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0 18: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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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成員優惠待遇透析
一、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規定
1、出口優惠待遇。(1)原關貿總協定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GATT內容第四部分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出口產品的優惠待遇:①非互惠原則。第36條規定,發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成員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它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發達成員盡量承擔義務的規定。這些義務是: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成員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貿易壁壘,對上述發展中成員的這些出口產品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或加強已有壁壘;在制定和調整財政政策時,優先放寬或撤除阻礙發展中成員初級產品出口的財政政策。(2)GATT授權條款。該項條款規定,一締約方可能給予發展中締約方差別的或更為優惠的待遇,而無須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將這種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也無須得到總協定批準。(3)烏拉圭回合達成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進一步規定:采取維持穩定、公平、有利的價格等手段,為發展中成員的初級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優惠和可接受的條件;對發展中成員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優惠的市場準入機會,發達成員應優先考慮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壁壘。
2、貨物貿易中的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優惠待遇。根據農業規定(《AA》),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可從三個方面體現:①關稅化和關稅減讓。關稅化就是各成員承諾把所有非關稅措施轉化為同等保護程度的關稅措施,即貿易措施關稅化,然后再逐步降低進口稅率。協定規定,發達成員的農產品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在6年內須削減30%,并保證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5%;發展中成員10年時間削減24%,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0%。②削減農產品補貼。《AA》規定,自1995年開始,以1986-1988年為基準期,發達成員在6年內逐步削減20%,發展中成員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在此期間內,每年的綜合支持量不能超過所承諾的約束水平。
在國際紡織品貿易方面,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協定(《ATC》)的簽訂本身就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利益的維護。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的20%左右,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中的支柱產品。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前,規范世界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是《多種纖維協定》(《MFA》),《MFA》表現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出口的限制,是對WTO原則的違反。烏拉圭回合達成的《ATC》對紡織品和服裝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安排是,1995-2005年分四個階段逐步取消各種數量限制措施:①1995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②1998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7%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③2002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8%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④2005年元月1日起將所有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現自由化,取消所有的數量限制。屆時《ATC》也自行終止。
3、貨物貿易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定優惠。WTO烏拉圭回合在過去已達成的多邊反傾銷規則基礎上簽訂了新的《反傾銷協定》。《反傾銷協定》對發展中成員優惠規定表現為四個方面:①實施反傾銷措施將影響發展中成員根本利益時,可考慮本協定規定的給予發展中成員提供的建設性補救措施。②對發展中成員進口產品進行傾銷調查中,若傾銷幅度為2%以下,則終止傾銷調查。③當來自發展中一成員的進口產品傾銷數量不足進口國同類產品3%,同樣終止傾銷調查,不征收反傾銷稅。但若數個這種不足3%的單個成員產品,其占進口國同類產品7%時,則傾銷調查仍繼續進行。
WTO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當WTO成員方確實因受到某成員方補貼措施,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時,可允許實施反補貼措施。《ASCM》對發展中成員的規定是:(1)如果反補貼調查發現原產于發展中成員的受調查產品所得到的補貼不及該產品單位價值的2%,或受補貼產品的進口值不到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發展中成員合計進口量不及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9%,則應立即取消反補貼調查。(2)最不發達成員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到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補貼。其他發展中成員可在協定生效8年內逐步取消此類補貼。發達成員在協定生效后即應取消此類補貼。(3)發展中成員達到出口競爭性標準的產品,在兩年內逐步取消補貼,對最不發達成員和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足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可在8年內逐步取消。出口競爭性標準是指該產品連續兩年在世界貿易中占3.25%以上的份額。(4)對于根據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其禁令在協定生效后(1995年)5年內不適用于發展中成員。最不發達成員為8年。4、服務貿易中的優惠待遇規定。WTO烏拉圭回合經過長時間艱苦談判,最終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從而使國際服務貿易納入WTO多邊貿易框架以內。《GATS》的最終目標是要逐步實現國際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為此對涉及各成員諸如市場準入、權利與義務、爭端解決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發展中成員也作了一些優惠待遇規定,主要有:(1)發達成員應努力促進發展中成員在國際貿易中更多地參與并幫助它們擴大服務的出口,幫助它們提高國內服務能力、效率和效力。(2)發展中成員對服務貿易實行逐步開放,允許其根據國內服務業務的發展狀況和競爭力決定是否開放,如何開放某一服務業,并允許對服務業實行一定程度的補貼和保護。即使在開放服務市場后,如果外國服務業大量進入造成國內服務業的嚴重損害,也可采取保護措施。(3)發達成員及其他有能力的成員應在《GATS》生效兩年內建立咨詢點,以便發展中成員服務業提供者獲得有關的市場資料。(4)考慮到最不發達成員由于其特殊的經濟狀況、貿易和財政的需要,在接受協商、承擔義務方面存在嚴重困難,它們可不履行任何義務。(5)發達成員要努力為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促進其服務業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積極作用的實現。
收減免優惠研究論文
一、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國際比較
(一)主要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措施一覽
1.普通稅收減免優惠
(1)美國
a.2001年7月1日開始,美國將在今后的10年中減稅1.35萬億美元。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稅率將從15%降到10%,39.6%的高收入者所得稅稅率要降到35%。
b.美國聯邦公司對來源于國內外的應稅收入按1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不含勞務服務公司所得稅)。也就是說,年應稅收入在5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可享受15%的低稅率。[1]
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一、涉外稅收穩步增長
*年,全省國稅系統征收涉外企業稅收167738萬元,較*年151481萬元增長11%,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33412萬元,同時辦理出口退稅63940萬元。
今年以來,我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依然保持較高水平,取得了較好工作成績。今年前三季度,我省涉外企業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共計入庫141045萬元(不含海關代征),比*年同期增長15.1%。其中,涉外企業所得稅增長迅猛,增勢強勁,入庫50382萬元,同比增長36.85%,比全省國稅同比增長31.45%,要高出五個多百分點,增收13566萬元。
二、*年度涉外稅收優惠減免退稅達51010萬元,有力地支持了*外向型經濟發展
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年共有414戶次企業享受了優惠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51010.19萬元。其中,享受生產型企業免二減三優惠政策112戶,減免企業所得稅11065.77萬元;享受先進技術企業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12戶,減征企業所得稅1393.54萬元;享受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29戶,減征企業所得稅4535.33萬元;享受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雙密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戶,減征企業所得稅9395.06萬元;享受能源交通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2戶,減征企業所得稅8178.16萬元;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7戶(今年新增9戶),減征企業所得稅4214.52萬元;享受中西部延長3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3戶,減征企業所得稅2095.13萬元;享受省會城市生產型企業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57戶,減征企業所得稅1183.04萬元;享受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10戶,減免企業所得稅2026.58萬元;享受地方所得稅減免政策的企業134戶,減免地方所得稅5319.56萬元;享受在投資退稅政策的企業1戶,退還企業所得稅20.83萬元;享受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10戶(今年新增7戶,審批投資可抵免企業所得稅2601萬元,累計審批投資可抵免企業所得稅6173萬元),抵免企業所得稅1484.67萬元;享受預提所得稅減免政策的企業1戶,減征企業所得稅98萬元。另外,還對6戶企業實行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2476.9萬元,同期,還對9戶企業財產損失實行稅前扣除906.86萬元。通過認真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有力的支持了*外向性經濟的發展,極大的改善了*的投資環境,這些必將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第二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旅游飯店實施淡季優惠
1國內旅游飯店淡季發展的現狀
旅游飯店是向消費者提供住宿、飲食、娛樂和服務的企業。在經營上,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有淡季、平季和旺季之分。在我國,旅游飯店的經營淡季一般是從上年的12月份至下一年的3月份。近年來,飯店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因此,為了淡季不淡,多數飯店、尤其是三星級以上的飯店,推出了淡季優惠價(折扣價),優惠的幅度多數在20%-30%之間,有的可達到50%左右。執行淡季優惠價格已成為我國旅游飯店經營的一種慣例,實施這一慣例的目的,無非是想通過價格來調節需求,實現企業在淡季的保本經營或者薄利多銷的戰略。旅游飯店的客房、住房和接待服務是飯店生產、銷售的三大支柱,從目前的全國范圍經營狀況來看,普遍成下滑趨勢,企業面臨著重重困難。我國旅游飯店的盈虧線是在客房出租率(開房率)的42%-45%左右,也就是說,在平均房價的基礎上,如果客房的出租率能達到42%-45%左右,就能實現保本。那么,在淡季通過價格的折扣,是否能夠達到或超過盈虧線呢?經過市場調查我們發現,在旅游淡季執行優惠價格后,客房的出租率,并不會與折扣率成反比的同步增長,而導致多數飯店薄利并沒有多銷,甚至虧損。
2影響旅游飯店執行淡季優惠的因素
2.1季節性因素
旅游市場的需求量在時問的分布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均衡性,因而導致旅游市場具有季節性。但是,這一季節性不以自然界的四季交替為依據,而是根據不同時期客流量的大小來劃分。事實表明,在不同時期構成客流量的旅游者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旅游旺季客流量明顯多余旅游淡季,尤其顯著的“五•一”和“十•一”假期旅游景區的客流量急劇增加,旅游飯店會相應的提高價格,從而增加利潤。然而在旅游淡季(一般是從上年的12月份至下一年的3月份)旅游景區的客流量相對減少,旅游飯店則會相應的降低價格,吸引消費者消費。
2.2同行業競爭
論優惠售房問題
「摘要」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廣,優惠房成了老百姓關注的話題。同時,有關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尚待細化或是缺乏規范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優惠房糾紛也是一個有待商榷的焦點。以下是筆者對此問題的一些初步探討。
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廣,優惠房成了老百姓關注的話題。同時,有關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尚待細化或是缺乏規范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優惠房糾紛也是一個有待商榷的焦點。以下是筆者對此問題的一些初步探討。
一、優惠售房的性質
優惠售房一般是指標準價售房和成本價售房。1991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實行標準價。購房后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和使用權、有限的處分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可以在購房五年以后進入市場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所得收益,按政策、單位、個人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時受到法律的保護;按標準價購買的房屋投入市場時,則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得高價出售或出租。"標準價售房的產權性質應是有限產權。"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的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買賣、租用權。原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有優先買賣、租用權。售、租房屋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成本價售房的產權性質是全部產權,但其買賣也有一定條件。"職工按標準價或1993年(含)以前按優惠價購買的住房,職工享有部分產權,產權比例為成本價產權的94%."(北京市房改辦《關于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二、有限產權與按份共有之間的區別
1有限產權優惠房購買人有完全的占有權和使用權,按份共有必須經協調一致,才能對整個房屋行使占有權和使用權。
計生優惠獎勵扶持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文件精神,著力推進我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利益導向機制,讓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社會上有地位、經濟上有實惠、生活上有保障,引導群眾從根本上轉變婚育觀念,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計劃生育家庭優惠獎勵扶助辦法。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獎扶對象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本人為本縣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年至今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現存1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年月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獎扶標準為每人每年720元。獎扶對象確認條件及獎勵扶助金發放辦法具體按省政府《關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發〔2006〕5號)、省人口計生委《關于提高農村部分計生家庭獎勵扶助標準的通知》(人口計生委〔〕11號)文件執行。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特別扶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本縣戶籍獨生子女死亡或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年月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只生育1個子女或合法收養1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四級以上)。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扶助對象的具體確認辦法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08〕47號)文件精神執行。
三、進一步推進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全面實施免費孕前優生檢測。凡在我縣登記結婚的男女青年或在我縣領取《生殖健康服務證》、《再生育證》的待孕婦女可享受婚前免費醫學檢查和免費孕前優生檢測。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參加新型城鄉合作醫療的,縣財政補助其父母每人5元/年(2010年起執行);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的大病報銷按普通參保人應報銷額的1.2倍報銷。
五、獨生子女死亡或獨生子女四級以上殘疾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并參加新型城鄉合作醫療的,個人應繳部分全部由縣財政承擔。
門票優惠辦法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全面激活和拓展我縣旅游市場,經縣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激活大足旅游市場石刻景區門票優惠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惠政策
(一)大足市民憑本人身份證參觀大足石刻10元/人·次;
(二)重慶市民憑本人身份證參觀大足石刻半價優惠;
(三)大足寶頂山、北山石刻聯線參觀優惠40%;
農業保險優惠資格綜述
作者:陳運來王偉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政策性,需要國家運用特殊宏觀信貸政策———農業保險優惠貸款政策對其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所謂農業保險優惠貸款,是指由符合法律規定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其他放貸機構,以優惠利率和特殊還款方式等為條件,出借給特定農業保險合同主體的貨幣資金。從世界范圍看,美國、加拿大、法國、日本、印度、印尼、巴西等國已正式或試點建立了此類貸款制度。我國近年來也已開始在廣東、浙江、上海等地進行類似試點,但試點中存在借貸雙方主體范圍分別局限于參保人和農村信用社、利率優惠力度不夠、利差補貼缺失等缺陷,從而制約了此類貸款支農效應的發揮。毋庸置疑,上述問題的根本解決有賴于相關立法。而在此類貸款法律制度建設中,對借貸雙方主體資格的規制首先應予關注,這方面工作的成敗會直接而顯著地影響到此類立法的質量與實施效果。遺憾的是,國內外學界對包括借貸雙方主體資格在內的此類貸款制度的研究仍為空白。可見,在農村金融改革風起云涌的時代背景下,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對此類貸款主體資格進行系統辨析,以確定借貸雙方主體范圍,對我國此類貸款主體法律制度乃至此類貸款整體法律制度的建設具有重要理論借鑒意義。
一、農業保險優惠貸款主體資格條件的設定
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均不能完全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組織的多樣性因組織功能各異而成為必要。而且在農村產業深化的過程中,農村信貸資金的需求主體也日趨多元化。我國農業保險優惠貸款在總體上屬農村金融的組成部分,故從中長期看,其借貸雙方勢必相應呈現出多元化特征。但此類貸款主體的多元化要求制度理性的約束,以有效規范各類單個決策者的相關借貸行為。在考慮到此類貸款的準公共物品屬性時,尤其如此。按準公共物品屬性的內在要求,此類貸款主體法律制度建設既要能有力促進此類貸款對農業和農業保險業支持功能的發揮,又要能確保此類貸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總之,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基于對此類貸款的主體多元化趨勢和準公共物品屬性的考量,對借貸雙方主體資格條件作出寬嚴適度的明確規定,以便于實際操作中在眾多備選主體中篩選出合格資質者。
(一)貸款人的主體資格條件
農業保險優惠貸款的貸款人是指在農業保險優惠貸款交易活動中,向借款人提供信貸資金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放貸機構。此類貸款人主體資格的認定可以準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給理論為理論依據,綜合考量政府和市場兩方面因素,充分體現此類貸款的正規性、涉農支農性和利率優惠性。具體而言,此類貸款人一般應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產資源優惠政策思考
一、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用地審批: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在用地報批階段,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年度土地利用規劃、耕地占補平衡和征地補償安置是否落實。報批資料可以根據審查的內容相應簡化。對經國家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的控制性工程,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轉型改造項目,優先辦理用地;對于重要的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可以作為單獨批次報批用地。屬單獨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補充耕地的可以依據經審查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邊占邊補。
土地利用:國有企業依法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企業改革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仍保留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根據產業性質、企業類型和改革的需要,經批準,可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合理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資產。企業需要改變所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土地整理復墾:結合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在安排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時,優先考慮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土地得墾項目。對采煤塌陷區職工搬遷異地安置住房用地,經批準可能劃撥方式提供。繼續通過土地得墾項目支持采煤塌陷區的經濟轉型試點工作。
生態建設:鼓勵利用宜林宜荒山、荒地造林種草,改善生態環境,實行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國有茺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期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可以依法申請續期。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依法通過承包、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年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租)、抵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應當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研究論文
一、稅收優惠與稅式支出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稅式支出與稅收優惠間也存在差別。首先,稅收優惠可以是不確定的量,而稅收支出要納入國家預算體系,因而是可以計量的;其次,由于各國稅法的規定不同,稅收優惠可以包含在基準稅制中,也可以在之外,而稅式支出是基準稅制之外的部分,一國的稅收優惠有可能是另一國的稅式支出。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