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保護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0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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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婦科病患的隱私保護策略
【摘要】隱私是指患者不妨礙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個人心中不愿告訴他人的秘密,它主要包括個人身體秘密、身世及歷史秘密、有關家庭生活秘密、財產方面的秘密等。婦產科是個特殊的環境,在對患者進行病史采集、體檢和護理操作中,常涉及患者多方面的隱私問題,如生殖器官的暴露、未婚先孕、性傳播疾病、異常婚育史、畸形、不孕不育等,大多數患者對此存在不同的情緒反應和心理變化。通過多年的護理工作,對婦科病人隱私的基本特點、臨床護理工作中隱私保護現狀分析及護理措施方面進行了綜述。
【關鍵詞】婦科;隱私;保護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精神文明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同時對于個人隱私的自我保護意識逐漸增強。比如個人家庭生活、私人活動空間、財政收支等,均成為隱私不愿被他人所知。而醫院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尤其是婦產科,由于面對的是廣大婦女群眾,她們具有女性獨特的生理、心理特點,所以在這方面尤其要引起重視,以避免不必要的病人投訴。
作為婦科病房的護士在日常的護理工作中,應以扎實的專業知識、嫻熟的操作技能、優雅的個人素質和良好的有效溝通能力。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真正了解患者享有隱私權和對自己疾病保密的權利,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可能會暴露患者隱私的環節,組織護理人員討論、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是獲得患者信任的前提;保護患者隱私是護士必須遵守的職業道德;保證患者安全,是我們工作中永恒的主題。
一、婦科病人的特點
1.1疾病的特點:由于婦科疾病往往涉及生殖系統,病因也可能與不良生活方式等多方面隱私問題密切相關。許多病人覺得羞于啟齒,不便詳談或不愿向外透露診療信息,不能正確敘述癥狀、疾病的經過。如臨床高度懷疑宮外孕時,需要了解病人的婚姻史、交友史、性接觸史、月經史等。
隱私保護問題的法律研究論文
一、網絡隱私權
何為網絡隱私?網絡隱私是集社會、法律、技術為一體的綜合性概念。如前所述,信息網絡迅猛發展,個人自由使用網絡空間中的所有信息,個人數據進入網絡,很容易成為其他網絡用戶共享的資源。伴隨著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產生,由此產生網絡隱私權的概念。網絡隱私權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漏某些相關的美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等。(趙華明:《論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大學學報,2002(專刊),第165頁。)網絡隱私權是傳統隱私權在網絡空間的延伸(郎慶斌:《個人信息保護概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頁。),表現形式多為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如今個人數據進入網絡系統得以傳播。公民的個人信息留存于網絡存儲之中。這些信息一旦泄漏,可能威脅個人隱私,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從這個角度分析,網絡隱私權與傳統的隱私權概念是一致的。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其如同現實世界一樣,進入網絡空間的個人,可以擁有自己虛擬的生活領域,可以自主確定個人隱私的使用、處理。網絡空間中,個人雖不享有個人隱私依附的存儲設備的所有權,但個人隱私的存儲空間屬于虛擬世界中個人生活領域,享有個人隱私的權利。
二、聊天軟件中信息的定性
聊天軟件中所涉及信息大致可分為兩部分,用戶資料和聊天內容(用戶以聊天軟件作為存儲空間保存的信息本文暫不作討論。)。以QQ(騰訊公司開發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時通信軟件)為例,每一位新用戶在申請賬號時都需要填寫用戶資料,包括個人姓名、出生年月、職業、聯系方式等,這些信息有的是公開的,有的只有自己和軟件后臺操作人員可以接觸到。而聊天內容是通過聊天軟件進行信息傳輸的信息,正常情況下只有用戶個人可以接觸,不公開。首先分析聊天軟件中用戶資料的性質。用戶資料中一部分屬于可以在網絡中公開正常獲取的,是用戶授權在聊天軟件中可以公開的,比如QQ軟件中用戶在資料欄中公開自己的聯系方式和職業等,這一部分資料屬于個人信息,但因個人信息所有者的公開,使公眾可以自由獲取,并非隱私,并不作為隱私保護。通過特定、合法的途徑,了解、掌握、利用個人信息,是明確目標的公開獲取,以此為標準劃分,個人信息可以分為公開的和隱秘的。(郎慶斌:《個人信息保護概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頁。)個人隱私是個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個人信息的一部分。(齊愛民:《拯救信息社會中的人格》,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頁。)但是,公開信息不等于可以隨意使用。披露個人信息也必須經個人信息主體明確同意。(郎慶斌:《個人信息保護概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頁。)還有一部分屬于只有用戶個人和軟件管理者可以接觸和獲取的信息,此部分信息在申請聊天軟件用戶時有的必須填寫,有的是選擇填寫,屬于個人信息中沒有向公眾公開的部分,但是這部分個人信息,在軟件中可以為軟件操作和管理者所獲取,應屬于部分公開。所留存個人信息的網站、網絡服務供應商負有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卻不具有個人信息的所有權,不能隨意披露,侵犯隱私權。(郎慶斌:《個人信息保護概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頁。)此部分內容兼具有隱私和公開屬性,但是其隱私屬性強于公開性,應作為個人隱私保護。最重要的部分是在聊天軟件中用戶之間聊天的內容部分。這部分內容只是用戶之間溝通而知悉的內容,不向第三方公開。此部分信息與公共利益無關,而用戶隱瞞,符合隱私外觀屬性。從現實角度分析,一般用戶在使用軟件傳遞信息時,抱有隱私其信息的意志,不為公眾知悉,故其把傳遞的信息當作隱私保護。而且在今天很多重要的信息正通過這些聊天軟件傳遞,而這些信息價值重大。結合前部分隱私的分析,聊天軟件用戶資料中不公開部分和聊天內容屬于個人對其私生活安寧、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隱匿的權利,應定性為隱私權,并且可以進一步定性為網絡隱私權。而用戶資料中公開的部分不應定性為隱私,而作為個人信息進行保護。
三、聊天軟件中隱私的法律保護
生活中存在著各式各樣的侵犯用戶聊天軟件中隱私權的情形,包括聊天軟件服務供應商非法轉讓隱私信息,黑客利用網絡的弱安全性非法竊取隱私信息,利用特洛依木馬病毒竊取隱私信息等。對其保護已經成為現實問題。基于對聊天軟件中的信息定性,其屬于隱私范疇,應當受到保護。在明確其隱私的性質后,今后完善立法或者在司法實踐中應對其加以保護。我國的現行法律是將隱私權包含在名譽權當中給予間接保護。對于隱私的保護應源于《憲法》,《憲法》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而隱私屬于人格尊嚴。《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犯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全國人大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第三條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九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其他一些法律在相關條文中也間接對此作規范,在尚未對網絡隱私權單獨立法的情況下,這些法規應能適用于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因為網絡隱私權與傳統隱私權雖然在保護的側重點上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質并無二。不過,為了順應國際趨勢,積極開展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單獨立法卻是必要的,制定較詳盡網絡隱私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成為趨勢。
歐美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立法與實踐分析
摘要:學生數據是教育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支撐教育決策、改進課堂管理、推送個性化路徑等方面得到了廣泛應用。然而,實踐中出現了很多侵害學生數據隱私的問題,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急需政府從立法層面加強保護。在此領域,歐美發達國家已經有數十年的經驗,法律和制度都較為健全。針對美國和歐盟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立法和實踐情況的分析發現,歐美已經建立了相對全面的學生數據隱私保護法律體系,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隱私保護框架原則,其強調行業自律、全民參與的經驗值得借鑒。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法律仍舊滯后于實踐的需要,數據所有權不明確、處理過程不規范,學生、監護人及其他相關方的數據隱私保護意識薄弱,隱私保護和開放教育數據、學習分析之間存在矛盾等。我國尚處于數據隱私保護的起步階段,應在汲取歐美國家的經驗與教訓基礎上,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加快立法,盡快建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營造隱私保護的社會大環境,構建多方參與的治理體系。
關鍵詞:歐美;教育數據;數據隱私;隱私保護;立法與實踐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教育信息化特別是智慧學習環境建設工作的推進,教育數據在支撐教育決策、改進課堂管理、提供個性化學習服務等方面得到了廣泛應用。然而,各種隱私信息的泄露隨之而來,隱私侵權問題成為新挑戰。比如,某培訓機構收集了14萬條學生個人信息,在未取得學生、家長同意的情況下,撥打電話推銷教育培訓服務(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又如,某大學泄露了50余名本校學生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均被一家企業所利用,偽裝成在這家企業兼職的大學生,利用大學生的身份來達成偷逃稅款的目的(陳禹潛,2020)。這類事件屢見不鮮,幾乎成為常態。而大多數學生仍舊是未成年人,隱私數據的泄露可能會對他們后幾十年的成長、就業和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對學生個人數據隱私的保護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當前,我國在個人信息/隱私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憲法第38條、第40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15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條、第286條規定了對向他人出售、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網絡服務者致使用戶信息泄露等行為的刑罰處置。2016年通過的《網絡安全法》規定了網絡上的數據收集、使用及保留的處理方式。2020年出臺的《民法典》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明確界定。第1032條第2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1034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時適用隱私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然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數據隱私保護體系,許多條文規定的內容過于抽象,難以有效執行,且存在重復、交叉,形成了多頭執法和多頭管理的局面(張彤,2020)。專門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已經公布草案,并提請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但還未正式頒布。如何協調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信息自由流動的關系、保護個人信息和維護公共利益的沖突等法理障礙尚未解決(毛牧然,2020)。從全球范圍來看,歐美發達國家在該領域已經有數十年的經驗,法律和制度較為健全。美國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隱私權的涵射范圍內,其基本立場是反對濫用。從個人權益保護的角度,自然人有權選擇披露的信息都在隱私保護范圍之內(湯敏,2018)。歐盟明確界定了私密信息標準,原則上禁止對個人私密信息的收集和處理。種族、宗教信仰、犯罪記錄、政治觀點等均屬于禁止收集的私密數據(張新寶,2019)。和歐美相比,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才剛剛起步,保護范圍有限,相關政策法律的制定遠落后于實踐。與此密切相關的學生數據隱私保護,更是從立法到實踐都不完善。在此背景下,本研究旨在調查國外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立法和實踐現狀,梳理歐美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其適用范圍、立法產生的影響、實踐中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其治理體系的建構過程等,為推進我國的學生數據隱私保護工作提供參考。具體研究問題如下:(1)歐美國家學生數據隱私研究現狀;(2)歐美國家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的立法和實踐經驗與教訓;(3)對我國相關工作的啟示。研究主要從文獻和案例兩個方面進行:文獻研究以WebofScience核心集SSCI數據庫為文獻來源,以“Student”“Data”“Privacy”為關鍵詞組合檢索,獲得相關度較高的外文文獻30篇作為樣本,總結國外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研究及實踐現狀;案例分析則基于立法模式的差異,分別選取美國和歐盟的代表性案例,介紹各國在保護學生數據隱私方面的成熟經驗,討論其中存在的問題。為了方便討論,本文使用國際通行的術語“數據隱私”作為核心概念,對“信息”和“數據”不作刻意區分,私密信息約等同于私密數據;當自然人為學生時,即為本研究的對象“學生數據隱私”。
二、美國的立法和實踐
1.聯邦和州層面的立法情況。美國的政治和法律結構較為特殊,在聯邦和州兩級均有涉及隱私的法律和法規頒布。整個體系比較完善,但又龐雜和交疊。早在1974年,聯邦政府就頒布了《隱私法案》(PrivacyAct),保護個人信息不受侵犯。在教育領域,為了適應社會快速發展和技術不斷更新的需要,聯邦政府又頒布了《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權法》(FamilyEducationalRightsandPrivacyAct,FERPA),并于2008年和2011年兩次修訂。該法案賦予家長諸多權利,如,在學生數據的收集和使用中,家長有權審核、修改、刪除數據等;學校學生個人信息需得到家長同意;使用方僅可將學生數據用于授權用途(U.S.DepartmentofEducation,2011)。該法案通過家長的介入保護了學生數據隱私,減少了信息泄露和濫用。另一個聯邦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TradeCommission,FTC)頒布了《兒童互聯網保護法》(Children’sInternetProtectAct,CIPA)和《兒童在線隱私權保護法》(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COPPA),以保護兒童在互聯網上的個人信息安全,減少網上不良內容對兒童的影響。這兩項法案規定了兒童數據的收集范圍、收集方式和家長的監管權利,對教育機構和兒童主題的商業網站提出了硬性要求。進入大數據時代后,2015年FTC又頒布了《學生數字隱私和家長權利法》(StudentDigitalPrivacyandParentsRightsAct,SDPPRA),規定了第三方供應商應當遵守的數據保護標準,而且要求在收集和使用(未滿18歲或未進入大學的)學生數據前必須獲得家長(學生)同意,并禁止利用學生數據從事任何廣告或商業活動。美國各州也頒布了州內的學生數據隱私保護法案,如密蘇里州的1873號法案(HCSHB1873)、弗吉尼亞州的2350號法案(HouseBill2350)等。加利福尼亞州在2014年通過《加州電子通信隱私法》(CaliforniaElectronicCommunicationsPrivacyAct,CECPA),明確禁止科技公司收集學生信息用于廣告和宣傳(唐亮,2016),同年,又頒布《學生在線個人信息保護法》(StudentOnline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Act,SOPIPA),將學生在社交媒體、互聯網站點、在線服務、移動軟件上生成的內容列為數據隱私,要求在線服務運營商在一定時限內刪除未成年人在網頁上的信息(王正青,2016)。從2013年到2019年,美國共有45個州頒布了128部與學生數據隱私相關的法律(DQC,2019),此領域的立法工作趨于完備。2.隱私保護的基本原則。1973年,美國聯邦政府健康、教育和社會福利部(DepartmentofHealth,Education,andWel-fare,HEW)首次提出了《公平信息實踐》(FairInformationPractices,FIPs)。在此基礎上,美國逐漸形成了個人信息保護的五大基本原則:(1)公開性原則,即個人信息處理機構應公開關于個人信息處理的一切政策、流程和處理實踐;(2)限制性原則,即個人信息在最少必須原則下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保存期限和銷毀應受到限制;(3)數據質量原則,即機構對個人信息應當準確、完整和適時更新;(4)責任與安全原則,作為數據控制者的機構必須承擔個人信息保護的主要責任,要將個人信息保護內化于其業務流程和技術設計中;(5)個人信息權利保護原則,充分保障信息主體的知情權、查詢權、異議與糾錯權、可轉移權等。1997年,聯邦政府在《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中提出了個人隱私保護的原則:告知和許可,即數據采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在收集什么信息,以及他們如何使用這些數據;數據采集者應向消費者提供限制使用和再利用個人信息的有效手段。美國的數據保護制度立足于保障數據自由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形成了多方平衡的數據保護準則。美國教育界在學生數據隱私保護方面基本取得了共識。除了關注學生隱私數據的保護,還強調數據利用的價值和數據開放的意義,提倡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可能發揮數據本身的價值。卓越教育基金會(FoundationforExcellenceinEdu-cation,ExcelinEd)是美國的一個專注提高教育機會、教育創新和教育質量的非營利組織。該組織建議應從數據價值、數據開放、有限存儲和使用、準確性和可訪問、安全性以及問責制等方面入手推進學生數據隱私保護(ExcelinEd,2017)。致力于推進教育數據應用的民間組織“數據質量運動”(Da-taQualityCampaign,DQC)和“學校網絡聯盟”(ConsortiumforSchoolNetworking,CoSN)合作,共同了“使用和保護學生個人信息的10項基本原則”(DQC&CoSN,2015),從透明度、治理和數據保護程序等方面對收集和使用學生數據的過程進行了規范。3.行業協會積極參與。除了法律保障,行業自律是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的另一種重要方式。一些行業協會自愿加入保護學生數據隱私的活動中。比如美國軟件和信息業協會(Software&InformationIndustryAssociation,SIIA)聯合“未來隱私論壇”(FutureofPrivacyForum,FPF)發出了《學生隱私倡議書》,詳細解釋了有關收集和處理學生數據的現行法律和法規,呼吁會員(服務供應商)簽署倡議書,遵守“在教育機構、教師或父母/學生授權下,收集、使用、共享和保留學生的個人信息,支持學生/父母訪問和更正學生的個人身份信息”等相關規定。截至2020年6月,以谷歌、Coursera等為代表,共有426家美國企業和機構在此倡議書上簽名。4.構建多方共治的體系。美國數據隱私方面治理體系最鮮明的特點就是由聯邦、州、行業協會及民間組織共同參與。在行政組織架構方面,聯邦教育部設立了首席隱私保護官,成立了“隱私保護技術中心”(PrivacyTech-nicalAssistanceCenter,PTAC)等專業機構,向學區學生在線隱私保護指南,為州和地方提供隱私保護咨詢和技術支持。大多數州也成立了具有數據隱私治理職能的機構,監督和管理學生數據,如華盛頓州“教育研究和數據中心”(EducationRe-searchandDataCenter,ERDC)、肯塔基州教育和勞動力統計中心(KentuckyCenterforEducationandWorkforceStatistics,KCEWS)、馬里蘭州縱向數據系統中心(MarylandLongitudinalDataSystemCenter,MLDSC)等,成為美國教育大數據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DQC,2015)。政府以外的協會和民間團體在學生數據隱私保護方面也非常活躍。全美州教育委員會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StateBoardsofEducation,NASBE)提供服務,幫助各州的教育委員會成員了解數據隱私法規和教育數據的潛在價值,支持教育創新和發展(Gradyetal.,2014)。“未來隱私論壇”(FPF)了《家長保護學生數據隱私手冊》,美國軟件和信息業協會(SIIA)編制了《學校服務供應商保護學生信息隱私和安全的實踐案例》,均依據學生數據隱私保護的法律條款,向家長、學生、服務供應商等相關人員,闡釋每個角色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有的權利。數據質量運動(DQC)和全國家長教師協會(NationalParentTeacherAssociation,NPTA)合作編制了《家長教育數據指南》,向父母、教育者、決策者解釋學校收集教育數據的類型及收集數據的目的。
大數據時代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探討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各行各業都有了顯著進步,大數據作為電子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對我們現如今生活的改善起到了關鍵作用,但大數據在應用過程中,由于該項技術尚處于發展你的初級階段,在很多方面仍舊不是那么完善,這就導致大數據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信息泄露作為影響用戶使用的最大的安全隱患,對該項技術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本文以大數據的安全域隱私保護為主要研究對象,對目前大數據使用過程中面對的安全隱患進行了詳細論述,并在此技術上提出更好地解決對策,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能夠使大數據技術更好地應用。
關鍵詞:大數據時代;信息安全;隱私保護
隨著互聯網技術以及電子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應用,大數據近些年來已經成為人們所探討的熱門話題之一,目前,無論我們在工業、手工業還是醫療、航空、交通等行業都能看到大數據的應用,可以說大數據已經深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雖然大數據在諸多行業有著較為廣泛的應用,但由于該項技術發展時間過短,因此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該項技術的使用在為我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許多負面影響,其中信息安全以及隱私保護就是其需要解決的一個最主要問題。
一、互聯網大數據綜述
(一)大數據的含義。我們現在所謂的大數據實際上就是大量數據的集合,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我們需要利用這些數據對今后工作進行一定的指導,大數據環境下的管理信息系統主要由管理人員通過計算機軟件、硬件、網絡等設備的綜合利用來收集相關信息,然后通過傳輸和分析處理和處理信息。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對計算機技術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在大數據環境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關注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采集。許多公司采用各種先進的方法來收集數據。(二)大數據的特點。大數據與傳統數據庫相比,其主要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數據庫存儲量較大,相比于傳統數據庫容量大好幾倍,二是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不僅能夠存儲文字,還能存儲視頻、圖像等信息;三是具有高速性的特點,大數據的高速性指的是其具有高速運轉的能力,能夠短時間滿足人們對于數據的需求;四是具有易變性,大數據具有多層結構,這意味著大數據將顯示各種形式和類型。與傳統的商業數據相比,大數據具有不規則和模糊的特征,使得傳統的應用軟件難以分析,甚至不可能進行分析。
二、互聯網大數據在電信行業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大數據時代網絡安全與隱私保護探析
【摘要】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獲得顯著發展的當下,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迅猛,與此同時,21世紀的社會發展已經進入信息時代,數據信息充斥著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在為人類社會生產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不穩定因素,網絡安全堪憂以及用戶的隱私逐漸被暴露等等問題,嚴重制約著信息時代的發展。為此,本文主要針對大數據時代下的網絡安全與隱私保護展開深入探討,希望能夠為大數據時代下網絡的發展帶來積極影響。
【關鍵詞】大數據時代;信息;網絡安全;隱私保護
伴隨互聯網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數據時代應運而生,作為網絡時代中一股強有力的洪流,大數據時代是依托于云計算、互聯網以及物聯網而發展起來的,基于大量的數據信息,為社會的發展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提供了充足的便利。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也為網絡信息安全帶來一些不穩定因素,網絡組建成為一個絕對開放的領域,各項隱私信息被暴露,為網絡安全發展帶來諸多的不利影響,成為大數據時展中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
1大數據時代綜述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大數據時代規模之大,同時數據信息十分復雜,數據信息呈現出多樣性的特征。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逐漸顛覆了傳統數據存儲類型,文本結構化數據發展形式逐漸在歷史舞臺中淡化,非結構化的數據形式獲得發展,并以多樣化的形式展現出來,數據載體形式出現變化,多以圖像以及音頻的形式存在。受到大數據時代到來的影響,更加能夠體現出價值性,借助信息時代進行數據信息的獲取、分析以及統計,并能夠將有價值的信息識別出來,成為大數據時展的主要特征[1]。
2大數據時代下所面臨的網絡安全問題
網絡營銷與隱私保護詮釋
要求用戶公開個人信息越多,或者是用戶關注程度越高的信息,參與的用戶將越少,為了獲得必要的用戶數量,同時又獲取有價值的用戶信息,需要在對信息量和信息受關注程度進行權衡,盡可能降低涉及用戶個人隱私的程度,同時盡量減少不必要的信息。
互聯網上個人隱私遭到侵犯的事件時有發生,最嚴重的情形,包括信用卡信息被盜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家庭信息聯系被人利用,受到騷擾甚至被騙,造成人身傷害等等。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并沒有這么嚴重,只是個人信息被企業用于開展各種營銷活動,這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幾乎每時每刻都在發生。
最近看到國外一個網絡營銷專欄作家的文章,由于他幾乎在每篇文章中都留下了自己的Email地址,以便和讀者交流,結果現在每天收到數百封垃圾郵件,2002年7月份每天接收的垃圾郵件是一年前同期的6.5倍!筆者也有同樣的感受,在網上營銷新觀察網頁上公布的服務郵箱中每天同樣收到大量的垃圾郵件,并且一天比一天多,很顯然,這些電子郵件地址被一些非法用戶所收集,然后出售或者發送商業廣告。這些郵件地址一旦被垃圾郵件數據庫收錄,必定要影響正常的通信,每天花費在處理垃圾郵件上的時間將越來越多,同時真正有效的信息則可能被淹沒或者誤刪。論文百事通電子郵箱地址被他人任意使用便是典型的用戶個人信息被侵犯的例子,當然用戶關心的個人隱私遠不止Email地址一項內容。
個人信息在營銷中的作用
網絡營銷的特點之一是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性化營銷,其前提是對用戶信息有一定的了解,比如姓名、職業、愛好、電子郵件地址等等,但是,并不是每個人都愿意提供詳盡的個人信息,對用戶信息了解越少,個性化服務的效果也越低。以Email營銷為例,我們可以對比兩種情況:
(1)發信人對收件人信息不了解,郵件的開頭可能是是:親愛的用戶:本站新到一批電子商務系列書籍,如果您有興趣的話……
個人信用隱私保護論文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個人信用度在經濟交往中越來越重要。建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是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舉措。在建立個人信用征信制度的過程中,防止個人信用的不當使用侵犯公民隱私權成為必須關注的首要問題。本文指出針對我國現行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現狀,我們應當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空白、明確個人征信制度中隱私權的具體保護措施,同時加強征信監管,建立完善的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
關鍵詞: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立法保護
一、個人信用征信和隱私權保護基礎理論
(一)個人信用征信的含義
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包含四方面的主體:(1)個人信息主體:(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設立的信用征信機構:(4)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這四方面主體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機構,方面它從信息提供者處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將整理加工后的個人信用信息以消費者報告的形式出售給信息使用者。
(二)個人信用征信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
大數據時代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研究
1大數據視野下的金融消費者隱私
在分析金融消費者隱私之前不得不簡述本文語境下的金融消費者概念。金融消費者在我國學術界是一個頗具爭議的概念。但實踐中銀監會等行政機關已經將購買銀行產品、接受銀行服務的顧客均視作“金融消費者”,并在大量官方文件中使用“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本文遵循問題導向思路,無意糾纏于學術界關于金融消費者是否是消費者,進而受到與傳統消費者一樣的傾斜保護的問題。而是回應實踐,借用實踐文本中的這一概念,重點分析金融消費者隱私相較傳統隱私權概念的特點。制度的形成具有歷時性,其構建、發展與變遷都是由歷史實踐所促成的。隱私權制度設立之初具有明顯的人格屬性,其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法律體系通過運用共同的簡化術語,自我關聯的溝通以及廣泛的價值共享,使協調成為可能。大陸法系向來青睞法教義學的思維模式,將多樣化的概念以不同的抽象程度構建出具有層次的制度體系。因此,有觀點認為金融消費者隱私具有人格屬性,其本質上是隱私權作為基本人權在金融領域的延伸,金融消費者對其個人隱私擁有完整的控制權。然而,制度的核心概念經過發展越發明晰,而其邊緣化概念則出現模糊化的趨勢。制度擴張本身亦有限度,若強硬地將性質具有顯著差別的概念納入制度體系中,則勢必將會超過原有的制度容量。如前文所述,在大數據時代,信息的二次挖掘使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具有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在此我們需要探析的問題是,金融消費者的隱私能否作為一種財產權的標的?或者說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是否具有財產屬性?從個人權與財產權發展的歷史關系來看,二者經歷了從“混同”到“分離”再到“融合”的歷程。波斯納指出“:無形財產的一個非常規的例子是隱私權。它通常被作為是侵權法的一個分支討論。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它確實是財產權法的一個分支。”而薩繆爾森亦指出“:信息隱私是從豐盛可用的個人資料當中所產生的稀有資源”“,實際上是財產應如何界定與交換,以及應采取怎樣形式的問題。英國通過侵權訴訟制度保護隱私權的財產價值,而美國則另辟蹊徑,從隱私權(righttoprivacy)中衍生創造出獨立的公開權(rightofpublicity),以保護隱私公開的財產利益。由此可見在英美法領域,隱私權的財產屬性實際上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可。而大數據時代金融消費者隱私的財產屬性更是毋庸置疑。因此,若將金融消費者隱私完全納入傳統人格隱私權的制度保護體系內,則勢必會沖擊原有的人格權制度,同時也難以為金融消費者隱私提供有效的保護。因此,要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隱私則必須尋找更加合理的保護方式。
2傳統金融消費者隱私分配模式的反思
在確定了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具有財產屬性之后,筆者將金融隱私納入產權的研究范疇。一方面,只有當金融隱私的產權歸屬明晰,才能在金融交易中定紛止爭,這為大數據時代金融隱私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前提。另一方面,產權具有激勵和約束功能,產權清晰可以促使人們充分利用金融隱私帶來的效用。而對于金融消費者隱私的產權歸屬可能會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是以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為核心內容的,因此財產性權利理應完全歸屬于消費者個人。這樣的論斷在傳統金融業或許理論上還成立,然而在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則與實踐情況相距甚遠,具體理由如下:
2.1金融消費者隱私是一個動態積累的過程
與傳統隱私不同,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并不靜止于金融消費者初步披露之后。而是隨著金融交易活動的進行而不斷累積。顯然,雖然初級金融隱私源自消費者個人,但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對后續累積的金融隱私進行了大量投入。若將金融消費者隱私的產權完全分配給消費者則有違背公平原則的嫌疑。
大數據下網絡安全與隱私保護研究
摘要: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大數據時代已經來臨。在大數據發展背景下,網絡安全與隱私保護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大數據在給網絡用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如用戶隱私泄漏、數據存儲安全等,引起了廣大用戶的高度重視。本文對大數據時代下的網絡安全問題進行了綜合分析,旨在提高大數據時代的網絡安全水平。
關鍵詞:大數據;網絡安全;隱私保護;數據安全
大數據時代是基于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新網絡時代洪流,海量的數據共同構成了新的網絡發展態勢,在帶來眾多應用便利服務生活生產的同時,新時期的網絡安全問題成為了制約其發展的瓶頸問題。浩瀚的數據量、繁雜的數據類型和越來越快的處理速度共同構成了大數據的典型特征,尤其是在滿足實時性需求方面的優勢顯著,但隨之而來的網絡安全問題日趨嚴峻,需要加以研究解決,從而提供更好的服務技術開發與應用。
1在大數據時代下的特征
關于大數據時展特征概括為以下幾點:(1)規模。大數據的發展背景,數據非常復雜。2015年,全球的總信息量已經達到8ZB。(2)多樣性。傳統的數據存儲類型的文本結構化數據,但在這個階段,隨著人們越來越多樣化,數據載體的要求大數據開始出現一些非結構化數據,如圖像和音頻。(3)價值。大數據發展的背景下,人們通過大量的信息提取、分析和統計,發現有價值的信息。
2大數據時代網絡安全問題分析
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健全措施論文
論文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個人信用度在經濟交往中越來越重要。建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是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舉措。在建立個人信用征信制度的過程中,防止個人信用的不當使用侵犯公民隱私權成為必須關注的首要問題。本文指出針對我國現行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現狀,我們應當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空白、明確個人征信制度中隱私權的具體保護措施,同時加強征信監管,建立完善的信用隱私保護法律體系。
論文關鍵詞: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立法保護
一、個人信用征信和隱私權保護基礎理論
(一)個人信用征信的含義
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包含四方面的主體:(1)個人信息主體:(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設立的信用征信機構:(4)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這四方面主體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機構,方面它從信息提供者處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將整理加工后的個人信用信息以消費者報告的形式出售給信息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