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報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2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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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自行申報論文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申報;問題;建議
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以來,由于存在一些政策瓶頸,加之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不足,以致在自行納稅申報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淺談了這些問題及進一步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建議。
《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了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需要自行納稅申報。但從兩年來自行納稅申報的情況來看,由于自行納稅申報存在一些政策瓶頸,加之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不足,準備更不足,以致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中存在一些問題。
1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存在問題
1.1自行申報的起點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彈性。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自行申報的起點定為年所得12萬元,實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實際上卻是不公平的,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兩個收入相等但處于不同地區的“重點納稅人”,由于所處環境、物價水平不同,所承擔的實際費用不同,其實際收入即實際所得不同,應承擔不同的稅收,相應的自行申報起點也應有所區別。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國外很少采用的純粹分類所得稅制,最大問題是極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來源不同而導致稅負不同。
自行納稅申報講話
同志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全國個人所得稅工作會議精神,學習《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研究部署下一階段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從明年開始實施,尤其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有利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度。同時,也為下一步推行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以及建立個人所得稅管理檔案打下良好基礎。如何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談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重要意義
20**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隨后,國務院通過了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及其它稅收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于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結合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條款,制訂了《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實施,對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擴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范圍的決定,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營造誠信納稅的氛圍;二是有利于確保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到位;三是有利于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四是有利于加快個人所得稅管理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模式過渡的進程。因此,全面貫徹《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是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期個人所得稅的一項重要工作,對解決多年來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難點和瓶頸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全區各級地稅部門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是我們非常好的機遇,必須緊緊抓住這個機遇,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以及強化稅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高度責任感,采取有效的措施,扎扎實實地按照總局的要求、工作部署來做好每一個環節、每一件工作。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地稅自行申報材料
在今年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中,文登市地稅局不等不靠、立足實際,重新從基礎工作、細節工作抓起,全面控管、多方深入,確保自行申報工作向更快節奏、更嚴要求、更深層次、更寬范圍推進。截止目前,已有177位納稅人進行了自行申報,繳納稅款318.6萬元。
一是先后召開局長辦公會和分局長會議,對人員普查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發動,按分局下達硬性指標,要求各分局必須高度重視,透徹細致地拿意見、定目標、找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務。在信息資料的采集上,要擴大視野、確定方向、突出重點,不僅要全盤掌握外籍人員資料,更要在有關高薪行業、職位以及個人獨資、合伙投資、建筑承包等高收入階層做文章、下功夫,確保把各轄區范圍內的達到自行申報標準的納稅人,全部納入監控。
二是對納入底冊的達到申報標準的人員,側重做好申報督導工作。要求各分局進一步明確每個征管責任區的責任人,確保每一個符合要求的納稅人,每一個轄區、行業、企業,都嚴格做到專人專責專管。只要達到標準,必須抓住不放,不準以任何理由遺漏。同時,強調要做好點對點的宣傳解釋及納稅服務工作,對控管對象不能拘限于簡單催繳,要對他們提出的疑問或要求,合情合理答復,真正讓納稅人詳細了解有關內容和具體規定,以此減少工作阻力,擴大工作效果。
三是結合*年入庫資料,落實好對申報情況的縱向比對工作。即在去年申報的基礎上,進行逐一對照,對今年已經申報的及時排除,尚未申報的重點督促,情況確實有變化的,要切實查找原因,以此明確重點,提高效率。同時,進一步結合日常采集的外籍人員信息、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人群集中的企業等,認真核實有關情況,對新掌握的達到標準人員,進行重點催報。確保申報工作有條不紊、層層推進,在去年的基礎上,爭取大的突破。
四是對各分局的申報工作,進行按周調度。規定每周三統一報送《已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情況明細表》,并由政策法規科結合各分局的目標、進度進行調度督導和按期通報。同時,根據市局統一掌握的人員名單,對各分局的申報情況進行一一核實,對申報不力或明顯遺漏的及時督促整改。對連續工作不到位的分局或責任區,嚴格落實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此外,強調要大力加強后續服務工作,要求各分局對受理申報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確保在第一時間解決,確保申報工作順利進行。
五是針對存在的涉稅疑點,積極開展納稅約談,進行有效清理。
個稅自行申報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就2006年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實施以來所產生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針對“分類稅制”與“綜合征稅”的矛盾、收入的核定、獎勵及懲罰措施及對納稅人的保密等一系列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參考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2006)162號)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這一規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創新,那是相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國家都實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從稅制的角度來說,自行申報往往是對應于“綜合征稅”而言的,所以我國在“分類計稅”標準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新。正因為如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這一改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鑒,我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從而找出一條最適合我國發展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道路。
個稅自行申報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就2006年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實施以來所產生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針對“分類稅制”與“綜合征稅”的矛盾、收入的核定、獎勵及懲罰措施及對納稅人的保密等一系列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參考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2006)162號)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這一規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創新,那是相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國家都實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從稅制的角度來說,自行申報往往是對應于“綜合征稅”而言的,所以我國在“分類計稅”標準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新。正因為如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這一改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鑒,我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從而找出一條最適合我國發展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道路。
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研究論文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類納稅人,需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信息。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納稅人按200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的申報期。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截止3月29日,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僅137.5萬人,實際申報人數僅占專家估計的應申報人數的1/5。個人所得稅申報結果不盡人意,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們現行稅收法律制
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個稅自行申報研討論文
內容摘要: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要舉措,保證這一政策的貫徹落實意義重大。但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個稅自行申報在很多地方遭遇尷尬,自行申報納稅面臨實施困難。本文以美國為例,從多個角度分析了導致個稅申報率低下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從理清申報渠道、提高申報興趣、加大處罰力度、加快個稅改革等方面提高個稅申報率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自行報稅,稅源監控,懲罰機制
2006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宣布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需自行申報納稅。一場以自行申報為起始的稅制改革正在中國悄然啟動。
自行申報納稅推行進展如何?1月5日《信息時報》以“個稅申報首日無人捧場”為標題的一則報道反映了個稅申報不容樂觀的現實。其實,廣州的情況并非個案,從各種渠道獲得的信息可知,新年伊始,個稅申報遭遇尷尬的情況在各地普遍存在。
為什么自行報稅面臨如此大實施困難?筆者選擇了各稅申報率極高(90%以上)的美國,通過國際比較,發現了導致我國個稅申報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一、自行申報納稅困難大、報稅渠道不暢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總結
20*年度個人所得稅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以下簡稱自行納稅申報)已于2008年3月31日落下帷幕。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申報期內,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2126786人,比去年增加498080人,增長30.58%;申報年所得總額7735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6.4萬元;已繳稅額1057億元,應補稅額21億元,人均繳稅額5.1萬元,申報已繳稅額占20*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3185億元的33.19%.從地區分布來看,全國各省市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均比去年有所增加,其中,申報人數超過5萬人的有10個省市,超過10萬人的有6個省市,超過20萬人的有4個省市。北京、上海、江蘇、廣東、浙江、深圳、山東、湖南、四川、福建、天津、寧波、青島、廈門等14省市申報人數占全國總申報人數的82.33%,其合計年所得額和已繳稅額分別占全國的82.11%和82.56%.2008年自行納稅申報人數比上年增加較多,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居民收入大幅提高,年所得12萬元以上人數也隨之增加。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年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凈增加1040萬人,部分行業企業效益提高,平均工資繼續快速增長,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4932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8.7%;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786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2.2%.從各地稅務機關日常征管掌握的情況來看,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人數也比上年有所增加。二是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逐漸增強。經過去年首次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推動,全社會更加關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增強了依法納稅意識。今年,廣大納稅人積極參與、主動咨詢,密切配合,按時申報。一些知識界、文藝界、體育界名人和稅務機關共同努力,向社會發出倡議,號召誠信納稅,依法自覺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三是得益于各地黨委、政府的重視關心和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去年以來,各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并支持自行納稅申報工作,許多地方黨政領導提出明確工作要求,統籌協調相關部門予以配合,并帶頭依法自行納稅申報。廣大扣繳單位積極配合、協助工作,主動提醒和幫助員工自覺依法申報。社會新聞媒體主動大力宣傳,提醒并引導納稅人履行自行納稅申報義務。四是各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通過首次自行納稅申報,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的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同時,各級稅務機關認真做好宣傳和服務,堅持“以微笑換成效,以工作換合作,以誠意換滿意,以主動換互動,以耐心換真心”的理念,通過各種方式輔導材料、公益廣告和申報提示;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政策宣講、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提供自行納稅申報咨詢和輔導;通過完善相關納稅服務制度,加強對納稅人信息的保密管理,提供各種申報方式等方便納稅人辦理申報。
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申報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背景分析;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所存在的問題分析;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幾點建議;總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矛盾問題、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收入的核定問題、個人要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的應該是各個項目的稅前收入、處罰與獎勵的問題、關于為納稅人保密的問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綜合所得稅制、幫助納稅人準確了解一年的收入、完善獎勵與處罰措施,增強納稅人意識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就2006年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實施以來所產生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針對“分類稅制”與“綜合征稅”的矛盾、收入的核定、獎勵及懲罰措施及對納稅人的保密等一系列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參考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2006)162號)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這一規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研究論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到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5,已超過了國際警戒線。收入差距過大會影響我國內需,阻礙經濟的發展,與我們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標相悖,嚴重侵蝕了廣大社會成員對整個社會規范和社會秩序的信任和遵從,動搖了實現共同富裕的信念。收入差距過大,也不利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合理調整收入分配,減少收入差距。在現代社會,個人所得稅是財政收入來源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稅種,更是政府干預收入分配活動、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由于制度原因和個人所得稅本身的缺陷,個人所得稅沒有發揮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迫切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出臺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以上的”情形,并規定了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逾期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是我國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納稅申報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嶄新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實體稅法有關稅收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書或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行使稅額確定權。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世界發達國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并不意味著要交更多的稅,也不是要自行納稅。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征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范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并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論文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于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實施情況分析根據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和預測,認為符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條件的高收入行業包括:電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氣、煙草、航空、鐵路、自來水、電力、郵政、有線電視、廣播等壟斷行業以及房地產、足球俱樂部、外企、高新技術產業等;高收入個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藝界人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高校教師以及壟斷行業的高級員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個人申報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自行申報的人數只有1628706人,申報年收入總額5150.41億元,已繳稅款790.84億元,補繳稅款19.05億元。而稅務部門估計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數為600~700萬,申報者只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