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2:42:0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證據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證據

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銜接論文

由于審計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查處經濟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據、認定目的、證據觀等方面的不同,審計證據與司法證據還存在著可比的一般屬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異,使審計移送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決率低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直接影響了審計戰果的擴大和審計職能的發揮。主要原因是審計機關收集的審計證據自身存在著不足。新施行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對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這對于強化審計證據、提高審計質量和移送處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就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的異同加以分析比較,以強化審計證據,促進與法律證據進一步的銜接,提高移送處理案件質量。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及質量要求

《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和新頒發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頒發(試行)》,兩者對于審計證據的規定基本一致,但后者由于新,結合實際情況,對于審計證據作了更為科學、實際的表述。如:審計人員可以(《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為“應當”,但審計實踐中一般只能取到復印件)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新增)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上述審計法規以及規章,基本規定了審計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和質量要求。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它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其他證據等6種。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審計證據的收集方式及質量要求

查看全文

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銜接分析

[摘要]法律條文既體現其所屬的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同時又有獨有的立法目的。從立法目的角度分析一個法條,才能在實踐中真正理解、正確實施、切實發揮法條的功效。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了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這個大的立法目的的框架下,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問題。但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銜接適用的主體、方式等具體問題,還需要立法以及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立法目的;證據;行政證據;刑事證據

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章規定的很多罪名都與行政違法行為關系密切,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違法程度、社會危害程度不同。也就是說,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一旦發現行為人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較嚴重,很可能就會轉入刑事訴訟程序,由司法機關依法偵查起訴與審判。這就帶來了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之所以行政證據難以在刑事訴訟中運用,與二證據之間存在的多種區別是分不開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的規定,既明確了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適用,即賦予了行政證據以刑事證據能力,也改變了以往“證據轉化”的傳統做法。[1]

一、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銜接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一)法理基礎。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許多犯罪行為,可以在行政法中找到與之對應的對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行政違法行為。[2]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都是有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行為,都是應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行為,可以說二者具有內在一致性。雖然說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二者的行為與侵害的法益表現出一些共同特征,這反映出對某行為追究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間的聯系。行政機關在社會治安管理與維護市場經濟中發現違法行為后,就會收集一些證據材料,對行政相對人采取行政處罰或者強制措施。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而且行政違法行為與某些犯罪行為具有內在一致性,責任追究上又有關聯性,合法的行政證據既然能夠證明行為的違法性,當然也能證明行為的犯罪性。這為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奠定了法理基礎。(二)現實必要。由于行政與刑事程序的銜接,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不可避免。21世紀初,我國頒布了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案件移送的規范性文件,如2001年《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規定》、2001年《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這些文件中對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銜接的規定不具體、不明確,加之它們的效力位階較低,在實踐中的應用也是有限的。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前,司法實踐中的習慣做法是將行政證據通過一定方式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但仍缺乏轉化的相關標準。行政機關的專業人員會運用專業知識在第一時間固定和收集行政違法行為的證據,這些證據對轉入刑事訴訟程序后司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追究刑事責任也非常重要。由于某些證據具有不可恢復性,事后不可能進行重新收集和扣押[3],行政機關在對證據采取一定措施予以保全和固定以后,如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予運用,再重新收集已不可能。所以說,實踐中的不同做法以及證據的某些特殊情況為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提供了現實必要。(三)重要價值。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銜接除了具有法理基礎和現實必要外,還有重要價值,即降低經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刑事證據比行政證據的要求要高很多,這種嚴格性會導致行政證據被拒于刑事訴訟大門之外。在將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以后,司法機關需要重新收集證據,這會導致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大量耗費。由于證據的基本屬性相同,而且法律對證據收集主體與程序的要求越來越嚴格,行政證據隨案移送到司法程序則既可以省略司法工作人員的相關工作程序,減少司法成本,又能提高訴訟效率。對不能再次取得的證據的使用,更體現了兩種證據銜接的重要價值所在。

二、從立法目的角度理解

查看全文

非法證據排除

1987年,英國瑞訴福林一案中,警察在訊問前告知被捕犯罪嫌疑人:與其男友有染的另一女子因涉嫌犯罪而被關在隔壁,該嫌疑人從那女人那兒得到了證實,遂感到被監禁在此處非常痛苦。為盡快離開,她向警方作了坦白。后來,她以自白的作出受“壓制”為由上訴,要求認定自白無效。最后此證據因“采用明顯引誘手段導致了不可信賴性”而予排除適用。這就是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的享有調查取證權的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采用違法的方法獲取的證據材料。其可分為兩類:一是非法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被害人陳述;二是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實物證據。這些非法證據能否作為定罪的根據,是刑事訴訟中最易發生價值沖突的問題,也是世界各國刑事訴訟中爭議頗多的問題。隨著訴訟文明的發展進步和人權保障意識的增強,各國對非法證據危害性的認識日趨深刻,并相繼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立法現狀

我國立法對非法取證行為持否定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相應的制裁在《刑法》第247條中體現: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1988年,我國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并在禁止以酷刑等手段取證方面作出了積極努力。

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已從正面意義強調了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正當性,反對并禁止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然而,這只是一種對未然的非法方法的警示和預防,對已然的非法證據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并未作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中也有類似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補充偵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中,也排除非法言詞證據,但不包括違法搜查、扣押獲得的物證、書證。上述規定均排除了非法言詞證據,但對非法物證能否采用及非法證據的衍生證據能否排除卻缺乏規定。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現狀

查看全文

保全證據公證書

保全證據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本公證員與公員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與鑒定勘驗)ХХХ(性別、工作單位、職位、職稱),對保全標的進行了ХХ、ХХ(鑒定、勘驗、拍照),制作了鑒定(勘驗)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張,見證人ХХ(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在場見證。

茲證明,與本證書相粘連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稱)為公證員、鑒定(勘驗)人現場鑒定(勘驗)所作,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見證人的簽名屬實;保存于ХХХХ(具體地點)的照片ХХ張為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現場鑒定(勘驗)所拍攝,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查看全文

公證證據研究論文

一、公證證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在我國,公證證據的概念至今未曾真正建立。不同的學者對公證證據做出了不同的論述,有的認為公證證據是指用以證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待證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有的則認為,公證證據是指能夠證明公證事項真實性的客觀材料,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特征。比較而言,第二種論述應更為貼切,因為其較為完整地反映了公證證據的本質屬性。筆者以為,依據以上表述并結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公證證據應具備以下法律特征:

1.公證證據的客觀性。即公證證據應該具有客觀存在的屬性,客觀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

2.公證證據的關聯性。即公證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公證事項具有一定的聯系。關聯性是公證證據的本質。

3.公證證據的合法性。即公證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還是公證機關主動核實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此外,合法性還包括公證證據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

4.公證證據主體的特定性。即只有經過公證機構的公證員收集、審查、采納的證據才是公證證據。

查看全文

保全證據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本公證員與公員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與鑒定勘驗)ХХХ(性別、工作單位、職位、職稱),對保全標的進行了ХХ、ХХ(鑒定、勘驗、拍照),制作了鑒定(勘驗)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張,見證人ХХ(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在場見證。

茲證明,與本證書相粘連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稱)為公證員、鑒定(勘驗)人現場鑒定(勘驗)所作,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見證人的簽名屬實;保存于ХХХХ(具體地點)的照片ХХ張為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現場鑒定(勘驗)所拍攝,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查看全文

證據法自身問題重構證據法學

摘要:在我國,由于法律傳統的影響,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傾向,因此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證據法是極其薄弱的。我國傳統證據法學長期沒有一個統一的基礎理論,導致了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當中造成許多無法解釋的困惑和操作上的自我矛盾,證據法學長期以來的這種困境已經引起了許多專家學者的強烈關注。本文從事實信息理論的角度出發,針對目前證據法自身存在的問題試圖重構證據法學。

關健詞:證據法學事實信息理論理論體系

一、證據法學的混亂及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在近幾十年的發展進程中,我國的證據法學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同時,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完善、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等原因,在發展的同時也留下了許多癥結。筆者將從總的理論上的混亂和具體研究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兩方面進行闡述,以達到了解證據法學研究現狀的目的。

(一)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混亂。

證據法原理,也就是證據法的理論基礎,在證據法學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來,我國證據法學界對這一問題提出了很多的新的理論觀點,在這一背景下,關于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也隨之產生了諸多爭議,綜合可知該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一是認識論和價值論之爭;二是“一元論”和“二元論”之爭;三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能否作為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之爭。

查看全文

保全證據公證書

保全證據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本公證員與公員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與鑒定勘驗)ХХХ(性別、工作單位、職位、職稱),對保全標的進行了ХХ、ХХ(鑒定、勘驗、拍照),制作了鑒定(勘驗)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張,見證人ХХ(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在場見證。

茲證明,與本證書相粘連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稱)為公證員、鑒定(勘驗)人現場鑒定(勘驗)所作,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見證人的簽名屬實;保存于ХХХХ(具體地點)的照片ХХ張為公證人員、鑒定(勘驗)人現場鑒定(勘驗)所拍攝,與現場實際情況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查看全文

論民事訴訟證據的采信

提要:如何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或有關法律事項,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首要問題,也是審判人員必須掌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論述的民事訴訟證據的采信,只是龐大的訴訟制度之冰山一角。證據問題是全部訴訟活動的核心問題,目前,我國的證據立法可以說相對滯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先后出臺了民事、行政訴訟證據規定,摒棄了以客觀真實作為證明標準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實-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邁出了歷史性的艱難的一步。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更符合訴訟活動的客觀規律。法官,不再為沒有再現已經成為過去的“客觀真相”而被橫加指責“裁判不公”,不堪重負。以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也使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行為的后果具有可預測性,更加理性地看待勝訴與敗訴,從而樹立司法的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從而確立了證據裁判主義。民事訴訟證據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載體,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僅限于擺在眼前的“呈堂”證據,再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取案件事實的相關信息,更不能因為證據不足而拒絕裁判。因此,民事訴訟證據的采信問題在整個審判活動中顯得尤為重要。對證據的采信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和分類

(一)概念

什么是民事訴訟證據?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證據,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亦有學者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指用以確認案件客觀事實的根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客觀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都是民事訴訟證據。

筆者認為,以上定義都是從世界可知論的角度出發的,都沒有離開“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的束縛,因而不能準確反映民事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世界是可以認識的,但這是說世界最終是可以被認識的,并不是說人的認識可以無所不能的,特別是訴訟活動,本身具有較強的時間性,法官不可能窮盡一切辦法無限期地調查取證,以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所以,以“客觀真實”作為證據的證明標準,與訴訟活動的客觀規律是不相符合的,實際上也不可能完全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即法律真實。所謂法律真實,是指訴訟中依據證據證明的事實即為真實的事實。這種法律上認定為真實的事實,它可能與案件的客觀事實相一致,也可能比較接近,也可能與客觀事實相反。

查看全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小議

在提倡依法治國的現代中國,盡管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然而非法取證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卻仍然大量存在,相關的案例報道屢見不鮮。隨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漸成為司法界關注的焦點。排除非法證據雖然可能造成客觀真實的失落,但卻為樹立權利保障觀念、正當程序觀念提供了一種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在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中確立這一原則。

一、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狀

隨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初步確立,司法實踐中非法取證問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轉,但在整體上并未有效地遏制住刑事非法取證行為。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狀可歸結為“三難”。

㈠對“非法證據”的界定難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以及《規則》、《解釋》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非法證據”是指公安、司法人員采取“刑訊逼供以及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然而,欲準確地界定具體司法實踐個案中某一特定的證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卻往往因不同的執法主體對此存有不同的意見,從而影響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統一適用。

㈡對“非法證據”的證明難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