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召回法律制度思考
時間:2022-11-09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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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Recall),就是對投放市場的產品,發現由于當時不可預見的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的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進行回收、改造或處理,以消除事故隱患。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我國第一個以規章形式進行召回的規定。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勢在必行。本文就召回制度設計談幾點淺近看法,供同仁們參考。
一、當前產品召回制度進展
近來“產品的召回”常常闖進媒體視野,從各大汽車巨頭,到柯達尼康的數碼相機,從波音的燃油泵,到富士通的個人電腦、索尼的電視機。“召回”暗示著巨大回收成本和企業形象危機,稍有不慎,相關公司隨時都可能面臨滅頂之災。在歐美國家,產品投放市場后,如果發現產品在設計或制造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當地的法規標準,或可能導致安全和環保等問題,生產商必須向主管機構和消費者通報情況,并對問題產品進行回收改造,以杜絕事故隱患。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國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該法規定,汽車制造商在發現其產品由于設計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有可能帶來安全或環保問題時,有義務公開汽車召回的信息,將情況通報給用戶和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免費維修。美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后,已經召回了2億輛汽車,美國國內汽車的質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極大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這些措施又相應地推動了美國汽車工業的發展。近40年來,美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對象從汽車逐步拓展到多項涉及消費者安全和健康的產品,包括玩具、食品、藥品、化妝品等。除美國之外,目前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有日本、韓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走進尋常百姓家,但由缺陷汽車造成的安全事故也越來越頻繁。20**年3月,國家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這是我國在立法層面上首次確認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日前出臺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服務,并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售出的商品,還應當立即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對已經提供的服務,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該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正式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此前,福建省工商局依據《消法》在20**年國慶期間,開展了三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行動。從經濟立法到執法實踐,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學者和企業界人士的關注,然而作為一項從國外移植過來的法律制度,雖然國外的立法和學術研究均已相對成熟,但它對于我國企業和消費者而言仍然是陌生的,無論是企業界還是學術界對它的理解和認識也還不夠深入。對經營者來說,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需要花費一大筆費用,消費者還會因為經營者的“召回”行為而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產生懷疑乃至拒絕。另一方面,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還不夠成熟、不夠理性,很多消費者都有這樣一種認識上的誤區,認為經營者存在缺陷產品就是經營者生產的所有產品都存在缺陷。這種認識上的誤區,加上競爭對手常常利用這種機會大肆做文章,導致許多經營者都不敢正面提到產品等方面的缺陷,只能等出問題了,私下維修或“免費服務”來解決。
隨著開放程度的加深,大批國際知名的企業、大量的產品會越來越多地進入我國,法律法規的欠缺,不僅僅是導致經濟秩序混亂的問題,類似曾經出現的某個品牌的召回只在其他國家實施,而遺漏中國市場的情況終將還會發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仍將不能避免,外國公司在中國召回汽車抑或其他產品卻遭遇了“不知道找什么部門,不知道找誰,也不知道依據什么法律”的尷尬還會出現。所以說,在我國建立召回制度的確是迫在眉睫。
二、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必要性
(一)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目前,在市場上充斥著大量的劣質產品,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巨大的隱患,甚至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事故。而實行產品召回制度,將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產品質量,使產品的檔次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有利于拉動消費,改善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
(二)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
實行產品召回制度,對經營者來說,同樣利大于弊。產品召回制度反映了現代企業的一種經營理念,那就是“顧客就是上帝,信譽就是生命”。盡管召回制度會給經營者增加暫時的成本開支,但是這也是維護企業形象和長遠利益的需要。首先,實行產品召回制度,將打消消費者的心理障礙,鼓舞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對消費起到刺激作用,使潛在的消費者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者。其次,產品召回制度,對經營者有一個互動作用。實施召回可促使經營者調整企業戰略,緩解與消費者的對立和沖突,從而推動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商業信譽,提高市場的認知度,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再次,實行產品召回制度,對于優化市場結構,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促進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也將起到重要作用。召回制度施行后,一些規模小、技術水平低、綜合競爭能力弱的企業可能面臨出局的危險。所以,召回制度也是一個優勝劣汰的機制,對于優化我國產業的市場結構,提高產業集中度,建立和諧市場結構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因其對“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無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憑此規定難以從法律上來保障產品召回制度的貫徹實施。2002年,國家有關部門以公告形式召回缺陷產品。可以預見,今后對缺陷產品進行召回的事件將會越來越多,僅靠相關部門以公告的形式,而在法律法規不完備情況下實行產品召回,既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也不符合加入WTO后加強法律透明度的要求,因而需要盡快建立我國的產品召回法律制度。
(四)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者國際經濟利益
我國已經加入了WTO,各項制度也將逐步與國際接軌,當然包括在國際上通行的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然而,更多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見諸報端的是國外的產品對我國的消費者實行“中外有別”的政策。如在2002年5月,廣州本田宣布為1999年8月前出廠的3560余輛廣州雅閣轎車進行免費檢查修理,日本本田汽車公司消息,決定在全球召回250多萬輛存在點火器隱患的汽車。但本田汽車中國辦事處和廣州本田表示,中國市場不在召回的范圍之內,只是建議中國用戶送車到特約維修店檢修。另外,德國奔馳、日本日產、日本豐田等汽車公司在進行全球召回的時候都表明“中國市場例外”,因此這些汽車生產商對中國消費者和其它國家的消費者承擔的責任完全不同。外國汽車廠商在缺陷車處理問題上實行“中外有別”的做法,過去曾經被理解成對中國消費者的歧視,其實重要原因是中國缺乏一套產品強制召回的法律制度,從而導致外國廠商“合法”地歧視了中國消費者。隨著經濟的發展,有更多的國外產品將進入我國國門,為避免上述事例的發生,為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國際經濟利益,確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產品召回法律制度。
三、產品召回制度的構筑
對產品實行召回,僅靠經營者的自覺遠遠不夠,當務之急是抓緊法律、法規方面的制定。在我國與產品質量相關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出了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但針對缺陷產品的防范和處理的規定過于原則。法律上的盲點導致了對缺陷產品管理的低效與無序,所以應盡快建立并完善產品召回方面的專門法律制度。
(一)建立生產者和銷售者備案登記制度
企業是產品的制造者,及時召回缺陷產品,可避免發生更大的問題,不論從經濟上還是從品牌形象上都是有好處的。召回缺陷產品,一直到問題解決,這無疑等于告訴消費者和社會:這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企業在設計產品的時候要以人為本,對于涉及到人身安全的產品設計,不但要符合國家的強制標準,在正式投產推向市場前還要進行科學的測試及評估,對設計、制造資料要長期保管,必要時還應主動提交給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備案。政府管理部門對于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重要產品如汽車、嬰兒奶粉、醫療產品等,應當強制企業將有關資料提交備案登記。
(二)建立消費者跟蹤和政府監督制度
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生產、營銷環節不規范和連接不緊密的問題,經營者對消費者沒有立冊登記,使經營者召回難以實行。如日本某汽車公司于2002年5月宣布在全球范圍內召回200多萬輛車,但在中國召回時卻遭遇了“不知道找誰”的尷尬,最后只好通過中央電視臺播出有關聲明尋找車主。缺陷產品召回涉及到銷售,政府管理部門對于重要產品的銷售應依法監督經營者收集客戶資料,必要時可責令經營者提供客戶資料備案。
(三)建立公正、科學的檢測制度
建立統一、科學、權威的檢測監控體系是建立召回制度的基礎。也就是說,是否有一個公正、權威和獨立的常設機構來對產品的質量缺陷進行檢測和認定,對于召回制度這個“新生兒”的成長至關重要。也只有如此,才能明確區分產品到底是“系統性缺陷”,還是“偶然性缺陷”。由于設備不齊全、制度不完善、技術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原因,目前國內的檢測機構與國外差距很大,導致召回制度可能面臨這樣一種尷尬:即使有問題也檢測不出來。由此看來,建立公正、科學的檢測制度是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當務之急。
(四)建立產品公開召回和情況匯報制度
缺陷產品經檢驗確定,就應調出有關的設計、制造和客戶資料,并對缺陷產品的數量和銷售范圍進行估算。經營者制定的召回方案和具體實施步驟應依法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報告,經審查批準后由經營者實施。
召回缺陷產品,可以將損害防范于未然,有關行業組織要發揮積極作用。**工商聯飲料食品商會已經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產品召回規則。該商會已經擁有自愿參加的會員企業400余家,占該市飲料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二。發現存在問題的產品后,商會將調出相關企業的全部檔案資料并監督企業將流入市場的該批商品全部召回。經營者應向社會公布經過備案批準的召回信息,政府也要跟進監督。事后,經營者還應當將有關召回的整個過程形成書面材料報告主管部門。
(五)建立社會監督和信息反饋制度
經營者自行對缺陷產品實行召回的,應認真聽取消費者、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媒介的意見并及時改進。社會的監督可促使經營者實施召回。政府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的召回,應通過缺陷產品信息處理系統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建立主動召回、指令召回、強制召回相結合制度
在國外,召回制度之所以得以實行,其實并不在于他們更講商業道德,而是制度的必然。因為經營者一旦拒絕召回,那么政府罰款,消費者訴訟賠償,經營者信譽受損等,將使缺乏誠信的經營者付出更多。經營者自行發現其產品缺陷,或者通過政府管理部門獲知缺陷存在,可依照主動召回程序的規定實施缺陷產品召回。經營者在獲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動召回行動,或確認經營者有隱瞞產品缺陷、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或經營者未將召回計劃向政府管理部門備案即行召回的,政府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經營者按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規定進行召回。對于拒絕接受指令召回的,政府管理部門依法向社會公開的同時強制召回,并施予相關的行政處罰。消除缺陷產品對社會造成的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并通過相應的法制化監控得以具體落實,是我國作為一個制造業大國和加入世界經濟所必須走的路子。
(七)建立產品召回宣傳制度
一是行業領袖品牌以身作則,率先做出示范。二是經營者與政府管理部門聯手,聯合打擊故意顛倒是非、誹謗“召回制”的不正當競爭者,惟有這樣,誠實守信,對消費者負責的經營者才有信心實施“召回”。三是消費者必須盡快“成長”起來。全面認識“召回”,認真對待“召回制”,轉變自己的片面觀點,跟上時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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