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際法發展走向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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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本文在總結當代西方國際法的基礎上,認為當代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以"二元論"為基礎的,國際法調整國家間關系的這個本質仍然沒有變。當代西方國際法的三大主題是國際維和與武裝沖突、發展與環境、民主與人權。顯然,在民主與人權的理解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著不同的認識。圍繞著這三大主題的,則是國際合作、對話與改革三大主旋律。此外,在研究當代西方國際法時,應當重視歐洲大陸的國際法與美英國際法思想間的微妙差異。
Abstracts
Thispaper,startingfromanintroductiontomodernwest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holdsthattherelationshipbetweenpublicinternationallawandlawofstatesstillbasesonthetheoryofdualism.Themaintopicsofmod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areinternationalpeacekeepingandarmedconflicts,thedilemmabetween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protection,democracyandhumanrights.Ofcourse,theindustrialcountriesandthedevelopingcountrieshavedifferentvaluesregardingtheconceptionofdemocracyandhumanrights.Themainobjectsofmod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ar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dialogueandreform.ThedifferencebetweenthecontinentalEuropeandAnglo-Americancountriesshouldnotbeomittedbystudyingwesternpublicinternationallaw.
關鍵詞
國際法、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維和與武裝沖突、發展與環境、民主與人權國際合作、對話與改革
Keywords
publicinternationallaw,relationshipbetweenpublicinternationallawandlawofstates,internationalpeacekeepingandarmedconflicts,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democracyandhumanrights,internationalcooperation,dialogueandreform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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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國際法并非"西方"的專利。中華法系在古代早已形成獨特的國際法思想與實踐。僅以和平與戰爭的實踐為例,從"以和為貴"、"先禮后兵"可以看出,中華法系的國際法思想始終是以和平為主旋律的,狹義的戰爭法即"戰中之法"居于次要地位,戰爭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而已。即使戰爭不能避免,仍然要受到習慣法的約束。從"兩國交兵,不斬來使"、"勿殺無辜"的實踐看來,中華古代的和平與戰爭思想與當代的國際戰爭法規則是何等相似。然而,在世界近代史中,璀璨的中華文明遭到了西方殖民者炮艦的蹂躪[1]。西方文明從此主導世界,西方的價值觀也就成了"主流"的價值觀。國際法也就成了"西方"的國際法。在西方法律價值觀主導的秩序中,其他法系、包括中華法系的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承認。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民族自決權"的覺醒,殖民地國家紛紛走向獨立。第三世界國家謀求建立新的國際秩序。尤其是在經歷了"東西"沖突及"南北"矛盾的整合之后,世界格局出現了巨大的轉變,當代國際法也不再聆聽一個聲音、遵循一種模式。就連西方的國際法學者也不得不承認,當代國際法已經不完全是西方的天下。歷史不容逆轉,時代邁著自身的步伐前進。當代的國際關系已今非夕比,全球化趨勢已成定局。崛起的中國正在重新構造自身的全方位國際關系,尋找自己的地位。在這樣的背景下,也就有必要了解當代西方國際法的走向。
一、國際法的起源、本質及與國內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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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學者看來,當代國際法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中的"萬民法"[2],它是"市民法"[3]的對應物。市民法調整的是羅馬人之間的關系,而萬民法則調整羅馬人與非羅馬人之間的關系。萬民法是從羅馬的外國人法中發展而來的,其內容則十分廣泛,它大致相當于今天的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海商法與國際民事訴訟法。到公元15、16世紀的西班牙鼎盛時期,人們開始采用"民族間的法"[4]的稱呼,德國至今保留了這一提法[5]。到公元17、18世紀的法國時代,歐洲才始采用"國家間的法"[6]這一稱謂。到20世紀,人們才正式采用"國際公法"[7]術語。上述概念的演變表明,隨著國家地位的固化,國家最終取代了民族成了國際關系的主角。國際法秩序中的構造性原則即主權原則也是將國家作為社會和法制單元,或者說國家可以建立秩序[8],而不是將人民、民族、國際組織、超級組織或者個人作為連接點的。非國家性質的國際法主體、尤其是聯合國作為世界和平的組織雖然具有特殊意義,但它們仍然是以承認國家主權為前提的;這些組織尚不能代替國家的存在。因此,"國際法"的本質就是國家間的法。與國內法不同,國家不但是國際法的制定者,也是國際法的實踐者,換句話說,國家既是國際法的裁判,又是國際游戲的表演者,這是因為國際法缺少國內法那樣的"自上而下"的權威,尤其是缺少權威的爭端解決體制以及強力作后盾。盡管當代國際法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尤其是國際組織作用的增強,個人的國際法地位提高,但是國際法作為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的本質仍然沒有變。為此,我們不能將聯合國理解為國家的"家長",聯合國也非"世界國"或者"理想國",因為即使聯合國憲章也是在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基礎上產生的。主權平等依然是國際法的出發點和歸屬。正因為如此,國際法規范的形成必須以國家間的"合意"[9]為基礎,國際習慣法也只能通過共同的國家實踐形成。借用先哲孔子的話,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
明確了國際法的本質,就不難理解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由國家主權原則所決定,"國際法"秩序不能"自動地"在國家內部適用。在當代,已經罕有學者堅持"一元論"[10]了。"一元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秩序是統一的,國際法因此當然地在國內具有效力。但是,尚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實踐中能夠貫徹一元論。"一元論"的思想基礎大約來自于古代的神學以及后來的自然法思想。神學與自然法認為,法是某種超然的存在,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的法則,因此,神的"法"或者自然的"法"當然是統一的,不容凡人分割[11]。相比之下,"二元論"[12]更符合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本質。多數西方學者也持"二元論"觀點[13]。"二元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系統是彼此獨立的,因此國際法規范要在國內發生效力必須經過國家的"認可"或者"指令"。"轉化說"[14]就是以二元論為基礎的,它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將某個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法規范,轉化以后的國內法規范與原國際法規范雖然在內容上是相同的,但是分別屬于國際法與國內法,彼此的效力范圍仍然是清楚的。
二元論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對"強行法"[15]的國內效力的認識上。有學者認為,國內法的效力級別低于強行法[16]。筆者認為,對這個命題要從兩方面分析。首先,對于什么是強行法,尚未有一個公認的定義,相應地,強行法究竟包括哪些國際法規范至今是一個謎。如果說國家主權平等屬于國際強行法(這大約是沒有問題的),那就等于說,沒有任何的國際"強行法"能夠違背國家主權。即使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宣布某個國家的法律因為違背強行法而無效,也只能意味著該國的國內法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承認,然而在該國內部,該法律仍然是有效的,除非國家共同體剝奪了該國的立法權與司法管轄權,倘若這樣,不就正好違背了"國家主權平等"這一強行法原則嗎?因此,"強行法"不是否定二元論的依據,不能籠統地認為強行法的效力級別高于國內法。
其次,在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時,對"國內法"也要作進一步的劃分。在國內法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不僅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據,而且也規定了其自身與國際法的關系[17]。因此西方學者在考察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首先是研究國際法與憲法的關系。筆者認為,在國內法中,任何國際法規范的效力均不得高于憲法的效力。換句話說,即使國際強行法也不得對抗憲法[18]。這與憲法本身是否與強行法的內容要求相吻合則是兩回事。這是因為國家雖然享有獨立主權,但是國家也不可能置國際共同利益于不顧,因此立法者在確立憲法的內容時,客觀上必須考慮國際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就是對國家的客觀"強制"或者說憲法的客觀成分。但是這種客觀強制并不是否認憲法權威的依據,原因在于一旦憲法內容確立下來,即使其個別規范違背國際法,在立法者沒有修改該規范之前,它在國內就是有效的,至于其他國家是否承認,則不影響其國內效力。例如,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就應當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法規的要求來完善國內的立法。但是現行的法律在修改之前,它在中國境內仍然有效的法,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國內法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相抵觸為由拒絕適用國內法[19]。當然,中國為此違背自己的國際條約義務所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則是另外一回事。不過,正如德國學者所指出,不能過高地估計一元論或者二元論在實踐中的意義,國家在對待國際法規范時,并沒有固守某個理論,而是采取了靈活的態度[20]。二、當代西方國際法的主題與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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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際法調整的內容幾乎滲透到一切法律領域,但只要仔細觀察,便不難找到西方國際法的主題:即和平與戰爭、發展與環境、民主與人權三大主題。圍繞著這三大主題的,則是合作、對話與改革三大主旋律。下面分別介紹。
古往今來,和平乃人類第一要義。國家要謀求長治久安,穩定乃國家的首要職能。國與國之間何嘗不是如此。對當今的"地球村"而言,沒有比和平的國際環境更為重要的了。在人類飽受戰爭之苦以后,聯合國誕生了。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以維護世界和平與確保國際安全為最高目標,憲章明確地禁止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沖突的手段[21]。國際法對武力的限制可以劃分為兩個不同的層面。一方面,國際法中有一些規范完全禁止或者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允許使用軍事武力。習慣上人們稱之為戰爭之法[22],而正確的稱呼應當是反戰爭法[23]。這是因為,本法律領域的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賦予國家發動戰爭的權利,而是限制戰爭。只有當反戰爭法的規則無法阻止武裝沖突的時候,戰爭法的第二個層次,即戰中之法[24]才發揮作用,或者說:在武裝沖突已經不能避免的情況下,為了防止沖突升級帶來的惡果,將已經開始的軍事行動限制在一定的法律范圍內。
而在當代國際法形成之前,盛行的是從中世紀時期的神學發展而來、尤其是以格勞秀斯為代表的戰爭法[25]學說。在格勞秀斯看來,只要有正當的依據,為了正當的目的,采用正當的手段,戰爭就是合法的。不過,堅持該學說的理論家們也十分清楚,如何才算正當是很難界定的。因此,到了啟蒙運動時期,國際法便不能再接受這種思想。不過,這一時期的國際法理論仍然擺脫不了過去那種呆板的戰爭法理論的束縛。人們雖然不再承認戰爭權,但是仍然認為戰爭不受禁止。到了19世紀,戰中之法[26]學說雖然取得了實質性的發展,然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以戰爭權為標志的國際戰爭法仍然是實踐的法則。
為了捍衛和平,聯合國安理會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包括從不具備約束力的停火建議、和平解決武裝沖突的推薦一直到以軍事措施強制撤軍[27]。盡管允許國家行使自衛權[28],但是聯合國憲章還是將重點放在聯合國自己采取軍事行動的職權上。安理會的這種集體安全機制為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貢獻。然而,即使有了聯合國與安理會,世界仍然不太平。"冷戰"時期,和平是以兩個超級大國陣營之間的核威懾為制衡的"冷和"。隨著蘇聯的解體和中歐與東歐的巨變,世界上僅存一個超級大國。面隊這種形勢,尤其是"九一一"之后的國際形勢,其他的大國或者集團正在重新審視世界和平格局,其核心就是如何處理與唯一的超級大國的之間關系,這不能不引起注意。
如果說和平與戰爭是第一大主題,那么發展與環境則是當代國際法之第二大主題。殖民國家獨立后,在為法律面前主權平等而歡呼時,卻又面臨另外一個現實:國家在經濟實力面前又是如此的不平等!發展中國家實施經濟發展戰略也就順理成章。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鮮明地提出了生存權與發展權。由于自然資源有限、人口的爆增以及工業化過程的加速,工業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問題。環境與資源困擾著經濟的發展。雖然國際社會提出了可持續發展[29]戰略,以期待解決環境與發展的矛盾,然而,由于缺少有效的國際法手段[30],全球環境問題不但沒有得到抑制,而且有加劇的趨勢,其中的原因,除了工業國家不愿意承擔更多的環境義務之外,也與發展中國家發展權與環境權的矛盾有關。總的來說,可持續發展觀還僅僅是人們的政治設想而已。
如果說和平與戰爭、發展與環境屬于一切國家共同關注的話題,那么,西方國家似乎對民主與人權更感興趣。不可否認,西方國家有著自己的民主觀與人權觀。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問題不在于要不要民主與人權,而在于要什么樣的民主與人權。而民主與人權的前提與條件更加不能忽視。種"瓜"不一定得"瓜",究其原因,乃氣候不同也。民主也并非消除貧困的靈丹,這樣的教訓不是沒有。西方知名學者經過詳細的考察和理論認證得出結論認為,俄羅斯以及東歐國家的民主改革之所以不能算是成功,主要是因為上述國家采取了過于激進的民主道路,使得國家秩序處于"休克"狀態,而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之所以一枝獨秀,則要歸功于中國的改革家們實行了漸進的經濟與民主改革戰略,因此,盡管中國某些制度的運作不是很良好,但是總的來說卻保持了制度的延續性和經濟的高增長[31]。何況即使西方的民主模式也并非唯一。至于人權,西方國家比較強調民主與人權的政治含義,即新聞與言論自由,三權分離、普選制等,而發展中國家首先將人權理解為生存權與發展權,這種差異同樣是由不同的國情所決定的。此外,民主與人權的實現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種"豆"得"豆"也必須遵守種地的規矩,而不能拔苗助長。在當今的國際關系中,某些國家以"國際人道主義"、"人權"為理由"干預"別國事務。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與技術援助也附加所謂"良好治理"[32]條件。對此,即使西方學者對這種"人權高于主權"的實踐也持保留意見,畢竟,國家主權平等依然是國際關系的準繩。有了當代國際法的主題,就可以感受到國際法的主旋律。如果說在以前,國際法的主旋律就是"和平"與"共存"的話,那么隨著全球化的發展,當代國際法的主旋律就是合作、對話與改革。由于南北矛盾依然存在,因此不但南南合作沒有過時,南北合作更有必要。而由于強權政治的存在以及發展與環境觀、民主與人權觀的差異,對話機制也就不可缺少。對話的目的在于消除誤會,擴大同識,從而為合作創造條件。大量的國際組織以及地區組織的誕生則為不同國家之間的對話提供了論壇。但是,合作也是國家平等基礎上的合作,對話也只能是平等基礎上的對話。此外,國際法也感受到了改革的腳步。無論是聯合國的機構改革[33],還是各國的經濟與政治改革,其內容無不是圍繞以上主題進行的。
以上對三大主題與三大旋律的劃分,僅僅為了更好地把握當代西方國際法的走向。它們絕不是國際法的全部,例如國際法中的語言權[34]與文化權[35]就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課題。
三、歐洲法、歐陸國際法與美英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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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西方"國際法有其共同特征,但是仍然有必要考察以下歐陸國際法與美英國際法的區別。我們通常所說的"西方",其實是一個地理概念。對法律而言則不同,"西方國家"大約是指那些發達的具有共同的法律價值觀的國家。因此,西方國家不再是一個地理概念,例如在我們眼中,澳大利亞基本上也是"西方國家"。日本雖然是一個亞洲國家,卻是"西方俱樂部"(如八國首腦會議)的成員。不過,西方國家中,仍然以西歐大陸國家(歐共體/歐盟)與北美國家為重。
西歐大陸與北美以及英國有著共同的價值觀。這種共同的價值觀不僅體現在對民主與人權的理解上,而且還體現在共同的安全體制(如"北約")當中。因此,任何低估西方國家的共同價值觀的看法都未免失之偏頗。但如忽視二者的區別也過于簡單化了。
要說歐陸法系的國際法,就不得不從歐洲法談起,這不僅是因為"歐洲公法"對當代國際法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36],而是因為當代歐洲法的走向將影響到未來國際法的格局。狹義的歐洲法其實就是歐共體法,而"歐盟法"似乎有取代"歐共體法"的趨勢。歐共體/歐盟的成立大大促進了歐洲的統一,這種統一還在繼續。盡管歐共體/歐盟在性質上仍然屬于國際組織,然而歐共體/歐盟所實現的國家聯合與統一是任何國際組織無法比擬的。歐共體/歐盟不但實現了三個共同體,即經濟共同體、鋼煤共同體與原子能共同體,也不僅有了歐洲統一的貨幣,而且歐盟成員國在外交與安全、治安與司法協作方面有著共同的對外政策。這三個共同體與兩大共同的對外政策就構成了歐共體/歐盟的"五大支柱"[37]。不僅如此,歐共體/歐盟還享有自身的立法權,共同體/歐盟制定的"條例"在成員國有著直接的效力,即是說不經過成員國立法機構的轉化即可直接適用。因此,歐共體已經成了名副其實的"超級國際組織"。歐洲法也因此獨立成一個單獨的法律學科,成為成員國內的法律系學生的必修課。
說明了歐洲法的特征之后,就不難發現歐陸國際法與美英國際法的微妙區別。法律的背后就是利益或者說價值,國際法也不例外。由于歐共體/歐盟以追求歐洲的統一(共同市場)為目標,因此,歐陸國家的國際法及其實踐必然要服從歐洲利益。這就表明,它與美英的國際法難免出現某些不協調,有時甚至會出現摩擦。這不僅體現在歐盟與美國不時出現的貿易糾紛(例如企業合并糾紛、香蕉糾紛、技術標準糾紛、近來的鋼鐵大戰等),而且也表現在不同的外交與安全政策上。不僅如此,西歐大陸的傳統與北美的文化并非完全能夠融合,法國的"文化保衛戰"就很能說明問題[38]。德國某前總統在最近的一次研討會中一語道破天機:每當出現國際沖突時,總是"美國出兵,歐洲收場"[39]。這種現象一方面說明了二者的所謂"集體自衛"義務仍然在發揮作用,另方面則正好說明了二者對國際爭端的解決方式有著不同的理解。過去數十年美國介入的武裝沖突基本上都是在自家的"后院"以外進行的,而很多的沖突源正好位于歐洲的腹地或者鄰近地區,因此,即使有"集體自衛"義務在先,歐洲在自家門口豈能毫無顧忌?!再者,歐洲同樣是民主國家,它又豈能簡單地與某些霸權主義同流?!歐盟最近通過了建立自身的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計劃,歐洲還打算邀請中國參與這一計劃,因為歐洲認為,過分依賴別國的衛星通訊系統不符合歐洲的安全利益。爭對德國民間人士準備游行抗議某國家總統的到訪,德國外交部長最近說,"在國際政治中,我們不是需要更少的美國,而是需要更多的歐洲"[40]。這句話可以說代表了歐陸國家的心聲。如果在研究當代國際法中忽視美國的作用,那同樣是不切實際的。美國乃世界超級軍事大國和傲視群雄的超級經濟大國。對于美國的作用,筆者認為同樣應當公正地、一分為二地看待。至于美國的國際法思想與實踐,由于國內論述頗多,這里不再贅述。而英國就比較特殊了。雖然英國位于西歐,而且英國還是歐共體/歐盟的成員國,但是英國與美國維持著特殊的關系,這是公開的秘密。筆者認為,隨著歐洲的進一步統一,英國將面臨兩難的決策。
正如夸大歐陸國家與美英的國際法實踐的共性失之偏頗一樣,夸大二者的差異性同樣是不恰當的。上面的結論只是為了敘述的方面,至于具體情況,仍然要具體分析。現在就預測二者將來關系的變化還為時尚早。此外,歐洲統一進程也面臨一些難題,這里不再贅述。無論如何,在國際法研究中注意二者的新發展是有益的。
結語:尋找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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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當今的世界法系中,以歐陸為代表的成文法系與美英為代表的判例法系對世界法律思想及實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這種影響也反映到了國際法規范的制定上。在國際法規范的形成過程中,不僅要協調不同國家的利益,甚至要協調不同國家、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其結果就是某些國際法制度或者概念其實就是各法系,尤其是歐陸成文法系與美英判例法系的妥協物[41]。這充分表明當代國際法尋找共同識的必要性。
既然是"西方的"國際法,我們對當代西方國際法的某些觀點不能茍同。正如國家主權原則所昭示的那樣,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有義務遵守本國的法律。筆者只是盼望,通過對西方國際法的認識做到知己知彼,以使得我國的國際法學研究處于主動的地位。"求同存異"是我們應當堅持的原則。
[1]侵略戰爭所遺留下來問題,例如文物的返還問題至今是國際法研究的對象。對那些具有維持對民族認同感作用的文物歸屬而言,國家的國內法面臨兩個特殊問題:一是文物歸屬國家的標準;二是對非法或者合法出口的國家文物的返還請求權問題。而如何將某個文物置于國內的文化秩序之下則有不同的方法。首先可以以文物的制造地國家為準,即制造地國家享有文物主權。此外,也可以考慮以文化產品的著作權人的國籍為準。最后,如果某個文物對維持民族認同感具有特殊意義,有關國家也可以主張權利,而不考慮該文物的制造地或者著作權人的國籍。由于標準與方法的不同,所以在規定文化資源的國家歸屬上可能存在沖突。遺憾的是,由于西方國家的反對,對文物的返還至今尚未形成有效的國際公約。
[2][拉]iusgentium。關于西方國際法的起源詳細論述,可以參見筆者翻譯的WolfgangGrafWitzthum(Hsrg.),V?lkerrecht,2.Aufl.,WalterdeGruyterVerlag,2001,即[德]魏智通(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章第5段以下。關于本文腳注方括號中所使用語言簡稱:"拉"代表拉丁文,"英"代表英文,"法"代表法文,"德"代表德文。下同。
[3][拉]iuscivile,直譯:"民法"。
[4][拉]iusintergentes,[英]lawofnations,[法]droitdesgens。
[5][德]V?lkerrecht。
[6][德]Zwischenstaatenrecht。
[7][英]publicinternationallaw,[法]droitinternationalpublic。
[8]參見聯合國憲章第2條1項和第4條1款。
[9][拉]consensus。
[10][英]monism,[德]monistischeLehre。一元論的先驅人物是凱爾森(Kelsen),DasProblemderSouver?nit?tunddieTheoriedesV?lkerrechts(《主權問題與國際法理論》),1920;以及維多斯(Verdross),DieEinheitdesWeltbildesaufGrundlagederV?lkerrechtsverfassung(《在國際組織法基礎上的世界統一性》),1923。參見庫尼西(Kunig),國際法與國家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2章第31段(前引1)。
[11]自然法或者神授理論的代表人物有阿奎那(Aquin)、維多斯(Verdross)、格勞秀斯(Grotius)、蘇阿瑞茲(Suárez)等。自然法觀點認為,法的效力基礎就是公理(Axiom),而公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或者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理性(natürlicheVernunft)的體現。另一位西班牙哲學家蘇阿瑞茲則認為,國際法就是界于自然法與世俗法之間的法。而格勞秀斯則認為,符合人類理性對共同社會的關心才是(自然)法的淵源。在現代法學中,自然法思想已經不再占據中心地位。此外,法律實證主義(Rechtspositivismus)、社會學以及政治學也漸漸地疏遠"自然"秩序。參見,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1章,第63段以下。12][英]dualism,[德]dualistischeLehre。
[13]二元論的先驅人物是特里佩爾(Triepel)。他早在1899年所著的《國際法與國家法》(V?lkerrechtundLandesrecht,)中就提出了二元論觀點。此外,我國某些學者提出了所謂"自然調整論"。依據這一觀點,國際法與國內法仍然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法律體系,并認為二者之間又存在密切的聯系,可以相互滲透、互相補充,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周洪軍、王虎化主編:《國際公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頁)。總的來說,這種意義上的"自然調整論"其實質仍然不過是"二元論"的演變而已。
[14][英]transformationtheory。參見,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2章第65段。
[15][拉]iuscogens。關于國際強行法的效力,比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64條,這兩個條款已經成為當今的國際習慣法。參見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1章第153段。
[16]如車丕照,法律全球化,一元體系還是多元體系。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重新思考。載〈清華法律評論〉,第4輯,2002年,第46頁。
[17]例如德國基本法第25條1款承認"國際法的一般規則";法國現行憲法的前言(1958年)承認國際法的一般規則(通過對1946年憲法前言的援引)。見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2章第51段。
[18]例如,任何國際法的地位均低于美國憲法,即國際法不得違背美國的憲法。參見庫尼西(Kunig),國際法與國家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2章第52段。
[19]錯誤的觀點認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適用,參見孫南申,論WTO規則對我國經濟法制的影響,載:人民司法,2000年4期;另外比較:徐青,加入WTO與我國外資法的完善,載:法學,2001年1期。正確的觀點是:賀小勇,論WTO協定與國內法的法律關系問題,載:政法論叢,2001年2期;宮萬炎,論中國入世的法律安排,載:國際貿易問題,2000年11期;何秋婷,中國入世后的主要法律問題。研討會綜述,載:法律適用,2001年4期。不過,所有的作者都指出了按照WTO規則來完善我國的國內立法的必要性,這無疑是中肯的。
[20]庫尼西(Kunig),國際法與國家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2章第35段。
[21]聯合國憲章第2條4項。
[22][拉]iusadbellum。
[23][拉]iuscontrabellum。
[24][拉]iusinbello。比較:Schindler,Abgrenzungsfragenzwischeniusadbellumundiusinbello,FSHaug,1986,251ff.
[25][拉]bellumiustum。
參見,波特(Bothe),國際維和與反戰爭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8章第10段。
[26]參見,波特(Bothe),國際維和與反戰爭法,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8章第56段。
[27]聯合國憲章第24條。
[28]聯合國憲章第51條。
[29][英]sustainabledevelopment。該原則首先體現在1992年的里約熱內盧宣言第四原則之中:"Inordertoachievesustainabledevelop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shallconstituteanintegralpartofthedevelopmentprocessandcannotbeconsideredinisolationfromit"。比較ReportoftheUNConference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UNCED),DocA/CONF./151/26/rev.1,BdI。
[30]1992年的里約宣言所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最大弱點就是得不到國內轉化。國際法院副主席Weeramantry在Gabcikovo-Nagymaros案(載InternationalLawMagazine37[1998]204)中投了特別反對票,他認為"Theprincipleofsustainabledevelopmentisthusapartofmoderninternationallawbyreasonnotonlyofitsinescapablelogicalnecessity,butalsobyreasonofitswideandgeneralacceptancebytheglobalcommunity."不過其余法官均不認為可持續原則已經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31]例如Herr/Hübner(主編),DerlangeMarschindieMarktwirtschaft.EntwicklungenundErfahrungeninderVRChinaundOsteuropa,Berlin,1999.
[32][英]goodgovernance。西方學者認為,所謂"良好治理"已經成了當今的國際經濟法的一個標準,因為這個標準不但對與貧窮作斗爭而言具有意義,而且在過去幾年的發展政策的實踐中也已經顯示出其作用。按照英語的字面意思,它是指"政府的優良領導"。所以良好治理就是指確立與實施國家職權并在實際上長期地有利于促進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雖然說這樣的理解不免落于俗套,但是從過去十多年的實踐來看,也正是政府的發展模式的失靈才使得人們呼喚良好的治理。長期以來,良好治理僅局限在個別項目(指世界銀行的項目)或者個別領域(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貨幣政策)。現在,良好治理則從個別項目和個別領域中走出來,將目標對準了有效的發展與合作政策的一般必要條件。因此,評價政策是否成功不再是看政策帶來的短期效益,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一個國家的長期發展。尤其是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為了促進良好治理經常進行實地考察,以確保其項目獲得成效。同樣,其他一些國際組織以及國家的發展政策也效仿世界銀行的做法。因此,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僅規定了支持發展項目的條件,同時也從國際法上論證了這種條件的合法性。雖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章程都禁止干涉接受項目的國家的內政,并且規定項目必須"要提高生產能力、生活水平以及工作條件"(世界銀行章程第1條3項)并促進"貨幣穩定"以及維持"有秩序的貨幣兌換關系"(國際貨幣基金章程第1條3項),但是二者仍然堅持良好治理標準:經驗表明,實施其章程所規定的項目不僅能夠促進良好治理,同時也要求良好的治理。參見多爾查(Dolzer),國際法中的經濟與文化,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6章第39段。
[33]聯合國的改革主要是圍繞精簡機構、改革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擴大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以及改革安理會中的一票否決制度進行的。精簡聯合國機構已經不是新鮮話題,盡管1985起聯合國發起了新一輪精簡機構的運動,但是情況仍然沒有根本改變。此外,安理會的改革問題至今也沒有結果。參見,克萊恩(EckartKlein),國際與跨國組織,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4章。
[34]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倫理、宗教以及語言上的少數民族有使用母語的權利。在歐盟內部,成員國的11種國語被承認為歐盟的官方語言。因此,歐盟的國民在與歐盟的機構打交道時有權選擇所使用的語言并有權要求用這種語言進行答復。在歐盟正式的部長會議、國家元首以及政府首腦會議中,要進行11種官方語言的同聲傳譯。
[35]國際法上的文化權是一個十分廣泛的概念。它大致包括武裝沖突中的文物保護以及文物的返還以及和平時期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文物的善意取得等問題。
[36]最遲到威斯特發倫和平會議(1648)才形成的歐洲公法([拉]iuspublicumEuropaeum,[法]droitpublicdel''''Europe,[德]europ?isches?ffentlichesRecht)則說明那時的國際法是以歐洲為中心的,其基礎就是各民族大家庭的、基督教的、歐洲式的聯合。歐洲內部的糾紛解決規則為這種與文化相聯系的法律秩序的奠定了基礎。它同樣包括了15世紀的、歐洲現代國家的武力化和歐洲向海外擴張的成分。當時的文明民族([法]nationscivilisées,見1815年反對黑奴交易宣言)或者文化人民(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1款3項)以及現代國家和社會制度的標準都來自于歐洲。那時的社會進步、文化和國際法上的行為能力都是歐洲式的。這種歧視海外人民與社會的立場,即將文明法只賦予歐洲人的做法并不是為了維護民族間的對等,而是為了維持歐洲的殖民統治。在19世紀,隨著歐洲科學技術的傳播,歐洲和北美的國家模式(民族主權、三權分離、個人權利與自由保障)風靡了大半個世界(轉引自魏智通,國際法,第1章第10段)。當然,當代的國際法則融入了多極因素,因此不能再認為是純粹"歐洲式"的國際法了。[37]參見克萊恩(Klein),國際與跨國組織,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4章第246段以下。
[38]在90年代,爭對英語不斷侵入,法國強調法國文化是維持民族認同感的組成部分,法國的國際關系也因此也要符合維持法國文化的要求。法國人雖然英文水平都不錯,但是經常拒絕將英文。參見,多爾查(Dolzer),國際法中的經濟與文化,載:魏智通(主編),國際法,第6章第124段。
[39]德國前總統魏策克爾(RichardvonWeiz?cker)2002年5月在柏林洪堡大學的講話原文是:"DieAmerikanerschickenSodalten,dieEurop?iermachensauber."
[40]德國現任外長費謝爾(JoschkaFischer)2002年6月爭對明間人士準備抗議美國現任總統的單邊主義政策時答記者問的原文是:"InderinternationalenPolitikbrauchenwirnichtwenigAmerica,sondernmehrEuropa."
[41]讀過國際公約的人,就會發現,這些公約的文字晦澀難懂。這并非是起草人的刁難,而是利益調和與法律概念妥協的必然。而歐洲大陸法系的國際法學家們從大陸法系的角度來詮釋國際法概念,顯然有助于我國學者研究當代西方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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