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2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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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管理論文

[摘要]2006年3月29日,歷時22載,經歷無數次的研究、討論和完善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終于出臺了。交強險的誕生為車險市場朝著更規范、更成熟的方向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為保險業更好地發揮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作為新生事物,現行的交強險在經營模式、賠償原則以及相關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逐漸加以完善。

[關鍵詞]交強險;歷史沿革;經營模式;無過失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保險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幸事。對于這樣一個利國利民的險種,我們有必要探求其產生的歷史,分析其所體現的社會價值,同時探求其有待改進之處,以便逐步加以完善,力求達到社會共同期待的效果。

一、交強險的歷史沿革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前,交強險的發展歷程

交強險的前身被稱為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或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國務院27號文。198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農民個體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國發[1984]27號),要求農民個人或聯戶經營運輸的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同年11月3日,國務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了《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51號),報告中提到為加速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需要在許多方面進行加強,其中之一就是“實施機動車輛(包括)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解決車輛肇事后的賠償糾紛。我國廣東、山東、青海、寧夏等地經當地政府批準,先后辦理了這種保險。為了便于執法和管理,有必要對公、私車輛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國人的車輛)全面實行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

在1985年5月25日舉行的國內保險業務座談會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提到:“當前各地應抓好兩件事情,其一就是為配合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實行,充分做好輿論宣傳和實務管理兩方面的準備工作,以保證法定保險的順利實施。”

1988年11月12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通知》(保發字[1988]350號),要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聯戶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都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其代辦處投保“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并積極參加“車輛損失險”,否則不準上道路行駛,公安、農機部門不予檢驗、上戶。

1989年1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了《關于在華外國人的機動車輛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告》,公告規定:“凡外國駐華外交代表和領事機關,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新聞機構和商社駐華辦公處、外資企事業等單位及其外籍員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機動車輛,都必須在1989年5月31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1989年6月1日起,中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沒有辦理前述保險的機動車輛,將禁止其行使,并不予辦理登記注冊和發放牌照。對到期不續保的,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1999年,《機動車輛責任法定保險暫行條例》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2年,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聯合向各保險公司征求對《機動車輛責任法定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

總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從1984年開始提出,直至2002年《機動車輛責任法定保險暫行條例》初具雛形,歷時18年,其間,全國大約有25個省、市、自治區通過立法或聯合發文的形式,實行了機動車輛第三者法定保險制度。但是,由于始終未以法律的形式正式進行明確,且未制定專門的機動車輛第三者法定保險條款費率,因此,這個期間所提到的法定保險,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機動車第三者法定保險。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為法定保險制度的正式確立指明了方向

我國機動車第三者法定保險制度發展史上的分水嶺是,2003年10月28日通過,并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道交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交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法定保險的正式角色,體現了其前所未有的嚴肅性和強制性。

同年12月,保監會會同公安部,召集人保財險等六家財產保險公司,依據《道交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送審稿)》進行修改。隨后又經歷了多次的局部修改,以及小范圍的征求意見。2005年1月11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首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06年3月29日,歷時22載,經歷無數次的研究、討論和完善的法定保險制度終于塵埃落定,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交強險的實施是我國車險發展史上的一個劃時代的進步,它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以及所體現的社會價值非其它財產險種所能比及,可謂是車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二、交強險制度所體現的社會價值

1.通過立法的形式,以國家強制力實現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強制投保,以強制的形式直接轉嫁機動車方在道路行駛過程中面臨的風險,間接保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保險公司墊付和建立救助基金墊付的形式直接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體現了很強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

2.通過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拒保,以及在理賠處理中嚴格的時限規定,如要求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所需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在收到證明和資料5日內,判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如確定屬于保險責任,需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的規定等,為交強險的理賠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也將帶動車險整體服務品質的提升,有利于更好地服務于廣大被保險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3.與原有的商業三者險相比,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大大擴展,除明確的責任免除項目外,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考慮到追償的難度,最后部分墊付款也將成為保險公司的實際賠款。因此保險責任范圍的擴大,大大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同時也承擔了被保險人的更多風險。

總之,盡管交強險只是單一險種,但因其涉及面之廣、保護范圍之寬、受社會關注度之高非其它險種所能比及,因此,其所體現的社會價值也非同一般。

三、交強險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在交強險貢獻出巨大社會價值的同時,作為新生事物,現行的交強險在經營模式、賠償原則以及相關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逐漸加以完善。

(一)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存在的問題

交強險誕生于上個世紀20年代的美國,目前國際上現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是不以贏利為目的,采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方式。這在我國臺灣地區被稱為“公督民辦”制。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辦手續費,不承擔經營風險,同時政府還減免交強險的營業稅。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收取的純保費和支付的賠款均全額轉入政府特別設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將保費和賠款分攤給各保險公司,以實現各保險公司間的風險及收支的均衡。目前實行這種經營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二是商業化運作模式,由保險公司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該種經營模式下,在厘定交強險費率時,通常會考慮預定利潤率因子,同時由于各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不同,交強險的費率在各公司之間會有所不同,在一些國家,不同公司間的費率差距已經在不斷拉大。目前實行該種經營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有德國、美國、韓國、中國香港等。

但是,我國剛剛推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卻是上述兩種模式的另外一種組合。該組合一方面要求交強險體現社會效益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給與任何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又要實行商業化運作,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但在費率的制定和審批環節上都遵循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即費率的厘定不考慮預定利潤率。

我國交強險經營模式的兩個特點在邏輯上很容易讓人產生下列疑問:

一是既然交強險不以營利為目的,那就不應該是商業化運作,什么叫商業化?商業化就是要以盈利為目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如果純粹以社會效益為目的,何談商業化運作呢?

二是政策明確表明,不盈不虧原則只體現在費率制定和審批環節,保險公司有可能通過加強管理、節約成本實現微利,但是如果一個產品在其定價環節就只考慮成本,不考慮利潤,那么在實際的經營中即使加強管理,又能有多少利潤可以獲取。

三是盡管交強險與商業三者責任險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交強險的出現的確擠占了部分商業車險的保險空間,尤其是原有一些單保商業三者險的客戶也將轉而單保交強險,而完全脫保商業車險,而且,交強險在擠占商業性車險保費空間的同時,也擠占了商業性車險的利潤空間,那么,因交強險的出現給保險公司造成的利潤損失將由誰來承擔?交強險的社會效益固然重要,然而如果僅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這部分社會責任,是否有失公平?

(二)由無過失原則的實施引起的一系列問題

社會對無過失原則的高度關注,來自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道交法》。《道交法》在第76條中明確了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失賠償原則,同時也提出了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當發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時,將由機動車方負責賠償的法律規定。一石激起千層浪,自此開始針對無過失原則的討論就從未停止過。在這種前提下,交強險出臺后,無過失原則的進一步實施又產生了一系列的新問題:

1.整體保費標準的提高,加重了投保人的負擔

交強險實施后,其限額內無過失原則的應用客觀上擴大了交強險的保障程度,相應的與原有的商業三者險相比,在同樣的責任限額下,保費水平也會隨之提高,投保人的負擔相應加重。因此在交強險推出之前,受車險漲價預期的影響,車險市場上掀起了提前續保的風潮,從而也導致交強險推出之初各保險公司門可羅雀的現象發生。

2.《條例》與《道交法》規定的不一致,加重了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方的負擔,同時還有可能助長道德風險的發生

《道交法》中規定,無論是機動車之間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對于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依法進行賠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從以上兩款規定可以理解,對上述兩種情況的處理均實行無過失賠償原則。但是在《條例》中卻規定了四種賠償限額形式,同時把被保險人無責任的賠償限額進行單列。這樣依據法規的規定,交強險最終確定了六小類具體的賠償限額,其中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的額度是其他賠償限額的20%。

通過對比可見,《道交法》規定交強險應實行無過失賠償原則,而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實際實行的是一種過錯原則和無過失原則并存的賠償原則,即一方面賠償限額的確定實際是分為有過錯和無過錯的,另一方面,當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時,并不考慮其過錯大小,一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這樣,由于《條例》與《道交法》對交強險賠償原則規定存在差異,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有二,一是當發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時,被保險人所承擔的大部分損害賠償責任將無從轉嫁,從而導致其自身風險的增加。二是兩種法律、法規的碰撞將會助長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發生,即當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為了能夠獲得更多的交強險及補充商業車險的賠償,被保險人將偏向于爭取獲得在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事故處理結果。

3.法律、法規對無過失原則的不當引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一致,使矛盾焦點重新對準保險業

縱觀世界各國交強險的賠償原則,對于財產損失均實行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對人身傷亡,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如英國、美國、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中國香港等,只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實行無過失賠償原則,如德國、美國13個州、中國臺灣等。

因此,在這樣的國際大環境下通過《道交法》引入無過失原則的行為,本身就有失客觀。而隨之推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提高,又加劇了這種矛盾。這樣早在交強險出臺之前,本來因無過失原則的實施和賠償標準’提高而引起的矛盾,就已經被轉移到了保險領域,交強險的推出又重新激起了這種矛盾。因此,交強險公布后,市場不管是對交強險的賠償限額還是交強險的費率,以及配套的商業性車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抵觸。

總之,無過失原則的引入,在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加重了投保人的支付負擔以及保險公司風險責任的承擔,增加了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的風險承擔,加劇了公眾對保險業認識的偏差,在“矯枉”的同時,又重新形成一種“過正”的不平衡格局。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缺陷

在各國或地區交強險的立法中,根據保障范圍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僅對人身傷亡給予保障,不對財產損失給予賠償,主要有臺灣、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另一類是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保障,主要有英國、美國、德國、意大利等歐美國家,其中,只有德國對物賠償實行無過失原則。從國際保險市場交強險的保障范圍可以看出,亞洲國家和地區的交強險基本上都不包括對財產損失的保障,只有部分歐美經濟發達國家的交強險中才包含對財產損失的保障,而且即使是發達國家,大部分地區對財產損失部分實行的都是過錯責任原則。

那么,我國在路況相對較差,行人、機動車的安全意識參差不齊,交通事故頻發的交通環境下,交強險不僅包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而且還實行無過失賠償原則的行為.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1.將會加大投保人的保費負擔

從費率厘定的技術方法上看,費率的厘定既考慮該險種賠付率又考慮實際出險次數,因此出險次數是影響費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車險實務中,盡管2000元以下的財產損失賠款額度的占比并不高,但是其出險次數卻是非常之高,因此,當在交強險中增加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時,財產損失限額的增加將會相應增加投保人的保費支出。

2.影響交強險人性化特點的有效體現

交強險體現的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時,突出“以人為本”的特點。其實,“以人為本”的特點暗含的是對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保護,要重于對物權的保護。那么,與其將交強險有限的賠償限額在人權物權上均有所分配,還不如集中全部力量把保障放到最需要的方面,從這個角度考慮,單獨保留對受害人的生命和身體的保障,將更加有效地體現交強險人性化的特點。

3.增加保險公司理賠的復雜性,降低理賠效率

從交強險及新車險的實務處理過程可以發現,實務操作的復雜性并未體現在單純的交強險理賠處理環節,也未體現于新車險的理賠處理中,而是體現于兩者的銜接環節,當一個案件既涉及交強險又涉及商業車險,同時又涉及多個保險公司承保時,其理賠單證的流轉以及賠款理算等環節的復雜性將大大增加,尤其是當既有人身傷亡又有財產損失的情況發生時,其操作的復雜性尤為突出。為了降低這種操作的復雜性,提高理賠的效率,不含財產損失限額的交強險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總之,交強險的序幕已經徐徐拉開,盡管還有許多不盡人意、有待改進的方面,但交強險制度的確立使我國財產保險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是車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