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1 14: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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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勢力和鄉村民主
【內容提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村民主政治不斷發展,體制建構不斷完善。但是在一些地區宗族勢力的活動極大地影響了民主政治的成效。本文從歷史、經濟和文化的角度簡要分析了現階段宗族勢力在一些鄉村仍然存在的原因,指出了宗族勢力的存在對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不利影響,并提出了消除鄉村宗族勢力、加強鄉村民主政治的路徑:在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關鍵詞】宗族勢力/民主政治/制約
民主政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重要目標。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村采取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適合農村的選舉和自治制度。但是在我國農村民主政治的建設過程中,許多與民主政治要求相悖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制不完善、體制不健全等。而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是在一些鄉村社會中宗族勢力的活動。宗族勢力已成為我國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一、現階段我國鄉村中宗族勢力仍然存在的原因
中國宗族現象的歷史源遠流長。宗族勢力在現階段的中國鄉村社會中仍然存在具有歷史、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根源。
第一,從歷史上看,宗族現象在中國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它是特定條件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產物。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在專制王權控制力量難以企及的廣大鄉村,普遍存在著適應小生產方式的以宗族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調節的分散性單元。而歷代封建統治者也對種族地域化的宗族解決其內部成員間矛盾的方式予以認同,不鼓勵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務的處理,于是宗族勢力在漫長的歷史中得以充分發展,形成了按血緣輩分劃分等級,由族長、家長利用強制遵守的族規、家規對宗族內成員進行控制的較為有效的方式。由于宗族本身固有的封閉性和狹隘性不利于農村政治建設的民主化、法制化,所以新中國成立后,宗族勢力與活動受到抑制。但由于種種原因,宗族力量始終未能徹底根除,并且在變化了的社會現實中通過適應和自我更新繼續延續著它在中國鄉村地區的存在。
村落宗族文化保護與傳承
原來村莊體系并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村落。古村落是一種文化遺產的活的載體,承載了我國數千年的農耕文明和民俗文化。宗族文化是古村落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古村落保護的積極力量,應該得到保護和傳承。
一、宗族和宗族文化概念辨析
宗族是指生活在同一空間,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共同的祖先為認同基礎的民間社會組織形態。《中國禮儀大辭典》引用班固《白虎通》的說法:“宗者,尊也,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上湊高族,下至玄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宗族是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結構。中國傳統古村落是一種聚族而居的宗族村落。這種以宗族為基礎的村落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秩序的基本方面。鶴舍村就是一個典型的聚族而居的宗族村落。宗族文化是同宗、同族在村落發展過程中創造出來的一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它傳承于族人之間,記載于字里行間,或滲透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文化遺產的屬性,宗族文化遺產分為物質宗族文化遺產和非物質宗族文化遺產。物質宗族文化遺產主要包括祠堂、族譜、民居建筑等,非物質宗族文化遺產包括祖先崇拜、宗族感情、耕讀文化、祖訓家規等。本研究以鶴舍村為例,分析古村落宗族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現狀。
二、鶴舍村的物質宗族文化遺產
(一)祠堂。宗族的基本結構由祠堂、族長、房族、廟宇等組成。在宗族村落中,祠堂是尊宗敬祖最有力的物化表現,也是宗族文化得以傳承的實質載體。鶴舍村的祠堂建于明代天順七年,后雖有修繕,但整體構架未變,距今已有550年歷史,是供奉袁氏始祖袁宗美及其他列祖列宗的地方。鶴舍村祠堂屬三進格式,分上堂、中堂、下堂,架構雄偉,氣勢恢宏。祖祠的門梁上掛有“汝南世家”牌匾,那是中國百家姓氏中袁氏發源地的標志。鶴舍村的居民全部姓袁,先祖袁安是東漢汝南汝陽人,字邵公,明帝時任楚郡太守、河南尹,以嚴明著稱。其子孫世代任大官僚,“汝南袁氏”成為東漢有名的世家大族,此為“汝南世家”之由來。祖祠大門兩壁有“臥雪家風”墨跡。祖傳安公在朝時,欽巡洛陽,突遇大雪,他為公不擾私,為官不擾民,不入城門而僵臥于大雪之中。漢明帝敕此舉為孝廉。袁氏后裔聽從祖訓,發奮讀書,求取功名,鶴舍村成為遠近聞名的文明古村。祠堂“三進”的最后一廳即上廳,正中間用于安放先祖的神位牌。最上面祭拜的是天、地、君、親、師,接下來依次從遠祖到近祖供設著先祖的牌位,牌位兩邊的白色上堂上寫著亡故村民的名字。一切與宗族有關的事務都可以在祠堂舉行或商議,大到祭祀、修譜、興學、濟貧等,小到贍養老人、解決糾紛等,體現了宗族的權威。時至今日,祠堂還是舉辦婚喪嫁娶、年節演戲等重要活動和村民議事、招待賓客等的場所,具有獎懲和教化族人的功能。(二)族譜。族譜,又稱家譜、宗譜、家乘、家碟等,是我國家族民俗發展中一種記錄家族世系及重要成員事跡的譜表和文書。每一個宗族都有自己的族譜,族譜是宗族得以維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族譜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族規家則。族規是宗族村落的管理規章,是協調宗族內成員關系的依據;家則是家族對子孫立身處世、持家治業的教誨,一般在初次修族譜時會被寫進族譜。鶴舍古村袁氏家則主要在孝悌、讀書、祭祖、家風、子嗣等方面進行詳細闡述。1.務孝悌往古來今,惟孝悌兩端乃立業傳家之本,斯二者根底至性也。……人生自不與草木同腐,若不孝不悌勢將犯上作亂,釀禍天倫,無所不至矣。安望興家旺族,凡我族人亟宜警省。2.教讀書子侄氣質清明者十之七八,昏濁者十之二三。雖稟賦不同而父兄師友以嚴督課之道大約過半耳。所以古人勸世語有曰:欲高門弟須為善,要好兒孫必讀書。世上幾百年舊家無非積德,天下第一件好事還是讀書。3.尚勤儉家道之盛衰視乎勤惰,更因乎奢儉。農要胼胝三時,學須諷確五夜。飲食不妨菲薄,衣服不妨樸素。克勤克儉自在皆得樂,家道自爾日崇也。不然,非保世長久之道。4.重祖冢祖宗墳墓子孫體魄所系相關,最切識認不可有誤,祭告不可有缺也。……倡率各祖冢遇清明時祭奠立碑指示,令卑幼者認某山為某祖、某穴為某墳,常加巡視培砌,嚴防侵伐毀壞。祖塋在目而孝思于不匱矣。5.惜譜牒譜牒既成,各房迎接須裝藏嚴密,珍重愛護,毋致蟲鼠蠹耗風雨油膩污損、毋為異姓竊視召人釁端、毋為典當起人迷亂、毋肆筆墨裁名書案致使誤錯。定專人收藏管護之。這些袁氏家則一直流傳至今,袁氏子孫在族內大小事上一直遵從務孝悌、教讀書、重祖冢、尚勤儉、端嫁娶等祖訓,傳承良好家風,形成良好的價值觀和道德品性。宗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族規家則實現,族規家則一旦制定,宗族內的每位成員都必須認同和遵守,并主動向本宗族組織靠攏,這無疑增強了宗族村落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三)古巷總門和麻石巷道。王滬寧先生認為,封閉性是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質”之一,宗族村落特有的防御措施體現了這種封閉性特點。在古代社會,聚族而居的宗族村落為了保護村民的安全和利益,都會修筑村門、村墻和巷道。鶴舍村的墻已毀,現尚存15條麻石巷道和3處古巷總門。麻石古巷建于清代初期至中期,一律用本地麻石(花崗石)開成厚約10厘米、寬約30厘米、長約1米的片石鋪設巷道,巷道在村內縱橫交錯,迂回曲折,通到每戶村民家門口。巷道對居住其中的村民具有庇護意義,村民可以憑借線索找到從村外到自家的最便捷路徑,而巷道由于立面和路徑的相似性,對外來人具有排斥作用。巷道同時也滿足了人們日常生活和宗族生活的需要。尚存的3處古巷總門建于清代,村莊原始風貌是圍墻環村,外人進入村門后,必須通過巷道總門才能進入每戶,這有效保護了族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三、鶴舍村的非物質宗族文化遺產
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變遷
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宗族傳統厚重之特征分外明顯。通過徐揚杰、王思治、李文治諸學者的研究,人們已越來越認同這一結論,即:“到明清時期發展到頂峰的近代封建家族制度,不是古代宗族制度的直接延續,而是宋以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新的家族制度,它以祠堂、家譜、族田和族長族權為形態結構方面的主要特點。”(徐揚杰,1999:14)由此,對傳統中國的鄉村治理乃是包含宗族因素在內的“鄉紳自治”說,盡管少數學者表示過相左的意見,但多數人均予以認可。那么,在中國歷史上,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特征是穩定不變、還是曾經歷不同的歷史演變?如果曾有演變,那又是如何變化的呢?其變遷蘊涵著怎樣的規則和意義?顯然,分析和理解這些問題,對于討論宗族在當今中國鄉村治理中的現實處境與意義有著重要的價值。
對于宗族在傳統中國鄉村治理中的功能變遷,學界的研究已較為深入。如項繼權(2002)在一項歷史考察中認為:在不同的時期,家族與國家的關系及家族的治理方式不盡相同。春秋戰國前,家族治理表現為家國不分、周王的一族治理;東漢至南北朝時代則表現為少數豪門大族對社會的控制,而宋代以后則是大眾化的家族對社會的組織與管理。時至20世紀30年代中期,官府依然依托家族來行使權力,主導著鄉村基層社會的治理,盡管同時又力求以地域性行政組織取代家族組織,以削弱其權力和地位。新中國成立以后,直到20世紀80年代,家族宗族受到嚴厲的限制,已喪失了組織和行為上的合法性,已不再成為鄉村社會治理中的組織形式。在對贛皖10個村的田野調查中,筆者也曾發現:在20世紀百年間,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前半葉居主導地位,作用很大;第二階段即1949年至1979年間,宗族作用潛存著,沒有合法、正式的地位;第三階段為1980年以來的20年間,宗族的作用凸顯,但不如20世紀上半葉那么強大。(肖唐鏢等,2001:12-13)但無一例外的是,這些歸納均是對宗族功能的表層性揭示,概括性、尤其是學理性嚴重不足,難以顯示各自的內在特性。
本文認為,自明清時期至今,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特征,經歷了從正式治理者到非正式影響者、再到非正式治理者的轉變。角色轉變的時點,分別在1949年新中國建立和20世紀70年代末。限于篇幅,本文擬借助史家所使用的史料、以及筆者所組織完成的贛皖10個田野調查資料(肖唐鏢等,2001),集中考察前兩種角色的變遷狀況,即自明清至1970年代宗族的治理角色變遷。文章將從歷史考察著手,按時序分別考察宗族在明清時期、晚清至民國時期(即20世紀上半期)、解放以來至“”結束(1949-1978)三個時期的角色特征,最后,再對“正式治理者“與“非正式影響者”兩種角色進行初步的比較分析。
一、宗族治理的全盛時期:明清時期
在明清及其前,國家權力的正式設置止于縣一級,在鄉和村則實行地方性自治。那么,這種自治是如何實現的?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那實際上是由鄉紳與宗族來共同治理鄉村(吳晗、費孝通,1988;鄭振滿,1992;趙秀玲,1998:175-204;弗里德曼,2000)。正如有學者指出:“宋元明清宗族制度的總體特征是通過祭祖及建祠堂、選族長、修族譜、設族田、建族學使之組織化,其歷史發展的趨勢是體現其民間社會的普及和自治化。新的宗族制度與國家政權分離,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構成該時期引人注目的歷史內容。”(常建華,1998:38)
在明初,朝廷采取打擊強宗大族的政策,但自明中葉以后,士大夫開始了宗族組織化的建設。嘉靖八年,明政權正式建立鄉約制度,弘治年間在全國實行保甲法,但據研究,這兩項制度均發生了同宗族制度相結合的情形,“鄉約、保甲實施過程中,增強了宗族組織的自治化和政治化”。另一方面,戶籍制度的世襲化與賦役制度的定額化,也促成了宗族組織的政治化和地域化。從嘉靖開始到萬歷時期,宗族請政府批準族規家訓的活動形成了高潮,以支持其對宗族子民的控制權和教化權。(常建華,1998:43-46)隨之而來的是宗族司法權的強化和族長權威的形成,宗族加強了對鄉村社會的控制。
鄉村宗族文化復蘇對策研究論文
[摘要]近來,廣大農村出現了宗族文化復蘇的現象。筆者深入農村進行調查時,發現了宗族文化復蘇的深層原因在于村民對祖宗神靈的信仰依賴,并發現了其運行的內部機制——民主選舉、陽光操作和信仰支撐的構架。
[關鍵詞]宗族文化信仰路徑依賴
宗族、宗族文化研究向來是學術界研究中國社會的一個切入點。農村改革使農村的面貌大為改觀,農民的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許多農民對祖宗神靈(化身為菩薩)的信仰沒有發生根本改變,筆者對江西F村宗族文化活動的調查,或許能透視宗族文化興起的內在根源。
一、宗族文化及其復蘇
1.宗族文化概念
宗族文化在很多專著或文章中有所論述,比較代表的有錢杭、謝維揚和周大鳴。張善斌認為,宗族文化有其特定的內涵,一般是指以家族的存在和活動為基礎,以家族的認同和強化為特征,注重家族延續與和諧并強調個人服從整體的文化系統。宗族文化通常包括家族的結構、功能、行為、倫理、觀念、心理精神和禮俗等層面(張善斌,2002)。筆者認為,宗族文化是在特定的經濟社會環境中生長出來的,經過長期社會化過程相對穩定地積淀在族人心理層面的宗族觀念、外顯或內隱的行為模式和價值傳統。
當代宗族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當代宗族現代性反現代性反思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對當代宗族現代性與和現代性理論境遇的深入剖析,指出當代宗族現代性與反現代性論爭的彰顯并使之陷入理論困境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傳統性與現代性的沖突,而是理論自身不夠成熟或存在某種缺陷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傳統宗族和當代宗族認識與把握上的失準,因而文章強調應對原有的研究方法加以檢討,進而對傳統宗族和當代宗族進行重新審視,以期給予當代宗族一個準確的定位。
自20世紀初,我國的宗族力量就開始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并陷入全面的解體之中,宗族力量與國家政權的關系也發生了裂變。這些沖擊部分是由于戰爭的劫難和農民的流動,更重要的是來自政治上封建君主制度的覆滅。新中國成立后,農村殘存的宗族組織又因其所謂的“封閉性”、“排他性”、“反現代性”而被定性為一種落后、封閉甚至反動的封建糟粕,并通過國家政權的力量在政治上、組織上給予毀滅性的打擊,并使人們對宗族的“封建糟粕性”形成了一種不容置疑的思維定勢。宗族組織由此而陷入銷聲匿跡之中。然而,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農村改革的興起,沉寂多年的宗族力量在中華大地上紛紛復興起來,尤其是在東南沿海及華南地區以建宗祠、修族譜、祭祖宗等宗族活動更為活躍。此現象給以前的定勢思維以強烈的沖擊,進而引起學者們對這一問題的重新認識與反思,研究著述斐然。綜觀這一時期的研究成果,學者們大都是以當代宗族的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為其探討的話語焦點,并出現了或者否定、或者肯定、或者折中的觀點。
一、當代宗族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理論境遇
關于當代宗族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論述,較早的觀點多持否定的態度。撮其要者,約有:農村宗族與宗族主義,都是建立在封建的、落后的宗族文化基礎上的,并與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形式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制度的反映,也是封建社會制度的一個要素,因而它與現代社會制度和現代文化是不能相容的,宗族主義是農村現代化的一大障礙。宗法組織在中國農村的復興,無論從哪個角度觀察,都是一次文化大倒退,必將導致劇烈的社會沖突。它的發展和壯大,意味著中國的現代化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宗族文化在本質上與農村現代化是相悖的,具體體現在:宗族文化的“宗法”與現代化的法治相悖;宗族文化的血緣性與現代化的血緣性相悖;宗族文化的封閉性與現代化的開放性相悖。所以,對于傳統宗族文化的態度,只能是改造,并用新文化去取而代之。簡言之,“否定論者”普遍認為,宗族因素無正面作用,當代宗族只不過是傳統宗族的殘余與繼續,因而視其為“封建勢力的抬頭”、“黑惡勢力的匯流”、“現代化的反動”等等,應對之進行限制,禁止。
在“否定論”幾乎成為通說之時,也有學者認為:宗族制度是一種能夠容納現代化持續變遷問題與要求的較有彈性的制度形態。宗族不僅適應于封閉的自然經濟社會,也適應于開放的商品經濟社會。農村社會的宗族組織會繼續存在下去并不斷發生變化。當代農村宗族組織已經打上了時代的烙印,產生了變異性的表現。由于漢人宗族那些源于血緣又超越血緣的內源性根據,就使得當代中國農村宗族的重建和轉型,所遵循的規則顯然就不能與一般的血緣團體的演變規律等而視之,其命運和前途也必定會有所不同,這就能夠證明,血緣因素在一定的條件下,經過完善的補充和限制,完全可以與現代的文明生活形成一種復雜的適應關系。概言之,宗族原本具有社會互助、發展公益、輔弼國家等無法否定的正面功能,而且宗族的社會韌性,使得它可以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的進行自我更新,因此,宗族可以現代化,應當對之采取寬容的態度。
宗族勢力與村民自治——當激情遭遇歷史
[內容提要]
村落里的宗族勢力是我國社會的一個基本特質,在很長的歷史時期,由于國家政權的扶植,家族現象成為我國社會傳統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世紀初期開始,我國基層農村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宗族勢力的影響有所減弱。然而自80年代開始,國家推行基層民主政治,導入具有現性的村民自治制度,宗族勢力伴隨著有一定規模的復蘇。那么,村民自治的既定法律制度與作為傳統文化的宗族勢力在我國農村權力運行中,會不會發生沖突?沖突是怎樣交鋒的?其深層次原因是什么?兩者應如何協調?為探究上述問題,本文根據溫州地區部分鄉村的實地調查,用法社會學的視角,從2個具體案例入手,敘述兩者沖突的形式和原因,并粗淺提出兩者協調的途徑是加強文化認同感,完善既定自治制度。作者進一步認為,具有現性特征的自治制度要在鄉村健康發展,必須扎根于農村實踐,在與鄉村文化互相磨合、斗爭中汲取本土因素,才能培養出具有泥土氣息的農村“市民社會”和“和諧社會”。
關鍵詞:宗族勢力村民自治沖突表現形式沖突的協調
[abstract]
Theclansmeninfluenceofthemileofvillageisabasiccharacteristicoftheourcountrysociety,periodintheverylonghistory,becausethenationalpoliticalpowerpropup,thehouseholdphenomenonbecomestheourcountrytheimportanceofthesocialtraditionalappearanceconstitutesthepart,thisinitialstageofcenturystart,ourcountrythegrass-rootsvillagetookplacetheimportantvariety,theinfluenceoftheclansmeninfluencehastodiedown.Howeverstartfrom80''''s,thenationpromotesthegrass-rootsdemocracy,theductinghasthevillagepeopleautonomysystemofthemodernreasonableness,theclansmeninfluenceaccompanieswiththerecoveryofhavethecertainscale.So,thedecidedlawsystemofthevillagepeopleautonomyandbetheclansmeninfluenceofthetraditioncultureinourcountrythevillagepowercirculate,cantakeplacetheconflict?Theconflictcrossswordshowof?Whatisitsdeepreason?Dobothmoderatewhatif?Inordertoinvestigatetheabove-mentionedproblem,thistextaccordingtoWENZHOUtheon-siteinspectionoftheregionpartcountry,theangleofviewofthemethodofusingsociology,commencesfrom2concretecasesexample,describingformandreasonsofyourconflict,andsuperficialputforwardthepaththatbothmoderateistostrengthentheculturalapprobationfeeling,perfectanddecidedautonomysystem.Theauthorfurtherthinks,theautonomysystemthathavethemodernreasonablenesscharacteristicwantstodevelophealthilyinthecountry,mustberadicateinthevillagetopractice,drawingtotakethenativefactorinwiththecountrycultureeachotherwhetmatch,struggle,thencandevelophavethemudbreathingofthevillage"citizenrysociety"and"harmonious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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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勢力與村民自治——當激情遭遇歷史(續完)
(二)、沖突的原因透視
1、農村基層存在多元秩序,法律并非唯一的權威。
從上文的實證調查可以看出,一個不同于“正式制度”[15]所構想和構建的鄉村社會秩序是存在的,我們把這種秩序稱之為“民間的”,并不是因為相信這種秩序是在國家正式制度之外而且不受其影響而獨立存在的,而是因為這種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先于正式制度,并且多少是在其有效控制之外形成和發展的。就目前的情形來說,正式司法制度在鄉村社會的派出機構如基層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員,無論在人員配置、人員的素質、知識結構以及財政上均很難承擔繁重的任務,這種司法制度上“補給”的不足,反過來抑制了民間對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時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的依靠民間調解來解決民間糾紛,宗族勢力作為一種傳統力量,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成為解決糾紛的權威。問題是,和上文提到的“8.16”案例一樣,民間調解所依據的原則,更多的不是出自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而是鄉土社會日常生活的內在邏輯,是鄉民們所了解、熟習、認同、接受乃至于視為當然的知識。事實上,主要是通過宣傳和普及形式自上而下灌輸給鄉民的國家法律,遠未內化為鄉民自己的知識,而這些令鄉民感覺陌生的新知識,也未必都是指導他們生活和解決他們問題的有效指南。因為所謂民間糾紛,大體發生在家庭內部和鄰里之間,換言之,發生在沒有陌生人的社區共同體當中。這個共同體和我們目前提倡的“法律共同體”一樣,不但以信息的共享為其特征,而且其成員基本上擁有同一知識,受制于同一生活邏輯,在這種意義上,當事人和調解人之間的差別并不重要。對他們來說,國家的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種知識,而且,至少在許多場合,是一種異己的和難以理解的知識。
當然,這并不是說,鄉村社會本身就是完整、自給自足、無須國家法律介入,而是說,宗族在我國歷史上那么長時間的傳統,在人們心目中的認同感及其經過實踐推敲而形成的相關制度不可能人為就可以改變,加之以個體為本位的現代法律制度制定和執行者的失誤等因素,宗族在處理民間糾紛和分配民間利益上的權威并沒有根本性的消失,國家正式制度的權威還沒完全確立,法律的預期性、指導性等功能實踐中仍需要宗族的相關協調、組織等功能去彌補。就如梁治平教授所言“民間通行的規范與觀念,也不是迷信、落后一類說法能夠恰當地說明的。事實是,民間秩序的發生,有屬于他們自己的歷史、傳統和根據,早在我們討論的那套正式法律制度深入鄉村以前,它們就已經存在,并且有效地提供了一套使得鄉村社會生活得以正常進行的框架。可以肯定,這套知識是正式制度所不熟悉的,但是對于生活于其中的鄉民來說,它們卻是生活常識,是人們之間進行社會交往和解決他們所共同面臨的問題的重要手段[16]”。
2、既定制度設計中的缺失
(1)、立法上,相關基礎性的概念不明確,導致宗族和正式制度中概念的理解不一致。
宗族勢力:當前我國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制約因素
【內容提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村民主政治不斷發展,體制建構不斷完善。但是在一些地區宗族勢力的活動極大地影響了民主政治的成效。本文從歷史、經濟和文化的角度簡要分析了現階段宗族勢力在一些鄉村仍然存在的原因,指出了宗族勢力的存在對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不利影響,并提出了消除鄉村宗族勢力、加強鄉村民主政治的路徑:在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關鍵詞】宗族勢力/民主政治/制約
民主政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重要目標。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村采取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適合農村的選舉和自治制度。但是在我國農村民主政治的建設過程中,許多與民主政治要求相悖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制不完善、體制不健全等。而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是在一些鄉村社會中宗族勢力的活動。宗族勢力已成為我國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一、現階段我國鄉村中宗族勢力仍然存在的原因
中國宗族現象的歷史源遠流長。宗族勢力在現階段的中國鄉村社會中仍然存在具有歷史、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根源。
第一,從歷史上看,宗族現象在中國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它是特定條件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產物。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在專制王權控制力量難以企及的廣大鄉村,普遍存在著適應小生產方式的以宗族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調節的分散性單元。而歷代封建統治者也對種族地域化的宗族解決其內部成員間矛盾的方式予以認同,不鼓勵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務的處理,于是宗族勢力在漫長的歷史中得以充分發展,形成了按血緣輩分劃分等級,由族長、家長利用強制遵守的族規、家規對宗族內成員進行控制的較為有效的方式。由于宗族本身固有的封閉性和狹隘性不利于農村政治建設的民主化、法制化,所以新中國成立后,宗族勢力與活動受到抑制。但由于種種原因,宗族力量始終未能徹底根除,并且在變化了的社會現實中通過適應和自我更新繼續延續著它在中國鄉村地區的存在。
新農村建設中要處理好宗派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我國農村宗族勢力近年來重新抬頭,并演化出一種新的形式,即宗派矛盾與問題。宗派問題直接危害了農村基層政權的穩定,影響了黨在農村的地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正視農村宗派勢力的危害,遏制宗派勢力的活動,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好宗派問題,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一、宗派問題的表現
宗派問題是宗族與宗族之間的問題,也可能是同一宗族內部不同派別之間的矛盾和問題。中國農村宗族組織在沉寂了多年后再度興起,成為了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建設的一股破壞性力量,在少數地方演化成宗派矛盾和宗派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炫耀宗派勢力。宗族組織受封建宗派宗族觀念的影響,熱衷于勢力炫耀。一是修族譜。各個家族為了增加在基層話語權,彰顯家族的力量,不惜進行跨鄉,跨縣甚至跨省的大串聯。二是成立宗族組織。為了便于組織、管理及強化宗族力量,各族成立專職的宗族委員會,處理宗族之間爭端的相關事宜。根據湖南省岳陽市的調查,80年代末期,三分之一的農村建立了宗族組織。在該市臨湘縣273個行政村中,有230個村建立了宗族組織,比例為84%。三是耍族龍、搶墳山、鬧人命等。為了增加家族凝聚力,宗族勢力通過非法手段圈建各自的墳山,并定期進行祭祀活動,在當地的“龍燈會”(或獅燈會)上舞“龍”(耍族龍)以顯示本族的勢力。四是重復修建學校等基礎設施。同一個行政村的不同宗派之間為了炫耀勢力,在修建水、電、路等基礎設施方面攀比重建,競相炫耀,出現了“一村兩校”等浪費資源的現象。
2、宗派糾紛械斗。利益紛爭是形成宗族、宗派矛盾問題的根本原因,同時宗族、宗派之間的矛盾宗族、宗派之間的矛盾沖突構成了農村民事糾紛和各種暴力事件(如械斗)的一個重要起因,是不可輕視的社會問題。宗族間的沖突,可以“看作是有關價值、對稀有地位的要求、權力和資源的斗爭,在這種斗爭中,對立雙方的目的是要破壞以至傷害對方”(科塞,1956)。這種植根于個人基礎上的沖突也就轉變為宗族、宗派之間的沖突,進而引起更大的社會震蕩。不同宗族通過修譜認祖宗斥外姓,強化宗派族權觀念,使不同族姓之間、村民之間,宗族與農村基層組織之間對立起來,導致了宗族沖突與械斗事件的大量發生。據報道,浙江省天臺縣某村曾發生一宗超過5000人卷入的大規模流血械斗事件。在一些農村,某些家族出于維護自身小團體的利益,經常憑借其族大、人多的優勢,公然置政府、法律于不顧,抵制國家法律,政策,抗糧、抗稅、抗計劃生育;一些家族成員在狹隘、自私、保守、自大的心理支使下,為了本家族的利益,甚至有時是為了一小塊墳地、荒土而常常發生宗族、宗派械斗,嚴重影響了農村基層政權的穩固。
3、爭奪資源。各宗族、宗派之間對資源的爭奪是宗派問題的又一主要表現。一是爭奪山林田地權屬。以湘南某縣為例,2005年該縣調糾辦的統計數據顯示,爭奪山林田地權屬的糾紛占全部糾紛的49%。二是爭奪水電路等資源,包括田土灌溉用水、公路的使用等方面的利益,這一類糾紛約占25.5%左右。三是爭奪教育文化資源。宗派勢力在教育文化的爭奪主要體現在對村級小學的占有、使用權以及學校校址的規劃上。同一行政村的不同宗族為了爭奪學校的控制權,都想把學校建在自己的勢力范圍之內,結果雙方互不相讓,自籌資金建校,自請老師上課,出現了“一村兩校”現象。據統計,湘南某縣有11個行政村存在“一村兩校”的情況。此外當一些國家的資源,包括救濟、扶貧、信貸等等資源進入農村并在行政村的層面進行分配的時候,宗派之間爭奪資源分配的角逐也同樣在這個層面上展開。
農村合作博弈治理論文
「內容提要」在鄉村政權向服務型政權轉型的過程中,農村治理將更多地依賴于民間權威,即農戶之間的談判、協商與合作。農戶之間要達成長期合作,就必須保證農戶之間的博弈是重復博弈,這就要求村莊的結構是封閉式的,即農戶無法退出村莊,沒有更好的外部機會。農村的開放和農戶流動使得村莊不再是封閉的,部分農戶可以有更好的外部機會,農戶之間的合作更加困難。改革開放以來的宗族復興雖然表明農戶存在合作的意愿,但是這種合作不是長期的。另外,本文對產權安排與農村治理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文章認為,以農戶合作為基礎的農村治理依賴于明晰的產權。
「摘要題」鄉村治理
「關鍵詞」宗族/農村治理/合作博弈
一、引言
隨著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以及“草根民主”觀念的普及,農村村民自治和農村治理成為近年來的研究熱點之一,尤其贏得了很多社會學家的智慧。農村治理,就是農村公共權威管理農村社區,增進農村社區公共利益的過程。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徐秀麗等人(2004)所指出的,治理不同于統治,它不僅僅依賴于政府權威,還依賴于民間權威,或者二者的結合。因此,農村治理不是運用政府的政治權威,自上而下發號施令、制定和實施政策,而是通過上下左右的互動、合作協商、確立認同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
從近代直到現在,治理中國農村的公共權威結構主要由政府、政黨和民間三部分組成,其中,政府和政黨屬于官方的權威機構,他們在中國農村治理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新中國成立后,農村治理結構與以前相比還是有了很大變化,政府和政黨權威深入農村,國家對農村的控制明顯加強。民間治理權威,尤其是一直廣泛存在的“宗族治理”受到嚴厲打擊,在建國后的30年里銷聲匿跡。改革開放以后,這種情況才逐漸發生變化。20世紀80年代中國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治理改革,源于體制解體后農村社會廣泛出現的權力真空。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自治體制。1987年全國人大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農戶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88年開始實施,標志著農戶委員會的建設進入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根本法和具體組織法確立了農戶委員會作為農戶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農戶委員會組織法》的正式頒布,確定了農戶委員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農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要求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于建嶸(2002)認為,在文本制度上,村民自治是以確認和保護農戶個人權利為前提的農村治理制度。目前中國鄉鎮村治體制是國家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對農戶個人權利承認和保護的制度性承諾,是一種基于市場、民主和法制理念的新的行政管理結構和農村治理方式,標志著國家行政化與鄉村自治權的相對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