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產品召回策略研究論文
時間:2022-06-09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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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構建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含義、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特征、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種事前彌補缺陷以減少損害的措施,該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我國已是當務之急。本文介紹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概念.對我國目前缺陷產品召回的立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述評,并進一步提出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z--~性和構想。
缺陷產品召回.對于中國消費者而言并不陌生,如2004年安徽阜陽奶粉事件、2005年亨氏爆出的“蘇丹紅”事件、雀巢奶粉案、問題醫療器械事件及“2006年筆記本召回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录?,等等。
如何保證產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我們必須把“說真話.講真情”的道德呼喚轉變為一種法律制度,從而能從制度上保障社會公益和個人權益的實現,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結合,其意義正在于此。更為重要的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屬于一種事前彌補措施,可以有效預防損害的發生。因此,建立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
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1.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含義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等在得知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經危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依法向主管機構報告并及時通知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進行免費維修、更換或收回,主管機構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的制度。
1.2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第一,缺陷產品召回的前提是產品存在系統性缺陷。即產品召回不是因為產品瑕疵、產品質量不合格,而是在設計、制造、銷售過程中由于受到技術水平、設計能力及當時的生產狀況等因素制約,導致產品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以致可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造成污染。且這種缺陷是在產品的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中普遍存在的系統性缺陷,而不是個別的、偶然性的缺陷。第二,缺陷產品召回的義務主體是生產者或產品提供者。這就使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了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出租者等所有涉及產品流通的市場主體。第三,政府主管部門在召回程序中依法承擔監督和管理職能。在召回過程中,政府一直作為第三方參與整個法律關系。第四,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體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召回制度確立的初衷以對未來危險預防為取向。召回制度還可以有效促使企業不斷變革和更新現有技術和管理水平,不斷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性能。如此循環下來,消費者權益維護和企業自身效益的雙重目的能相得益彰,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自然也就得到最好的維護。近年來.發達國家把對環境的損害也作為認定產品是否應該召回的標準之一,該制度的社會公益性體現得更為突出。
2.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相關內容散見于《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
具體來講,就《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兩部全國性法律規范而言,二者雖有缺陷產品的內容,但沒有明確提出“缺陷產品召回”的概念。而且二者均存在對缺陷產品召回規定內容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就地方性法規而言,2002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其他省市也紛紛效仿。地方性法規對缺陷產品召回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但它們都屬于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特定的地區.適用范圍狹窄,效力層次低。而且,將缺陷產品召回作為一項制度.這些規定仍顯粗略,不夠具體。就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而言,2004年lO月1日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一次在具體的行業制定了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2007年8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這是我國繼《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后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管理的又一舉措。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只適用于一定的行業,效力層次低且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三鹿奶粉事件”迫使-中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出臺提速。
2.2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2.1缺乏對缺陷產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規定,現行規定立法層次過低。
雖然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但過于籠統,難于操作,很難據此直接要求經營者召回缺陷產品。我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則是一個部門規章,無法對其他部門產生法律效力,也使得與其相關的認證制度缺乏法律基礎。而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也是僅有幾條涉及召回,規定比較粗梳,且僅適用于特定地區。
2.2.2現行規定召回對象類型單一。
就我國目前有關召回的規定來看,僅僅涉及到汽車、食品行業,其他行業的產品存在缺陷的(尤其是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藥品等),召回制度仍然缺位。
2.2_3召回法律責任不明,缺乏威懾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設定了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但違反這些義務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等等,卻沒有說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的最高5萬元罰款,罰則太輕,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召回制度中制定的罰則相差甚遠,難以產生召回動力。
2.2.4相關行政部門職權分工不清,影響政府的管理效力。
在我國由于歷史原因形成了政府部門職權重疊交叉,在缺陷產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門。在缺陷產品召回中.政府部門必須適時介入,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數量龐大的缺陷產品存在的安全隱患,還可以減少全社會解決缺陷產品危害問題的管理成本,避免和減少司法訴訟、保險賠償等經濟發展的社會成本。
3.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構建
3.1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1.1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首先,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將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產品質量.使產品的檔次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其次,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維護的實現?!跋M者有尋求安全的權利即保護消費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險商品危害的權利?!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無疑將避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大范圍的侵害。最后,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國際利益,改觀“中外有別”。另外,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更多的外國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缺位。中國市場準入門坎很低,將使“洋垃圾”毫無阻礙地進入中國市場。
3.1.2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規范市場秩序。
實現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因其給企業帶來巨額的成本代價,因而企業為了避免破產倒閉,必然不斷通過改進技術來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這樣,自然又使自己的生產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產品的成本,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企業規模得以不斷的擴大.而規模效益又使得企業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場競爭中再次取得優勢,如此循環反復,使得企業不斷地發展,做大做強。而企業的這種公平競爭,促使規范正常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
3.1.3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實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廠商改進生產過程,消除或減少問題產品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同時。召回制度的實施,通過對產品質量的嚴格檢測認定,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環境的問題產品拒于市場之外。而對于出現缺陷問題污染生態環境的產品。通過召回可以使其避免繼續污染。
3.2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
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規定,結合我有關該制度的立法現狀,對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以建議
3.2.1制定召回法律。
完善的經濟立法是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前提。首先,完善已的相關法律。即對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不足,尤其是其中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的內容進一步、完善.使其為科學、合理,更具操作性。此外,對我國現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規定》存在的一些問題做適當調整和修改。其次,加快缺陷產品召回度的立法步伐
3.2.2設立獨立、公正、權威的監測機構,制定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準。
當前我國缺陷產品管理上的困窘不僅來自立法的空白和執法的區,還在于沒有獨立公正的監督機構,更無從談及相關的檢測技術段。
我們還應制定我們自己的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標準,這樣才能對問產品進行判定和處罰,使廠商強制召回。
3.2.3加大處罰力度,保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
為了使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順利實施,一方面要依靠企業對待產品量的清醒認識和對召回制度到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要依靠嚴厲的罰制度對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產品的生產商進行處罰。很多學者建議,我們應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改變我國目前對違反缺陷產品召回的生產商處罰數額過低的現狀,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接受懲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高,這樣,一旦出現缺陷產品,企業必然愿意選擇召回。
3.2.4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嚴格執行監督職能。
目前我國在缺陷產品管理上存在有很多部門同時管理,這種職能交叉或重疊增加了召回制度實施的困難。因此,各個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分工。
3.2.5建立缺陷產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
由于產品召回成本高昂,單靠生產商和銷售商自身的實力難以承受其巨額費用,國外通常的做法是購買召回保險來轉嫁風險.即將召回費用轉嫁給保險公司。為了減輕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給國內制造企業帶來的壓力,我們應積極發展產品召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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