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稽核工作的相關難題探索
時間:2022-01-07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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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生命線,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它不僅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改革的成敗和社會的穩定。由于我國社會保險事業起步較晚,發展迅速,因而客觀上存在著相關的立法滯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的驅動下,利用擠占、挪用、瞞報、冒領、欺詐等手段,侵吞、蠶食社保基金。
社會保險稽核就是通過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防止和杜絕繳費單位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通過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者的資格、待遇水平進行核查,防止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通過對社保經辦業務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控制,防止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簡言之,社會保險稽核就是在社會保險領域進行反欺詐行為。
(一)在養老保險征繳稽核方面
1.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
多年來,一些企業把“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且屢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淡薄,逃避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外,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重要原因。參保單位應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當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繳費,當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繳費,單位繳費基數不能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但有的單位采取職工自報繳費基數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職工虛報高基數,年輕職工少報繳費基數,從而導致年輕的少繳社會保險費,年齡大的以后多套取養老金的違規行為;有的單位把年終獎金、工資性福利開支等不列入工資總額,以達到少繳保險費的目的。
2.繳費稽核偏重欠費收繳,輕視基數核定
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體系已基本建立,稽核業務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費稽核,沒有將各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納入日常稽核業務。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財務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這些企業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目前又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
3.非公企業參保滯后,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范疇之外
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實現。因此,一切形式的企業都是養老保險的覆蓋目標,法律不允許有任何超出其范疇之外的特區。但由于種種原因,擴面進度緩慢,部分非公企業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仍游離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之外,這就使部分繳費基數流失。同時又使部分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損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負擔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不公平競爭的態勢。
(二)在養老保險支付稽核方面
1.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和社會化發放后,部分單位放松了對離退休人員管理,對長期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人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生存狀況等情況不了解不掌握,給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造成困難。
2.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社保經辦機構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對居住在異地的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只能由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獨自完成。
3.違規辦理提前退休,增加養老保險負擔。一些單位為了減輕負擔,擅自更改有關記錄,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方便。有的單位檔案管理混亂,也給退休年齡的認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三)在養老保險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員少,稽核隊伍不夠健全。按稽核辦法,實施稽核必須有兩名以上的稽核人員共同進行,由于目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多只配備了一名專職稽核人員,其他為兼職,很難抽出人員進行全面實地稽核。
2.稽核人員業務不熟練,稽核程序不夠規范。社保稽核是一項新的、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不僅需要稽核人員有敢想敢干、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原則、公正廉潔的品德,還要掌握財會、審計等專業知識,熟悉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而現有的稽核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稽核業務不熟練,有些問題因稽核程序不規范,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二、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加快社會保險法律建設步伐
我國正在進入法制社會,法律觀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辦事逐漸成為準則。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繳費基數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強化繳費單位據實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項業務核定的約束力和嚴肅性。
(二)將實施稽核與政策宣傳結合起來,清理參保真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社會公平
目前,非公企業及從業人員游離于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企業繳費比例高,負擔重;企業和員工對參保的重要性認識有偏差;企業用工不規范,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流動性大等。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強對非公企業參保的管理,對拒不參保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要采取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納稅人資格等強制手段,促使這部分非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盡快納入養老保險的統籌范圍。
(三)加強繳費工資基數的公示制度,接受參保職工的監督,提高繳費工資的準確性
(四)加快社區建設,將實施稽核與加快社會化服務結合起來,把稽核工作向社區延伸,實施全方位核查、立體化聯防。
(五)建立健全稽核機構,完善繳費基數核定稽核程序,規范稽核行為
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礎內容,同時又是規范社會保險業務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強稽核隊伍建設,提高稽核人員素質,將企業繳費基數的核定納入日常稽核業務,不斷完善稽核程序,規范稽核行為,才能保證稽核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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