關區縣政府,或者在市環保三年行動計劃協調推進會議上通報批評。
三、完善保障體系,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和落實案件協同查處和移送機制
各級環保部門要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環境違法案件通報、協同查處和案件移送機制。對案件查處中發現涉及相關部門行政管理事項的,要主動通報相關部門;對違法案件中有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案件移送手續,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環境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本市貫徹意見,及時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通過進一步發揮相關部門的作用,以多種手段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
2、強化技術支撐,提供信息保障
目前,市環保局將研究建立環境執法信息系統,以實現案件審理、文書管理、上級監控和部門移送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年將在市環保局系統試用的基礎上,逐步向區縣環保部門拓展。這將為規范環境執法活動,強化對執法管理的實時監督,加強市、區縣之間的執法協同提供切實的技術保障。
四、集中精力,對兩年來環保行政處罰和限期治理決定的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清查
*年,各有關單位要結合日常執法檢查和環保專項行動,對*年以來的本單位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含行政處罰和限期治理案件)的執行和結案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工作要突出重點、分步推進。*年作出行政決定的案件清查工作,應當在*年4月底前完成;*年作出行政決定的案件清查工作,應當在*年11月底前完成。各有關單位應當在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別填寫這三個年度的“環保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案件清查表”(附件四),報送市環保局法規處。
篇5
「關鍵詞英國 行政復議 行政正義 社會保障
「AbstractIn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justice system of UK, main emphasis was put on judicial review and appeal, and reconsideration or the inter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was almost altogether neglected. But in recent years, this situation, influenc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reform and the discussion on alternative repute resolution machanism in civil jusitce, has been changed, and many people began to study the reform of the internal review system. They try to improv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review officials without breaking their connection with the decision officials. The purpose of the reform is to make full use of the system, satisfy the needs of public services‘ users and realize the system’s normative effect.
一、行政正義體系中的行政復議
(一)英國的行政正義體系
在英國行政法學文獻中“行政正義”(administrative jusitce)是一個常見的概念,但對其內涵與外延一直缺乏統一的界定。有人認為行政正義僅指由相對獨立的機構以嚴格的抗辯式程序來解決行政爭議,他們遵循1957年弗蘭克斯委員會報告(有關行政裁判所和調查的報告)的用法,將行政正義概念限定于法院、裁判所和行政調查中的程序。有人則認為,行政正義概念只應適用于那些決定當事人的法律權利的程序,而不包括處理不良行政或低效服務問題的程序。
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英國行政法學者主張,不應過多地限制行政正義概念的適用范圍,它應含蓋從行政決定的最初作出到最后層級的審查這一全過程,它不僅包括法院和裁判所的司法復審和上訴程序,還包括行政決定的作出程序以及行政內部對行政決定的復審程序,另外還包括議會監察專員等進行的監督程序。從涉及的事項來說,行政正義不僅涉及那些有關公民權利的問題,而且涉及裁量性決定以及政府服務質量等問題。從而,行政正義關涉政府以及某些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私人和準私人機構整體運作的規范基礎。這種行政正義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它有助于人們跳出過多關注法院和裁判所程序的狹隘視角,某一種特定程序并非絕對的優于另一種程序,它所強調的是決定的作出應當是理性和適當的,其建立在恰當收集的證據以及對證據的合理評價基礎上。過份強調司法審查和行政裁判所,可能導致對英國行政法和行政正義的性質、范圍與實踐的構想的歪曲。[3]
行政正義概念的擴展與英國法學界對“民事正義”改革的爭論有關。近年來在英國法學界,關于民事正義改革的討論也是如火如荼,其中許多爭論涉及到新形式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的建構以及新類型程序的創制,這些程序不那么強調抗辯式而是更多強調法院職權調查,這對行政正義問題的爭論具有啟發意義。
行政正義概念的擴展也受到英國行政改革的影響。從1980年代開始的英國行政改革以內容的廣泛性和全面性著稱,在撒切爾政府使其改革的目標是節約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質量和顧客滿意成為首要目標,梅杰政府于1991年提出的公民(Civil Citizen)即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之一。公民中設定了公共服務的主要原則,其中包括:服務標準應當并不斷提高,公開,信息化,選擇,非歧視,易進入等。在名為“當事情搞錯”的一節中,規定當政府出錯后,應作出解釋和道歉,并且應當設有為公眾所周知并且易于利用的申訴體制。公民機構的申訴工作小組進一步規定了申訴體制的標準。這些都推進了行政正義體制的發展。
(二)英國行政法上的復議概念
與中國“行政復議”相對應的制度,在英國稱為“reconsideration”,它是對行政決定的內部復審(internal review),是由對行政決定的作出負有責任的主體(既可以由原決定者本身,也可以是一個不同的、但資歷更深的官員)對原決定的重新評判。在一定意義上,它是原決定程序的繼續,而非啟動一個全新的程序。復議是針對是非曲直問題的復審,復議官員要判斷原決定是否正確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更好的決定,其判斷可以不受原決定者所收集的信息的限制。
英國和澳大利亞等英聯邦成員國的學者一般認為,復議具有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效果。從積極意義而言,復議為受害人提供了一個可以相對快速和容易進入的救濟途徑。如果沒有復議程序,部分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可能就不會尋求救濟,因為其他的上訴與司法審查等救濟方式經常要耗費大量的金錢與時間;對于要求不合理的受害人,復議程序也發揮著過濾器的作用,使其可以免于在外部程序中不必要地消耗資源與時間。復議也是行政組織內一種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反饋機制,可以使其行政機關有機會盡早明了自身決定過程的缺陷,從而設法加以補救。而且,行政機關通過復議后滿足了申請人的合理要求,這也可以使其免于耗時耗力的外部程序的糾纏。對于裁判所和法院來說,復議程序則可以減輕其負擔。從消極方面來說,由于復議是由與作出原決定的官員同屬一個機關的人進行,其可能的結果是,它只是成為申請人尋求有效救濟途徑的一個障礙,造成了拖延和附加的成本,而卻得不到一個真正中立與客觀的復議。復議程序也可能受到一種不良行政文化的俘獲,在其中行政機關極少愿意改變原來的決定。而且,由于缺乏統一的機構,也可能造成情形相同或相似申請人的不一致對待。因此,在復議程序的設計上應最大限度地獲得其益處,而盡量減少伴隨的風險。[4]
具有實務經驗的加拿大學者艾森對于復議程序持比較激勵的批評態度。[5]他說,許多行政領域中都存在針對行政決定的復議程序,甚至在受害人堅持要求上訴時,部分領域中仍然要求該事項應首先進入復議程序。進行復議的通常是原決定部門,或者是與其具有密切聯系的部門。對于復議程序經常提出的一個理據是,它可以避免上訴的成本和拖延。人們在獲得一個不利的決定之后,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復議可以改變原決定作為對新證據的反應。但他根據自己在加拿大的實務經驗認為,這種論證幾乎完全不符合實際。事實上他發現,將近一半的案件中,并未有進一步的證據提出,而在另一半案件中,雖然有進一步的證據提出,但這些證據并非新證據,它們在最初決定作出之前就已經可以獲得但未被發現。在幾乎每一個案件中,最初決定需要變更的唯一理由是當初作出時未經過充分的調查。正是因為復議程序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提升最初決定質量的要求不那么迫切。復議對于行政官員的真正吸引力在于,其可以使得最初決定中的缺失免于暴露在公眾視線之中。高級官員和初步裁決者都知道,如果最初決定的作出是不正當的,則其缺陷難以逃脫上訴機構的審查。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正義體系中的其他制度
1.復議與上訴
對行政決定的上訴(appeal),包含了對最初決定在法律和實質上的效能和可接受性的重新評價,其主體則并非作出最初決定所屬行政體制的一部分相對于復議是一種內部復審,上訴則是一種外部復審。對行政決定承擔上訴職能的典型機構是裁判所,[6]裁判所對于上訴案件的管轄權通常是來自于制定法。上訴程序的啟動必須有申請人的申請,而復議程序則可以由行政官員主動進行。復審和上訴的另一區別是,作為復審根據的理由通常是有限制的,大多在立法中作出列舉,而上訴則與此不同,作為上訴根據的理由一般非常寬泛,允許裁判所對于所涉問題作出全新的決定,而非僅僅繼續最初的決定程序。
在英國,承擔上訴職能的行政裁判所是根據議會制定法設立、具有相對獨立地位、依照特定程序解決行政糾紛或公民之間某些特定糾紛的特別裁判機構。一戰以后裁判所得到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其相對于法院來說具有經濟、便捷的優點,行政裁判所雖然也實行一般兩造對抗式,但不象法院那樣必須遵守嚴格的訴訟程序規則,還可以根據不同性質的案件制定不同的規則。有的裁判所可以秘密開庭,可以不經庭審而處理,可以書面審理,可以采納傳聞證據。而且行政裁判所也不受普通法院必須遵守先例的原則限制,在運用法律方面較之普通法院有更大的靈活性。但行政裁判所作為按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設計,與一般的行政決定程序和復議程序相比,仍然是非常嚴格的。行政裁判所運用的程序,一般都是經裁判所委員會審訂的程序。它運用兩造對抗的程序規則,對某些問題進行公開審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辯論,允許當事人人出庭辯護,可以對證人進行傳喚,允許當事人之間進行詢問和反詢問。行政裁判所的裁決,應說明理由,就行政裁判所的裁決中的法律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所以,行政裁判所裁決爭議所運用的程序,雖不象法院那樣嚴格、繁瑣,但也是一種較為嚴格的程序。而行政復議作為行政內部的復審,則一般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定。
復議官員與原決定官員,要么是同一的,要么同屬于一個行政機關,而行政裁判所則獨立于一般行政機關之外。[7]首先,行政裁判所是經議會立法而設立的,而不是由行政機關作為其附屬機構設立的。其次,行政裁判所的主席和成員通常是由樞密院或有關大臣任命,須是政府部門之外的人員。大臣任命裁判所主席必須從大法官同意的事先預定的名單中挑選,任命裁判所其他人員也必須從事先預定的名單中挑選。第三,行政裁判所在做出裁決時,必須遵守“公正、公開、無偏私”三原則,以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任何因受到行政機關的影響而做的裁決都是無效的。
2.復議與申訴處理機制
申訴處理是一個比復議更為寬泛的概念,它主要針對公共部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質量問題,而復議僅涉及對一個行政決定的是非曲直的審查。復議與普通的申訴處理都可能涉及到申請人對行政機關的不滿,并且二者都有助于改善行政機關的績效并且使得后者更具有責任性。申訴處理機制與復議的基礎原則也是相似的,例如公平與效率。二者最為重要的一個區別在于,普通的申訴處理機制不能給予申請人以具體的可以執行的權利(enforceable rights),而后者是行政復議的核心。但在公民運動以后,在許多內部申訴機制中,二者的界限實際上越來越難以劃清。
二、行政復議的權力來源
上訴必須要求制定法的明確授權,而復議則與此不同。從英國的實踐來看,一些復議程序具有制定法的基礎,而其他一些則沒有。在缺少制定法規定時,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合法地對自己的決定加以復議,這一問題的答案在多數情形下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考量一個有異議的決定,并且關注異議者的根據和決定者的理由,這總是有價值的”,[8]這符合良好行政的目標。里德勛爵在Ridge v Baldwin一案中指出:“如果一個官員或機構在利害關系人有機會出席對相關案件的審理以后,認識到其原先的決定過于匆忙并且重新考慮整個相關事項,從而作出一個新的決定,對于后一個決定的效力我認為應予確認”。[9]在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v Bhardwaj[10]一案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馬奇威克法官先是引用了另外一個案件中的觀點:
在我看來,在一個行政命令的錯誤已經為決定者自身所認識的情況下,仍然要求維持其效力直至法官作出撤銷該行政命令的判決,這是奇談怪論。法院長期以來一直承認這樣的政策規則:盡力避免訴訟、在當事人達成協議時終止訴訟,符合公共利益。那種認為產生爭議的行政命令,即使利害關系人已達成協議也不能將其撤銷的觀點,與上述規則是沖突的。當事人將被迫投身于沒有意義和無用的訴訟。[11]
然后得出結論說:
無論我們如何分析,在我看來,盡管制定法中并沒有明白的文字規定,裁判所至少在以下情形中確實有權復審一個決定:在作出決定時由于自身的錯誤而未能給予申請人以極端重要的權利;利害關系人對該該錯誤并無爭議;并且該錯誤對于手頭的案件具有重大影響。這種權力并未違反“履行職責”(functus officio)原則,后者在移民法中仍然是一個一般性的規則。這些情形只是對履行職責原則的例外,它對于裁判所實現法律中確立的下列目標是完全必要的:保證對申請人的公平并在與他們有關的案件中盡可能得出最為合理的決定。
雖然這里說的是裁判所,其推理也可以適用于復議。但也有人認為,原先的決定是行政機關就某一行政事項對外作出具有終局性的決定,它已經有效地處理了有關實質性爭端,則行政機關無權在沒有制定法授權的情況下,僅根據其自己的觀點,獲得作出新決定的權力。“將‘決定’解釋為包含了偏離終局性的允許,這將導致行政決定過程的支離破碎,并且使行政過程的效率出于危險之中”。[12]同樣在Bhardwaj一案中,利漢法官的不同意見認為,
在我看來,在本法的背景中,法律意圖恰恰相反。它顯然賦予確定性以很高的價值。它設定了嚴格的時間限制,對于復審活動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對于裁判所記錄其決定和理由的方式以及通知和公布其決定的方式都有精確的要求。對于司法審查有形式的限制,申請只能在28天的期限內提出,并且這一期限還不能延長。在我看來,允許裁判所對于個別的復議申請有權不定時的作出(并且撤銷)決定,這與制定法的方針是不吻合的。[13]
因此,很多人認為,為了明確復議權力的存在,杜絕爭議,最好還是在制定法中對于復議程序作出規定。澳大利亞行政復審委員會認為,在制定法中對復議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除此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優點:(1)使申請者獲得明確、固定的申請復審的權利,與此相伴隨的是有被告知復議權的存在以及其復議進行程序的權利。重要的是,制定法中也應當對于重要的程序事項,例如如何提出新的證據;復議程序是強制性的還是選擇性的,即申請人是否有權不經復議直接申請復議,申請人是否可以聘請法律上或其他方面的人參加復議,申請復議的時限,所有這些在對復議程序的批評意見中經常可以聽見的事項,都可以通過制定法的規定而得到明確。(2)明確復議程序的目的。制定法可以為復議官員的地位設定具體的規定,授予其獨立于原決定者之外對原決定的是非曲直加以審查的權力。它也可以避免或者減少與其他的一些內部管理措施,諸如對于行政機關的監控和審計,或者個人通過對公共服務質量不滿的申訴,等等的混淆。[14]轉貼于
三、行政復議程序
(一)行政復議程序的標準
對于行政復議程序應符合何種標準在英國一直存在爭論,這些爭論所涉及的主要是行政復議是否應當適用法院以自然正義為名所發展出來的一套規則。英國傳統上將抗辯式程序看作是自然正義的內在要求。在法律教育體制,案例法,法律史等等當中都強調這一程序原則的地位。法院采取的抗辯式程序被看作是一個黃金標準,法律人往往不自覺的將所有其他程序與其相比較。這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申訴程序“司法化”(judicialisation)的現象,裁判所和調查程序的嚴格性不斷增強為其例證。哈洛和羅林斯認為,當法院要求決策者無偏私時,它們實際上是要求將“裁決”的標準引入行政過程,這實際上體現了法院企圖在有關公平程序的問題上占據壟斷地位。按照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富勒的觀點,在現實社會中存在九種決策模式:調解,財產權,投票,習俗,官方宣告的法律,裁決,契約,管理指令和訴諸于運氣。[15]牛津大學行政法教授克雷格認為,以裁決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程序保護模式在許多領域確實是最為合適的一種,但是它不可能適用于所有的行政法領域按照普通法院的模式塑造其他程序的一個嚴重后果是,限制了其他類型的程序經受實踐考驗的機會。[16]
實際上,自然正義的許多標準對于行政復議程序并無多大意義。在根本不進行聽證的條件下,詢問證人的權利并無益處;如果負責申訴的正是申訴人認為應當承擔的人,則中立毫無價值;而建立在對雙方給予平等權利基礎上的程序保障,對于現代福利國家中根本無法與公務提供者進行平等商談的弱勢群體來說,實際意義也很優先。在社會福利案件中,抗辯程序所包含的“對抗”和“贏者通吃”理念也是不適合的。
那么是否能夠發展出適用于內部申訴程序的標準呢?在克雷格看來,美國學者馬修所提出的結合協商和內部管理控制的程序是一個很好的起點。[17]而在英國的行政改革中,英國實務界也開始提出并落實了一些新的標準。
(二)公民與行政復議程序
與傳統行政正義體制不同,公民的目標更傾向于改善公共服務的質量,而非個人權益的保護。盡管如此,公民及其相關組織的工作,對于行政正義體制,包括體制的改善仍然具有重要意義,這主要體現為對申訴體制設定了一套最低限度的標準。
公民強調申訴是保證公共部門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途徑,它要求公共機構必須“擁有為公眾所周知的、易于利用的申訴程序,在任何可能之處能夠提供獨立的復審”。公民機構的申訴工作小組在其所擬的一份文件中提出申訴程序應體現七項核心原則,其中包括:(1)易進入,規則為公眾所周知。(2)簡便,易于理解和利用。(3)快捷,為各項活動設定時間限制,并且使參與者能夠一直知曉程序的進展狀況。(4)公平,進行全面的、無偏私的調查。(5)可信賴,能夠獲得申訴機構成員和申訴人的信賴。(6)有效,澄清所有的爭點,并提供適當的解決方法。(7)質量管理,為管理者提供信息以改善服務。這些原則并非僵化的教條,必須能夠保持一定程度的靈活性,適應各個行政領域的特殊情形,因為公共組織數量眾多、種類負責,并非所有這些標準或相關的問題都與它們有關。這一列舉也并不意味著已窮盡了良好申訴體制的所有標準。
申訴工作小組未對“申訴”(complaints)加以明確的界定,而是主張各個公共機構自身作出符合本部門客觀條件的界定,但在作出界定后就應在自己的實踐中加以一貫地實施。一般意義上的申訴是指對表達某種需要回應的不滿意見,但有人提出,應當將申訴與其他補救方法相區分,但也有人認為,對申訴作出寬泛的界定,使其包含那些允許上訴或司法審查的事項,正體現了申訴制度的一個吸引力,即通過它可以減少提起救濟途徑的壓力。
申訴工作小組特別強調公平對于申訴程序的重要性,因為在公共部門中缺乏有效的選擇。在一般意義上,公平被理解為是不偏不倚,對于事實不帶偏見,對事物持一種開放和前瞻性的心態,而保證公平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有關“獨立”的規定。各公共部門大多對于某種形式的“獨立的”內部復審都設有規定,而申訴工作小組對“獨立的”內部復審的界定是,“在同一組織范圍內,但與被申訴的個人或者部門(section)不屬于同一直接管理線的復審”。公民小組的指南中對于保證復審的獨立與有效也提供了一些建議。其中包括,復審者獨立于作出決定的公務機構;有充足的資源保證恰當的工作;對于調查的執行和事務的處理可以免于公務機構的壓力;有權接觸公務機構的職員和文件;有權作出拘束公務機構的決定或者存在一個明確的協定,其中規定除非在例外情形中其決定必須被接受。[18]
然而申訴工作小組發現,盡管許多部門的申訴體制提供了完全徹底的復議,對于復議是否真正具有獨立性仍然在公眾中仍然存在很多的懷疑。[19]或許是因為這個原因,一個超越于相關行政機構內部人員所進行調查之上的復審層級:“裁決專員辦公室”得以設立,其主要的任務是調查相關機構的內部申訴機構是否能夠回應公眾的需要。實際上,在政府有關公民的白皮書中就曾承諾要考慮局部性地建立獨立裁決專員體制,這些人有“時間、常識以及恰當的權威”,從而增加內部申訴程序中的獨立因素。[20]1993年國內稅務委員會設立了稅務裁決專員,這一沒有制定法權力來源的裁決專但卻具有相當獨立性,而且,盡管其建議并不具有法定的拘束性,但國內稅務委員會除非在例外情形下都加以接受。1995年以后裁決專員的職權范圍又擴展到關稅機構以及社會保障部的捐助管理機構,并改稱裁決專員辦公室。裁決專員辦公室受理那些不服相關機構申訴部門的決定而進一步提出的申訴,向相關機構的首長和部門主管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并幫助申訴人妥善利用相關機構所提供的內部申訴機制。裁決專員辦公室取得了非常好的工作業績,[21]申訴工作小組建議所有直接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公共機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現存的復審處理機制狀況,建立這樣一種獨立的復審機制。
申訴工作小組負責鼓勵公務組織改革其申訴體制以符合這些標準。雖然它并無法定的權力強制推行這些原則,但依賴其建議與鼓勵的權力,對于英國行政申訴體制改革已發生了積極的影響。
除了為申訴體制設定了最低標準外,公民特別強調行政正義的體系及體系的改善。公民小組對于行政救濟確立了一個普遍性的原則,就是公共服務的申訴體系必須使得行政組織能夠從申訴中汲取教訓,進行體系性變革,或者改善服務提供方式。有效申訴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其能夠:
使得公務機構從申訴中汲取教訓,無論是其未達到公民所設定的標準,還是實施了不良行政。最為有效的一種救濟方式是保證使用者以后不再會遭受同樣的錯誤對待。在可以獲得的資源約束之內,政府部和獨立機關應當記錄與分析申訴的發展態勢;盡可能減少錯誤再次發生的機會;發現未達目標或不良行政的模式;在必要之處采取措施以改變體系或程序。[22]
(三)行政復議獨立性的保障及其界限-澳大利亞行政復審委員會的建議[23]
行政復審委員會認為,行政機關應尋求有效方法保證行政復議官員在組織上與作出原決定的人相分離。這種組織上的分離這有助于照強復議官員的這樣一種觀念:它們的角色就是對原決定進行真正全新的考量。如果復議官員與原決定者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則復議官員很可能會喪失有效執行復議職能所必須的客觀性。顯然,組織分離的程度會影響人們對行政復議體制的看法,并影響其是否可以確實發揮作為成本高昂的外部復審程序的過濾器的功能。“如果外表顯得的是公正的,并且程序看來是公平,則很可能得到公正公平的結論。同樣,外表影響共同體對于那些代表共同體行使權力的人所作決定的信心。”[24]也在只有在這種獨立性的基礎上,行政復議的“規范化效應” (normative effects),即通過行政復議發現行政管理中的問題從而能夠對癥下藥地加以改善,進一步增強行政決策的效率和準確,才能得到保障。
澳大利亞行政復審委員會所建議增強行政復議獨立性的方法有,行政復議官員不與原決定者在同一個處所辦公,不讓行政復議官員作與最初決定者屬于同一個工作小組或者受同一個主管的監督,讓復議官員的薪水由該組織中的一個獨立分支來支付。行政機關應盡可能避免監督者與復議官員這兩個角色的混淆,行政復議職能最好不要由對最初決定者直接進行日常監督的人承擔,復議官員也不應被期望承擔日常的監督職能。
然而澳大利亞行政復審委員會同時認為,行政復議官員不應與原決定者以及其他的機關職員完全分離,混淆行政復議與裁判所上訴的界限。例如,復議官員經常需要與原決定者進行交流,以澄清后者所作的決定。實際上,有效的交流對于發揮行政復議的“規范化效應”也同樣具有重要的作用,復議官員的經驗有助于行政機關績效的提高。因此,在組織上的分離與聯結之間需要加以平衡。
部門主管對于復議職能的態度對行政復議制度具有重要的影響。盡管復議涉及具有豐富經驗的高級官員對于可能不那么專業的官員所作決定的審查,這并不意味著它是一種管理(management)職能。澳大利亞行政復審委員會在一個有關行政復議的報告中指出:
當復議官員的角色被授予對最初決定者直接進行日常監督的人時,兩種角色之間的緊張就可能出現。職員管理涉及到一種緊密不間斷的聯系,包括監督者需要支持和激勵職員,而行政復議所關注的焦點則與在于對一個案件的事實、法律或政策方面的重新考量。……復議官員給原決定者提供建議,將問題反饋給原決定者,因此而帶來的規范化效應,不應等同于復議官員在與原決定者的關系問題上處于一種監督者的地位。[25]
盡管行政復議并非內部管理,但復議官員作為高級官員,在政策,法律和操作問題上所具有的經驗,是非常有用的資源。他們對相對低級的職員提出建議,事實上發揮著培訓的作用,其行為對低級職員具有示范效應。這里復議官員同樣需要一種平衡,即一方面要獨立處理申訴,另一方面也要對行政決定質量的改善負責。
四、正式復議和非正式復議
正式復議和非正式復議的區別在于,正式復議構成了外部復議(尤其是上訴)的前提;而在非正式復議,一旦最初決定作出利害關系人就有權提起上訴,這并非是排除內部復議,相反,甚至可能存在有關內部復議的具體法律規定,關鍵在于它并非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啟動的程序,并且即使這一程序啟動也不影響上訴的進行。
(一)非正式復議
在非正式的復議中,復議程序的啟動,可能是因著原決定者自身的單方面決定,其背后的原因或許是受害人提出了上訴;也可能是因著受害人要求原決定者或者其上級官員重新審查該決定。一般認為,內部復議是一個自然出現的行政程序,這是“理想”類型的或者“主流”類型的復議。典型的情形是,內部的和外部的(裁決的)因素共同協調但獨立地共同運作,從而例行的內部復議和獨立的外部上訴共同構成了所謂的“復議的裁決模式”(adjudicative model of review)。這一模式的特征是:其一,“修正”是一個例行的機制,并不必然是因為申請人申請,也有可能是因為決策者自身希望訴諸其來檢查自己的工作,在有錯誤時加以改正。這符合這樣一種的理念,就是“允許官員采取簡單快捷的方法改變決定,而不需要申請者提出新的申請或者提出正式上訴的請求”。[26]其次,要求(通過向裁判所上訴)外部復議的權利,與決定者單方面決定復議最初的決定或者受害人內部復議均無關聯。其三,應由原決定者之外的另一個官員進行復議。
(二)正式復議
正式復議構成了對“理想模式”下的復議的一個明顯偏離。它不再是一個與上訴同時運作的例行行政程序,而是成為后者作用的一個前提,用中國行政法的術語來說,就是“復議前置”。
約克大學的塞恩斯伯里認為,這種強制性的復議實質上構成了上訴體制的第一個正式層次。這種內部復議的目的已經不再是提供行政上的理據,而可以說已被納入上訴的范圍。它不再作為一種“糾錯的方式”來運作,而是作為一個“修補的方式”。簡而言之,它已經從行政機制轉變為裁決機制,并且既然它已經在事實上成為上訴程序的第一個階段,則必須根據那些從弗蘭克斯委員會報告以來已被普遍接受的裁決程序衡量標準加以評價。1957年的弗蘭克斯報告認為,行政裁判所是司法體系的一種補充,它的存在是必要的,并認為裁判所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公開、公正、無偏私。“在裁判所領域,在我們看來,公開要求程序公開并讓公眾能夠獲悉其據以做出裁決的基本推理;公平,是要求采取一種明確的程序,以便當事人各方能夠知曉其享有的權利,充分發表自己對案件的意見并了解將要面臨的該案的情況;無偏私,則要求裁判所可以免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決定的影響,無論這種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還是潛在的”。[27]
然而,多數學者認為,正式復議具有強制性,并不意味著就此改變了它的基本性質,即從行政程序變成了裁決程序。[28]正式復議仍然是一種行政內部的復議程序。根據英國裁判所委員會的觀點,對于正式復議的程序加以規定,不過是一種行活動政規范化的方式:“當前存在的一個趨勢是,在法律中對于這種(正式)復議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不過是對復議程序的規范化,這種規范化在任何情形中都被恰當地看作良好、標準的行政實踐…”。[29]這也意味著,雖然對正式復議不必如塞恩斯伯里所主張的那樣,按照裁決程序的標準加以衡量,但予以一定程序的規范化還是必要的,否則無法說明其作為裁判所前提程序的正當性。這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項就是必須保障由原行政人員之外的人進行正式復議,以保證在其中能夠真正對原決定進行全新的重新評價。在復議程序已經規范化的條件下,仍然要求具有直接向裁判所上訴的權利,則既是對資源的浪費,而且也可能影響復議程序的效能。
正式復議相對于裁判所而言簡單快捷,這在社會保障等行政爭議較多的領域具有很強的實際意義。它對于那些可能進入裁判所或法院的案件而且發揮著過濾器的功能,[30]使得重新評價的任務能夠由行政組織和裁判所與法院來分擔,減輕了裁判所和法院的工作量,并且使得受害人有可能免于對抗式的繁瑣裁判所程序的折磨。[31]
對正式復議程序的另一個指責是,它可能阻礙了受害人通過公正程序獲得救濟的權利。塞恩斯伯里認為,使得復議成為強制性的程序,將減損由獨立裁判所和法院進行的上訴或司法審查程序的價值。其一個理由在于,當受害人經過了復議程序其受到損害的權利仍然未能得到救濟時,“讓我們想一想,他們已經失敗了兩次,一次是在最初決定作出之前的請求,第二次是在內部復議中。并沒有很多人能夠有毅力更進一步。”[32]他甚至提出,相關立法者作出這一程序設計的目的就在于阻礙申請人并且因此節約國庫金錢。但多數學者認為,一方面,從現在的立法來看,立法者并未在設置正式復議程序的同時停止裁判所與法院程序的適用,而且也沒有設置諸如受理許可這樣的要求,則從形式層面而言就難以說正式復議程序消除或減損了上訴權;另一方面,認為一個有理由的申訴者在經歷了兩次失敗以后將不再會提起上訴的論斷,并沒有翔實的統計數字支持,相反,在部分行政領域的統計數字表明,在正式復議失敗后提起上訴的比例仍然是很高的。[33]
哈利斯教授認為,正式復議和非正式復議對于形成一種良好行政風氣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們允許行政組織在沒有法院或裁判所等外部干預的情況下,承擔起自我糾正錯誤的責任。就正式復議而言,它還強化了這樣一種觀念,即行政程序本身構成了整體行政正義體系的重要一環,它也可能從內部推進體制性的變革,這當然是非常值得歡迎的。[34]
(三)復議程序不作為一個單獨的程序階段-一種改革的建議
艾森基于其對復議程序的批判性意見(參見本文第二部分),提出應取消復議作為一個獨立程序的地位。[35]他認為,行政正義體系中,最初決定者必然要對上訴機構的行為作出反應,則當其得到有人申請上訴的通知后,就可以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如果其在復議后,仍然拒絕撤銷或變更確實有瑕疵的決定,則上訴機構可以提供救濟。這種復議可以在保存復議程序優勢的同時消除其負面效應。它在以下諸多方面優于獨立的復議程序。(1)它不會造成上訴的延遲。(2)如果決定被撤銷是因為最初決定機構承認上訴申請的合理性,則這一撤銷成為上訴統計數字的一部分。這種妥協的數字如果過于龐大,則可能引起公眾的重視,使最初決定機構限于尷尬境地,并從而促使其改善其決定質量。(3)即使原機構所進行的這種復議不能導致決定的變更,則申請人并不會受到第二次消極決定的傷害,而這第二個決定可能與第一個決定一樣缺乏公平程序的保障。(4)既然這種復議并不要求申請人和原決定機構之間的接觸,它也不會導致申請人不再申請上訴,而第二個消極決定原來是有可能有這種影響的。(5)既然申請人并不需要提出兩次申請(一次要求復議,另一次要求上訴),則申請人不太可能因為擔心被視作刁民而不敢再提出上訴。[36]
五、社會保障領域的復議與上訴
英國社會保障領域的行政復議與上訴制度,比較典型地反應了復議制度的內容以及復議的關系。盡管英國1998年社會保障法在這一方面作了重大變革,但1998年之前的制度仍然具有重要的說明價值,因此下面對二者一并加以說明。
(一)1998年之前的體制
1998年之前,英國社會保障方面的決定與復審體制主要由1983年健康與社會服務以及社會保障裁決法(HASSASSA)所建立,后來的一些法律,如1986年社會保障法和1991年的兒童撫養法對這一體制作了變更。總體而言,在社會保障領域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裁決和復審體制。[37]
1.以裁判所為基礎、兩層級、一次申訴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裁決有相對獨立于社會保障部(DSS)及相關獨立行政機關的官員作出,社會保障申請人如果對裁決官員所作的最初決定不服,有權直接向有關的裁判所提起上訴。對于申請人而言,這一裁決與復審體制具有兩個層級:裁決官員和裁判所。在實踐中,對于提起上訴的案件獨立慈善機關(Benefits Agency)會進行復審,如果原決定存在法律規定的三種原因,即:(1)存在對重大事實的誤解或忽視。(2)存在法律上的錯誤,(3)相關情勢發生了變化,則應對原決定加以變革或撤銷。這種復審的性質是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和適應情勢變更的一種機制,它并不需要申請人提交一個復議申請。這種體制適用于大多數社保障案件,包括收入補助和退休津貼。
2.以裁判所為基礎、三層級、兩次申訴體制。存在這種體制下,社會保障申請人如果對裁決官員所作的最初決定不服,應首先向獨立慈善機關申請復議,申請人如果不服復議決定,有權向裁判所申請上訴。對于申請人而言,這一體制具有三個層級:裁決官員的決定、另一個官員進行的復議和裁判所的聽證。這一體制規定在HASSASSA中,適用領域包括殘疾人生活津貼和傷殘人救濟,對于兒童撫養機構的決定不服也適用這一體制。轉貼于
3.以行政復議為基礎的體制。這種體制僅僅存在于社會救濟基金領域。在這一體制下,只有兩次行政復議,而沒有對裁判所的上訴。第一次復議由地方獨立慈善機關辦公室里的社會救濟基金官員進行,第二次復議則由中央的社會救濟基金督察員在獨立社會基金委員的管理和控制下進行。社會基金委員會并非公務員但由社會保障部部長任命,他有責任任命和培訓社會救濟監察專員。
這種體制建立于1988年,當時為了減少支出,社會救濟基金給付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在此之前,只要有人符合法定的資格就可以獲得基金給付,給付決定在性質上是一種單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獨立社會慈善機關的官員并不擁有很大裁量權,但在新的體制下,獨立社會慈善機關既要判斷具有法定資格的人是否可以為社區整體照料計劃的實現作出貢獻,還要衡量可得的預算資金與申請人的實際需要,因此,他們在作出決定時需要綜合考量許多因素,這使得他們的決定帶有明顯的主觀價值判斷色彩。
這種體制的程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社會救濟基金督察員具有重要地位,他們是服從行政官員,但事實上很大數量的是法律專業人士。(2)實行書面審理。(3)督察員對于獨立社會慈善機關的決定就法律與是非曲直兩方面進行審查。(4)除了訴諸法院以外,沒有進一步的申訴體制。(5)督察員對于對于信息的發現有進行職權調查的義務。(6)督察員對于決定的質量和期限向監察專員負責。[38]
(二)1998年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政府綠皮書認為,當時的社會保障申訴體制在結構、組織、管理和績效上存在問題與缺陷,需要加以改革。這些問題主要有:(1)裁判所對于根本沒有希望成功的申訴也進行空耗時日的聽證。(2)裁判所必須處理一些新的事實,這些事實在獨立慈善機關進行的行政復議程序中實際上已經被處理過。(3)在聽證中,裁判所可能要處理一些從申訴提出到聽證之間所發生的變化,而這些變化也可能已經過獨立慈善機關的處理。(4)申請人提起申訴常常只是因為他們希望得到對原決定的解釋。(5)對于裁判所成員的要求(例如,它們有三個成員,主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并且在一些案件中其他成員還必須擁有具體專業資格),太過于正式和僵化,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6)獨立裁判機構(ITS)有很多缺陷,不僅體現為上訴人所提供的服務質量較低(突出體現在用于澄清案件的時間太少),也體現在其主席對于績效和效率的負責性沒有保證。
改革的目標是:(1)改善決策和上訴程序;(2)對于決定的作出和變更提供一個更為簡單、準確和低耗的體制;(3)保護顧客在適當的案件中請求對決定加以獨立復審的權利。社會保障法的修正目的是通過以下改革完善決策與申訴體制:(1)作出最初決定的官員,不再具有獨立性,而是作為部長的代表工作。(2)在申訴之前辨識出所爭論的領域和事實。(3)盡可能早地處理案件,以使得只有那些無法解決的案件才進入申訴程序。(4)對于簡單的、不可能成功的案件提供一個快通道。(5)不在立法中規定裁判所的人數和組成。(6)在必要的案件中保留對法律專業的要求,并且允許一些決定由非法律專業但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受過訓練的決策者作出決定。(7)允許獨任聽證,只在必要時才要求有兩個和三個決策者參加聽證。(8)引入對案件進行篩選的程序,以對不同類型案件加以不同處理。(9)以一個新的“上訴機構”取代ITS,它具有明確的責任和負責性,其內部組織和程序設有一定的法律規定,配備有具有適當資格、受過訓練并有經驗的決策者和顧問。
(三)1998年改革后的復議與上訴體制[39]
1998年的社會保障法,對于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以裁判所為基礎、一層級、一次申訴體制進行了改革,其中最為主要的變化是增加了一個“再看一次(second look)程序”:它授權部長或其人復議其所作的任何決定,或者是基于申請或者是基于自身的調查,據以作出修正的理由由規章規定。但是這一程序不是強制性的,受原決定影響的人,無論是最初的決定還是修正后的決定,都有權向一個上訴裁判所直接提起上訴。可見修正后的體制實際上是采納了復議的裁決模式,但是未能貫徹該模式所要求的由作出最初決定的人之外的人實施復議。改革后的這一體制適用于社會保障局及其所屬獨立機關的所有社會保障給付。
在政府綠皮書中,曾建議擴展裁判所為基礎、三層級、兩次申訴體制的適用范圍,更多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復議(復議前置),但未被最后的立法所采納。根據新法,這一體制仍然適用于由地方當局負責的住房津貼和委員會稅收津貼領域。
社會救濟金領域的以行政復議為基礎的體制仍然保存。對于以行政復議為基礎的體制能否提供令人滿意的行政救濟,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在社會救濟基金領域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為:首先,它缺乏獨立性;其次,這種復審沒有口頭陳述和辯論,實行書面審理;第三,沒有進一步的外部上訴的體制保障。然而據擔任社會救濟基金專員職務的斯卡姆平先生觀察,這種批評并無根據,在他看來,只要負責性有保證,并且樂于不斷總結經驗,行政復議完全可以提供有效、適當的救濟。那種對行政復議功能的懷疑,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對于公平行政決定的構成要素的誤解上。他這種以行政復議為基礎的體制,是一種“新的獨特的行政正義形式…”。這種行政復議體制具有以下優點:(1)這種體制可以很好地保證負責性。由于督察員是行政人員,對于其工作可以進行廣泛有效的監督控制,使其符合公共服務的質量與效率標準。監察專員要對督察員的復議工作的標準和成本收益狀況向部長提交報告,從而間接地對議會負責。(2)督察員是嫻熟的行政人員,有能力了解法院的相關判決內容,并將其意旨落實在實際工作中。(3)督察員是專業人士,他們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非常熟悉,對于社會救濟基金給付中的細節都了如指掌,其所作的決定的專業性和適當性值得信賴。(4)這種體制成本低廉,這已經得到實踐的證明。
六、結語
英國傳統行政正義體系中一般都強調法院的司法審查與裁判所的上訴,行政復議制度一直是較為薄弱的一環。近年來,隨著行政改革的推進和民事正義體制改革中對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的強調,這種現象開始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探討行政復議制度的變革之道,在維持行政復議官員與組織內其他官員的聯系渠道的同時,加強行政復議主體的獨立性,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機制以及其他內部申訴解決機制的作用,以保障公務服務的使用人的冤屈得到更為有效的化解,并發揮行政復議的規范化效應,推進行政決策體制的改善。
在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完全是行政化的運作,層層審批,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性、獨立性都沒有體現,不僅如此,行政救濟體系中的其他途徑也不如人意:司法審查的效能不彰,司法獨立沒有保障,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帶來的不是行政訴訟中原告與被告地位的平衡,而是法官與行政官員一起審原告;也沒有獨立性強、具備專業性、遵循準司法程序的行政裁判。中國未來行政救濟體系的發展,必須在進行司法改革、增強司法審查效能的同時,對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進行變革,強化公眾對行政復議組織的信賴,更好地發揮對行政決定的內部復審這一制度的功用。在許多部門,例如土地管理、稅務征收、社會保障等領域也可以嘗試建立行政裁判所體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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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鑒于英聯邦成員國法律體系的相似性,本文對英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介紹,特別是有關理論爭議或者改革建議,部分參考了英聯邦其他國家,尤其是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資料。
[2]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3]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Introduction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edited by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Hart publishing,1999,p.p.2-3.
[4]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Better Decisions:Review of Commonwealth Merits Review Tribunals-Report No.39,September 1995,paras 6.49&6.50.
[5] Terence G.Ison,“Administrative Juustice”:Is It Such a Good Idea?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p.39.
[6] 除了對原行政決定的上訴外,還有對裁判所決定的上訴,除了向裁判所提出的上訴外,還有對法院的提出的上訴,在各別情形中還包括對部長的上訴。Administrative Law,8th Edition,by Wade&Forsyth,Oxford 2000p.p.894-897.
[7]Ibid,p.p.888-889.
[8] S.Skehill,“The Hidden Dimen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Internal and First Tier Review-I” in Administrative Law:Retrospect and Prospect(1987) 58 Camberra Bulletin of Public Admnistration 137,138.
[9] [1964]AC40,p. 79.
[10] (2000)61 ALD 577.
[11] Comptroller-General of Customs v Kawasaki Motors,(1991)32 FCR 219.
[12]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Tribunal v Bond,[1990]170 CLR 321 AT 336-337.
[13] (2000)61 ALD 577,at588-589.
[14] Matt Minogue(Executive Office,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Inter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Canberra,5 July 2001.
[15] 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92 Harv.L.Rev.353,364(1978)。
[16] Craig,Administrative Law,4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1999,p.422.
[17] Mashaw,Bureaucractic Justice(1983)。 Craig,Administrative Law,4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1999,p.425.
[18] Citizen‘s Charter Unit,Complaints Task Force,Good Practice Guide(1995)。
[19] Citizen‘s Charter Unit,Complaints Task Force,Putting Things Right:Main Report(1995),para 2.27.
[20] Administrative Law,8th Edition,by Wade&Forsythp.p.111-112.
[21] Michael Harris(ED.),New Procedure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p.p.160-163.
[22] Cabinet Office,Office of Public Service,Redress under the Citizen‘s Charter:Guidance for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1996)。
[23] Matt Minogue(Executive Office,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Inter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Canberra,5 July 2001.
[24]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v Jia;Re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2001]HCA17(29 March 2001)。
[25]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Internal Review of Agency Decision Making-Report to the Attorney-General-Report No.44,November2000,Paragraphphs 3.23-24.
[26] Sainsbury,“Internal Reviews and the Weakening of Social Security Claimants‘ Rights of Appeal” in G.Richardson and H.Genn,Administeative Law and Government Action (1994,Clarendon,Oxford),p.289.
[27]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and Enquiries,Cmnd.218(1957)。
[28] Michael Harris,The Place of Formal and Informal Review in the Administrative Justice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edited by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Hart publishing,1999,p.46.
[29] Council on Tribunals,Annual Report 1990-91(HC1991/92,97),para 3.27.
[30] Review of Commonwealth Merits Review Tribunals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ARC) Discussion Paper,1994),para.3.18.
[31] N.Wikleley and R.Young,“The Administration of Benefits in Britian.Adjudication and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Security Appeals Tribunals”[1992]Public Law 238,241.
[32] Sainsbury,“Administrative Review or Tribunal/”,Conference of Tribunal President and Chairman,22nd April 1994(Council on Tribunals,1994),14.
[33] Michael Harris,The Place of Formal and Informal Review in the Administrative Justice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edited by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Hart publishing,1999,p.54.
[34] Ibid,p.51.
[35] Terence G.Ison,“Administrative Juustice”:Is It Such a Good Idea?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p.39.
[36] Ibid,, p.34.
[37] Roy Sainsbury,The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Adjud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p.446-449.
[38] Michael Harris(ED.),New Procedure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p.p.157-160.
篇6
我院高度重視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做好動員部署,采取多種形式對干警進行學習教育,不斷提升干警規范司法行為的思想認識水平,為全年專項整治工作打好堅實基礎。
牢牢把握第一階段活動要求,本著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兩個責任”,將不規范司法行為的問題查找和整改貫穿于學習活動始終,不斷提升規范司法行為的能力和水平。
通過學習梳理突出問題,抓緊整改,積極落實,以解決問題帶動工作開展,切實規范行使檢察權,把專項整治工作做得更扎實。
在下一階段的對照檢查中,我院將按照市院部署,結合自身實際,認真開展問題查找、征求意見、梳理匯總,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為下階段整章建制打好工作基礎。
一是開展自查自糾,做好監督檢查。各處室對照重點整治的九個方面內容,召開處室工作會,結合崗位職責規定和執法檔案的要求,從執法理念、執法規范、辦案紀律等方面認真反思自身存在的不規范司法突出問題,切實把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找準,在4月10日前形成處室自查書面報告,報本院專項整治辦公室。案管辦根據檢立方系統數據情況,每月深入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將相關數據分析向各主管檢察長匯報反饋,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監察處定期對辦公秩序、工作秩序、衛生秩序進行專項檢查、檢務督察,對發現問題在內網予以通報,并督促處室負責人做好教育管理,追蹤問題整改落實。
篇7
一、完善取保候審制度的立法
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總結以往經驗,這些修改和完善仍然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存在的問題,因此,建議對取保候審制度作如下完善:
1、完善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立法,明確適用范圍。其一,“有期徒刑以上”、“社會危險性”、“嚴重疾病”、“哺乳期”之類的用詞抽象,難以準確把握,應當將這些抽象的概念具體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其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以”就造成了公安機關自由裁量過大。應當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作“應當”、“可以”、“禁止”適用之分,并具體規定相應的情形。
2、完善變更強制措施立法。其一,對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就不應再適用取保候審,而應當采取更重的強制措施。其二,對于采取取保候審或其它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已經消失的,應當及時變更為強制措施。其三,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兩次退補后,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應當撤案,而不應適用取保候審。
3、完善保證金數額和上限立法。《刑事訴訟法》對于保證金的數額和上限沒有具體明確,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有較大自由裁量。因此,建議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比照國家司法考試將保證金數額也劃分幾類地區,實施不同的限額標準。
4、完善被取保候審人法律責任追究的立法。針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妨礙刑事訴訟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設“取保候審期間潛逃罪”。并且“取保候審期間潛逃罪”與犯罪嫌疑人的本罪實行數罪并罰。
5、完善保證人資格和法律責任追究立法。其一,對“與本案無牽連”作擴大解釋,將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排除在保證人范圍之外;其二,對“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作出限制性規定,應該把老弱病殘的人排除在保證人之外。其三,對“固定的住處”應該限制為保證人戶籍所在地或連續居住滿一年的住所地。其四,“固定的收入”的標準應該達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收入標準。其五,完善對保證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證義務的處罰規定,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一個“擔保失職罪”。
6、完善取保候審期限立法,明確取保候審期限。鑒于目前對于取保候審期限是共用還是各用十二個月,建議在《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補充一款:“前款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指公、檢、法三家適用取保候審的總期限為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針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重復辦理取保候審,后一訴訟階段沿用之前辦理的取保候審,只需對已經辦理的取保候審進行審查即可。”
二、建立取保候審檢察監督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監督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偵查活動。所以,必須建立取保候審檢察監督制度。
1、建立對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備查和監督制度。其一,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取保候審之后將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查。其二,檢察機關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能受案外因素影響。其三,公訴部門應加強直訴案件取保候審的監督。
2、加強對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監督,建立捕后取保候審審批制度。其一,對于公安機關應該變更或者不應該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其二,對于捕后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該事先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建立捕后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審批制度。
3、加強解除取保候審監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解除取保候審而不予解除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解除。
三、規范公安機關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
1、取保候審保證金公開化。公安機關應該在一定的范圍內,將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取保日期、收取保證金數額、沒收或退還保證金等情況予以公開,接受外部監督,促使保證金情況公開。
2、實行聽證程序,規范沒收保證金行為。為了讓沒收保證金公開、公正、透明,可以舉行聽證程序。聽證會由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主持,紀檢或督察部門現場監督,辦案民警和被取保候審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參加,被取保候審人所在村居干部或單位領導作為見證人。
3、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收取、管理和沒收保證金的監督機制。公安機關應當把保證金收取、管理和沒收的相關材料、憑證提交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違規收取、保管或者沒收保證金的,有權督促公安機關糾正。
四、建立公安機關對取保候審可行性考察機制,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管
1、對取保候審進行可行性考察。一要考察案件的事實是否基本查清,案件的證據是否基本固定,偵查工作是否會因為取保候審受到影響,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案件偵查進展的因素。二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單位和固定的居所,其家庭情況如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是否會引發不穩定因素。三要考察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并將該情節作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重要因素。
2、加強對取保候審的監管力度。一是建立定期考察和定期報告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期考察;犯罪嫌疑人、保證人也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二是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將取保候審案件進行公告、公示,以此來增強社會監督。三是建立單獨的取保候審執行機構。由于公安機關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不到位,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措施的執行,該機構可以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與監獄、勞教所一樣專門負責刑事訴訟的執行。
五、強化對保證人資格的審查,進一步明確保證人義務
1、完善保證人責任。保證人要切實擔負起保證的責任,做到經常與犯罪嫌疑人談心,掌握思想動態;發現犯罪嫌疑人出現思想反復、脫逃跡象的,應當及時向執行的派出所報告,共同勸導其遵守取保候審規定。
2、建立保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定期匯報制度。保證人單獨或犯罪嫌疑人一起定期前往執行機關,如實報告履行保證義務及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3、實行保證人保證金制度。保證人在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時,必須用保證金為自己是否履行保證義務作擔保。促使保證人積極、全面地履行監督和報告義務。
六、切實保障當事人及其律師的申訴(復議)權,明確當事人和律師的監督權
1、完善取保候審審批手續,使取保候審更為公開、公正、透明。取保候審除遵循刑訴法規定的審批手續和檢察機關備查審核制度外,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對于有律師介入尤其是律師提出申請的案件,應在報捕前聽取律師意見。
2、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不同意適用取保候審有申訴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而公安機關不同意適用的,可以在七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應當受理。受理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認為理由成立,應當答復申訴人;認為理由不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3、賦予被害人對于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復議復核權。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有權向該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該上一級公安機關請求復核。
七、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明確濫用取保候審的法律責任
1、切實保障公安機關辦案經費,提高公安民警待遇。各級政府財政應該統籌兼顧,統一規劃,對公安機關實行政策性傾斜,切實保障公安機關辦案經費,禁止辦案經費與罰沒收入相掛鉤。同時要改善民警生活,提高民警待遇。
2、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提高民警綜合素質。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從現有民警中選撥一批業務精湛的民警充實到主要辦案部門和法制部門,以加強一線辦案民警的力量。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民警規范執法方面的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民警廉潔意識的教育,督察部門要加強對辦案過程的監督,防止民警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3、加大對濫用取保候審的責任追究力度。公安機關濫用取保候審的行為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敗。因此,公安機關內部規章應當制定對民警濫用取保候審行為的處罰規定,我國刑法也應當增設“濫用取保候審措施罪”,并入瀆職犯罪一章,把對濫用取保候審的處罰上升為刑事責任。
八、完善公安機關內部監督和外部協調機制
篇8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7-0005-05
本文在學習借鑒國外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立法思想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就金融消費者的定義、金融消費者應具備的基本權利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對加快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框架提出了政策建議。
一、邏輯起點: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基本界定
在現實生活中,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已經被廣泛使用,一般用來泛指那些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群體,但是它還沒有被法律所吸納,不具備法定的內涵。
考察國外的相關立法,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以日本為代表,對金融消費者有明確的法律定義。2001年4月實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規定,本法保護的對象為資訊弱勢之一方當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際。相對于金融機構的專業知識,一般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屬于資訊弱勢一方當事人。因此該法適用之對象,不僅限于自然人的消費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均屬于該法的保護范圍。不僅如此,日本的立法還對“金融商品”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將“證券”擴展為“金融商品”,體現了金融統合立法的理念。第二。以美國為代表。沒有金融消費者的明確定義,采取“大證券法”的概念,不分消費和投資,主要通過信息披露制度等對金融市場的參與者進行保護。但是金融危機后,這種制度暴露了嚴重的不足,引發了相關重要改革,改革后明確將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但沒有明確將高風險的投資產品,特別是那些需要市場準入門檻的產品,如累計期權產品等金融衍生品,納入金融消費的行列。如危機后美國政府頒布的“金融白皮書”中指出。“我們提議:建立一個主要的聯邦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以保護信貸、儲蓄、支付和其他消費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并對這些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商進行監管。”第三,判例法國家或地區沒有明確的金融消費者定義,涉及到銀行和客戶之間有關金融產品的交易時,主要通過“注意義務”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等對客戶進行保護。因為判例法有很大的彈性,往往需要通過個案的審判進行不同的法律適用和保護,情況復雜。我國缺乏對金融產品本身范圍進行清晰界定的法律。《證券法》等基礎性立法,主要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對證券交易和證券發行進行規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概念也很難套用到金融消費領域。因此,學者們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進行了相對廣泛的探討。
目前,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爭議主要在兩個方面:第一,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是否屬于金融消費者:第二,高風險的投資者是否屬于金融消費者。
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是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本文將為了滿足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包括投資高風險產品的所有主體,個人和法人全部納入金融消費者的范疇。原因如下:
第一,對投資者以消費者身份進行保護在國外已經有先例。“在國外,金融業者向投資者推銷金融商品時,在用語上經常將投資者以消費者看待,試圖以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規范金融業者對投資者的告知義務。”如:《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將投資者保護擴展至對消費者的保護,并繼而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因此,僅以購買金融產品具有營利性而否定其消費性,進而否定對投資者實施消費者保護不盡合理。即使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是為了盈利,但是。其購買所用財產屬于個人或家庭財產,而且其盈利最終目的仍然是為了家庭的生活消費,功能與儲蓄基本相當,這與脫離消費的專業金融投資存在不同。第二,將個人和法人,以及對高風險產品投資的主體都納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貫穿了傾斜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經濟法理念。我國學者對將高風險投資主體列入金融消費者范圍持否定態度的理由主要是:他們與對手方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高風險、高收益,風險自負,而不應傾斜保護。實際上,這一論點并不能完全成立。高風險投資產品種類繁多,專業的投資主體,如投資銀行、銀行下設的專業投資機構等進行此類投資可以認為是與交易對手處于平等地位,但是其他的主體,包括個人或者法人,不一定具備專業知識。因此,將個人和法人都列入金融消費者概念中,但限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由法院或專門的裁決機構進行認定,完全可以將專業的投資主體排除在外,而使真正的弱勢主體得到有效保護。
二、保護客體:金融消費者應該具有的基本權利
金融消費者權利,是指由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領域所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金融經營者相應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它是消費者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了解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具體內容和基本特征,是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充分、有效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金融消費者權利具體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消費安全權。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威脅、侵害的權利,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兩個方面。就前者而言,金融機構應當使其營業場所始終符合有關的安全、消防要求,同時。對于其中容易導致消費者受到傷害的設施予以明確的警示,例如在比較光滑的營業大廳里明確告示“小心地滑”等。就后者而言,具體多指金融資產安全權,金融經營者有義務確保金融消費者的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安全;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詢、凍結和劃扣外,還應為他們保守秘密。這項權利是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主體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利,如果人身和財產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根本無從談起。實踐中金融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受到侵犯的情形比較少見,而財產安全權則常常受到侵犯,如經營者少計利息、保險賠償金或于結算過程中造成消費者資金損失等是常見的侵權例子。由此,金融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下文論及的索賠權。
2、金融消費真情知悉權。在消費中,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產品或所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例如了解存、貸款利率,手續費,保險費等。金融經營者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相關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享有真情知悉權,是金融消費者在消費中作出自由選擇并實現公平交易的前提條件。金融消費者應對其消費行為享有基于服務者提供信息而決策的權利,即金融消費者及時獲取與消費有關的真
實、準確、全面信息的權利,本文稱之為金融消費者真情知悉權。
3、金融消費自由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愛好與判斷自主選擇金融經營者作為交易對象并決定是否與其進行交易,有權自主決定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新的證券營業部并與之形成委托關系;有些證券營業部門往往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限制投資者進行自主決策,造成侵權。
4、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經營者在與消費者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強行要求消費者購買、使用其產品或接受其服務,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消費者的這一權利在實踐中往往也經常受到侵犯。如金融經營者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險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與消費者確定法律關系,金融消費者由于法律知識有限,大多數時候無法判斷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詐條款,從而被侵權。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格式合同中的這類條款是無效的。
5、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這一權利又可稱為求償權或索賠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向金融經營者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這項權利是金融消費者安全權的應有之義和自然合理延伸,只有這項權利最終得到了實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護。
6、金融消費者結社權。金融消費者的結社權是憲法規定的結社權在金融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它在本質上是一種政治權利。在金融消費領域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者地位,他們依法成立維護自身權益的社會團體有利于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加強同社會各界的聯系與溝通,并對消費者進行指導。
7、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這項權利可以分為兩類:金融消費知識的教育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教育權。前者如消費者有權接受關于金融產品的種類、特征等有關知識的教育,后者如有權接受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等知識的教育。
8、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在金融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9、金融消費者監督權。這項權利同樣也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消費者享有對金融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監督和批評的權利;其二,消費者對有關部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工作有權進行監督、批評。
金融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便具備后者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綜觀上述各項權利:首先,它們均以消費者特定的身份為基礎。消費者權利具有鮮明的人身特點,是與消費者的人身緊密聯系的;以消費者的身份進行消費活動,是享有消費者權利的充分必要條件,這一點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也不例外。其次,它們均具有法定性。消費者權利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具有強制性,任何人不得剝奪和侵犯。金融消費者權利作為消費者權利的一種,同樣也具有法定性。最后,它們均是特別賦予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權利。在商品交換過程中,消費者始終處于弱者地位這就需要有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對消費者予以特別的保護。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基于前文所述的原因相對于金融經營者而言同樣也處于弱者地位,其權利理應受到專門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外資銀行在經營和服務中的某些行為給金融消費者權利帶來了新的問題。目前,境內部分外資銀行按照其本國的經營方式和服務理念對消費者的小額外幣存款不僅不支付利息,反而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毫無疑問,這一行為顯然直接違反了《商業銀行法》中存款有息的規定,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但從另一方面看,經營者無非是將其傳統以來的經營行為在我國境內加以延伸,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行為甚至是一種銀行經營的國際慣例。在此,經營者的經營方式和理念與我國的法律發生了沖突。在人世后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逐漸被取消的前提下,沖突中究竟是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權益還是我國的立法滯后還有一定的爭論空間。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在相關法律沒有被修改之前,中資銀行顯然是不能盲目跟從外資銀行的上述作法,否則便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三、保護路徑: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與體制重構
(一)我國處理金融消費糾紛途徑的現狀
1、相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制不健全。一是《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適用性并不強。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法規來講,《消費者權利保護法》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專門法律。盡管同樣是消費,但金融消費由于消費對象的本質差別而有顯著不同,所以在金融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的適用性并不強。二是對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職責規范不夠明確。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已將“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寫入監管目標,并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作了系統的規定,但是沒有明確“為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也沒有一個條文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三是《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范有局限性。如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一條僅指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并且同商業銀行的利益保護并列一起,沒有強調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特殊性。對金融消費者與商業銀行間一旦發生利益沖突如何進行調整,爭議如何處理,由哪個機構來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何,怎樣保證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體問題,《商業銀行法》沒有做明確的規定。
2、行業自律機制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夠。我國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等自律機構雖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機制、監管等方面的原因,行業協會的功能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行業協會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作為也非常有限。行業協會目前還沒有從同業合作與協調的層面上,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一個有效的平臺,也沒有相關的書面安排來促進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糾紛的減少和解決。
3、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路徑(適當的投訴與受理機制)欠缺。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問題,目前還沒有從自律或者強制性法律機制角度進行規范。現有的監管法制和行業自律體制都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問題給予關注,這使得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往往直接訴諸司法途徑或者一般性行業的消費者保護機制,這種做法大大激化了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對抗,也很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的聲譽受到嚴重損害。
(二)對我國處理金融消費糾紛途徑體制重構的建議。
1、加快專門立法。
在我國金融法中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為我國加大對“金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在金融消費領域,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交易主體實力和地位不對等的現象。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成為其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然而,這無
法依靠市場機制自身和消費者自己的努力去改善,需要政府的積極干預,對消費者提供傾斜保護。我國銀監會在“三會”中第一個提出“消費者”的概念,不能不說是一大進步,但仍需進一步努力,將“消費者”的概念引人到我國的金融法律之中。從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來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采取兩種立法模式:一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加以專門規定,二是在中央層次上予以專門立法,只有這樣才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對此可以借鑒美國和英國的經驗,在條件成熟時,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并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實際上。美國和英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集中立法名稱多為《金融服務法》,具體領域內也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目標的立法,比如美國《信用卡履責、責任和公開法》。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在金融監管機構之外設立獨立的機構,也可以吸收英國的做法設立對金融服務局負責的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FOS)專門處理金融產品的消費者投訴,作為替代性爭議處理制度。同時,還必須看到,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還有一個重要職能就是防范消費者金融風險的發生。這比簡單保護消費者金融權益更加復雜。這不但需要識別金融產品設計、銷售等環節金融風險的專門知識,而且還要分析整個經濟周期對金融風險演變的影響。因此,設立機構時必須從人員組成、經費、組織機構、工作程序等多方面保證其獨立性,防止其他政府部門的過度干預,保證該機構真正從金融消費者的角度以專業的知識為他們解決糾紛,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消費者進行指導和教育的權力。
2、加強金融監管。
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金融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我國金融改革和制度設計的指導原則之一。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消費者意識的增強以及國外“消費者增權理論”的影響,金融消費者問題會越來越突出,消費者維權意識會越來越強烈,不斷增多的客戶與銀行之間的糾紛、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糾紛、投資人與發行人之間的糾紛,客觀上要求我們在金融監管和金融改革中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利。而只有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才能最終提升金融效率,維護好金融安全,提高我國的金融競爭力。從金融監管的角度,信息披露作為金融服務者的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義務,一直是各國重點監管的內容。機構性監管模式下,各金融服務者自行披露相關信息,各監管部門針對本部門信息披露要求進行監管,不可避免地形成信息壁壘。尤其在混業經營的實踐中,各金融服務者交叉經營金融產品,本應在同類產品同等義務的規制下負有同等的信息披露義務,但機構性監管模式下各金融機構各自出臺信息披露規則,使得同一類金融商品不同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無法真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益。功能性監管模式下,要求各類金融服務者定期對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對風險管理等相關信息進行公示,為消費者提供風險信息提示;另一方面,在各種金融商品紛繁復雜的表象之下抽象出其共性的部分,對各種金融服務的共同之處作出統一的規范要求,亦可避免出現法律與規則之間的沖突、隔離與重復,真正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這一立法宗旨。當然,各監管機構在實施監管時要做到及時的信息溝通與協調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與重復。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規范確認的,依然為機構性監管模式,雖然2006年《證券法》為混業經營預留了制度接口,但要從立法層面上完全轉變為功能性監管顯非短時間內能夠完成。加之中國金融市場獨有的特性,直接引入國外的制度實難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且,縱觀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演變,可以看到,即使是選擇機構性監管的國家,在監管實踐中也不可避免地會增加功能性監管的內容,原因就在于金融市場是不受法律影響而變化的市場。因此,針對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實際情況,考慮國情與金融消費者需求,在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指導思想之下,逐步在現有機制之下引入功能性監管的內容,以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權益為目的設計監管制度。
篇9
(一)加強規劃的龍頭和管控力度,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其中鄉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已報國土部備案,縣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已完成并報省廳審查。二是完成了《市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編制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完成并上報了《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三是進一步完善預審制度,全年共安排28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重點支持生態旅游項目用地以及新農村建設和現代化農業發展用地需求。四是按照省廳《關于開展2013年度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研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時編制完成了《市2013年度國土資源供需平衡分析報告》,對2013年度國土資源的需求供給形勢進行了科學合理的預測,配合國土資源部對我市國土資源供需平衡工作進行調研,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五是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解下達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合理安排提前預下達用地計劃,發揮用地計劃對用地結構調整的引導作用,重點保障首位產業、保障性住房、重點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用地。
(二)積極推進建設用地依法報批,嚴格執行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截止目前,我市共依法上報新增建設用地18363畝(含江南集中區5101畝),其中農用地12451畝、建設用地3412畝、未利用地2500畝。已經省政府批準用地9617畝。批準保障性住房用地1172畝,全市1.7912萬套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得到了落實。另外,S321西延(南沿江一級公路高嶺至牛頭山段)工程項目、東至縣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項目、集中示范區道路和物流中心項目、縣318國道改建工程(南陵至段)、人口學院、市精神病醫院等一批重點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項目用地也得到了保障,促進了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精心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及時公布。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編制了2013年市本級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并根據前五年住房用地的實際供應情況,按不少于前五年的平均數編制了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并通過國土資源部土地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啟動市區宗地統一代碼編制工作。根據省廳《關于印發保發展保紅線工程2013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國土資[2013]93號)和《全國宗地統一代碼編制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全面啟動了宗地統一代碼編制工作,目前此項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并于11月上旬開展市、省級驗收。同時,扎實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后續工作。下發了《關于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后續工作的督辦通知》,督查督辦,加快推進。目前我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率達97.7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率達97.8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率達97.62%。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通過了國土資源部檢查驗收。
(五)進一步提高地質資料信息管理和服務水平。完善全市地質資料匯交檔案,全市195家采礦權全部建立了地質資料檔案,實行統一監管。委托324地質隊編制了《市城市地質調查》,著力做好為重大工程、民生項目提供數字資料產品服務,現已進入成果驗收階段。在全省率先開展1:5萬地質災害區劃調查,石臺縣已完成外業工作,其它兩縣一區完成了項目招標和方案評審工作。
二、全面實施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促進經濟發展轉型
(一)精心安排,做好土地出讓工作。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推介宣傳力度,通過平面媒體、網絡、編印宣傳冊等方式大力向外宣傳推介。利用閩商商會換屆和全國第三屆綠運會之機,分別在合肥、舉辦了三場土地推介會,百余企業參與,效果顯著。截止目前,全年出讓土地749.66公頃,成交價款57.44億元,其中市本級16宗,面積96.3公頃,實現出讓價款13億元,占年初目標任務的162%。
(二)加強土地出讓金的清欠和追繳工作。對市本級近年來土地出讓金交納情況進行了全面清理,分類制定清繳措施,采取電話催交、下發催交函、上門催交和約談等多種方式,嚴格兌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加大土地出讓金的催交力度。截止目前,共追繳入庫土地出讓金7.35億元,有力維護了國有資產收益權益。
(三)強土地供后監管。對近幾年市本級出讓地塊出讓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了檢查,充分發揮土地動態監測系統的作用,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實行動態監管,對未能按合同約定如期開竣工的下發監促整改通知書。
(四)積極開展批而未供和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處置。加大閑置、低效利用土地清理處置力度,擬定了《市閑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處置辦法》,并提請市政府出臺。開展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檢查,及時解除了2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啟動了5宗涉嫌閑置土地調查工作,累計依法收回土地287畝,核減正威電子用地1000畝。大力支持標準化廠房建設,全年全市計劃興建標準化廠房493萬平方米,截止目前在建標準化廠房186萬平方米。開展節約集約模范縣創建活動,縣已榮獲“全國節約集約模范縣”光榮稱號,東至縣正在穩步推進創建全國節約集約模范縣工作。
三、不斷完善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切實守住耕地紅線
(一)開展2012年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考核。按照市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要求,對各縣、區人民政府2012年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履行情況(包含2012年度實施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進行了考核并打分。市政府對考核優秀的東至縣和貴池區分別獎勵200萬元和100萬元。
(二)督查指導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項目、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和驗收。一是開展月調度,督促和指導各地開展土地整治。東至縣大渡口鎮勝利鎮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項目的農地整理部分于7月2日至3日通過了省國土資源廳驗收。涓橋鎮1.32萬畝土地整理項目、大渡口和勝利鎮2.76萬畝土地整理項目已分別完成100%和97%,將于年底前完成驗收。二是強力推動實施清溪河上游“先行復墾”項目。按照市政府有關部署和要求,今年8月份以來,對市重點工程清溪河上游“先行復墾”項目進行現場調度,每10天開展一次,調度通報至貴池區人民政府,并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取得了良好效果。該項目于9月底基本完成了土地復墾任務,局部調整方案業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批,驗收材料已上報省廳。
(三)積極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今年我市計劃完成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13.26萬畝。其中貴池區2.8萬畝、東至縣6.86萬畝、縣3.1萬畝、石臺縣0.5萬畝。目前各地的基本具備項目已基本完成。稍加改造項目貴池區已基本完成,東至縣完成75%、縣完成50%、石臺縣完成60%,年底前完成驗收和報備。
(四)推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建庫工作。始終對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常抓不懈,強力推進。于今年4月底至5月初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縣(區)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進行了市級初驗,原則上全部通過驗收,同時督促各縣區按照市級驗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整改,全部整改到位后申請省級驗收。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國土資源部最新的數據庫建設規定,重新整改完善。
(五)不斷完善補充耕地項目實施管理機制。一是到各縣(區)專題調研新增耕地工作,對新增耕地實際利用情況和后備資源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調研查看,指導和幫助解決有關困難和問題。二是出臺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土地開發復墾補充耕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池國土資[2013]251號),重點從補充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項目資金,項目驗收等方面做了明確要求。建立了補充耕地項目復核制度,健全了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管理制度,規范了民間資本投資補充耕地的指標管理,從而進一步規范了補充耕地各個環節,以達到“數質并重”。三是今年省下達我市補充耕地任務8000畝,目前經省廳驗收確認的補充耕地面積為750畝,有7092畝已實施完成并開展驗收。另外,根據省廳“土地整治示范建設項目、土地整理項目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也可納入年度補充耕地任務”的精神,今年全市預計完成驗收確認的土地整治示范建設項目、土地整理項目新增耕地約5200畝,今年可望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六)做好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保持土地調查數據的現勢性。一是完成了2012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信息套合標注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2012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四下三上”的工作方案要求,我市2012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已經完成了“四下三上”,完成了新增建設用地圖斑與國土資源部批供用綜合監管平臺套合數據信息的標注工作,并通過了省國土資源廳的驗收并報國土部,并將下發的“四下”成果將應用于衛片執法檢查、土地報批及地籍信息化管理平臺。二是下發了《關于建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日常工作機制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工作機制,做好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日常工作,為土地資源管理做好基礎服務。
(七)認真配合南京督察局開展2012年度用地報批集中審核督查工作。今年3月,按照南京督查局、省國土資源廳要求,精心組織安排、積極準備材料,認真配合南京督察局開展審核督查工作。對南京督查局提出的整改問題,積極督促各地進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方案報南京督察局。8月,南京督察局對我市前一階段的整改工作進行了再次檢查,在充分肯定前一階段整改成果的同時,也指出了征地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新問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糾正完善,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強化“批、供、用”監管平臺應用。將“批、供、用”監管平臺應用作為當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日常性工作來抓,購置專門設備、指派專人,定期維護和更新監管平臺信息數據。一是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報批審查工作的通知》(池國土資[2013]280號),采取建立土地報批動態管理數據庫、委托市局信息中心審核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和是否符合總體規劃、對疑問地塊進行現場復核、建立土地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等四項措施,進一步規范土地報批工作,提高用地報批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按照省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函[2013]467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函[2013]1696號)通知,市、縣(區)局積極采取措施,在局門戶網站的“建設用地報批項目查詢”、“用地審批”、“公示公告”、“業務公告”專欄,及時公開建設用地批復文件、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相關信息,公開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內容,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確保廣大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九)不斷加強土地執法力度。一是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度全省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時擬發了《全市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方案》,建立衛片執法檢查周報告制度,召開全市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推進會,確保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并成立督察指導組于8月6日至9日到三縣一區督察指導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全面查清了違法用地圖斑。二是狠抓土地礦產變更調查違法用地查處整改工作。針對2012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全市上報違法用地49個圖斑,通過督導,全市立案并作出行政處罰49件,沒收建筑物44541平方米,沒收違法所得9.6萬元,拆除建筑物3493平方米,罰款50.56萬元。針對部下發我市2012年度458個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疑似違法用地圖斑,3個礦產衛片疑似圖斑,全面細致核查整改,全市違法用地51宗,共立案查處土地衛片違法案件41件,已基本查處落實到位,罰款51.0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4.3萬元,沒收建筑物5.114萬平方米,已申請法院建筑物面積0.52675萬平方米;非立案處理10宗,自行拆除復耕面積24.61畝。立案查處礦產衛片違法案件2件,沒收違法所得36.68萬元,罰款3.084萬元,1宗為歷史開采遺跡,作為非立案處理。同時,認真開展個案查處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市本級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4件,沒收建筑物1648.4平方米,罰款16.1532萬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件。立案查處礦產違法案件3件,罰沒款114.89萬元;移送公安1件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案件。三是創新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積極同公安部門溝通合作,在縣區設立國土資源警務室,目前,縣、東至縣“國土資源警務室”已掛牌運行。同時,指導相關縣、區政府出臺了具體監察問責辦法,將問責措施延伸至鄉鎮。四是不斷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今年3月,組織開展了對市、縣兩級164名執法監察人員全封閉執法資格及業務培訓,并進行考試考核。五是認真開展執法模范縣創建工作,申報東至縣為“全省國土資源執法模范縣”創建活動參評單位。
(十)及時受理辦結群眾來信來訪,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截止目前,累計受理各類件40件,其中來訪來電30件,來信10件,已辦結39件,另1件正在辦理中,辦結率97.5%,全年未發生突發事件和,總量同比有大幅度下降。
(十一)不斷強化教育和培訓力度,認真抓好干部隊伍建設。一是認真研究部署2013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細化分解年度廉政建設任務。結合市委市政府“三查三評”活動,組織全系統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條規定”和市委市政府“二十條規定”,強化機關內部管控。出臺了《財務管理制度》、《機關內部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的通知》,促進廉政建設。二是利用周五學習日、中心組學習、干部在線學習、“大比武、大練兵”知識比賽等形式,積極組織全系統干部參加培訓、學習,不斷提升業務知識。三是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15名干部進行了考察,提任15名同志,啟動并完成了機關13個科室主要負責人交流輪崗。
四、加強領導,保障實施
省廳2013年雙保工程實施方案下發后,我局高度重視,立即向市政府進行了專題匯報,市政府就認真開展好全市2013年“雙保”工程行動作出了明確要求和部署。一是成立了市委常委、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直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雙保工程”領導小組,強化保障、提升規格,形成部門聯動、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二是制定下發了市《保發展保紅線工程2013年行動實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務、細化工作目標,將工作逐項落實到責任領導、責任科室、責任人。三是印發了《市國土資源局開展保發展保紅線工程2013年行動宣傳工作方案》,細化措施、明確任務。利用“6.25”土地日等重大時點、節點,進行廣泛宣傳;在日報發表宣傳專版,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雙保專欄”中發表信息,大力宣傳我市國土資源建設成果。
五、2014年工作打算
(一)繼續深入開展“雙保”工程行動。加強對農村土地整治、土地整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等重點工作調度,加大土地開發復墾新增耕地工作力度,努力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我市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有增不減。科學把握政策,依法積極報批土地,為重點項目和民生工程用地提供有力保障。
(二)構建理性土地供需機制。切實健全完善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標準體系、政策措施和退出機制,加大土地供后監管和閑置土地清理力度,努力提高供地率。積極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對達不到投資強度的工業企業實行退地政策,鼓勵退廠進園。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應有作用,科學組織土地出讓,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三)加快實施美好鄉村建設,統籌抓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村土地整理整治、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科學安排拆遷安置點及建新區的建設用地比例和布局,優化農村土地利用結構,促進我市小城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加速推進城鎮化進程和城鄉統籌發展步伐。
篇10
xx揮之已去,回首過去的這一年,可以說社區精神文明,社會和諧大豐收,社區各項工作緊緊圍繞“三樹”活動的春風沐浴千家萬戶,“五項”為民辦的實事,步步落實,社區治安平穩,居民滿意。一年來,我帶領社區治安室及門崗全體人員,牢記領導重托,按照安排和布置,把穩定和諧放在第一要位,切切實實為居民辦好事辦實事,促進了社區平安綜治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向領導匯報
一 學習三樹活動,堅定信念,為民辦事實
“樹形象”“樹信心”“樹正氣”我為社區做貢獻這個活動開展以來,社區整體精神面貌大為改善,總支領導利用社區文藝活動廣泛宣傳,我們治安室同志深受鼓舞,在整個宣傳演出者,無論領導安排什么樣的任務,我們總是滿腔熱忱投入到整個工作中去,在市鴻慶公園演出,我們從開幕到撤幕,我們的治安人員堅守現場維持秩序,堅持到最后。在慶”十一表彰“好公婆”“好媳婦”,“好妯娌”,致富帶頭人文藝演出中,治安室全體人員共同參與,一區大合唱“說句心里話”表達了心聲。整個團體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風度,展現了治安人員形象,也是真實體現了“三樹”活動的寫照。牢記為民辦好事,永遠是對的。就會永遠受到了居民的歡迎和稱贊。
二 強化學習,嚴格規章制度。
一年來,每周五下午社區工作例會,匯報這一周工作,聽從領導布置下周工作,只要分配給治安室的工作,我們不講條件,責無旁貸的去完成。絕不推諉扯皮。治安室每周一下工作例會,各門崗和治安人員,聚在一起,共同研究當前工作,傳達領導安排事宜,學習上級文件,按照精神貫徹執行。特別是門崗值班,隨時出項各種復雜情況,隨時處理,絕不姑息。都能夠及時處理及時化解。
三 探索社會創新管理,狠抓平安建設不松懈。
今年八月份,社區領導按照辦事處安排,率先在我市建起了高標準的社會管理創新服務中心,市級領導及各部門各兄弟社區,以及三門峽電視臺相繼來我社區參觀學習,一致受到上級好評,我帶領治安室人員以此為契機,樹立服務理念,要求在服務中心的人員,一言一行注重自身形象,對待群眾態度和藹,制作了監督牌,印發名片500張,五個辦事窗口以熱情的服務,取得群眾滿意。我們以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為平臺,治安室全體人員就是社區對外窗口,更也是社區的形象,要求每個人員做到接待來訪辦事群眾熱情,盡力為居民排憂解難。努力探索新方法,努力為我社區打好創新管理這張名片。市政法委市綜治委領導多次來到我社區檢查指導工作,并給以高度肯定。
四排查社會矛盾,化解不穩定因素
治安室以社區穩定,居民和諧,不發生重大案事件為根本任務。一點一滴小事做起,特別對民事糾紛這一塊,只要接到居民的訴訟請求,從不推諉,只要居民有訴求,先口頭調解,如果不能協調到底的,就要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一個小事,幾天時間跑來跑去,才能處理到底。夜間加班加點調解到凌晨苦口婆心勸說工作,更是一種能力的考驗。今年共處理矛盾糾紛22起。達成協議16起,口頭調解6起。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治安排查,每半月一次,如學校周邊環境,光明街市場秩序,做到月月有回報,目前社區無治安亂點。
五 加強巡邏力度,打擊歪風邪氣。
在泰山路派出所社區民警的指導下,配合市局警燈閃爍行動,每天晚上7點到凌晨3點,巡邏生活區,光明街,打擊各種現行違法犯罪行為。今年以來配合公安部門查獲賭博場所2次,抓獲參賭人員26人。夜間抓獲現行違法行為3起,上交被盜摩托贓車一輛。特別在近期社區電動車電瓶被盜案偵破階段,我們治安室全體人員堅守社區第一線,蹲點守候,張網布控,連續奮戰幾晝夜,各門崗嚴值其責,在凌晨5時抓獲現行,澠池籍盜竊犯吳某。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已被公安機關羈押看守所。等待法院判決。
六加強社區外來人口管理。
今年10月份,我們治安室組織樓院看護對整個社區外人人員進行清查整頓,登記造冊人口信息,并通過派出所上午比對,掌握了外來人口的第一手資料。對一些長期居住人員辦了暫住證,社區目前共辦理暫住證8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