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規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2: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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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我國刑訴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這就立法上確立了我國現行訴訟模式具有較強的職權主義特征。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時往往只注意到該證據所產生的結論是否真實可信,而對其來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卻很少關注,總體來說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從實體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發現和查明案件真實的事實和材料都必須得到承認和運用,否則就談不上實體公正,而程序法則要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和材料必須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從實質來說也就是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矛盾,正是通過制定一系列具體的訴訟證據規則來加以平衡的。
通過具體的證據規則,使控辯雙方能夠積極加入訴訟過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見承擔舉證責任,并由此限定證據審查的范圍。這樣既能減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證活動,提高辦案效率,又能減少法官對案件進行職權調查的因素,避免過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觀擅斷。同時,具體的證據規則也為控辯論雙方和法官的證明活動確定一個框架,有利于協調控辯雙方之間以及控辯雙方與法官之間圍繞證據展開信息交流。制訂嚴格、科學、明確的證據規則,對證據收集、舉證、質證、認證全過程作出具體規定,以嚴格的司法程序為保障,使法律真實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觀真實,才能真正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改變那種“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促進司法公正這一訴訟最高目標的實現。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確立的訴訟證據原則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有關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條文,主要有刑訴法證據專章的8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委《規定》)的3條,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11條,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在具體規定審判程序中涉及證據的一些條文。而且上述條文中還有相當部分不涉及審判環節或者僅作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國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訴訟都有了證據規則,刑事訴訟則沒有證據規則的具體規定,與執掌生殺予奪大權的刑庭沉重的審判職責極不相稱,使我國97年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疑罪從無”等原則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人權法治觀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領域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
盡管如此,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還是或原則性、或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一些刑事訴訟證據規則,雖然這些原則,有些在法學界獲得普遍認同,有些卻在應用于司法實踐的同時引起了法學界的激烈爭論,但都不影響一個既定事實,就是這些規則是目前我國有現行立法依據的,是司法實踐中在收集、審查、采信證據時必須遵循的原則,主要有: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二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三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五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六
六、其他
第八十條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條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四
四、質證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地方性證據規則研究論文
一、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
由于證據制度的特殊性,最近全國各地的司法機關在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逐步認識到刑事證據立法的重要性,紛紛制定了當地的刑事證據規則。從筆者收集的資料來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刑事審判證據和定案的若干意見(試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國家安全廳、湖北省司法廳制定了《關于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聯合出臺了《關于規范刑事證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等等,另外許多地方還開展了庭前刑事證據開示的試點。筆者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級市的司法機關或者政法機關制定的刑事證據規則,稱之為“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這或許是筆者的一個創造,以此區別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重點考查刑事證據制度的地方特色。盡管這些各地關于證據的規定還不能稱為“立法”,甚或也不能稱為“司法解釋”,[2]但是對于各地的司法實踐卻有著實際的約束力和指導意義,當地的司法人員和律師都必須遵循。
對于我國各地制定的刑事證據規則,可以匯總如下:
表一: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現狀
制定時間生效時間制定單位名稱
1999年8月27日1999年12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刑事訴訟證據方面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對受賄犯罪特殊證據規則的思考
受賄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一種職務犯罪,其“權錢交易”的本質,嚴重損害著國家肌體的健康,歷來是我國司法機關重點查處的犯罪之一。近年來,隨著對受賄犯罪案件查處力度的加大,現行證據規則與受賄犯罪案件查處之間的沖突突顯出來,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受賄犯罪的打擊。因此,要準確有效地懲治受賄犯罪,促進廉政建設,就必須從受賄犯罪證據的特點入手,研究探討與之相適應的特殊證據規則。筆者結合自己在辦案實踐中的體會,借鑒各國反賄賂犯罪的特殊證據規則,提出自己對受賄犯罪特殊證據規則的思考。
受賄犯罪的證據特點
我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從受賄罪的構成特征及司法實踐來看,其證據具有以下特點:
證據的“一對一”性。受賄犯罪主體是有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其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比較豐富,反偵查的意識和能力也比較強,在實施受賄行為過程中,為逃避法律制裁,一般都是在沒有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收受“他人”的賄賂物。
有罪證據的稀缺性。受賄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是國家的權能,沒有具體的被害人,所以相對于一般犯罪,缺少積極提供有罪證據的一方;同時,能夠出證的知情人“他人”往往還是行賄犯罪嫌疑人,不愿出證有罪證據,這些都決定了受賄犯罪案件中有罪證據稀缺的特點。
證據的單一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他們相互補充、相互引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和證明體系。而從辦案實踐來看,大多數受賄犯罪案件,定案證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以及行賄人的證實。作為物證的賄賂物,很難與受賄人的合法財產區別開,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受賄人的交代和行賄人的證實,具有以言詞證據為主,比較單一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