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6: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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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國行政執法權

一、行政執法權概念的分析

(一)執法

執法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獨立職能之一,來源于英國的enforce(orexecute)thelaw。詹寧斯認為,政治機構通常分為立法、執行(或行政)、司法三部分,所謂執行,即執行法律。區別于古代社會,君王可以一言興發、一言廢法,國家最高統治者就代表著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君主個人意志就是最高權力的統治,是執行行政事務的管理的依據。執法,顧名思義,就是掌管法律的機關和個人依靠法律的程序執行法律,傳布法律,實現法律。執法又分為廣義上的執法和狹義上的執法,廣義上的執法通常包括法的實施和適用,而狹義上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行為。

(二)行政執法

我們通常在使用執法這個概念時,也同時使用“行政執法”的概念。我國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概念,源于日本。行政帶有經營管理和執行的意思,它存在于國家和政府事務之間,也存在于私人的組織和行為之中,但此處所說的行政執法,專指前者。許崇德、皮純協教授從行政執法廣義論的角度闡釋,他們認為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憲法和全部的法律總體,包括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動。而楊惠基則是對行政執法作狹義的解釋,他認為行政執法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立法行為,也不包括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的行政司法行為。行政執法是與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對而言的。我們認為,不區分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這種廣義上的概念,比較籠統,容易造成執法和司法界限的混淆,畢竟兩者并非同一個概念。

(三)行政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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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執法權配置管理分析論文

1對我國現行反壟斷執法權力配置的辯證分析

縱觀各國反壟斷執法實踐,一個獨立而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法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條件與前提。反壟斷法本身不能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的競爭環境,而是得借助一個有效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如果沒有一個高效率的執法機構,如果反壟斷機構不能獨立地審理案件,不能獨立地選任自己的工作人員,就是有了反壟斷法,這個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然而我國目前設定的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則將無法保證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威性、獨立性和高效性的實現,進而直接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預期效果。這也是我國反壟斷執法存在的一個重要的、難以逾越的瓶頸。

比如,在獨立來源:公務員之家()性方面,其致命之處就是級別設置比較低,易受行政權力的制約或控制。三家具體執法機關是作為工商總局、商務部和發改委的下屬機構而存在。這樣的設置,級別低,在執法中極容易受到部領導和其他平行機構部門的干擾,很難做到獨立自主地立案、調查、處理。更重要的是,《反壟斷法》是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至市場經濟進程中為保證市場競爭有序進行而制定的,其與傳統反壟斷法不同之處在于其更具中國時代使命——須調整規制由計劃經濟遺留下的“行政壟斷”。但由于現三家執法機構都隸屬政府職能主管部門,其位低權弱、受制于人,缺乏與其執法權限相應的獨立性,且其他行政部門或利益集團容易控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具體執法工作。由此看來,獨立性,作為世界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顯著特點,在我國卻難以得到應有的價值體現和實踐落實。又如,在高效性方面,多家執法機構為了尋求各自部門利益不可避免地爭取得到、擴展自身的執法權或管轄權,從而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有利大家爭、無利相互推”的低效、無序之執法惡果。即便有反壟斷委員會出面進行組織、協調、指導,也因為其缺乏實質性權力而終將在具體執行上難除惡瘤,從而降低了執法力度、極大地減損了執法效率。

盡管現行的反壟斷執法模式確實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弊端,但這些弊端是源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正如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表示,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執法機構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在我國政府行政體制上,目前還無法實現。目前我國保持三個部門來源:公務員之家()共同執法,從行政執法體制來講,是一種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筆者認為該權力配置模式至少在以下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首先,多元執法保持了現行反壟斷執法體制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可以發揮長期以來各個執法機構執法相關領域的專業性特長,有利于反壟斷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迅速運用和實施。其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設立,既維持了分散執法的現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是一種務實和穩健的立法策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部門利益之間的平衡,對創造反壟斷執法的大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最后,這種模式的建立有利于緩和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對中國政治體制的巨大沖擊力。因為在中國現有政治、經濟、社會、和人力資源制度下,完全借鑒西方國家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設立即意味“這既有的行政權力結構要被徹底的打破,整個國家的政策框架要重新建立,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p>

可是,我們也要看到這種執法模式不應當成為一種長期的解決方案。除了美國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的需求所產生的“雙頭執法”體制之外,世界上將反壟斷法的三大制度分割開來由三個執法機構管轄的并不多見,這不能不說是中國的一大特色,而這種特色卻與當今世界反壟斷單一專門主管機構的發展趨勢不符。因此,從長遠來看,這種模式僅僅是反壟斷法”中國化”的一小“跬步”。我國現行模式只是為了反壟斷法的早日頒布和在權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設計的權宜之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的改革,反壟斷執法機構會應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權威并且高效的執法機構,這也是大勢所趨。

2順應政治經濟改革,適時重構執法權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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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權監督制約研究論文

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和法律規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員是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這就表明對行政管理權、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是稅務系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關鍵所在,尤其是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是當前工作重中之重的一件大事,只有管住、用好執法權,才能確保其正確行使。那么如何正確行使稅收執法權,如何去監督稅收執法權,是我們始終應該重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當前稅收執法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干部稅收執法監督內容的教育不到位,教育具有片面性。實施稅收執法監督并非一勞永逸,什么問題都可以解決,必須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其它措施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合力,取得好的效果。特別是必須把監督與教育結合起來。實踐證明,教育是一項很重要的預防措施,教育搞好了,思想政治素質提高了,稅務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了,很多問題就可以防患于未然。

2、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不到位,稅收執法內、外部監督不平衡。部分人員偏重于對稅務執法行為完成后的監督,以追究了稅務執法人員多少過錯為體現執法監督工作成績的主要衡量標準,而對于執法主體資格、執法權限、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等并不明確,對執法依據是否充分、準確,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工作規程是否詳細、具體等問題忽視,由此造成了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的不到位。另外,有時只采取內部考核評議等內部監督行為,沒有正確地開展社會監督和納稅人監督等外部形式,沒有納稅人的參與,不能準確地反映出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執法效果等情況,考核結果難以做到真實和全面。在稅收執法監督的過程中,同樣也存在人為干預。如在稅收處罰方面,來自政府部門的干預和方方面面的“說情風”應接不暇,由此令執法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3、稅收執法監督力度欠缺,懲罰機制有待改進。在稅收執法監督過程中,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做得較好,但深度和廣度不夠,同級執法監督力度也還遠遠不夠,特別是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而執法檢查作為執法監督日?;闹匾问?,也沒有真正做到日常化、隨時化,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落實是整個執法責任制取得成效理想與否的重要保證。但目前大多數的責任追究僅限于警告或扣發獎金,對執法過錯人員和其他執法人員的震動并不大,影響了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效果。

4、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水平低,依法監督意識差,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稅收執法工作專業性強,標準高,要求嚴,但部分稅務人員執法思想落后,執法隨意性大,廉潔自律意識不強,依法監督意識差,特別是在處理有自由裁量權的稅收執法事項中,容易出現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系稅”、“態度稅”等問題,從而大大削弱了稅收執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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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執法權監督調研報告

稅收行政執法權是指為了保證稅務機關進行日常稅務行政管理而由法律賦予其的必要的執法手段,包括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及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稅務管理的全過程,包括稅務日常管理、稅務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管理、行政復議管理、稅務違法處理等,都是直接依據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來調整稅務機關同納稅人之間的權力與義務關系的行為。稅務管理的過程,實質上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即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行政執法權的過程。只有實現依法行政,才能有效維護正常的征納秩序。

一、稅收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國家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稅務系統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嚴治隊,促進了稅收執法水平的逐步提高,稅收執法環境明顯好轉。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成績后面存在的問題。從近年來稅務系統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看,稅務系統的不正之風,或者說是不廉政行為主要集中在稅收行政執法權的行使上。作為經濟執法部門,基層稅務干部稅收執法權力較大,再加上社會上不良風氣千方百計地拉攏腐蝕,很容易產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甚至執法犯法、違法犯罪。稅收行政執法權之所以出問題,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執法的隨意性很大。有相當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現行體制和規定使得依法行政程序復雜、效率低、力度小,依法行政是自討苦吃,是自己給自己“上套”。他們往往片面強調執法的權力,認為要執法就得有權,只看到權力會給執法帶來“方便”,而沒有看到權力本身具有的義務和責任。面對法制化進程的加快,他們越來越有一種失落感而非壓力感,因而過多的是抱怨稅務部門的權力越來越小,執法缺乏剛性,“管”起納稅人來不得力。甚至有人認為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就征不上稅,不如連蒙帶嚇,這樣,不但自己能說了算,而且還省事、方便。因而出現了下列現象:

(一)、處罰案件定性不準。很多本應按偷稅案件來定性處理的,卻按未按期申報或少繳稅款來定性處理;本應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卻按偷稅案件來補稅罰款。其結果是規避法律的追究,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助長了納稅人偷逃稅心理。

(二)、執法不到位。如對納稅人欠稅、偷稅及其他違法行為處理時,不加收滯納金。有相當一部分執法人員,甚至一些領導認為:能把稅補繳就不錯了,再加收滯納金企業不愿意,征收難度大,計算起來還麻煩。另外,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不到位的情況,只是象征性地罰一點,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三)、重實體、輕程序現象依然嚴重。如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同時送達;送達回執上沒有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有的連送達回執都沒有;相關法律文書不全或不符法律規定,文書之間的時間順序顛倒,出現了執行在前告知在后,或未執行法定期間,或適用法律文書錯誤;有相當一部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缺乏有效證據,有的調查取證程序違法,出現了先定性后取證,或先處罰后下達處罰決定書的現象,還有的未下達處罰決定書,只開罰款收據,有的證據提取單上的取證人只有一人簽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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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稽查執法權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關于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決定》,規范全省國稅系統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強化監督制約,促進依法稽查、廉潔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稽查執法權監督制約工作堅持黨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監督的原則。其日常工作,在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第三條全省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執法權的監督制約,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第一節稽查選案的監督第四條除上級交辦、轉辦、舉報、協查等案件外,稽查選案應主要依托計算機選案,并輔以隨機抽查、人工歸集等選案方式。稅政、征管部門和征收局、管理局向稽查局提供稽查案源時,應附送案源線索資料或相關證據材料。第五條稽查選案(綜合)部門應定期對收集的案源信息歸類、匯總,進行整理登記,確定稽查對象,并編制本期或下期稽查工作計劃,經國稅機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長批準后組織實施。對上級交辦、群眾舉報、重大協查案件等專案(項)稽查,應及時報稽查局局長批準,下達稽查任務。第六條稽查任務下達后,稽查選案(綜合)部門應登記《稅務稽查實施臺帳》,對稽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考核。第二節稽查實施的監督第七條稅務稽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權限實施,稽查人員進行稅務稽查時,必須兩人以上,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按有關規定為被查對象保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或稽查人員少于兩人的,不得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第八條對應予立案查處的案件,稽查人員應按規定填制《立案審批表》,報稽查局局長批準后實施稽查。對未經立案實施稽查的,如稽查過程中發現已達立案標準的,應及時補填《立案審批表》。第九條稽查人員實施稽查時,應認真制作《稅務稽查底稿》,逐筆記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所涉及的帳戶、記帳憑證、金額等情況,《稅務稽查底稿》應由被查對象簽字或蓋章。《稅務稽查底稿》需附有關證據資料的復印件,并應按順序編寫頁碼。第十條稽查中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必須兩人以上參加,詢問前應向被詢問人發出或出示《詢問通知書》,并做好《詢問(調查)筆錄》。第十一條稽查時需調取納稅人帳簿、憑證等有關資料的,應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以上國稅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第十二條依法需凍結被查對象存款、查封、扣押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填制《凍結存款通知書》、《查封(扣押)證》。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應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查封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應向被查封人開付《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垩罕徊閷ο笊唐?、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應向被扣押人開付《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第十三條被查對象已在限期內繳納稅款,應當解除凍結存款和查封、扣押措施的,經縣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準,填制《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辦結解除凍結存款或查封、扣押手續。第十四條稽查人員不準參加被查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準接受被查對象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準通過檢查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取利益。第十五條稽查結束后,對需移交審理的案件,稽查人員應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及其他證據資料,移交審理部門審理。第三節案件審理的監督第十六條稽查局審理部門,應對稽查環節移交審理的案件,就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等內容進行審查。無特殊原因,案件應在十日內審結,對需延期審理的案件,應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對案情比較復雜的案件,審理部門應邀請其他內設科(股)負責人進行集體審理。案件審理時,應安排專人進行記錄。第十七條審理部門應根據審理結果,制作《審理報告》,報稽查局局長批準后,制作相應的稽查文書交執行部門執行。第十八條對已查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或存在其他問題影響定案的,由審理部門填寫《補充調查通知書》,連同案卷資料退回稽查實施部門,進行補證并限期返回。第十九條各級國稅部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終結后,由稽查局負責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件,并由稽查部門執行。凡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一律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的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件,交稽查部門執行。第二十條對偷稅、騙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發票違法案件,必須嚴格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一條需對被查對象稅務違法行為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審理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制作《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書》,報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由執行部門送達被查對象。第二十二條對達到移送標準的稅務違法案件,應制作《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報經本級國稅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稽查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不得以罰代刑。第四節案件執行的監督第二十三條稽查執行部門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及時按規定的稅務文書送達程序、方法和簽收手續,送達被送達人。第二十四條查補的稅款、罰款、滯納金解入稅務稽查專用帳戶。收到被查對象按規定繳納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后,應及時向被查對象開具稅收完稅證,并在規定期限內解入國庫,不得占壓稅款。第二十五條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罰款、滯納金,應及時向被查對象下達《催繳稅款通知書》。對逾期仍未繳納的,可按規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不得對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第二十六條執行結束,稽查執行部門應按要求制作《執行報告》,及時作結案處理。對稅政、征管部門和征收局、管理局提供的案源,應及時反饋稽查結果。第五節案件協查的監督第二十七條稽查局應按一崗多人,一人多崗的原則設置協查領導、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檢查等崗位,確定專人負責協查系統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市以上稽查局還須增設監控管理崗位。第二十八條協查崗位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以自己的密碼登錄協查系統,進行操作,嚴禁以他人密碼登錄操作。協查系統各類參數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九條從認證系統、稽核系統、征管系統轉入的協查案源信息中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銷雙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發票信息,委托方、受托方均不得修改。傳遞協查信息時,協查雙方均須由稽查局領導、經辦人、操作人審核簽字。第三十條縣(市)級稽查局委托協查案件價稅合計一千萬元以上的,必須報請市級稽查局組織協查;市級稽查局委托協查案件價稅合計五千萬元以上的,必須報請省稽查局組織協查;省稽查局委托協查案件價稅合計一億元以上的,必須報請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第三十一條受托方對有疑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三十日內回復調查結果;對方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六十日內回復稅務處理結果。第三章監督制約的方法第一節日常監督第三十二條各級稽查局應制定稽查選案業務流程,除上級交辦、群眾舉報和重大協查案件等專案(項)稽查有確定的稽查對象外,其他日?;閷ο蟊仨氁勒罩贫ǖ倪x案流程產生。稽查選案流程應納入計算機管理。第三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對所屬稽查局應定期開展稽查執法檢查,主要檢查:調查取證和審理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定性處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適當;稅務處理決定執行是否及時、得當;稅務文書使用是否規范。第三十四條各級稽查局應設立兼職監察員,負責對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協查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稽查局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五條各級稽查局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工作制度,加強對稽查各環節的監督制約。第三十六條各級稽查局應建立協查考核機制和定期通報制度,按月對受托協查按期回復率、上報協查報表和分析報告等情況進行通報。第三十七條各級稽查局應嚴格實行稽查人員回避制度,在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協查等環節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回避。第二節上級對下級監督第三十八條省局稽查局對各市局稽查局開展復查,每市每年不少于兩戶企業;各市、縣國稅局對所屬稽查局、各市稽查局對縣(市)稽查局也要按一定比例開展稽查復查。第三十九條各級國稅機關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對所屬稽查局查處的達到提請審理標準的案件和大案、要案、疑難案件實行集體審理制度。第四十條實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和分級管理辦法,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進行督查督辦和通報。第三節社會監督第四十一條各級稽查局實行稽查業務公開制度,公開事項包括:稽查職責、稽查程序、執法依據、立案標準、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稽查工作紀律和申述須知等。第四十二條各級稽查局應建立健全告知制度,對納稅人實施稽查或定案處理時,應告知納稅人稽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三條各級稽查局應通過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實行廉政監督卡、聘請廉政監督員等方式方法暢通信息反饋渠道,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第四章責任追究及罰則第四十四條稽查人員違反本辦法或不當行使稽查執法權,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執法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追究執法責任。第四十五條稽查各環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一)未按規定提供案源和進行選案的;(二)未按規定程序和期限調取、退還被查對象帳簿資料的;(三)達到立案標準,未按規定程序予以立案處理的;(四)未按規定登記《稅務稽查實施臺帳》的;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稽查工作崗位:(一)未經批準,擅自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的;(二)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檢查通知書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的;(三)未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的;(四)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未按規定告知的;(五)稅收違法問題定性與調查取證資料明顯不符的;(六)對偷稅、騙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發票違法案件,未按規定處罰的;(七)未嚴格按規定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的;(八)稽查人員在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和協查環節未按規定進行回避的;(九)違反規定程序和權限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對選定、群眾舉報、上級交辦、部門轉辦的案件隱匿、扣壓、拖延處理或調換的;(二)徇私舞弊,對查實應予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或少報,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達到移送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未按有關規定移送的。第四十八條違反協查規定,不發函、不回函或提供虛假回函的,或者擅自修改、刪除、泄露稽查局經協查系統傳遞的協查信息的,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泄露密碼,或擅自允許他人進入金稅工程協查系統進行操作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盜用他人密碼進行操作,或擅自改動金稅工程協查系統軟件、改寫數據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任人,除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第五章附則第五十一條各市國稅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稅局負責解釋。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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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反壟斷執法權配置范式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現有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的建立由于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體制現狀,是現有國情下的權宜之策。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的改革,這種模式會應時而變,而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會發展成為一個獨立、權威并且高效的執法機構,屆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將會承擔這一重要職責,這也是大勢所趨。

關鍵詞:壟斷法;執法權配置;反壟斷委員會

一、對我國現行反壟斷執法權力配置的辯證分析

縱觀各國反壟斷執法實踐,一個獨立而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法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條件與前提。反壟斷法本身不能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的競爭環境,而是得借助一個有效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如果沒有一個高效率的執法機構,如果反壟斷機構不能獨立地審理案件,不能獨立地選任自己的工作人員,就是有了反壟斷法,這個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然而我國目前設定的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則將無法保證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威性、獨立性和高效性的實現,進而直接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預期效果。這也是我國反壟斷執法存在的一個重要的、難以逾越的瓶頸。

比如,在獨立性方面,其致命之處就是級別設置比較低,易受行政權力的制約或控制。三家具體執法機關是作為工商總局、商務部和發改委的下屬機構而存在。這樣的設置,級別低,在執法中極容易受到部領導和其他平行機構部門的干擾,很難做到獨立自主地立案、調查、處理。更重要的是,《反壟斷法》是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至市場經濟進程中為保證市場競爭有序進行而制定的,其與傳統反壟斷法不同之處在于其更具中國時代使命——須調整規制由計劃經濟遺留下的“行政壟斷”。但由于現三家執法機構都隸屬政府職能主管部門,其位低權弱、受制于人,缺乏與其執法權限相應的獨立性,且其他行政部門或利益集團容易控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具體執法工作。由此看來,獨立性,作為世界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顯著特點,在我國卻難以得到應有的價值體現和實踐落實。又如,在高效性方面,多家執法機構為了尋求各自部門利益不可避免地爭取得到、擴展自身的執法權或管轄權,從而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有利大家爭、無利相互推”的低效、無序之執法惡果。即便有反壟斷委員會出面進行組織、協調、指導,也因為其缺乏實質性權力而終將在具體執行上難除惡瘤,從而降低了執法力度、極大地減損了執法效率。

盡管現行的反壟斷執法模式確實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弊端,但這些弊端是源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正如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表示,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執法機構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在我國政府行政體制上,目前還無法實現。目前我國保持三個部門共同執法,從行政執法體制來講,是一種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筆者認為該權力配置模式至少在以下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首先,多元執法保持了現行反壟斷執法體制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可以發揮長期以來各個執法機構執法相關領域的專業性特長,有利于反壟斷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迅速運用和實施。其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設立,既維持了分散執法的現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是一種務實和穩健的立法策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部門利益之間的平衡,對創造反壟斷執法的大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最后,這種模式的建立有利于緩和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對中國政治體制的巨大沖擊力。因為在中國現有政治、經濟、社會、和人力資源制度下,完全借鑒西方國家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設立即意味“這既有的行政權力結構要被徹底的打破,整個國家的政策框架要重新建立,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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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執法權力運行交流材料

一、抓好執法責任制規范,筑牢執法權力運行規范體系的基礎。首先,按照工商部門為主實施的執法依據、工商機關協同其他部門實施的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共同依據_個層次,梳理出××市工商機關執法依據共計___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執法主體、崗位職責、執法標準、執法流程、執法責任,使每名執法人員對執法“家底”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其次,按照新的“三定規定”,對職權進行重新配置,強化了市局機關的決策指揮和監督規范職權,強化了區局機關的組織協調職權,強化了基層工商所的屬地綜合監管職權,解決了市局與區局機關職權交叉重疊和工商所職能不清等問題。第三,規范權力監督,健立完善執法責任評議考核標準和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與年終考核相銜接的考核、評比和獎懲機制。

二、抓好“職權清單”運作規范,構建執法權力運行規范體系的根本。為解決規范執法權力的細節問題,該局按照“理權、確權、亮權、督權”四個步驟開展了“執法職權清單”運作規范工作。通過理權,從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監督、行政調解等_大類行政行為入手,摸清了共計____項具體執法職權的底數。通過確權,將這些具體職權分解到市局機關各業務處室、直屬機構、區局各業務科室和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__個執法機構和對應的___個執法崗位上,基本做到科學配置職權。通過亮權,即以“上網絡、上墻面、上手冊、上媒體”等渠道,以賬簿清單的形式,公開工商執法職能職責和職權范圍,使權力“暴曬在陽光之下”,廣泛接受監督。通過督權,落實執法職權評議考核_項標準和執法職權監督__項制度,實施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工商行政執法權力規范運行。

三、抓好執法裁量權規范,把握執法權力運行規范體系的關鍵。該局在原工作的基礎上,制發了《深化執法裁量權規范工作實施方案》。《方案》擴大了規范裁量權適用范圍。不僅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權,還將行政決策、行政監督和行政調解納入規范執法裁量權的范疇《方案》規定了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涉及的_大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標準和幅度。同時,在執法中嚴格落實裁量標準,裁量理由說明制度等。該局制發了《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創設性地制定了聽證論證、甄別、會審、報備等相關制度,提高了機關干部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主動性,確保了各種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目前根據法律法規的調整,該局已經梳理修改了__項相關制度規定,正在制定__項配套制度。

該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規范,執法職權清單運作規范,執法裁量權規范共同組成了工商執法權力運行規范體系。從體制、機制、制度上解決了“誰做什么”、“怎樣做”、“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做得怎么樣”、“做錯了怎么辦”等一系列問題。該局的做法受到了各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和社會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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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反壟斷執法權力配置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現有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的建立囿于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體制現狀,是現有國情下的權宜之策。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的改革,這種模式會應時而變,而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會發展成為一個獨立、權威并且高效的執法機構,屆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將會承擔這一重要職責,這也是大勢所趨。

關鍵詞:壟斷法;執法權配置;反壟斷委員會

一、對我國現行反壟斷執法權力配置的辯證分析

縱觀各國反壟斷執法實踐,一個獨立而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法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條件與前提。反壟斷法本身不能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的競爭環境,而是得借助一個有效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如果沒有一個高效率的執法機構,如果反壟斷機構不能獨立地審理案件,不能獨立地選任自己的工作人員,就是有了反壟斷法,這個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然而我國目前設定的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則將無法保證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威性、獨立性和高效性的實現,進而直接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預期效果。這也是我國反壟斷執法存在的一個重要的、難以逾越的瓶頸。

比如,在獨立性方面,其致命之處就是級別設置比較低,易受行政權力的制約或控制。三家具體執法機關是作為工商總局、商務部和發改委的下屬機構而存在。這樣的設置,級別低,在執法中極容易受到部領導和其他平行機構部門的干擾,很難做到獨立自主地立案、調查、處理。更重要的是,《反壟斷法》是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至市場經濟進程中為保證市場競爭有序進行而制定的,其與傳統反壟斷法不同之處在于其更具中國時代使命——須調整規制由計劃經濟遺留下的“行政壟斷”。但由于現三家執法機構都隸屬政府職能主管部門,其位低權弱、受制于人,缺乏與其執法權限相應的獨立性,且其他行政部門或利益集團容易控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具體執法工作。由此看來,獨立性,作為世界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顯著特點,在我國卻難以得到應有的價值體現和實踐落實。又如,在高效性方面,多家執法機構為了尋求各自部門利益不可避免地爭取得到、擴展自身的執法權或管轄權,從而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有利大家爭、無利相互推”的低效、無序之執法惡果。即便有反壟斷委員會出面進行組織、協調、指導,也因為其缺乏實質性權力而終將在具體執行上難除惡瘤,從而降低了執法力度、極大地減損了執法效率。

盡管現行的反壟斷執法模式確實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弊端,但這些弊端是源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正如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表示,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執法機構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在我國政府行政體制上,目前還無法實現。目前我國保持三個部門共同執法,從行政執法體制來講,是一種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筆者認為該權力配置模式至少在以下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首先,多元執法保持了現行反壟斷執法體制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可以發揮長期以來各個執法機構執法相關領域的專業性特長,有利于反壟斷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迅速運用和實施。其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設立,既維持了分散執法的現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是一種務實和穩健的立法策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部門利益之間的平衡,對創造反壟斷執法的大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最后,這種模式的建立有利于緩和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對中國政治體制的巨大沖擊力。因為在中國現有政治、經濟、社會、和人力資源制度下,完全借鑒西方國家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設立即意味“這既有的行政權力結構要被徹底的打破,整個國家的政策框架要重新建立,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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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執法權力公開制度

為了實現工商部門行政執法職責到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工作的意見》和《××縣工商局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商部門行政執法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是規范行政執法權力,嚴密執法程序,公開權力事項,提高行政效能,健全權力運行機制,加大考核監督和責任追究力度,使行政相對人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權,使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高效運行的重要舉措。

第二條開展行政執法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監督制約對象是機關執法業務股(統稱執法機構)和所有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開展行政執法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主要工作內容是清權確權、分崗定責、制作流程圖、規范自由裁量權、公開透明權力事項、健全運行考核體系和實施運行考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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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權向鄉鎮延伸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我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補齊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推動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向鄉鎮延伸。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發〔2016〕36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建設美麗鄉村,打造干凈整潔、規范有序城鎮環境為目標,扎實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重心下移,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從根本上扭轉城市管理在基層鄉鎮缺位現象,為加快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二、工作機制和執法主體

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城管執法為輔的原則,推行“鄉鎮吹哨,城管報到”共治共管機制,由市城市管理局抽調執法力量,配合鄉鎮政府著力構建上下聯動基層治理新格局,推進鄉鎮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執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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