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0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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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民法隱私權與憲法隱私權的對比透析

摘要:隱私權已經或正在成為一種國際社會和各國廣泛承認與保護的基本權利。通過比較民法中的隱私權和憲法中的隱私權,我們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關鍵詞:隱私權憲法權利人格權

一、隱私權的概念和出現之比較

第一,隱私權的概念比較。首先從私法的角度定義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然后從公法,即基本人權的角度來定義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對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務自主支配、不受侵擾和私人活動自主決定、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權。可以看出,民法中的隱私權更多的是人格尊嚴方面的保護,而憲法多是從自治性、自由權方面的保護。

第二,隱私權出現的順序比較。從源頭上看,隱私權是以尋求侵權法保護的面目出現的,這有著深刻的大陸法系民法保護的根源。在我國,學者們至今還在民法人格權保護的視角下研究和界定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這是和隱私權的民法保護的開端和努力分不開的。但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卻從民法保護走上了憲法保護的道路。1890年,美國波士頓市社會名流華倫夫人不滿報紙對她所開的舞會的報道,由其丈夫——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撒莫爾·華倫及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白蘭·德斯教授——發起主張“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并在《哈佛法學評論》上著文闡述隱私權,揭示了隱私權的概念及相關的理論。華倫教授和德斯教授所強調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是有著深刻的大陸法系民法保護傳統的。他們的文章努力把大陸法系特征的基于尊嚴的隱私權保護引入美國法律。可以說,他們的隱私權保護是從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對榮譽和尊嚴這樣一種精神性權利的侵權保護借用過來的,美國侵權法保護意義上的隱私權的雛形在法國和德國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但是,由于社會發展的局限性,大陸法系具備了隱私權法保護的雛形,卻沒有明確提出侵權法保護意義上的隱私權保護。由于美國人對自由理念的尊崇,政府始終被看成是個人權利的最大的威脅主體,所以美國隱私權保護的發展集中體現在針對政府權力行使的憲法保護上。二戰后,德國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是借助于基本法一般人格權保護完成的。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對人性的摧殘之后,人們加深了對于人格尊嚴保護的認識。當代國家權力擴張和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帶來了對于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強烈需求,人們對于隱私權基本人權的認識更加清晰。雖然侵權法保護隱私權依然是重要的,它是在平等主體之間保護尊嚴利益,但是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更為重要,并且還可以從基本法的高度完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今世界許多國家都從憲法高度保護個人隱私權。

二、隱私權保護理念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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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隱私本質上是私人信息,隱私權是個人控制其私人信息的權利。無論隱私是否涉及到個人名譽,從對隱私的成本——收益分析來看,在權利的初始配置的意義上,都應當將控制私人信息的權利配置給信息生產者而形成隱私權。隱私權不能僅僅囿于人格權的范疇,而應該向其財產權性質方面著力發揮。將私人信息的權利配置給個人,個人就能夠控制其私人信息從而形成對其私人信息的財產權,進而實現對隱私權更為切實的保護之目的。

[關鍵詞]隱私隱私權名譽財產權

[正文]

在對隱私權的已有研究中,學者多從純粹思辨的法哲學層面對隱私權進行權利證成,主要關注的是隱私權的正當性問題,而對隱私權的實證分析關注不夠。我們認為,對權利的法哲學證成是很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但僅僅停留于證成還是不夠的,權利還要實現。而在對權利實現的研究中至少應當考慮效率的問題,因為畢竟我們的資源是有限的。而經濟分析法學恰是以理性人作為前提假設,將效率(效益)作為法的宗旨,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主張以價值極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資源(權利也是一種資源)的法學理論。所以,經濟分析方法是我們研究權利實現中的效率問題時一個基本的方法。本文嘗試使用經濟分析法學的分析方法,以法律效率為目標,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對隱私權進行經濟分析,以期厘清隱私權中所蘊含的經濟理性,從而為隱私權的實現奠定理論基礎。

一、隱私權的界定

(一)隱私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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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民法保護

一、隱私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為人知的事情。譹訛顧名思義,隱私權是自然人的私生活的不公開權。訛譺它也被稱為保密權、私人生活秘密權等,一些學者認為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原則,其實可以用來保護個人的隱私為了避免大企業化的新聞、攝影、記者或者其他的行為侵犯。隱私權的宗旨就是要盡可能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訛譻。

(二)隱私權的特征

1.隱私權是人格權隱私權具有獨立的人格權,隱私權逐漸被確認是一種獨立的精神人格權。首先,隱私權之客體是人的隱私,而非以具體財產為標的,因此不屬于財產權類,其次,人格權也分為物質性人格權與精神人格兩類,而隱私權密切依附于“精神人格”,無關直接的經濟內容,這種權利的侵害會使人承受較大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完全是對人格獨立、尊嚴與自由的侵犯,所以說隱私權就是人所擁有的一種獨立的精神的權利。

2.隱私權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隱私的內容的要義在于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隱私的內容都是當事人不愿被其他的人所知道、不想被其他的人干預。自己不方便被其他人公眾知道的心理和道德標準,隱私權是真實存在。而且不愿意被公開的東西也是具有隱秘性的,如果一旦被公開和知道,個人的隱私權就會被受到侵犯,破壞了個人想追求內心安寧的愿望,所以就算侵犯隱私權的個人公開的內容也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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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官員隱私權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隱私權是公民(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一般情況下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國家官員一方面作為自然人,其隱私權當然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另一方面,國家官員的某些個人生活已成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那些可能影響到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應為公眾所知悉。這就存在有公眾知政權與國家官員隱私權之間的沖突。本文著重對兩種權利沖突的本質進行了分析,并得出這種沖突表面上是權利與權利的沖突,而實質上更多的是權利與權力的沖突的結論。因此,法律應優先保護公眾的知政權,在隱私權的保護上,應將國家官員與一般自然人相區別,給國家官員的隱私權以必要的限制。當然,這種限制并不是完全否認國家官員的隱私權,法律對國家官員的那些與政治生活或公眾利益完全無關的隱私應給予與其他自然人同等的保護。

關鍵詞:國家官員;隱私權;知政權;限制;保護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的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非法侵害他人因私事侵權行為的一種,加害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隱私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護①。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隱私權是要受到限制的。比如,早在本世紀30年代,美國的一個判例即指出,“公職候選人私生活狀況對選民公開,乃為公共利益所需要,在此情況下,該權(即隱私權)并不存在。獻身公共事業,其私人生活殆無法與所從事之事業完全分開者,則該權利不存在。”②該判例確立的法律原則是:公職人員的某些隱私將受到限制,而進行這種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價值高于公職人員的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在西方國家,國家官員的隱私權因擔任公職而受到限制,已成常理。在我國,近幾年來逐漸增強的法律意識使政府官員發生了一個解決方法上的觀念變化,再加上人們逐漸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人格權的精神和氣氛感染了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這就使得政府官員作為原告以隱私權或其他人格權受到侵犯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現象時有發生。而我國關于隱私權的法律本身就很欠缺,面對這樣一種現象,就需要對國家官員的隱私權問題進行專門的研究。因為我國公務員制度尚未健全,對國家官員范圍的界定可能不盡一致,本文中國家官員是指在那些按照法律設立、旨在解決公共問題,由公共財政提供經費的機構中的由公共財政支付薪金和制定或執行公共政策的人們,并不局限于《國建公務員條例》所指的公務員的范圍。

一、公眾知政權與官員隱私權的沖突及其平衡

要談官員得知政權,就離不開公眾得知政權。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依法向公民和社會公眾公開自己活動的義務。知政權是知情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根據知政權,作為社會主體的公眾有權了解政府官員,尤其是政府高級官員的出生、年齡、學歷、經歷、道德、能力等情況。而政府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他們首先應是社會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對一般公民起表率作用。但一些行為背景不佳、或財產來歷不明、品行不端的政府官員有希望借隱私權來隱瞞其身上的污點。這時候發,就會產生知政權與官員隱私權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對沖突的本質進行分析,然后再根據利益的大小予以平衡和解決。

(一)對公眾知政權與官員隱私權沖突本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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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本文作者:王秀哲工作單位: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

美國是最先開始隱私權保護的國家,隱私權的憲法保護也最完善,在隱私權作為基本人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一個世界范圍內的熱門話題的今天,對于比較早出現并且比較成熟的美國隱私權憲法保護的評述是有意義的。

一、美國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的基本動因是權利運動

自由的內涵總是在不斷地受到挑戰,自由的歷史始終是一個充滿了辯論、分歧和斗爭的故事。[1]在標榜最為自由的美國,每一個自由的爭取無不是經過斗爭的結果,憲法對隱私權的承認和保護,也是這樣一個斗爭的過程。如今美國最高法院在有關隱私權的判例中總要舉出一些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子女教育的比較早期的案例[2],比如2世紀2年代的兩個涉及兒童撫養和教育的案例:1923年的麥耶訴內布拉斯州案,聯邦法院否定了內布拉斯州禁止教授英語以外的語言的法律,憲法承認了人民(移民)同樣被賦予了在私立學校學習德語的權利;1925年的皮爾斯訴姐妹會案中,法院否定了俄勒岡州要求所有學生上州立學校的法律,最高法院運用5憲法6第1和第14條修正案賦予了各州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教育孩子的權利。2世紀4年代的與生育有關的案例:1942年的斯金納訴俄克拉何馬州案,最高法院宣布對三次犯盜竊罪的人實施絕育的法令無效,確定了州權所不能進入家庭生活的私域。1958年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阿拉巴馬州案判決泄漏依法成立的社團的名冊是非法的行為;1963年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巴頓案中法院認為維吉尼亞州不能用其禁止法律或職業事務的法案來妨礙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的依法活動,兩案共同保護了公民的結社自由權和結社中的隱私權。1967年的洛夫英訴弗吉尼亞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了弗州禁止白人和黑人通婚的法律違憲,認為,婚姻自由被認為是一項至為重要的個人權利,它是自由人以正當途徑尋求幸福的關鍵所在,根據我們的憲法,同一個與自己不同種族的人婚嫁與否完全取決于個人意愿,州政府無權干涉。1969年的Stanleyv.Georgia一案,法庭認為,第1修正案的規定不支持法官懲罰那些在個人家里占有或閱讀淫穢材料的人[3]。在這些案例中,最高法院將第14條憲法修正案保護的平等自由權擴展到包括在不受政府的干涉下結婚、成家和養育子女以及按自己的選擇信仰宗教的權利,雖然在憲法判例中還沒有明確的隱私權保護的提法,但這些權利為多元主義奠定了憲政上的基礎,為最高法院最終建立憲法意義上的公民隱私權開辟了道路。而這些早期的判例更多地體現的是移民、黑人等受歧視社會群體爭取自由權的勝利。2世紀6年代是美國民權運動蓬勃發展的時期,隱私權憲法保護的最直接動因就來自于這一時期婦女爭取自由的斗爭。女性通過爭取避孕、墮胎的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權促成了美國憲法對隱私權的直接承認和保護。1965年的格魯斯沃德訴康涅狄格州案率先打開了憲法對隱私權保護的突破口,該案挑戰的是康涅狄格州的一項禁止避孕的法律,該法律禁止任何人為避孕而使用任何藥物或用具,違者將處以至少5美元罰款,或6天到1年的監禁。另外,任何人為避孕提供幫助或建議,也將被當作主犯處理。一名醫生和耶魯大學的醫學教授,因向已婚夫妻發放避孕器具和藥物,而各被罰款1美元。州的上訴法院肯定了這一決定。敗訴者來到聯邦最高法院,宣稱康州法律違反了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他們的訴求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以康州的法律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為由推翻了康州的禁止使用避孕措施的法律。通過該案最高法院提出了婚姻隱私不受法律干涉,該案后,隱私權成了婦女在爭取平等的斗爭中所使用的首要法律原則,如果說格魯斯沃德案判決將隱私權和婚姻與家庭的神圣性聯結在一起了,那么,隱私權原則將很快轉化為一種不受阻撓地進行節制生育的個人權利,這種權利將延至未婚的成年人乃至最終擴及到未成年人)))這表明最高法院承認法律已經無法逆轉性革命的潮流。[4]在1972年的Eisenstadv.Baird案中,被告在波士頓大學的公開會議上向已婚和未婚的人發放避孕套,最高法院運用平等保護的合理相關標準推翻了對被告的定罪,如果隱私權具有任何意義,它必然是個人權利,不論結婚還是單身,對于決定是否生育孩子這一影響個人的根本問題,個人自由不受缺乏理由的政府侵犯。隱私權的保護不僅延伸到了未婚婦女而且馬上擴展到了未成年少女的利益,在1977年的Careyv.PopulationServiceInternational案中,法院推翻了紐約禁止向16歲以下的人出售避孕藥的法律,一并推翻了一項輔助規定,它禁止除了有執照的藥劑師以外的任何人向任何年齡的人出售即使非處方的避孕藥[5]。這樣,通過一系列州禁避孕案的判決,隱私權發展成了一項憲法基本權利。如果說州禁避孕的一系列案例使得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得以確立,它還僅停留在自我選擇的隱私權上,禁止墮胎案則使得憲法的隱私保護更加深化,也產生了更為深遠的影響。1973年,一位已懷孕的未婚婦女和其他人一起提起訴訟,原告挑戰的是德克薩斯州的一項規定墮胎為犯罪的制定法。在判決中,最高法院第一次認可,憲法上的隱私權范圍寬泛,足以包括婦女決定是否終止懷孕的權利。這就是著名的Roev.Wade案。Roe案后最高法院又做出了許多判決,法院推翻了許多限制墮胎的規定,當Griswold案判決作出時,只有兩個州禁止避孕,而Roe案則否決了不下46個州的法案。[6]通過州禁墮胎案的判決,美國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不僅確立了堅實的基礎,而且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美國深入人心,也為不同的利益群體爭取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指明了道路。美國憲法確立隱私權的保護是直接源于婦女爭取自由的斗爭,這是與婦女當時受歧視、不平等的社會狀況分不開的,美國婦女直到2世紀才和男人一樣享有選舉權,直到197年,俄亥俄州的最高法院還在堅持說,一個妻子-最多只是她丈夫的高級傭人.,沒有-任何法律上認可的感情和權力。.[7]婦女在傳統上只能隱藏在家里,只能順從而少有自我的權利,使得婦女爭取自由的斗爭首先在涉及家庭、婚戀、生育這些傳統的隱私領域取得勝利,打開了憲法保護隱私權的缺口。但憲法對隱私權保護的意義遠不止于此,以禁止避孕案和禁止墮胎案為代表,這些判決和立法都堅持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家庭是一個由個人組成的社會集合體,而不是由一個人主宰的單位。現代隱私概念所基于的理論,不再是那種社會是由一個處于私人領域的家庭組成的思想,而是認為,社會是由具有主權的男女個體所組成的[8]。當然,美國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只是借女權運動打開了突破口,它的更深的社會根源還在于發生在美國2世紀6年代的權利革命。-權利革命.完成了美國自由的一種轉化,自由從一套主要由白人男性享有的限制性權利轉化為一種擁有平等、社會承認和自決權的非限制性權利。[9]

二、美國憲法保護的隱私權是開放性、擴展性的基本權利

由于有深刻的社會權利運動的背景,美國隱私權憲法保護表現出了對于現實權利要求的一種回應,但這種回應并沒有結束,由于社會發展不斷對隱私權提出新的要求,使美國憲法保護的隱私權成為了開放性和擴展性的基本權利。1965年的州禁避孕案后,最高法院首先乘著權利伴影理論的東風,在德州墮胎案(Roev.Wade)中把隱私權的保護內容擴大到婦女對墮胎的自決權,布萊克蒙法官在判決意見書中寫道,這種私人權利,不管是被建立在第14修正案的個體自由概念和對州行為之限制之中,就如同我們感覺的那樣,還是像地區法院所確定的,在第9修正案的保留屬于人民的權利之中,都廣泛得足以成就某婦女是否終止其懷孕的決定。[1]到2世紀6年代末及其以后,政府和法律機關收到了大量來自幾乎所有的受到冤屈的群體的權利要求)))包括黑人、婦女、同性戀者、社會福利接受者、族裔群體、老年人以及殘疾人等。,,國會與最高法院將在2世紀剩余的時間內花費大量的時間來界定不同群體的美國人的權利,以及明確政府在推動和限制這些群體權利方面應該扮演的角色。美國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表達了這樣的意思:隱私權是在不用害怕受到政府侵犯的情況下過私生活的能力。到了2世紀末,隱私權的擴展性在同性戀群體爭取平等權的運動中表現最為突出。就像婦女爭取選舉權運動、廢奴運動、民權運動和在6年代開始的第二次女權主義運動一樣,在美國,同性戀者權利運動結合了政治和法律的策略讓它的聲明為大眾所知,形成公眾的討論,改變社會和法律的規范。由于同性戀行為不為社會倫理道德所接受,所以從2世紀8年代末開始,同性戀者爭取隱私權利的斗爭轉向了要求憲法平等保護方面,在羅曼訴伊萬斯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科羅拉多州的一個修正案因為對同性戀者造成歧視而認為其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由于關于同性戀的權利保護爭議在軍隊管制法令方面集中引起了爭議,在威金訴美國陸軍部一案中,最高法院承認軍隊命令所有同性戀者都離開軍隊的規章是基于性傾向而歧視同性戀者的規定,由于同性戀者在平等保護法律體系下構成了嫌疑歸類,所以必須使軍隊規章受制于嚴格審查,法院判軍隊禁止開除威金,但1年后,國防部拒絕對已知的或者嫌疑的同性戀申請者給予安全通行證,第九巡回法院維護了這一政策。1992年克林頓總統作出了妥協,了一個DADT(即不問不答)法令,允許同性戀者在軍中服役,條件是他們對自己的性傾向保持沉默,以隱私的名義,同性戀行為或任何對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身份的公開承認,仍會導致一個人被開除出軍隊,這就將隱私轉化為強迫性的沉默,男女同性戀者要自我監督,自愿地躲進壁櫥,如果他們希望留在軍隊服務的話[11]。這實際上是變相承認了軍隊中可以有同性戀者,同性戀者可以沉默地保有自己的隱私權。最高法院禁止對同性戀者歧視立法的判決實際上是美國社會關于個人性取向問題的公眾越發寬容的態度的反應。隱私權的擴展性還表現在諸如個人對死亡的自決權問題,當一個人被病痛所折磨,而其病痛是注定無法治愈的,病人能不能選擇死亡,能不能請求醫生幫助他實現有尊嚴的死亡?這是在美國引起了廣泛爭議的安樂死問題,有人認為,個人擁有決定自己私人事物的隱私權,包括選擇死亡的權利,雖然俄勒岡的選民們在1994年通過選舉動議頒布了州的晚期成年病人自殺是合法的,但是還沒有被頒布為法律,多數州是明確禁止幫助自殺的,在1997年的華盛頓州訴格拉克斯伯格一案中,法院認為華盛頓州的禁止幫助自殺的法令并不違憲。隨著信息科技的高速發展,在無所不到的網絡世界里,個人信息或稱個人資訊隱私的保護也對憲法隱私權的擴張提出了新的要求,1977年的沃倫訴羅伊支持了州法在集中的電腦文件中保留特定的配方的要求[12],沃倫一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面對憲法上的隱私權是否包括政府數據庫中信息的收集、儲存和散發。法官史蒂文代表大多數人所撰寫的法院意見承認州政府機關在收集、儲存和散發信息時涉及到憲法上的隱私權。沃倫一案同時也是美國第一個承認憲法上的隱私權包括信息隱私和自決隱私兩個部分的最高法院判決[13]。但美國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采取了聯邦成文法保護的方式,是否納入憲法保護的范圍還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美國,對自由的主張,包括對隱私權這種個人自由的主張,隱含著特定團體(如婦女和同性戀)的平等保護要求。隱私權作為一種新興的人權,由于是保護個人私生活的權利,其意義不僅在個人不受干擾的獨處權,更是一種追求有個性的、高質量的私人生活的權利,所以不難理解以上社會團體的爭取自由的運動都首先從隱私權開始,當然,由于傳統觀念和道德倫理的限制,隱私權也不是可以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一般來說,法院僅在基本權利受到威脅時才會使用憲法上的隱私權。與其他憲法上的保障一樣,對隱私權的保護也僅延及政府行為或那些可以構成州行為的情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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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官員隱私權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隱私權是公民(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一般情況下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國家官員一方面作為自然人,其隱私權當然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另一方面,國家官員的某些個人生活已成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那些可能影響到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應為公眾所知悉。這就存在有公眾知政權與國家官員隱私權之間的沖突。本文著重對兩種權利沖突的本質進行了分析,并得出這種沖突表面上是權利與權利的沖突,而實質上更多的是權利與權力的沖突的結論。因此,法律應優先保護公眾的知政權,在隱私權的保護上,應將國家官員與一般自然人相區別,給國家官員的隱私權以必要的限制。當然,這種限制并不是完全否認國家官員的隱私權,法律對國家官員的那些與政治生活或公眾利益完全無關的隱私應給予與其他自然人同等的保護。

關鍵詞:國家官員;隱私權;知政權;限制;保護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的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非法侵害他人因私事侵權行為的一種,加害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隱私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護①。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隱私權是要受到限制的。比如,早在本世紀30年代,美國的一個判例即指出,“公職候選人私生活狀況對選民公開,乃為公共利益所需要,在此情況下,該權(即隱私權)并不存在。獻身公共事業,其私人生活殆無法與所從事之事業完全分開者,則該權利不存在。”②該判例確立的法律原則是:公職人員的某些隱私將受到限制,而進行這種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價值高于公職人員的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在西方國家,國家官員的隱私權因擔任公職而受到限制,已成常理。在我國,近幾年來逐漸增強的法律意識使政府官員發生了一個解決方法上的觀念變化,再加上人們逐漸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人格權的精神和氣氛感染了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這就使得政府官員作為原告以隱私權或其他人格權受到侵犯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現象時有發生。而我國關于隱私權的法律本身就很欠缺,面對這樣一種現象,就需要對國家官員的隱私權問題進行專門的研究。因為我國公務員制度尚未健全,對國家官員范圍的界定可能不盡一致,本文中國家官員是指在那些按照法律設立、旨在解決公共問題,由公共財政提供經費的機構中的由公共財政支付薪金和制定或執行公共政策的人們,并不局限于《國建公務員條例》所指的公務員的范圍。

一、公眾知政權與官員隱私權的沖突及其平衡

要談官員得知政權,就離不開公眾得知政權。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依法向公民和社會公眾公開自己活動的義務。知政權是知情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根據知政權,作為社會主體的公眾有權了解政府官員,尤其是政府高級官員的出生、年齡、學歷、經歷、道德、能力等情況。而政府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他們首先應是社會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對一般公民起表率作用。但一些行為背景不佳、或財產來歷不明、品行不端的政府官員有希望借隱私權來隱瞞其身上的污點。這時候發,就會產生知政權與官員隱私權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對沖突的本質進行分析,然后再根據利益的大小予以平衡和解決。

(一)對公眾知政權與官員隱私權沖突本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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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隱私權保護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絡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況下采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網絡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國家發展電子商務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對網絡隱私權的有效保護,成為電子商務順利發展的重要市場環境條件。

人類的隱私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它是伴隨著人們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價值的產生而出現的,人們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在人際關系中,尊重、保護隱私權。隱私權包括個人和生活不被干擾權利與個人資料的支配控制權,具體到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隱私權的保護涉及到對個人數據(包括企業的商業秘密)的收集、傳遞、存儲和加工利用等各個環節的保護隱私權利的問題。從權利形態來分有隱私不被窺視的權利、不被侵入的權利、不被干擾的權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權利;從權利的內容分可以有個人特質的隱私權(姓名、身份、肖像,聲音等)、個人資料的隱私權、個人行為的隱私權、通訊內容的隱私權和匿名的隱私權等。其中,隱私不被窺視、侵入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的個人信箱、網上賬戶、信用記錄的安全保密性上;隱私不被干擾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從事交易活動的安全保密性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用戶的個人特質、個人資料等不得在非經許可的狀態下被利用上。

一、網絡隱私權問題產生的原因

分析不斷發生在電子商務中的侵犯用戶隱私權事件,主要是由于互聯網固有的結構特性和電子商務發展導致的利益驅動這兩個方面的原因。

1、互聯網的開放性

從網絡本身來看。網絡是一個自由、開放的世界,它使全球連成一個整體,它一方面使得搜集個人隱私極為方便,另一方面也為非法散布隱私提供了一個大平臺。由于互聯網的成員的多樣和位置的分散,其安全性并不好。互聯網的安全性分為兩個廣義的類型:認證(authentication)和隱私權(privacy)。認證就是指一種功能,其作用是證明某人的身份,以確認當前與自己通信的個人或系統與他們自稱的個人或系統是否相符。隱私權似乎比認證更為重要,因為互聯網上的信息傳送是通過路由器來傳送的,而用戶是不可能知道是通過哪些路由進行的,這樣有些人或組織就可以通過對某個關鍵節點的掃描跟蹤來竊取用戶信息。也就是說從技術層面上截取用戶信息的可能性是顯然存在的。即任何一個上網者的任何一個網絡隱私數據,都有被窺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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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隱私權保護論文

摘要加強網絡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既體現為人格權,又體現為信息財產權,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個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開發利用和非法轉讓。針對我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現狀,提出建立收集個人信息的主體許可制度、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則、科學設置免責條款等六點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在當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己經成為一種與人才、資金、原料等類似甚至更重要的資源。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對于缺乏在線隱私保護的煩惱已隨著因特網的使用而逐漸增加。互聯網一方面為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傳播帶來了前所未見的快捷,為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創造了極大空間,但這把雙刃劍也同時使得我們的隱私處于被凱覷的境地。

一、電子商務環境中的隱私權范圍及屬性的界定

在對隱私權的已有研究中,學者多從純粹思辨的法哲學層面對隱私權進行權利證成,主要關注的是隱私權的正當性問題,而對隱私權的實證分析關注不夠。電子商務是一種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商務形式,傳統的缺乏效率意識的隱私權權利證成很明顯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傳統觀點認為隱私權即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1],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其客體是個人秘密。關于隱私和隱私權的范圍學界一直都在爭討,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試圖給隱私下一個一般的定義比找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自由的定義更難”[2]。筆者無意于給已有的各種隱私權理論妄下斷語,將集中關注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信息控制理論”[3]。美國有的學者也認為,無論是在普通法上還是從隱私的字面理解,隱私權都包含了個人對關于他(她)本人的信息的控制[4]。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隱私權帶有信息、身體、財產和決定等方面的含義,至少涵蓋對于個人資料支配權、利用權和維護權、個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隱蔽或隱瞞權和保持個人生活和領域不受干擾和侵犯的權利,并且在電子商務運行中,易受侵害的消費者的隱私主要涉及個人資料的支配利用權和個人生活安寧不受侵犯權。

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并不僅僅局限于民法隱私范疇的信息,可以說它是以是否能夠識別某個主體為標準的,而不再是以不宜公開為標準。英國1998年《數據保護法》作了一個較全面的界定:“個人數據指與可識別的活著的個人的數據組合,包括數據控制者占有或可能占有的其他信息,任何關于該個人觀點的表述、數據控制者或與該個人有關的其他人意圖的表示。”[5]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不僅可以自己用于商業目的,而且有時被作為“信息產品”進行買賣。筆者認為,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經歷)、E-mail地址、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這些個人資料屬于消費者個人所有,這也意味著消費者對其個人資料擁有民法的權利,即控制權、收回權、知悉權、修改權和請求司法救濟權。上述五種權利既是法律對個人資料保護而賦予的個人權利,也是個人資料隱私權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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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隱私權刑法保護分析

摘要:互聯網已經滲透進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給時代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人肉搜索和網絡隱私權相生相克,前者代表的是隱私權的侵犯,而后者代表的是隱私權的保護,兩者的關系密不可分,也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空間。經初步研究發現,國內關于網絡隱私權的研究成果還不是很豐富,應該主動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做到取其精華。文章以網絡隱私權作為切入點,總結了網絡隱私權的相關內容,并以網絡隱私權的國外保護和國內保護為基礎,提出了科學化的網絡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建議,希望對國內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有所裨益。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刑法保護;立法

一、網絡隱私權的介紹

(一)傳統隱私權與網絡隱私權的聯系。早在1890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評論》首次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而我國對于隱私權的研究時間相對較短,相關的研究成果也不夠豐富。歸納我國的隱私權主要有兩個觀點:第一是張能寶提出的個人事物觀點,其認為隱私權是一項屬于個人的權利,未經允許不得被除自己以外的人所知悉,常見的為夫妻性生活、個人的財產信息以及內心活動等;第二是王利明提出的獨立人格權觀點,他認為隱私權是所有人享有的人格權利,分為有形隱私與無形隱私兩種形態,包括公民個人和死者,要保證兩者的私人信息不受別人干擾、不被別人侵犯。從以上隱私權的相關觀點中我們發現,隱私權的核心是人格自由,最大的特點是不確定性,其代表著所有不想被外人所知的一切信息。對于網絡隱私權來說,不同于傳統的隱私權,它是時展的產物,更全面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利。雖然學術界并未明確指出網絡隱私權的相關定義,但我們已經從狹義角度和廣義角度上了解到了網絡隱私權的大致內容。學者普遍認為,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是網絡角度上那些所有不想被外人所知的一切信息,也包含了人格權。(二)網絡隱私權的內容構建。當前正處于大數據時代,“互聯網+”提升了計算機的數據處理效率,促進了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上的信息泄露也隨之越來越嚴重。鑒于此,網絡隱私權的范圍不再是簡單的線下個人信息,而漸漸擴展到了整個網絡領域,可謂是包含了網絡背景下的一切個人信息,即使是網絡瀏覽記錄也不可忽視。人身權和財產權也成為了網絡隱私權的重要內容,不論是何種主體,在進行他人信息的采集時必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不可將他人的個人信息公布于網絡,給當事人帶來不便。

二、網絡隱私權的國外保護

(一)美國。在20世紀初期,美國就開始了隱私權保護的研究,并為隱私權保護實施了混合立法,尤其是將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相組合,其目的在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1967年美國國會經研究后通過了《信息自由法》,該法完善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1974年美國政府再次強調隱私權的重要性,并通過國會制定了《隱私權法》,要求一切個人信息的搜集和傳播都必須獲得當事人的認可,否則將受到懲罰。在刑事立法方面,美國國會制定了《模范刑法典》,在第250/12條指出了侵犯隱私權的后果。《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篇中指出,任何單位或部門都不得將個人的信息公布于網絡,公民享有網絡隱私權。(二)日本。日本通過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了其特有的網絡隱私權保護制度。2000年,日本實施《反黑客法》,其目的在于保護個人數據的安全傳送。2003年3月,日本議會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律的宗旨在于保護個人信息、促進個人信息的有效利用,明確了日本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方針。同時,日本《刑法典》對特殊的行業提出了新的規定,例如醫師、助產師等自主能力強的行業、律師等專業法律的相關人員,要求他們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他人私人信息牟取利益。另外,法律中增設了自訴模式,該模式提高了公民的安全意識,對于解決網絡信息犯罪有著重要的價值。1999年日本針對于兒童犯罪制定了《買春兒童、兒童色情處罰法》,并在2014年提出了預防兒童色情犯罪制度,同年通過了《禁止針對兒童的買春和色情法》,該制度有效降低了兒童色情案件的犯罪率,保護了兒童的網絡隱私權。當前來看,日本的兒童網絡安全制度已經趨于完善,也成為了日本刑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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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隱私權刑法保護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理論最早由美國法學家沃倫和布蘭代斯提出,這項權利隨著人們自我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已被公認為是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目前關于隱私權的概念眾說紛紜,筆者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信息不受侵犯以實現主體精神自由與安寧的權利,同時還包括與維護私人信息相關的私生活自由不受侵擾的權利。隱私權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體必須是自然人。隱私權具有嚴格的人身性,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自主性而生的各種利益要求。第二,隱私權包括個人信息、個人領域及私人活動三個方面。個人信息一般包括個人所有資料,如家庭號碼、個人信仰、檔案材料、身體缺陷和財產狀況等;個人領域即是私人空間,例如個人居所、日記、通信等;私人活動是一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情戀史等。第三,隱私權是一種支配性的權利。根據權利人的意愿或同意,可以通過修改、使用、公開以及保密等方式來行使。第四,具有隱秘性和真實性。隱私權作為一種不愿公開私人生活秘密或排除他人對個人領域的非法侵入的權利,其內容具有秘密性和客觀存在性。

二、隱私權刑法保護的正當性

1、價值基礎

在人與法的關系中體現出來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為法律價值,法律的基本價值是程序、自由正義和效益。筆者認為,加強公民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利于實現以下價值:

(1)秩序。馬克思主義認為,秩序是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固定形式,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歷史現象,是人類文明的前提和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人的社會屬性,其本質在于自覺地自我限制,實現與他人、自然與社會的協調。而秩序價值就是通過對人行為的限制或禁止,來實現人的安全、和平、共公福利等內容的社會利益。所以,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秩序,法的其他價值無從談起。法律之所以可以帶來秩序,是因為秩序的本質是讓人們的行為和諧與合乎規律,并達到社會關系的有序狀態。“與法律永遠相伴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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