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2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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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產品召回策略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構建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含義、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特征、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種事前彌補缺陷以減少損害的措施,該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我國已是當務之急。本文介紹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概念.對我國目前缺陷產品召回的立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述評,并進一步提出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z--~性和構想。

缺陷產品召回.對于中國消費者而言并不陌生,如2004年安徽阜陽奶粉事件、2005年亨氏爆出的“蘇丹紅”事件、雀巢奶粉案、問題醫療器械事件及“2006年筆記本召回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等。

如何保證產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我們必須把“說真話.講真情”的道德呼喚轉變為一種法律制度,從而能從制度上保障社會公益和個人權益的實現,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結合,其意義正在于此。更為重要的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屬于一種事前彌補措施,可以有效預防損害的發生。因此,建立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

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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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藥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藥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藥品召回,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下同)按照規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銷售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安全隱患,是指由于研發、生產等原因可能使藥品具有的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第五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藥品召回制度,收集藥品安全的相關信息,對可能具有安全隱患的藥品進行調查、評估,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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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召回法律制度思考

召回制度(Recall),就是對投放市場的產品,發現由于當時不可預見的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的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進行回收、改造或處理,以消除事故隱患。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我國第一個以規章形式進行召回的規定。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就召回制度設計談幾點淺近看法,供同仁們參考。

一、當前產品召回制度進展

近來“產品的召回”常常闖進媒體視野,從各大汽車巨頭,到柯達尼康的數碼相機,從波音的燃油泵,到富士通的個人電腦、索尼的電視機。“召回”暗示著巨大回收成本和企業形象危機,稍有不慎,相關公司隨時都可能面臨滅頂之災。在歐美國家,產品投放市場后,如果發現產品在設計或制造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當地的法規標準,或可能導致安全和環保等問題,生產商必須向主管機構和消費者通報情況,并對問題產品進行回收改造,以杜絕事故隱患。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國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該法規定,汽車制造商在發現其產品由于設計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有可能帶來安全或環保問題時,有義務公開汽車召回的信息,將情況通報給用戶和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免費維修。美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后,已經召回了2億輛汽車,美國國內汽車的質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極大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這些措施又相應地推動了美國汽車工業的發展。近40年來,美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對象從汽車逐步拓展到多項涉及消費者安全和健康的產品,包括玩具、食品、藥品、化妝品等。除美國之外,目前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有日本、韓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走進尋常百姓家,但由缺陷汽車造成的安全事故也越來越頻繁。20**年3月,國家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這是我國在立法層面上首次確認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日前出臺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服務,并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售出的商品,還應當立即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對已經提供的服務,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該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正式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此前,福建省工商局依據《消法》在20**年國慶期間,開展了三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行動。從經濟立法到執法實踐,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學者和企業界人士的關注,然而作為一項從國外移植過來的法律制度,雖然國外的立法和學術研究均已相對成熟,但它對于我國企業和消費者而言仍然是陌生的,無論是企業界還是學術界對它的理解和認識也還不夠深入。對經營者來說,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需要花費一大筆費用,消費者還會因為經營者的“召回”行為而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產生懷疑乃至拒絕。另一方面,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還不夠成熟、不夠理性,很多消費者都有這樣一種認識上的誤區,認為經營者存在缺陷產品就是經營者生產的所有產品都存在缺陷。這種認識上的誤區,加上競爭對手常常利用這種機會大肆做文章,導致許多經營者都不敢正面提到產品等方面的缺陷,只能等出問題了,私下維修或“免費服務”來解決。

隨著開放程度的加深,大批國際知名的企業、大量的產品會越來越多地進入我國,法律法規的欠缺,不僅僅是導致經濟秩序混亂的問題,類似曾經出現的某個品牌的召回只在其他國家實施,而遺漏中國市場的情況終將還會發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仍將不能避免,外國公司在中國召回汽車抑或其他產品卻遭遇了“不知道找什么部門,不知道找誰,也不知道依據什么法律”的尷尬還會出現。所以說,在我國建立召回制度的確是迫在眉睫。

二、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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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召回制度障礙論文

摘要:藥品召回責任應是一種在國家指導下的經濟責任。在我國實施藥品召回障礙主要在于藥品缺陷的認定困難以及生產者的抵制、藥監部門的無能和消費者的漠視,可通過改組制藥企業、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管、建立風險轉移機制等方式加以解決。

關鍵詞:藥品;缺陷;召回責任

Abstract:Drugrecallliabilityshouldbeaeconomicresponsibilityguidedbycountry.Theobstacleofenforcingitcomesfromthedifficultyofidentifyingdrugdefect,resistancefrompharmaceuticalproducer,inabilityofdrugadministratorandindifferenceofconsumer.Wecanhandleitwithsuchresolutionsasreorganizationofpharmaceuticalproductionenterprises,perfectinglegalsystem,reinforcingsupervisionanderectingpassrisksystem.

Keywords:drug;defect;recall;obligation

一、藥品召回責任概述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或經銷的產品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時,依法向行政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有問題商品,予以更換、賠償的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最早出現在1960年的美國汽車行業。2004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汽車行業為試點,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此為契機,國內對藥品召回制度出臺的呼聲也日漸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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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簡要敘述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界定、產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并回顧了近年來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展歷程,從基本法律、法律責任、立法層次以及環保法規等幾個方面,著重分析了我國現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進而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解決建議,包括完善現有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采用細化法律責任以加大懲罰力度,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職能和健全產品信息系統等,以期對立法者提供一些幫助。

關鍵詞: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完善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經危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依法向主管機構報告并及時通知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進行免費維修、更換或收回,而主管機構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會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有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之中。這些法律規定在原則上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礎,但其缺點是顯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條,經營者在發現缺陷產品后,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那么經營者如何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呢?我們不可能從法條上推測出來,一個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應該是具有很強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門對召回的監督管理權,經營者承擔具體召回的義務,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違反義務的處罰規定等諸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問題

綜觀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方面的相關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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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保護利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美國實行食品主動召回的原因與相關規定;增加責令召回方式的建議與益處;啟示: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之間的平衡;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支持責令性召回的人則認為主動或自愿召回制度無法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的挑戰與需要、在美國聯邦層面,負責監督食品召回的有兩個行政機關、規制行為選擇、責任承擔或者不利公開的影響的結果、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企業責任與主動召回、政府責任與責令召回、在自愿與強制之中尋找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目前為了強化政府的責任,美國學界與實務界要求增加責令召回的方式,由此引發了爭論。這些作法與爭議對于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具有借鑒意義,從而促進有關部門在執法時注意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的平衡、尋求企業與政府的協作。作為一種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食品主動召回方式在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主動召回;責令召回

支持責令性召回的人則認為主動或自愿召回制度無法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的挑戰與需要,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應該擁有責令性召回的權力。主張堅持現行制度的論者主要包括了食品產業的成員與代表;而主張進行改革的論者則包括消費者協會以及相關的行政機關。

一、美國實行食品主動召回的原因與相關規定

在美國聯邦層面,負責監督食品召回的有兩個行政機關,分別是美國聯邦農業部,以及食品與藥品管理局。{3}前者的規制權力來源于《聯邦肉產品檢疫法》與《聯邦禽類產品檢疫法》。不過負責具體事務的主要是它的下屬機構即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監管范圍包括了肉類、禽類與蛋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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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藥品召回制度論文

【摘要】提起藥品召回制度,現在人們已并不陌生。但是,由于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現狀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藥品召回制度尚屬空白。因此,本文以構建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為邏輯起點,在分析構建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條件的基礎上,提出構建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具體方案。

【關鍵詞】藥品召回制度必要性構建

【正文】

提起藥品召回制度,現在人們已并不陌生。2002年的PPA事件至今還讓人記憶猶新;2003年又發生了龍膽瀉肝丸造成尿毒癥的事件;2004年,在武漢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倡導下,該市20家藥品生產企業聯名向社會倡議并公開承諾對問題藥品實施召回;2005年,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自2006年起北京將逐步在一些大型藥品生產企業中試推行藥品召回制度。這些新聞使人們逐步熟悉了藥品召回制度。其實,藥品召回制度是國際上盛行的、非常成熟的藥品市場管理制度。美國、日本、英國等很多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完備的召回標準,在藥品召回的程序、監督和賠償等方面的規定都非常明確。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沒有建立藥品召回制度。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監司顏敏透露,自2001年11月到目前為止,我國已通報了30多種藥品的不良反應信息。但是,由于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現狀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對藥品的召回也屬空白[1]。因此,本文以構建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為邏輯起點,在分析構建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條件的基礎上,提出構建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具體方案。

一、構建我國藥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召回制度作為一種國際通行的制度,很多國家都將其寫入了法律。在我國,2004年3月15日由國家質量監督總局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首次制訂的全國性的產品召回制度,一時間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隨著近年我國對藥品安全性的不斷重視,有關醫藥產品應實施“召回制”的話題也逐漸浮出了水面。然而,我國至今尚沒有在法律上確立藥品召回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構建藥品召回制度,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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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召回質量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建立的產品召回制度,對現代企業質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使得企業以及消費者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就需要企業建立一個基于產品召回的完善健全的質量追溯系統。

關鍵詞召回可追溯性標識信息流

1產品召回與產品可追溯性概述

1.1產品召回簡述

首先,來了解一下召回制度。它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而建立的。所謂缺陷產品,是指因產品設計上的失誤或生產線某環節上出現的錯誤而產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或危害環境的產品。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目前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還有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美國的召回制度最先應用于汽車,1966年制訂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此后,在多項產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使其應用到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主要產品領域,特別是食品。召回制度在美國等國家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是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證,實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產品質量意識,有利于企業關注技術改造和環保問題,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有鑒于此,我國去年就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并首先以缺陷汽車召回為試點。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為了有效消除各類產品因系統性缺陷所帶來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要以缺陷汽車召回為試點,加快建立缺陷產品管理制度,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并全面實施食品市場準入制度,要在成功實施米、面、油、醬油、醋老五類食品市場準入的基礎上,推進肉制品等10類食品的市場準入,啟動茶葉、糕點等第三批食品市場準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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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省兒童玩具的召回工作,保證兒童玩具的信息收集、缺陷調查、風險評估、召回等工作科學、有序地進行,依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01號)、《兒童玩具召回信息與風險評估管理辦法》(國質檢質[2008]6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全省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以下簡稱召回中心)設在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開展兒童玩具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管理和維護好召回管理信息系統,組織開展缺陷信息收集整理、缺陷調查、風險評估工作。負責兒童玩具召回制度的宣傳工作。根據我省兒童玩具生產情況,盡量減少因玩具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失,參與玩具標準化研究工作,完善兒童玩具標準。

第三條省局對非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有投訴舉報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同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章信息收集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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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召回規則經濟法考慮

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產品的品種越來越多,商品交易在更廣闊的范圍內進行,同時因設計、生產和銷售等原因形成的缺陷產品,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也日益增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當今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建立起來。實踐證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提高生產者的產品質量意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

一、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意義

產品召回作為一個新的名詞,在我國尚未被人們所熟知。近年來,由于國外產品在中國屢次出現問題而被媒體炒作后,“產品召回”逐漸引起了人們的注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產品存在可能引發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的缺陷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進行免費修理、更換的制度。我國與產品召回制度相類似的有售后服務制度。與其相比,產品召回的內涵及社會效果具有鮮明的公法色彩,而售后服務是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名譽,以合同條款,銷售聲明等形式向廣大消費者作出的承諾,是對正常使用其產品提供的一種保證。

二、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價值分析

制度的建立都要有價值需要作為支撐,產品召回制度也不例外。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由于各市場主體利益不一致,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就會出現產品質量低劣、不正當競爭、不公平交易行為等現象。同時,缺陷產品也就會出現。這些存在缺陷但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產品,如果不加以規范,Industrial&ScienceTribune臣圓圓將會使絕大多數誠實經營者、生產者、消費者的利益受損,而且這種損害一旦發生,影響會是大范圍的,甚至對公共安全造成損害。這一性質,使得產品缺陷中的風險分擔問題不可能由交易雙方按照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要求加以約束,必須出現一種新的制度加以補救,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應運而生。具體而言,該制度主要有以下價值需要: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在我國現實條件下,由于沒有完善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一些缺陷產品安全事件發生時,沒有很好的消除或減輕危害的機制。消費者通常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由于我國司法效率不高,維權渠道不暢等原因,使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法律是正義的表現形式,如果社會不公不能得到法律的解決,法律的正義將難以實現。正如羅爾斯所說“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人、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把潛在的危險解決在未發生之時,避免了損害擴大化,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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