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時效論文
時間:2022-07-26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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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是,該法卻對保險利益的時效則未做進一步規定。那么什么是保險利益時效呢?依據筆者的理解,保險利益的時效應該是指保證保險合同生效,而對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在時間上的嚴格要求的法律效果的制度。那么,如何看待保險利益的時效呢?筆者認為:嚴格地講,財產保險合同應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應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下面分兩個大的方面淺談保險利益的時效。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時效
1.一般財產保險一般的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即應具有,否則,所訂的保險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也允許例外情況,如小汽車、家具等大件商品買賣、或者訂購商品的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時不需要具有嚴格意義上的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必須要對該商品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喪失求償權。在我國也基本上遵守了這一原則。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保險業不斷發展壯大,全球保險業已經有一種趨向,即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存在。
另外,世界上一些國家包括我國,根據保險的商業習慣,在保險合同中并不明確記錄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在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問題也不嚴格審查,但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在決定是否賠償時,卻要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的保險利益,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才給予賠償。相反,則不予賠償。
2.海上保險我國《海商法》對于海上保險沒有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
依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要求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該法對世界各國海上保險影響很大。對此,我們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
第一,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利益已經存在,并持續到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求償權,保險人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利益還不存在,但在可以預期的將來,當損失發生時一定會存在。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大部分保險合同都是這類情況,損失發生后,保險人應當賠償。
第三,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利益可能已經不存在了,但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保險利益是肯定存在的,而且,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后取得保險標的,故仍有求償權,但是,這種情況,必須以被保險人不知情為限。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時效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時,投保人(被保險人)自始至終具有保險利益,不發生保險利益的時效問題;二是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分離時,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即使被保險人死亡時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已經不存在了,這個人身保險合同仍然是一個有效的,可以強制執行的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主要是由以下四個因素所決定的:人身保險常常是為親屬取得的;大部分壽險既是作為保險,又是作為投資;既要保證合同自由,又要保證合同承諾的履行,使其在人身保險交易中到統一;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較長,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難免不發生變化,如果僅以投保人失去保險利益為由,而使保險合同失效的話,就會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障。正是基于以上理由,人身保險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綜上所述,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時效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人不予賠償,而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是否存在,不是合同生效的嚴格條件。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時效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投保人存在與否,也不論投保人此時是否還具有保險利益,都不影響保險人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給付保險金。可見,保險利益是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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