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技術刑法對隱私權保護措施
時間:2022-09-07 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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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數據是信息內容的載體,也是信息的主要表現形式。21世紀是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技術的運用越來越廣泛,不僅給人們生活帶來了方便,同時也帶來許多隱私安全隱患,如何保護隱私權成為刑法保護所面對的問題之一。本文從刑法保障機能出發(fā),對大數據時代中隱私權保護進行探討,希望能為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大數據時代;隱私權;刑法保護
進入21世紀以來,互聯網技術得到了迅猛發(fā)展,大數據技術逐漸取代了傳統(tǒng)獲取信息的方式,大數據應用相關技術的完善,對傳統(tǒng)觀念的改變無疑是一個新的挑戰(zhàn)。大數據是利用互聯網手段,將不同類型數據進行歸納、分類、總結最終能夠有效合成的數據集合,通過廣泛數據收集,得到井噴狀數據記錄,具有信息量大、增長速度快和內容多樣化的特點。但同時,隨著大數據的普遍運用,對隱私權造成的泄露,給個人、社會,甚至國家安全造成一定威脅,對傳統(tǒng)的安全防范也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zhàn)。伴隨著社會進步,傳統(tǒng)的隱私權刑法保護已經無法滿足大數據時代中的隱私保護。因此,在大數據技術下,刑法對公民隱私權如何有針對性的保護,對此進行適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大數據技術下隱私權刑法保護概述
在社會生活中,每一個公民都有屬于自己的隱私,在大數據技術下,數據收集、分析行為變得更加快捷。公民的個人信息資料越來越容易受到盜取、擴散,公民的隱私透明度呈上升趨勢,甚至因為隱私泄露,導致擾亂正常生活甚至遭受不法行為的侵害。2010年7月,作為獨立的法律概念,隱私權首次被確立,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隱私權被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與生命權、健康權等并列為一項民事權利。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從單位擴大到一般個人,相對于隱私權的刑法保護來說,這一修改實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充分保護,但無論從行為方式以及隱私保護內容需求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由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應對大數據帶來的挑戰(zhàn),其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以及信息(數據)交易邊界給予了較為明確的界定。目前,我國現行《刑法》也沒有準確界定個人信息涉及的數據保護范圍,主要是以“不可隨便控制公民的事物”為標準,以涉及關鍵隱私利益為保護對象,但并不會保護全部大數據信息,如:QQ、微博等社交渠道等相關信息。并且,所保護數據范圍也存在不穩(wěn)定變化,一旦泄露公民姓名、ID、身份證號等信息,就會導致嚴重后果。但現階段中,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確規(guī)定了網絡社交平臺具有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明確規(guī)定了網絡社交平臺的隱私保護責任。[1]
二、大數據技術下刑法對隱私權保護的缺失
(一)信息缺乏全面、清晰的界定,財產權無明確規(guī)定
涉及公民的個人信息在大數據時代中,現有《刑法》沒有進行全面、清晰的界定。現行法律無法全面、清晰的規(guī)制公民個人信息動態(tài)風險因素,現有刑法罪名體系無法對公民信息侵犯問題進行有效解決。現行法律沒有對公民在網絡平臺財產數據信息進行明確規(guī)定,公民財產權極容易受到威脅。關于網絡隱私權立法,我國現有保障公民隱私權的刑法法律仍處于初級階段,缺少對公民網絡隱私權保護范圍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缺乏針對公民網絡隱私權制定的專門法律,導致現有刑法無法規(guī)制網絡隱私權個人信息。
(二)隱私侵害風險多,具體操作細化規(guī)定缺乏
大數據技術下,在概念、特征等方面,商業(yè)秘密與大數據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現有《刑法》并不能對商業(yè)秘密罪進行有效打擊,大數據歸屬權不一,嚴重阻礙了大數據技術在商業(yè)秘密刑法處理工作中的應用。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如果有人想要起訴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但由于信息網絡隱私泄露而發(fā)生危害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尋求幫助。并且還指出如果在使用網絡服務時,監(jiān)管部門采取相關改正措施卻無效的,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網絡服務平臺應承擔嚴重的隱私信息泄露的后果。并且單位認定犯罪的,應對單位進行罰金處理,或者直接向主管人員和其他地方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具體實施和操作過程中,認定標準不夠細化,刑法中所涉及的網絡隱私權的具體操作規(guī)定彈性較大,嚴重阻礙了刑法發(fā)揮作用。[2]
(三)確立網絡隱私權力度不夠大,保護范圍受到限制
目前隨著大數據技術的迅速發(fā)展,人們對隱私泄露的嚴重性越來越重視,這對公民的網絡隱私保護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大數據技術下,雖然相關法律中都有隱私權的出現,但其權威性不高,確立網絡隱私權的力度不夠,確定的隱私保護內容較為分散。另外,法律上的隱私權雖然對主體有保護作用,但只是在特定的范圍內,相關法律才起到保護作用,所確立的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范圍還比較小,如果不在該范圍中,根本就無法實施其保護機制,導致網絡隱私權保護實施難度加大。
三、大數據技術下完善隱私權刑法保護措施
(一)擴展公民信息數據侵害規(guī)制范圍,構建基于刑法的第三方認證機制
大數據技術下,應進一步擴展公民信息數據侵害規(guī)制范圍,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要求,健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不斷拓展《刑法》對隱私保護范圍。在立法完善的基礎上,以與大數據信息服務密切相關的法律信息為核心,從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等多個層次,將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法規(guī)制定作為主要工作,將大數據網絡管理系統(tǒng)等媒介納入監(jiān)控渠道,加快各環(huán)節(jié)規(guī)范性文件的出臺。相關部門應協同行業(yè)管理協會等組織,以傳統(tǒng)信息服務規(guī)范為依據,就行業(yè)自律、監(jiān)督等內容,對傳統(tǒng)服務行業(yè)、銷售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另外,刑法司法機構應以“保護制度標識化”為核心,在借鑒網絡隱私認證模式的基礎上,構建基于刑法的第三方認證機制,并以記號為證明,以識別“身份證明”的方式使網絡服務商加入政府選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網絡隱私保護合格認證,確保其符合隱私保護規(guī)范要求。明確規(guī)定公民財產權維護范圍,以上游控制為重點,借鑒立法成熟國家對財產隱私權的保護經驗,逐步細化隱私權保護條例。將隱私權侵害危害行為發(fā)生作為主要懲罰依據,摒除以危害結果認定處罰依據。制定專門的網絡隱私權財產數據單行法律。[3]
(二)加大力度推進隱私權刑法的確立,增強刑法保護宣傳力度
加大力度推進隱私權在刑法中認定標準。當公民個人隱私信息被泄露后,為避免不法分子借用隱私信息對個人造成負面影響如誹謗、造謠,還需要不斷在實踐中創(chuàng)新和完善法律規(guī)范,避免進一步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當公民的隱私權被侵犯之后,想要恢復就為時已晚,甚至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心理、生命威脅。現階段公民的個人隱私信息被泄露后,受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響,他們往往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要增強刑法保護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避免不法分子用不良手段來侵犯他人隱私權。加大法律宣傳途徑,提升公民的保護意識和法律認知水平,以構建良好的隱私保護法律氛圍,促進社會穩(wěn)定。
(三)擴展商業(yè)秘密罪保護范圍,完善社交平臺保障義務規(guī)范體系
針對商業(yè)秘密數據之外的其他數據侵害,相關司法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商業(yè)層面數據所有權、使用權主體范圍,結合大數據技術,在商業(yè)秘密體系中納入企業(yè)內部具有重要價值的數據,并通過數據管理細化設置,給予刑法保護。為保證公共利益,在特定環(huán)境中,可以采用限制、剝奪等手段,排除隱私權侵權行為的違法行為,通過權力機關對個體隱私利益與公共利益間價值進行判定,確保個體隱私權利。相關企業(yè)應構建基于網絡社交平臺的保障義務規(guī)范體系,確保社交平臺保障隱私權職責的有效履行。司法部門深入網絡內部,針對現階段隱私權侵權案件特點,通過法學理論知識為切入點,提升司法管控效力,尋找保護公民隱私權適用條例。并且還需合理利用傳統(tǒng)和新媒介渠道,在立法完成后,進一步拓展隱私權法制教育渠道,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公民隱私信息保護意識。面對網絡環(huán)境的復雜性,司法機關僅依靠制定社會法益保護條例對隱私權進行間接維護是不夠的,需要以互聯網行業(yè)自律為要點,進一步細化網絡社交平臺保障義務規(guī)范,立足現階段隱私權立法的薄弱點,為隱私權維護提供依據,從而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隱私權。
參考文獻
[1]閆立,吳何奇.重大疫情治理中人工智能的價值屬性與隱私風險——兼談隱私保護的刑法路徑[J].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2):32-41.
[2]柯衛(wèi),劉武杰.網絡隱私權及其刑法保護[J].廣西警察學院學報,2020,33(3):15-22,2.
[3]武旭強.大數據時代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益屬性分歧及其調和路徑[J].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20,32(1):129-134.
作者:詹遠 單位:新疆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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