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保險行業并購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06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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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動因
1.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
20世紀90年代中期,世貿組織成立,各國經濟交往更加密切,生產要素相互融合、滲透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導致跨國公司和信息技術迅速發展。保險市場進入障礙減弱甚至消除,保險公司跨國并購此起彼伏,借以擴大規模,拓展經營地域,提升市場份額。
2.保險市場發展不平衡
從保費收入構成看,國際保險市場呈現不平衡發展態勢:(1)壽險業增長速度快。1999年,壽險市場保費占60.8%。非壽險保費占39.2%。壽險保費增長6.9%,非壽險保費增長1.2%。(2)發展中國家保險發展速度遠遠超過發達國家。從整體上看,發達國家保險發展速度放緩,主要原因是經濟發展滯緩,保險市場趨于飽和,承保能力過剩,放寬限制,價格競爭加劇,保費增長受阻。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增長速度加快,保險業正處于發展的上升階段,發展潛力很大。(3)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在保費收人中,發達國家占有絕大多數的市場份額。2001年,全球保費24,082.52億美元,工業化國家21,704.80億元,占比90.0%;新興市場國家2,377.71億元,占比10.0%。世界平均保險深度是4.68%,工業化國家9.01%,新興市場國家3.37%;世界平均保險密度335.0美元,工業化國家2,314.9美元,新興市場國家32,3美元。國際保險市場的不平衡發展,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飽和狀態和發展中國家保險市場的快速上升趨勢,促使發達國家加快了對新興市場國家保險公司并購進程。
3.市場競爭加劇
近年來,發達國家保險深度一直在9%左右,發展空間極為有限,國內保險市場已趨飽和。例如,2001年經合組織保費比上年下降510億美元,但新興市場上升91億美元。此外,世界利率水平持續走低,制約了費率的下調空間。國際保險市場保費與資本金的比率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呈下降趨勢。眾多的資本追逐有限的保費,競爭日益加劇。盡管各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開發和服務上費盡心機,但效果仍不盡如人意。在這種情況下,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的并購,以規模優勢來獲取市場份額成為必然選擇。
4.監管放松趨勢
世界各國紛紛建立金融控股集團,鼓勵綜合經營,以提高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例如:歐盟1990年頒布了第四代資本移動自由化指令,具備保險市場自由化條件,1993年頒布銀行第二代指令,1994年頒布財產保險第三代指令以及人壽保險第三代指令,形成通過單一許可證所象征的保險市場自由化的框架,全面推行全能銀行和混業制。英國1986年實行了史稱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結束了其本土及英聯邦國家的分業經營體制。日本1996年實施金融大改革計劃,推動全能銀行制。美國1999年底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實施混業經營。至此,金融混業經營成為世界趨勢。各國保險企業及其他金融機構紛紛開展跨行業并購,以享有混業優勢,提高競爭力,實現收益多元化。
5.巨災風險逐年增大
由于世界人口增長、城市化加劇、全球財富增加、氣候和環境變化、現代工業發展、恐怖襲擊頻繁發生等,巨災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斷上升。2001年“9.11事件”給保險業帶來400億美元損失,非壽險業喪失
1800億美元資本,美國非壽險公司在保險歷史上第一次面臨虧損。最近60年,巨災的發生頻率呈明顯增長趨勢,促使保險公司通過并購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
6.信息技術創新
保險公司通過采用最新的信息技術,可以高速處理大量數據、創新產品開發技術、升級保險企業營銷模式、提高服務水平。由于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各類信息溝通便捷、迅速,一個股權結構多元化、業務種類綜合化、服務領域國際化的巨型金融集團將能夠高效率、低成本地運作。信息技術成為保險并購的催化劑和并購后形成的巨型保險集團高效運作的保障。
(二)內部動因
1.混業經營
企業可以通過并購在新的產業領域或相關領域獲取新的管理能力,實現增長。通過并購進行重組的速度要快于內部投資進行調整的速度,同時還能實現經濟協同效應。20世紀末,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成為趨勢。銀行、證券與保險資本的互相融合,使三者服務范圍都得到了擴展,保險公司兼有銀行、投資等功能。混業并購深刻改變了傳統保險運行規律,將傳統保險商品供給模式轉化為現代保險理財服務模式。
2.爭奪市場
并購可減少競爭對手、提高市場份額。并購后企業市場份額增大,市場控制能力增強,實現了規模經濟,提升了企業價值。由于保險業內的并購,全美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資產占保險總資產比重從1997年的63%上升到2001年的70%。
3.化解風險
保險經營過程,既是風險大量集中過程,又是風險廣泛分散過程。大數定律要求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允許的情況下,爭取盡可能多地承保風險標的,同時注重風險在不同產品、不同區域之間的合理分散,以防御系統風險,確保經營穩定。
4.優化資源配置
保險公司并購其他金融性機構,不僅能使雙方資源重新組合,還能使原有公司某些資源存在的問題和缺陷被另一個公司中相對應優良資源所取代,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優勢互補。
二、保險并購的影響
(一)外部影響
1.對國際貨幣體系提出挑戰
首先,加大交易成本與風險。并購后保險機構地域范圍廣闊,涉及不同幣種交易,存在一定的匯率風險和交易費用。其次,加快國際資本流動。保險業擴大業務、地域范圍,增強開發金融工具能力的同時,也開展各種投融資活動,加快了資本流動速度,擴大了資本流動規模。第三,增加國際貨幣體系不穩定性。經過并購重組,一個個資產龐大、業務廣泛的保險集團紛紛誕生,一旦遭受損失,其破壞性難以估計。由于金融資源流動狀態、方向、規模極易改變,具有較強的國際傳導性,勢必引起國際貨幣體系動蕩。
2.加快保險國際化步伐
并購增強了保險公司綜合實力,擴展了業務范圍,增強了國內外市場的互動性,推動了全球統一開放保險市場的形成。各國在保險監管方式、手段上相互借鑒、相互合作、相互促進,使監管走向國際化。并購增強了保險公司科技實力,加速了業務的電子化、網絡化和現代先進技術的應用,使得跨國經營保險業務愈加方便,有力地推動了保險國際化進程。
3.改變保險業競爭格局
20世紀90年代的并購,打破了日本保險公司獨領風騷的局面,形成美、日、歐三足鼎立之勢。保險并購加速了保險業排名的更迭,不斷形成新的競爭格局。美、日、歐掌握了大量金融資源,位于主導地位,意味著它們有能力支配世界上大部分其他資源,并使得國際保險業的兩極分化現象更加嚴重,加劇了世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二)內部影響
1.正面影響
一般來說,并購可以使公司產生規模經濟效應、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市場份額效應、財富創造效應等。具體來說,并購可以顯著提高目標公司股票價格,但會降低并購公司股票價格。同時,損害債券持有者利益,并購后股票持有者收益的增加來源于債券持有者收益的減少。
《華爾街日報》曾對92次并購進行過研究,在并購前后20天期間,累計的非正常收益率為20.1%。而在宣布并購前后各1天的最短期限內,股價上升13.93%。大多數實證研究結果是非常相似的。
下表是并購期間所支付的升水。對72次并購的研究表明,所付的現金升水是市場價格與宣布并購前20個交易日公司普通股的平均收購價之差除以后者。收購價格平均高于市場價格的41%,從最低的
2%到最高的120%。
市場評估的升水,是指并購最終成交的價格與宣布并購前20個交易日價格之差除以后者。89家并購企業的市場評估升水的平均值為39.9%,從最低1.7%到最高120%不等。
2.負面影響
但在20世紀90年代保險領域的幾大并購案例中,很多公司并購后無法實現預定目標,大部分都降低了股票市值。
例如,安聯集團于2001年4月收購了德累斯頓銀行。收購后的安聯集團成為總資產達1萬億歐元的全球第四大金融集團。但收購不但沒有帶來經濟利益,反而從2001年三季度起出現了由贏轉虧的逆轉,2002年虧損形勢繼續惡化且速度加快,僅2002年三季度的凈虧損額就達到25億歐元,其中9.72億歐元來自德累斯頓銀行。2002年,安聯股價下降了60%以上。并購德累斯頓銀行成為其嚴重虧損的重要誘因。
1998年10月,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合并。兩家公司原本希望合并能夠有助于實現“交叉銷售”,把集中性團體業務與分散性個人業務有機地融為一體。但是,由于這兩大金融巨頭在企業文化方面的差異,以及為了平衡人事安排而在同一崗位設置兩個并列負責人的做法,使得合并后的新公司從高層決策到業務開展頻頻遇到來自原先兩家公司的抵觸,結果造成管理混亂。2000年股價由48美元跌到20多美元,跌幅超過50%,不得不分拆旅行者的產險部門,隨后又解散了新興市場部門。
2002年12月18日,美國第七大保險公司大陸控股公司申請破產保護,涉及債務高達65億美元,成為繼世通和安然之后美國歷史上第三大破產案。
三、兩點啟示
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不斷改善和金融市場一體化的發展,保險業甚至整個金融業的重組勢在必然。在這一過程中,并購也必然成為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
(一)認清保險并購對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1.是實現規模經濟的需要
根據規模經濟原理,規模擴大,單位產品的平均成本將隨業務量的增加而遞減。因此,并購可以使公司更具實力承擔基礎投入;能夠充分利用無形資產邊際開發成本低、供給彈性無限大的特點,促進業務規模的擴張,優化配置各種資源,實現規模經濟,產生協同效應。
2.是化解經營風險的需要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中小保險公司由于資本有限,力量薄弱,抗風險能力差,一旦出現問題就有可能破產。我國對此類事情的處理一般采取兼并重組、政府求助和破產清算等措施。總體而言,兼并重組對社會的影響相對較小,可以減少國家財政和企業負擔,減少對保險體系的沖擊。同時,并購可以實現經營多元化、產品多樣化,從而有效分散風險。因此,并購是我國保險業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的需要。
3.是綜合經營的需要
混業經營已是世界性潮流,是一種發展趨勢,我國保險業最終必然走向綜合經營,而并購是我國保險業走向綜合經營的必由之路。混業經營已成發展趨勢。例如,光大集團控制境內外銀行、證券、信托、實業等上市、非上市公司30多家;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基本實現保險、信托和證券混業經營。
4.是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的需要
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保險業的發展無論是深度、密度還是其國際競爭力,均有待大幅度提高。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還有很大劣勢。2000年,世界平均保險深度是7.84%,我國1.8%,全球排名第61位。世界平均密度385.4美元,我國15.2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2000年,保費占居民儲蓄的比重,我國是2.48%,全球平均水平是7.35%,發達國家15.51%。
從資產總額看,2000年底,我國保險公司總資產3,373.9億元人民幣,而世界前25大保險公司中資產最少的也在100億美元以上。從資產負債率來看,人保和人壽兩家公司分為0.47%和1.78%,而世界前20大保險公司中資產利潤率最低的也達到4%。從資金運用來看,2000年底,全國保險公司投資額為1,191億元人民幣,占保險總資產的比例為35%,而發達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率普遍在85%以上。此外,在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經營管理、風險控制、人才資源開發與使用等方面,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競爭能力都很強,在此種情況,我國保險業可以通過并購,增加其在國內保險市場的競爭力,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挑戰。
(二)加快我國保險業并購步伐
1.制定并購發展戰略
制定科學合理的保險并購規劃,如并購戰略、實施步驟、戰略舉措、戰略內容等。(1)制定并購戰略目標,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保險(金融)集團。(2)制定實施步驟。第一階段:以業內并購為主。在保險公司內部,撤并重組扭虧無望的分支機構,以降低成本,實現集約化經營。鼓勵國有與股份制保險公司以及股份制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并購,從而壯大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和優勢互補。第二階段:以混合并購為主。并購銀行、證券、信托等,組建若干家全能化、實力雄厚的金融保險集團。第三階段:以跨國并購為主。通過并購外國保險公司、銀行及證券公司,進入國際保險市場,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爭得應有地位。(3)確定戰略舉措。支持大型國有商業保險公司向多元化、綜合化、全能化、國際化方面發展;鼓勵股份制保險機構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增資擴股等方式獲取與其經營能力相匹配的資本規模,盡快組建具有國際影響的跨國保險(金融)集團,全面參與國際保險業的并購。(4)制定戰略內容。通過20年左右時間,我國保險業要基本實現現代化,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保險(金融)集團,形成一些中資或中資控股的綜合性、多元化大型保險集團,使其成為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化競爭的中堅力量。
2.建立健全保險并購法律與市場體系
修改現行法規中有關并購的限制條款,健全反壟斷法、破產清算法等法規,營造適宜的市場環境,增加保險市場參與主體,使壟斷市場向較充分競爭市場方向發展。推行條款費率市場化改革,松動重要險種費率條款的統一性管制。發展與完善我國資本市場。資本市場發達,企業并購重組才能活躍,企業規模才能迅速擴張。因此要規范我國證券市場,在市場運作體系、資本流通渠道等方面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形成統一、規范、活躍的資本市場,推動保險公司上市。發展投資銀行與其他具有并購功能的中介機構,培養高素質并購人才,使并購能以股權的方式進行,保證重組的順暢與效率。
3.規范公司治理結構
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與較強的抗風險能力是保險并購的先決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并購動力不足,管理水平也不能適應并購后規模擴大的需要。為此,必須實施創新戰略。(1)實現產權結構多元化。解決國有獨資保險企業政企不分、權責不明等體制性問題。吸收外資和社會資本參股,建立產權的市場化流動機制,收益的社會化分配機制,經營管理的外部化監督機制。(2)實現治理結構規范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成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相關專門委員會,引進獨立董事,完善公司財務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的對外披露制度,建立符合資本市場要求的責權利明確,經營管理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結構。(3)實現組織架構科學化。界定配置經營管理職能,理順內部治理關系,保證法人治理結構協調順暢運轉。
4.制定和調整相關法規政策
(1)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政策。允許保險公司通過并購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保險(金融)集團,進行混業經營。打破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現狀,推動非壽險、壽險、再保險兼營,推動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兼業經營;突破保險公司兼營基金、信托、銀行等相關金融業務的制度障礙。
(2)調整稅收政策。影響保險業發展的因素很多,而現行保險企業的財稅政策,稅率高、稅基寬、且重復征稅,是制約我國保險業快速與充分發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稅基寬。我國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同時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等。二是稅負高。內資保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高于韓國(27%)、泰國(30%)、俄羅斯(24%)等國家;營業稅稅率高于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適用的3%。從國外情況看,保險業務一般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多數國家對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如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等。三是不平等。對中資、外資保險機構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公平競爭。
5.鼓勵投資銀行介入
保險并購在信息搜集、資產評估、融資、企業重組上市、法律確認等方面專業性強,必須依靠中介服務組織才能高效進行。投資銀行作為資本提供者和資本使用者之間的橋梁,在保險業并購和重組方面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投資銀行可以為保險并購提供資本運營服務,規劃并購戰略方案,策劃具體運作方式,提供融資安排,開展資本經營,維護并購和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加快保險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
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結果,是社會公眾衡量保險公司綜合品質的一個重要標尺,決定了其市場地位和社會信譽,決定了其在市場中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縱觀全球,凡發達保險市場,均伴有發達的保險信用評級制度和相應評級機構。目前,我國保險信用評級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在四方面下功夫。一是培育信用評級市場。對進入并購市場的保險主體進行等級評定,引導其投融資和并購重組活動;二是建立與國際會計標準相一致的保險業財務報告制度。使不同性質保險公司執行相同的會計制度、采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財務報告口徑。三是建立健全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公眾可以依此對保險公司作出基本評價,維護市場透明和消費者權利。四是立足國際標準,發展金融保險評級事業。保險信用評級,是經濟全球化和保險業風險控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提高保險服務水準的客觀需要。
參考文獻
[1]韓峰,2002:《入世后的企業并購》,中國社會出版社。
[2]洪錫熙、沈藝峰,2001:《公司收購與目標公司股東收益的實證分析》,《金融研究》第3期。
[3]胡智,2000:《金融業并購重組理論評析》,《國際金融研究》第6期。
[4]李富有,2000:《美國金融業并購的特征與發展趨勢》,《國際金融研究》第10期。
[5]劉鋼,2003:《看風浪中的安聯巨輪》,《經濟參考報》5月6日。
[6]夏斌,2002:《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
[7]楊瑞龍,周業安,2000:《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及其應用》,經濟科學出版社。
[8]巴力,2002:《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重組對我國的啟示》,《經濟經緯》。
[9]蔣永輝,2002:《保險并購:21世紀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戰略選擇》,《保險研究》。
[10]李富有,2001:《中外金融業并購重組論》,中國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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