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0 12: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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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職工名冊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用人單位職工名冊(規范格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職工名冊,實行就業登記,是《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建立職工名冊,是規范勞動用工秩序的需要,也是加強勞動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行為,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政府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因此,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轄區內企業建立起規范的職工名冊和就業登記制度,并作為勞動用工管理建設的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切實推動這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制定全省統一的用人單位職工名冊(規范格式),明確職工名冊內的填報內容和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增加職工名冊的填報項目,但不得減少職工名冊(規范格式)上必須填報的項目及內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勞動用工的依法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要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就業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應與就業登記結合起來,勞動保障部門在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時,應當核對是否與職工名冊一致,做到及時調整,動態管理,用人單位應根據職工名冊及就業失業登記要求,完善內部用工管理,建立統一規范的勞動用工臺帳。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這項工作的指導,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對用人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依法查閱用人單位職工名冊,對不履行建冊義務,或者名冊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用人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特別是要根據職工名冊提供的信息,動態掌握用人單位用工情況,切實維護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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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探討

摘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目前的法律定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卻成為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規則。本文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及合法性、民主程序的保障性、公開程序的適當性、法律效力的科學性幾個方面對用人單位現存的問題進行分析,借鑒國外的法律規定,對我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詞: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民主程序;公開公示;法律效力

何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我國立法對其概念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即勞動規章制度,又稱內部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特點制定的,明確勞動條件、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關系當事人行為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其所調整的范圍包括整個勞動過程和與勞動過程有關的諸多方面,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作出了類似規定。但在實踐中,規章制度卻成為用人單位的單方“權力”,成了約束勞動者的規則。因此,從法律層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制有著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現階段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不合理,顯失公平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意志,屬于內部自治的范疇,但是其法律效力必須依靠國家的法律。所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僅需要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社會道德,并且與勞動合同、集體協議等約定相配套。然而,許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著不合法以及不合理的內容。一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全部或者大部分都是勞動者的義務,對勞動者的權利僅提出一些限制性規定甚至只字不提,如規章制度從頭到尾都是“員工不準/不得/不能/必須……,否則……”;甚至直接作出一些“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生育、職工應當晚婚,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等等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還存在隨意設置處罰權、對勞動者恣意處罰的問題。另外,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雖然沒有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過于嚴苛,不盡合理、顯失公平。在一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仍然存在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矛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與勞動者自身利益相關的內容都不能保證合法、合理,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怎么能夠得到根本的保障呢?這樣的問題之所以會屢屢出現,是因為我國法律沒有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當具備的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僅在《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等事項。原勞動部《關于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中將勞動規章制度列舉為: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只能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但是,受管理水平以及管理者自身素質的限制,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不全面,不僅影響用人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并且也損害了勞動者應有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是簡單提到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但是沒有規定其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關系。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內容沖突的現象屢屢出現,有些甚至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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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遵循法規檢查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廳和市人社局《關于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精神,決定從2012年5月日至6月30日在全區組織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以下簡稱專項檢查)。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專項檢查范圍和內容

檢查范圍: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勞務派遣單位、中小企業、城鄉結合部的中小加工企業、鄉(鎮)、村(街)小型企業、小磚窯廠、小采石場、小作坊等用工場所。

檢查內容:勞動用工的基本情況,包括招用人員的數量、來源、招用渠道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及加班工資規定情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遵守工時規定及帶薪年休假規定情況;勞務派遣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包括檢查其注冊資本、勞務派遣協議是否規范、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有無自設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等情況);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專項檢查方法和步驟

專項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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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在全省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皖人社明電〔2012〕105號)的要求,決定從2012年7月1日至8月15日在全市組織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以下簡稱專項檢查),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專項檢查范圍和內容

專項檢查范圍: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勞務派遣企業、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制造、采礦、餐飲和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專項檢查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況;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情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專項檢查方法和步驟

專項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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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中職語文教學的影響

1.培養中職生的情商能力

企業用人時,幾乎都把人品好、心態好、誠實守信、文明禮貌、吃苦耐勞作為用工的首要條件。在就業的學生中,總會有一些人不太適應企業的工作環境,表現為自由散漫不守規矩、溝通能力差、抗挫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差。可見培養學生先做人,提高為人處世的“情商”很重要。語文教學是一門德育與智育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這就需要教師有意識地把育人滲透到教學過程中,不必強制性地灌輸,而應主要憑借教材中的名家名篇和優秀時文,培養學生高尚道德情操和積極樂觀向上的心態。還可以適當補充《道德經》《弟子規》等專門修身養性的文章,進而提高師生共同的品德修養。與此同時,語文教師更應具備最佳師表形象,率先垂范,做師德高尚的好老師,用積極的心態去感染每一位學生,在授課時滿懷激情,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情景交融地講授所教內容,讓學生感同身受、產生共鳴,從而引起學生愉快穩定的情緒體驗,使他們精力充沛、興趣盎然、充滿自信。這樣的語文教學才是最成功的,即教書又育人。

2.強化培訓中職生的文字書寫能力

如今信息時代的中職生常常是提筆忘字,更別說漢字書寫了。企業來面試時,都需要學生寫份簡歷,僅僅一張紙幾百字的小簡歷,很多人是錯字連篇,字歪歪斜斜的。字是一個人的門面,如果書寫流暢,字跡工整,文字準確,就業時就會贏得一定機會。所以強化漢字書寫訓練,不僅僅是企業的需求,其實也是每位國人的必修課。常言道:字無百日功。習字訓練必須持之以恒。具體做法如下:一是結合專業,一入學就對學生進行寫好字意義的教育,激勵學生的積極性和自覺性。要求學生每人都有一本字帖,每天必練一頁鋼筆字。第一學期練楷書,第二學期練行書(建筑繪圖練仿宋字),每周收批一次,寒暑假也不例外。同時利用課余時間進行輔導并定期搞展覽。在校期間要求班主任配合,最好堅持訓練兩年。二是督促學生最好天天記課堂筆記、寫日記、摘錄優秀詩文或做讀書筆記,備用新華字典及時糾正錯別字。事實上,學生在校兩年,只要能堅持不懈地按老師的要求去做,文字書寫能力定會有所提高。

3.強化培訓中職生的口語交際能力

當今的社會是知識爆炸的社會,同時也是交際的社會。如果我們培養的學生一面試時就靦腆害羞,說話結結巴巴,不敢也不善于在各種場合表達自己的思想,并進行各種交流與交往,那么學生畢業后走到工作崗位上又如何立足呢?由此可見,中職語文教學中學生的口語交際能力的培訓至關重要。口語交際能力的培訓可作為語言訓練模塊,分項累計加分,單科結業。其具體做法是:(1)開設課前“五分鐘”演講活動。剛開學時學生可以進行自我介紹、專業介紹等,也可以圍繞單元教學重點確定演講內容。更可以暢所欲言,講奇聞逸事、成語典故、神話傳說,可談事業、談家庭、談友誼等,以此激發學生的積極性。每個人都得說,必須說,事先做好準備,做到脫稿。(2)課上師生多互動、多交流。必要時以學生為主,轉換角色,讓學生當老師,為同學講授一節課,每個同學都給一次機會,事先把講課內容確定下來,然后回去備課,可以自己做電子課件。這樣不僅能鍛煉學生說的能力,同時也極大提高了課堂教學效果。(3)加強口頭作文的訓練。口頭作文既培養學生說的能力,又培養學生的寫作能力。每學期都可以進行幾次口頭作文,讓學生走上講臺,按事先擬好的題目進行口才訓練。(4)課余時間可組織各種辯論會、討論會、演講會等。可設主題,內容為校園生活、社會生活、焦點熱點或有爭議的話題,學生可以運用各種演講技巧一展風采,既開闊思路增長見識,又鍛煉口才。(5)組織學生到企業或人才市場見習。主動了解本專業就業情況、人才需求情況、崗位技能要求等,以自己的實踐經歷為材料,整理提綱,然后向全班同學做匯報。社會實踐本身就鍛煉學生口語交際能力,總結匯報進一步提升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6)模擬記者招待會,模擬求職應聘、模擬崗位情境等。通過創設生活場景進行口語交際訓練,給學生真實的印象,產生身臨其境的感覺,以鍛煉學生對答如流、隨機應變的能力,增強口語訓練的時效性。(7)鼓勵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抓住一切可“說”的機會,能說則說,不怕說錯、不怕見笑、不怕受挫。只要多實踐多鍛煉,敢說敢講、會說會講,就能成為會交際善溝通的企業所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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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通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5號)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號),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樂政發〔200*〕34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樂政辦函〔200*〕1*號)精神,現就我市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參保對象

凡我市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其全部職工或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二、參保程序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地方稅務局按用人單位的行業特點、上年度銷售額、工資總額等情況核定用人單位月繳費工資基數、繳費比例、最低應參保職工人數和最低月應繳費額,向用人單位寄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核定通知書》(以下簡稱《核定通知書》)。用人單位收到《核定通知書》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已參加工傷保險但尚未全員參保的用人單位,須攜帶未參保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保手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須同時攜帶本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地稅副本)、《單位組織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保手續。

未收到《核定通知書》的用人單位也應于200*年*月20日前按上述規定主動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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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用人單位對應屆生的專業及能力要求的調研

為了響應學校的號召,加強對《思想、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課程的學習,我于暑假期間在遼寧省市就大學應屆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及用人單位對其專業及能力要求情況展開了調研。調研以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勞動力市場為基點,多次對市人才市場及勞動力市場中的多個招聘單位進行了調查、走訪,現在就調研結果進行具體報告。報告涉及當前大學生畢業生就業形勢、經濟發展及人才招聘情況、用人單位對大學應屆畢業生專業及能力要求、面對當前就業形勢大學生應努力的方向以及社會各界應采取的措施等五方面內容。

一、當前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

大學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現代化建設中一支高素質的生力軍。做好大學畢業生就業工作,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我們黨和各級政府部門歷來都十分重視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各高校及社會企、事業單位也都為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特別是近年來黨和政府在落實和完善已有政策的基礎上,又及時推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就業促進措施,實施大學畢業生就業推進行動,全方位促進畢業生就業。如實施“崗位拓展計劃”、“創業引領計劃”、“就業服務與援助計劃”等,為大學畢業生就業提供了多種渠道和重要保障。同時,大學生的就業觀念正在出現積極變化,變得更加理性、更加務實。如今,“基層”、“創業”、“西部”等逐漸成為大學畢業生就業熱詞。但是,由于我們國家經濟還不夠發達,去年以來又受到了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再加上人口眾多,連年的高校擴招,大學畢業生的數量急劇增加,僅今年大學畢業生就達到630余萬人,是10年前的5倍多,再創歷史新高,加上往屆未實現就業的,需要就業的畢業生超過700萬人,就業形勢仍不容樂觀。

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是一項系統工程,離不開各級政府、高校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更離不開我們大學生的自身努力。面對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要適時對自己的就業意愿做出調整以適應用工單位要求。因此,開展用人單位對應屆畢業生的專業及能力要求調研,有助于我們及時了解用工就業信息,暢通企業用工信息與大學畢業生就業意愿之間的傳遞渠道,從而達到學以致用,更好的就業。這對于改善大學生的就業狀況、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提高全社會的和諧程度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經濟發展及人才招聘情況

地處遼寧省西南部,北依松嶺山脈,南臨渤海遼東灣,與葫蘆島、盤錦、朝陽、阜新,構成一小時經濟圈。是中國環渤海地區的重要開放城市,是遼寧省五點一線發展戰略的重要一環,是一座有著2000多年歷史的文化名城,更是一座生機勃勃、蘊含巨大發展潛力的現代港口城市。市1985年被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批準為甲類開放城市,1987年被國務院批準列入遼東半島對外開放城市,1992年在國家統計局進行的全國城市綜合實力50強評比中居第40位。2009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790.1億元,比上年增長16.0%,增速位居全省第六位。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133.1億元,增長7.0%;第二產業增加值357.1億元,增長20.4%;第三產業增加值305.4億元,增長15.3%。人均生產總值25741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86元。全市戶籍人口310.2萬人,城鎮人口124萬人,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7%以內,市內高校畢業生及返鄉大學畢業生首次就業率達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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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政策落實情況匯報

一、工傷保險參保情況

截止2013年7月底,我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人數11563人,其中高風險行業企業參保人數222人(其中農民工參保人數183人)

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宣傳不夠,商業保險搶占了市場。

一是宣傳力度不夠,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對工傷政策了解甚少。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利用商業化手段搶占了市場,進一步加大了工傷擴面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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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在中央和地方法律文件中,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是否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規定尚存沖突,且存在單方變更程序性規定不明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判斷標準不統一,難免顧此失彼。為解決此類問題,需要合理界定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權限,并明確規定與之相配套的程序性限制,統一司法實踐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合理性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變更權;工作地點

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速放緩,在經濟面臨下行壓力時,企業大多通過搬遷、內部組織調整、下調員工薪酬、裁員等調整生產要素的方式適應經濟狀況,這一系列的行為均可能涉及對勞動合同條款的單方變更。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尤其是涉及工作地點條款變更時,往往可能導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過遠等問題,[6]用人單位合法合理地對工作地點進行變更,對于勞動者權益保障意義重大。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其可以是用人單位的住址,也可以與用人單位的住址相分離。[2]企業搬遷和內部組織調整等均可能導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發生變化,而工作地點的變化往往可能致使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工資也相應地被調整。工作地點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3]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具有獨立研究的意義,工作地點的變更可能引起勞動合同變更,但工作地點的變更不同于工作崗位、工資的調整,并不必然造成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判斷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合理,需要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和勞動者就業安定權進行平衡。

一、司法裁判中的問題與分歧

由于缺乏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且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往往認為其有權隨時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糾紛頻發。筆者共選取了四個案件,均為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引發勞動爭議的案件。在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與陳福勇勞動爭議上訴案①中,雙方約定工作地點在深圳,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調動通知書,但勞動者以未經其同意為由拒不服從調動,法院審理認為調動的兩個工作地點均在深圳市的轄區內,符合勞動合同約定,且并未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也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重慶海泰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張建國勞動爭議上訴案②中,法院則提出認定調崗是否合理,應當充分考慮多種因素,如工作地點的變化是否會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明顯不便、工作崗位的變化是否會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職業發展前景、社會評價等帶來不利變化等。邱麗紅與參天制藥(中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案③中,用人單位為改變業績不佳的情況,調整公司組織架構,致使勞動者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雙方因無法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為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40條“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故判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武漢中潤普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劉國勞動爭議上訴案④中,法院則將公司組織調整視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綜合上述案件可見,各地法院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合理性判斷標準不同,對用人單位為追求利潤致使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也有不同的觀點。

二、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之立法及司法裁判規則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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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督促用人單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專項檢查的通知

江南新區管委會,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7]147號)、《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萬州府辦[2007]168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于開展督促用人單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7]198號)文件要求,現將我區開展督促用人單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專項檢查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為保證我區此次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專項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由區政府副秘書長王家林任組長,區勞動保障局局長廖順權、區勞動保障局副局長向建華、區勞動保障局副局長蔡淼川任副組長,區勞動保障局何勇、區社保局周明、區勞動保障局蔡金華、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熊東風、區社保局劉定節、區社保局牟平為成員的專項檢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社保局,由區社保局副局長周明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協調此次專項檢查工作。

二、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渝辦發[2007]147號、萬州府辦[2007]168號文件精神,督促各類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使用的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確保我區2007年底以前完成農民工參保人數5000人的目標任務,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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