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責任險及社會意義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6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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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對通過地方立法推行公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認真分析,提出了具體的立法建議,為健全社會管理格局、深化平安山東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公眾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會公眾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它的主要功能:一是可以使受害人在災害損失發生后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使企業盡快恢復生產,減輕政府善后處理的負擔,促進社會穩定;二是通過保險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災防損工作及投保時采取區別對待、浮動費率等措施,鼓勵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主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觀上使公眾安全中的隱患得以有效預防和控制,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公眾責任保險作為防災救災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受益群體廣泛、覆蓋面較寬、具有很好的社會公益性,參與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利于保障公眾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社會整體安全度。可以預見,責任保險將逐步改變社會成員的行為模式,成為一種社會關系管理手段,全面融入社會經濟生活。
一、公眾責任保險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相對整個保險業的發展嚴重滯后,其應有的功能遠未得到充分發揮。公眾責任險投保率極低與頻發的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形成強烈的反差。
公眾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固然有保險公司對此項業務重視程度不足、產品開發力度不夠等原因,但與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健全更有著緊密的聯系。主要表現有:相關法律對于責任事故責任的劃分、賠償標準沒有明確的界定;公眾維權意識淡薄,受到傷害往往很少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此外,公眾責任保險保護的是第三方即公眾的利益,而支付保險費用的卻是業主本身,這種表象上看似投保者與需求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使得投保者沒有投保公眾責任險的積極性,所以完全運用商業保險手段難以普及責任保險。公眾場所、高危企業和大型工程項目,責任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高、損害大、影響大,一旦出現大的災害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經營主體又普遍不具備經濟賠償能力,善后處理工作無形中就轉嫁給了政府,增加財政負擔。所以,以立法的形式規范公眾責任險的實施,既維護廣大公眾的利益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的負擔,是十分必要的。
二、全面推行公眾責任險迫切需要地方立法
將公眾責任保險納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我國國情,體現“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主要理由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助于因地制宜解決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公眾責任保險維護的是公眾的利益,由于受益群體廣泛,覆蓋面較寬,具有很好的社會公益性。在國外尤其是歐美發達國家,責任保險覆蓋面相當廣,已經成為責任賠償的首要轉嫁方式。但我國因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人口分布狀況等各不相同,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立法強制保險還須經歷一段時間。但在部分人口密度大、經濟發達、公眾法律意識較強的地方,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將公眾責任保險納入地方法規,因地制宜地解決現實問題,保護多數人的利益已經是非常有必要的了。
(二)有助于國家的相關政策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有效實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的通知》(國辦發[1995]11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三十條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必須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險。對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購置消防車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投保單位,保險公司可給予優待和獎勵”。《通知》說明國家對公眾聚集場所、危險性較大的企業等已經有了參加相關保險的指導意見,但因意見并不是強制性的,在實踐中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如果根據綱要的精神,將公眾責任保險納入地方立法,這種執行力度將會明顯增加,保險的災前防損、災后補償的作用將會得到有效的發揮。所以將公眾責任保險納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國家的大政方針。
(三)有利于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把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的五大執政能力之一,這充分說明黨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也反映構建和諧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強調要通過落實責任制,建立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發揮專門機關的職能以及依靠群眾等,來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以地方立法推動公眾責任保險工作,就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公,維護大多數群眾的利益,逐步構建適應社會發展的法律制度框架,為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提供重要保障,這也完全符合黨中央的構建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
(四)能夠有效地保護公眾切身利益。針對近年來公眾場所群死群傷事故頻發的情況,很多地方政府對保險在災害事故中事前防范、事后經濟補償的作用有了新的認識,出臺了相關的規定,要求在公眾聚集場所辦理相關保險,但因這些規定僅以政府意見的形式下發,執行力度明顯不足,效果并不理想。在當代社會,沒有環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就不會對污染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的人對受害人也不會有經濟賠償責任。所以健全的法制是明晰整個社會及公眾權利與義務的基礎。當今世界上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或地區,必定同時是各種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備、最健全的國家或地區,它表明了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法律與經濟法律制度,所以通過立法強制推行是普及公眾責任保險、切實保護公眾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三、實行地方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加強宣傳、營造地方立法環境。要將公眾責任保險納入地方立法,必須擴大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公共媒體,采取多種形式,積極主動地向企業、群眾和社會各界宣傳公眾責任保險的有關知識,宣傳開展公眾責任保險的重大意義,加大全社會對公眾責任保險的認知和理解程度,培育社會各界的責任意識、風險意識、保險意識,為公眾責任保險納入立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二)在立法中應合理確定險種類別。近幾年我國也有政府職能部門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強制相關企業投保相應的保險。在立法過程中,明確各方的法律關系,有效保障各方利益,確定合理的險種結構,是立法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為了有效保障公眾場所的大多數人利益,同時減輕經營者因偶發的責任事故而承受的經濟賠償壓力,由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保險是合法有效的途徑。
(三)立法要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能充分結合。公眾責任保險涉及到各行各業,這項工作的開展將是一項系統工程,為能夠使其更貼近各行業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將強制保險內容納入相關部門制定的條例中貫徹執行。將公眾責任保險的推廣與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相結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將公眾責任保險實實在在地在整個社會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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