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異同
時間:2022-03-11 1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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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為了維護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已在不斷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現立足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簡單對比分析中國和日本在這方面的異同,并針對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看法和建議。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平板電腦及智能手機的普及,電子商務已經快速滲透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領域,其憑借自身低成本、高效便捷的優勢,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的同時,與傳統商務模式相較缺少完善的法律機制,許多問題和不足也隨之暴露出來,尤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通過與日本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對比,可以為我國電子商務權益保護制度提供一些借鑒之處。
1電子商務消費者
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主體界定,中日兩國都一致,主要從廣義與狹義的角度進行分析。從廣義上說,電子商務消費者是指基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借助于網絡交易服務開展商務活動的主體;從狹義上說,電子商務消費者單純指在線進行網絡購物的人,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履行支付義務。如下以狹義的電子商務消費者為主體開展權益保護制度的研究。
2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威脅
由于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交易安全、網絡隱私、虛假宣傳、售后服務等方面出現了諸多問題,這些都是中日電子商務正在面臨且亟待解決的問題。2.1交易安全。一方面,網絡購物中,大部分消費者會選擇方便快捷的在線支付。由于在線支付必須開通并綁定銀行卡,提高了交易效率的同時,也存在了安全隱患。電子商務平臺出現防火墻有漏洞、黑客惡意侵襲等安全系統隱患的問題,導致消費者面臨網銀賬戶被盜、資金被竊取的風險。另一方面,網絡購物中,存在商家不履行承諾,或延遲履行、瑕疵履行的現象,常常使得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2.2網絡隱私。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往往會留下未經加密處理的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交易信息、財務情況、消費者信用、上網記錄、消費痕跡、好友目錄、郵箱、收貨地址等。部分商家私存消費者的信息,通過各種手段向消費者推送廣告,以提高銷售量。更有甚者,不當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出售給其他平臺以牟取不法收益。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隱私權益受到嚴重威脅。2.3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是網絡購物中最為常見的侵權方式。為了激起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商家在平臺展示商品時,通常利用技術手段對商品圖片進行處理,提升視覺效果,且在文案中夸大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情況,用低價吸引消費者,誤導消費者以為物有所值,促成消費。更有甚者,通過刷單、好評返金等不正當手段,使商品持有良好的銷售記錄和好評率,誘導消費者產生購買欲,而在詳情頁中則申明以實物為準,以敷衍消費者,導致售后維權比較困難。2.4售后服務。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商家的信譽度顯得尤為重要。商家不應僅將工作重點置于店鋪和商品的運營推廣上,也應重視對已售商品的服務。現如今,很多網絡商無法提供與廠家一致的售后服務,以致于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中日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異同
3.1二者的相似之處。中日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都是基于傳統商務的法律保護,同時兼顧電子商務的交易特性。中日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在目的與核心部分高度一致,且在法律體系的結構分支上相似度也很高。因此,消費者都可以參考基本法,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3.2二者的不同點。第一,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稍有不同。日本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完善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不僅制定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還制定了消費者公平交易與產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條例。與電子商務相適應的經濟法、民法、知識產權法、程序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法律體系相較而言比較完備。而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雖已形成法律體系,但是仍然是沿用傳統法律體系,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電子商務專項法律內容偏少,并且已有的保護條款在內容上稍顯散亂,執行效果有待加強,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無法匹配。第二,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的基本保護法不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文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經營者義務、消費者權益、法律糾紛、法律職責等,以及相關附注條文。而日本《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涉及保護消費者的策略、總則、消費者協會、行政機關、附則等內容,主要從政策目標、公共團體、消費者協會作用、經營者責任等各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從中可看出,日本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權利和義務,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而沒有義務。第三,涉及電子商務活動中合同相關的法律不同。日本于2001年頒布了《高度系統通訊網絡社會形成基本法》,同年又頒布了《電子消費者契約法》。我國沒有專門制定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消費者合同法。僅在《合同法》中提及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的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上認可電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是基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尚未形成完善的約束機制。第四,中日電子商務簽名方式存在差異。日本《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法》側重于認證服務的規范事項,其規定內容詳細,在監管模式和懲罰規定上也進行了系統說明,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提供堅實可靠的保障。而中國《電子簽名法》相較而言,并未直接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4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國基于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層次低且混亂。建議完善各部門法律的銜接,明確劃分不同交易主體可行使的權益和應履行的義務。真正健全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使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我國網絡購物中,主要存在交易安全、網絡隱私、虛假宣傳、售后服務等問題。而我國網絡購物中消費者保護責任問題并不明確。建議細化法律責任,大致分為商品質量糾紛的法律責任、網絡欺詐糾紛的法律責任、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及售后服務糾紛的法律責任,使得在維護不同侵權行為時行之有效、行之有速。此外,建議參考日本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機制,從政府政策、公共團體、消費者協會等方面著手,加強行政部門的監管作用和消費者協會的監管職能。以此可以確保網絡交易平臺和商家能夠時刻受到監督,一旦發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能及時制止,消滅于萌芽之中。若情況特殊,應給予更為嚴肅的處理。且消費者投訴時,各部門可密切聯系,運用網絡調查、網絡監測、網絡處罰等手段更為高效準確地解決糾紛。
5結語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購的日益普及,中日對網購的消費者的保護意識覺醒,并陸續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尤其是中國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事項正處于探索發展階段,而日本相較而言已進入全面發展階段。中國應加快建設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進程,可以借鑒日本立法,但也不可完全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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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燕婷 吳露 單位:江蘇商貿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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