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團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4 0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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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團制度論文
摘要民主的含義是什么?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是否就代表了民主?美國的選舉團制度為我們做了較好的注解。制憲者在經過深思和辯論后,從四種選舉方式中選擇了選舉團制度。經過1800年的總統選舉,政黨對選舉的操縱促成了“贏者全得”制度的形成。其后二百多年,盡管選舉團制與“一人一票”的純粹民主制有所悖逆,引得反對者議論紛紛。但選舉團制度的憲政精神在于自由民主,保障少數人權利的共和主義而非單純民主,因此其更符合美國的聯邦體制和立國精神。
關鍵詞選舉團制度;總統選舉;自由;民主
Subject:OntheElectoralCollegesysteminAmerica
Abstract:Doesthe“oneperson,onevote”meandemocracy?MaybetheElectoralCollegesysteminAmericamakesusagoodexample.Afterthelongdebate,theElectoralCollegesystemwaschosenbytheFathersofUSAConstitutionfromthefourchoices.Duetotheactionofpartyinthe1800election,itformedthewinner-take-allSystem.Becausethissystemcouldnotmatchwiththepuredemocracysometimes,itledalotofcontroversyissues,suchasthedebateof2000election.Indeed,itisbettertoprotecttheinterestofminorityandthefederalconstitutionalisminsteadofpursuingthepuredemocracy.
Keywords:ElectoralCollegesystemPresidentElectionLibertyDemocracy
國際選舉團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民主的含義是什么?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是否就代表了民主?美國的選舉團制度為我們做了較好的注解。制憲者在經過深思和辯論后,從四種選舉方式中選擇了選舉團制度。經過1800年的總統選舉,政黨對選舉的操縱促成了“贏者全得”制度的形成。其后二百多年,盡管選舉團制與“一人一票”的純粹民主制有所悖逆,引得反對者議論紛紛。但選舉團制度的憲政精神在于自由民主,保障少數人權利的共和主義而非單純民主,因此其更符合美國的聯邦體制和立國精神。
關鍵詞:選舉團制度;總統選舉;自由;民主
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開篇發出這樣的疑問: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注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府組織?
歷史證明,美國的制憲先賢們找到了一條建立良好政府的道路:憲政聯邦主義、權力分立與制衡體制、總統制等。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制憲代表們經過116天的爭吵辯論,終于達成妥協,向全美人民提交了一部“盡量合理”的憲法。
但是,在美國的政治制度中,有一點受到了人們的詬病,那就是總統的選舉方式----選舉團制度(ElectoralCollege)。一般不熟悉美國政治的人對此都分不清楚:為什么美國總統的選舉既不是直接選舉可又不像間接選舉?為什么美國作為最早的成文憲法國家,卻要制定這樣一個不盡民主的選舉制度?為什么2000年大選戈爾在全國領先布什50多萬張票,最后卻是布什當選為總統?這些都是選舉團制度惹的禍。尤其2000年的大選,惹得美國朝野議論紛紛,呼吁廢除或修改的聲浪滾滾;國際上也對此側目而視,“民主楷?!狈闯筛鲊Ρ?。選舉團制度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當時的美國制憲者們基于什么考慮而建立了這種選舉制?選舉團制度是否果如外界所言是過時了的憲政惡例呢?廢除,修改還是保留,選舉團制度在美國的前景如何?讓我們揭開它的神秘面紗吧。
選舉團制度研究論文
一、選舉團制度的產生
在制憲會議上,一個最為棘手的問題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后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采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至少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等。
由各州州長選舉的辦法,6月9日會議代表表決的結果為一致反對;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也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于是集中于國會選舉和選舉人選舉。會議之初,議會選舉的方式獲得了較多贊成。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全國議會選舉,并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他還說,“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于最高立法部門”。但到7月17日討論議會對行政官的彈劾罷免權時,這個問題又被重新提起。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
因此,應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復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后接受了他們的意見,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北部各邦和南部差別較大,人民不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被引入歧途。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不僅應該分開,而且應該相互獨立,總統應不受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可能招來的反對最少。
最后,制憲會議達成妥協,采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至于選舉人如何產生,由于代表們的意見很難一致,就把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選舉團制度在美國正式形成。這構成了1787年憲法第二條第一款關于總統選舉辦法的規定(具體規定見下文選舉團制度的含義)。在對聯邦憲法的評析中,漢密爾頓對選舉團的方式持高度贊譽,認為“此種任命方式即使未臻完善,至少也是極為美好的”。[5]他還分析了選舉團制度下的幾大優點:第一,人民的意志能起作用;第二,人民通過選出選舉團,可以使選舉團具有進行如此復雜的審查工作所必需的見聞和眼力;第三,盡可能地減少引起騷動和紊亂,不那么容易造成震動整個社會的非常的、暴亂性的運動;第四,選舉團制度可以反對陰謀詭計、貪污腐化;第五,可以使總統在職期間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賴于任何他人。
選舉團制度研究論文
(一)少數當選,民主尷尬——選舉團制度遭遇危機
在2000年總統選舉中,候選人戈爾的國民選票(popularvote)領先于共和黨候選人小布什(國民選票率為48.4%比47.9%),在全美國多獲得約50萬張選票,但最后卻因比小布什少5張選舉人票(electorvote,266比271)而落選。[1](P.150)
大選結束后,美國各界反應強烈,來自112所法學院的585位教授聯名在《紐約時報》上刊登政治聲明,譴責美國最高法院的5名共和黨大法官對這次競選結果的判決,認為他們背離了自己的天職,以黨派偏見袒護小布什(2000年大選最后以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5∶4的判決,中斷佛羅里達州人工重新計票,從而支持小布什當選而告終)。有民意測驗表明,超過60%的美國人對2000年總統選舉不滿,主張修改憲法,取消選舉團制度,采用直接選舉方式選舉美國總統。[2](P.14)爭吵喧鬧了5周以后,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才有結果。
從美國歷史來看,除了2000年這次總統選舉以外,以選舉團制度為問題焦點的美國總統選舉還曾面臨3次較大的危機。
最早的一次發生在1824年。那年有4位候選人角逐美國總統。按照國民選票數多少排序,他們分別是杰克遜、亞當斯、克萊、克魯福德。他們4個人中沒有一人得到過半的選舉人票,所以根據當時的美國憲法規定,由眾議院投票決定。投票結果是亞當斯當選。選舉結果剛一宣布,支持杰克遜的選民大怒,強烈反對這個結果,并聲稱是克萊和亞當斯做了交易,克萊以出任國務卿的出價,支持亞當斯當選。杰克遜也宣布這個結果非法,并第一次公開主張廢除選舉團制度。杰克遜的主張直接導致了后來美國總統候選人提名方法的重大改變,政黨代表大會逐漸取代了政黨核心會議,成為了提名總統候選人的主要途徑。
第二次發生在1876年。北方的共和黨候選人海斯在國民選票率低于南方候選人泰登的情況下,以多1張選舉人票的微弱優勢當選美國總統。當時學者稱之為“本世紀最大的過錯”,《紐約太陽報》以通欄黑框來表示對民主墮落的悲哀,華盛頓地區的報紙甚至主張取消海斯的總統資格。眾議院議員擊敗共和黨議員的反對,通過國會決議,聲明“泰登當選美國總統”。南方各州反應更為強烈,紛紛成立武裝組織,打出“到華盛頓去!”“不是泰登就是戰爭!”等強硬口號。[2](P.37)最后,這場危機在南方領導人和北方共和黨的幕后交易中平息,共和黨同意做出多項讓步,包括停止在南卡州和路易斯安娜州的軍隊重建,任命南方人入閣,提供聯邦資助等等,最后,離法定的就職日期僅剩兩天,海斯才被匆忙宣布正式當選。第三次危機發生在1969—1979年。這10年有關廢除選舉團制度的主張開始進入立法機構激烈辯論時期,產生過許多“動真格”的提案。1968年美國總統大選結束后,蓋洛普民意測驗表明,有81%的美國人主張用直接選舉方式取代選舉團制度。[3](P.98)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美國大律師協會(ABA)等院外團體加強了游說力度,于1969年促使美國國會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一個法案,主張廢除選舉團制度,采用直接選舉制,此主張還得到當選的尼克松總統的支持,這在美國歷史上很為罕見,但最后仍腹死于參議院;[2](P.40)1979年,廢除選舉團制度的憲法修正案得到了參議院51票的支持,這在美國參議院歷史上也是創記錄的,但仍未能達到法定的67票而流產。[2](P.40)
共青團基層組織選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團內民主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青年團章程》制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團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林牧)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團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第三條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團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下列人員在團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干部民主思考
在經濟和社會生活“四個多樣化”日益明顯的新形勢下,**區為了積極探索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于去年開展了街道團委直接選舉工作,這項舉措切實提高了廣大團員青年對團組織建設的民主參與程度,同時也極大地促進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對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探索政治文明建設具有較明顯的實踐意義。本文擬就街道團委直接選舉對擴大干部工作民主化的積極因素作一些探討。
一、街道團委直接選舉的基本做法及主要特點
我區開展的街道團委直接選舉工作,改變了街道團委班子的產生方式,將原來團的基層委員會換屆,由上屆團的委員會廣泛征求所屬團組織和團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預備名單,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后,提交團代表大會選舉的做法,改為確定候選人資格,公開報名推薦,經資格審定后由團員代表大會推選確定正式候選人,由街道全體團員直接差額選舉街道團委書記、副書記、委員。具體主要有以下五個環節:
一是制定選舉方案。明確團委直接選舉的基本工作程序,以及配套政策。規定了團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競選的身份、年齡、學歷等資格條件,對報名競選的身份要求作了放寬,干部、工人、農民均可報名參選。對當選后團委書記的待遇作了明確,原為行政編制的,任期內享受應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原為事業單位干部、企業職工或農民身份的,任期內參照街道中層干部落實政治生活待遇。選舉產生的副書記、委員明確為兼職,原身份不變。
二是公開推薦報名。推薦報名面向團組織關系所在街道的廣大團員,采取個人自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符合競選條件的團員都可以報名。對報名參選人數不作限制。
三是確定初步候選人。依照選舉方案,對報名競選對象進行資格審定,將符合條件的人選列為初步候選人,并對初步候選人進行考察了解,保證參選候選人的基本素質。
選舉制度的功能研究論文
一、選舉制度的含義
“選舉制度”指有一系列與選舉原則、選舉程序、選舉方法相關的法律規范形成的各種具體制度構成的整體和總稱?!吨袊蟀倏迫珪氛J為,選舉制度是“選舉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其他公職人員的原則和制度的總稱?!?/p>
筆者認為,依據人們使用“選舉制度”一詞的實際情況來看,選舉制度應作如下理解:
第一,選舉制度既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法律制度,是當代民主國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現代社會里,在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政權機關大都通過由公民選舉的方式產生和組成。選舉制度已成為國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整個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國家通過一系列方法來規范選舉活動以保證國家政權機關得以依法順利產生。選舉制度集中表現在憲法和有關選舉的法律規范中。
第二,選舉制度是指有關選舉的各項程序制度的總稱,在單獨使用時,并不專門確指某項具體制度。選舉作為產生和組成國家政權機關的一種程序,涉及面廣,包含著眾多內容,在實施的過程中要經歷一系列環節形成許多具體制度、程序和方法。人們常常提到直接選舉制、間接選舉制、多數選舉制、代表選舉制等等,都是就選舉制度中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甚至某一具體程序而言。
第三,選舉制度是具有穩定性規范性的法律制度。選舉制度作為一國重要的政治制度要正常有序運作必須以法律制度固定下來,并且不能朝令夕改。選舉制度以法律制度固定后,即是一國的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所以更應具有穩定性和規范性。
完善人大選舉制度
完善人大選舉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選舉制度是這一根本制度的基礎。幾十年來,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積極性的增強,我國人大選舉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從1953年的第一部選舉法,到1979年通過新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再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四次重要修改和補充,人大選舉制度向民主化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為我國的民主選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審視我國的人大選舉制度,在具體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和不足。如候選人的產生方式不夠民主;差額選舉特別是正職領導人的差額選舉沒有得到落實;選舉缺乏競爭性,選舉人選擇的余地太?。稽h組織對候選人的介紹過于簡單,候選人沒有充分自我展示的舞臺,選民和代表無從鑒別,投票往往變成一種盲目服從組織意圖的例行公事;在選舉過程中發生糾紛和違法行為時,對其處理還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等等。我國人大選舉制度的這些缺失,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不相適應。筆者認為,當前完善人大選舉制度,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保障選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權。代表候選人或國家機關候選人的提名是選舉中的一項重要程序。候選人提名過程是否民主,直接關系到整個選舉的民主實現程度。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這一規定是我國民主發展的重要體現。它表明,選民或代表聯合提名的代表候選人,與政黨、團體提名的候選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稍趯嶋H工作中,一些地方卻并非如此。如有的選區或單位不放手讓選民提名,有的地方的政黨、團體采取一些不恰當的措施保證其提名的候選人當選;有的選區或單位不尊重選民的意愿,由個別干部確定代表候選人,甚至強迫選民必須提名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為代表候選人;更有甚者把選民或代表依法醞釀、聯合提名說成是“串聯”,并采取多種方式,減少或消除聯合提名活動。上述種種做法,無論是從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要求來看,還是從人民代表大會本質而言,都是不可取的。為了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應適當控制政黨、團體的提名。一是要給政黨、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規定個比例限制。因為如果政黨、團體提名過多,容易包攬提名,影響選民提名的積極性,有損選舉的民主性。根據各地實踐經驗,我們認為規定政黨、團體提名數以不超過應選代表的20%為宜。二是要明確政黨、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即在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是按應選人數提,還是按差額數提。根據《地方組織法》“差額選舉,等額提名”的精神,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人大代表選舉的若干規定,我們認為,選區內的政黨、團體與選民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均不應超過應選代表人數。
2、真正把差額選舉落到實處。差額選舉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人大選舉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并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去操作,尤其是對地方國家機關正職領導人實行差額選舉的更少。按照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政府正職領導人,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這一規定的實質是,一般都要進行差額選舉,只有在提不出第二個適當候選人的特殊情況下,才能進行等額選舉?,F在,多數地方人大在正職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選舉上都把特殊情況作為一般情況對待,實行等額選舉。既使在差額選舉中,其差額數也幾乎都是按法律下限確定的,既便如此,有些地方也不可避免有“暗箱”操作,搞陪襯式的差額,提出的候選人條件相差懸殊,使人一看就知道誰是故意安排被差下的對象。實行差額選舉是搞好選舉的關鍵之一,真正落實差額選舉,就必須認真貫徹法律精神,體現立法本意,堵住法律上等額選舉的口子。條件成熟時,可明確規定對國家機關正職負責人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建議通過一定方式明確一個原則,即所謂“也可以等額選舉”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代表必須要經過充分醞釀、協商后,再也提不出另外的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另外候選人的提出。
3、適度引入競爭機制。曾有人這樣說,沒有差額的選舉,不是真正的選舉,沒有競選的差額,不是真正的差額選舉。長期以來,競選被當成資產階級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視為禁區,諱言競選,不敢競選,不會競選,有些人想當代表無門,有些人當了代表無能,還有些人稀里糊涂地就當上了代表,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把競爭機制引入選舉之中。當然,我們提倡的競爭,是指在堅持黨的領導下,依法有序地進行,是在一種合作基礎上競爭,并非完全照搬資產階級那套競選制度。目前,可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引入初步代表候選人自愿申報登記制度。鼓勵選民“毛遂自薦”,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即可列入候選人名單;二是堅持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當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數時,經過選民小組協商后,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預選來確定正式候選人;三是完善對候選人的介紹,增加候選人的透明度。競選的過程,是候選人充分展示的過程,也是選民“擇優”的過程,因此,應采取多種方式介紹、宣傳候選人。在代表直接選舉中,我們不但要介紹候選人的個人簡歷,還要介紹其工作業績、政治文化水平、道德品行等,不但可以利用公報、廣播、黑板報、電視、報紙等作間接介紹,也可以由選舉委員會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發表供職演說,當面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還可以允許候選人直接走訪選民,宣傳自己的從政態度和主張,增進選民對候選人的了解,使選民按自己真實意愿投票;四是取消水份較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選民可郵寄缺席選票,規定日期內投寄有效,此外,還應當減少流動票箱的使用,以確保競爭的公平性。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現狀對策
【內容摘要】針對我國選舉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本文從擴大直接選舉范圍,健全代表候選人提名辦法,提高代表素質,改進代表候選人介紹辦法四個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議。
【關鍵詞】選舉制度代表候選人差額選舉
近代意義的選舉所要達到的是民主政治統治的目的,這就需要有一些制度、原則來規范選舉的過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主流的方法幾乎完全根據選舉來界定民主。民主被看成是構造權威并使其負責的一種手段。……選舉是民主的本質。”①選舉制度就是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等等。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一般都用選舉法將選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體化和條文化,以達到民主選舉的目的,并保證公民實現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我國自1953年頒布第一部社會主義選舉法起,先后四次修改了選舉法,這使得我國的選舉制度經歷了一個民主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循序漸進的發展過程。但是,同時也應該看到,在我國政治生活的實際中,選舉制度還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有的選舉制度的某些環節還不夠健全;二是已經確立的選舉制度,在實際執行中沒有得到普遍而嚴格的遵守。因而,我們當前面臨的任務,一方面是要改革、完善現行的選舉制度,使之能夠適應人民當家作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要將選舉法已確認的應有的選舉制度轉化為現實性的實際存在。綜合這兩方面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1979年選舉法
將直接選舉的范圍由鄉鎮一級擴大到縣一級,這在當時對于完善選舉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進程具有重大意義。但是,時至今日,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一方面為公民在更大范圍內直接參政、議政提供了物質技術手段;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質得到普遍提高,公民參政、議政愿望日趨強烈,因此,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以滿足公民參政、議政的愿望,提高公民參政、議政的層次已勢在必行。那幺,目前可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到哪一級呢(筆者贊成這樣的觀點:1.根據我國城市和農村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的特點,可以首先在發達城市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2.即使目前全國人大實行直接選舉還有困難,也可以在省以下地方各級人大實行直接選舉。②這不僅是個實踐問題,也是個觀念問題,有待于我們在理論上和認識上去突破,在實踐中去摸索。
(二)改進和健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辦法。我國現行選舉法對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是采取“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辦法。這種提名方式的優越性在于:它能夠集中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廣大選民的智能,從而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鞏固工農聯盟,推動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存在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的鞏固和發展;它能夠實現社會主義國家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事務的積極性,從而實現人民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保證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但不幸的是,由于選舉工作的實踐中和具體制度上還存在著種種弊端,因而妨礙了這種優越性的充分發揮。當務之急是要認識并承認這種弊端,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去改進、健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把選舉法所確認的代表候選人提名方式的優越性,變為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的客觀現實。為此:
選舉制度改革分析論文
(一)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1979年選舉法
將直接選舉的范圍由鄉鎮一級擴大到縣一級,這在當時對于完善選舉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進程具有重大意義。但是,時至今日,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一方面為公民在更大范圍內直接參政、議政提供了物質技術手段;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質得到普遍提高,公民參政、議政愿望日趨強烈,因此,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以滿足公民參政、議政的愿望,提高公民參政、議政的層次已勢在必行。那幺,目前可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到哪一級呢(筆者贊成這樣的觀點:1.根據我國城市和農村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的特點,可以首先在發達城市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2.即使目前全國人大實行直接選舉還有困難,也可以在省以下地方各級人大實行直接選舉。②這不僅是個實踐問題,也是個觀念問題,有待于我們在理論上和認識上去突破,在實踐中去摸索。
(二)改進和健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辦法。我國現行選舉法對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是采取“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辦法。這種提名方式的優越性在于:它能夠集中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廣大選民的智能,從而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鞏固工農聯盟,推動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存在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的鞏固和發展;它能夠實現社會主義國家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事務的積極性,從而實現人民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保證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但不幸的是,由于選舉工作的實踐中和具體制度上還存在著種種弊端,因而妨礙了這種優越性的充分發揮。當務之急是要認識并承認這種弊端,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去改進、健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把選舉法所確認的代表候選人提名方式的優越性,變為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的客觀現實。為此:
1."切實保障選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所推薦的候選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選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與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在法律上平等,可是,目前在我國選舉工作的實際中,有的地方負責組織選舉工作的機構卻利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方式,硬性規定代表的構成和比例,搞指選、派選。例如,對黨委提名的候選人要求一定要“高票當選”,并堂而皇之地聲稱是為了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實際上這不僅嚴重地限制了對代表候選人的選擇面,阻礙了一些政治人才脫穎而出,施展才華,造福人民,而且褻瀆了人民的民主選舉權,將國家權力的合法所有者——人民變為了少數領導人,使選舉成為實現領導人意志的形式。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其后果是壓制了廣大選民參加選舉的積極性,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在各級人大中的充分表達受到影響,并易使指選、派選產生的代表認為自己只是形式上的民選代表,實質上卻是領導或組織指派的代表,因而,只需逢迎領導人的意志,無需顧及選民的利益,從而使人民當家作主成為一句空話。
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在各地的選舉法實施細則中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候選人規定一定的比例,適當限制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提名數,并在選舉工作的實踐中,主持選舉工作的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委員會要平等對待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或代表推薦的候選人。換言之,凡合法提名都必須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不得隨意隱瞞、調換或增減。初步候選人一律平等,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根據大多數選民或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嚴禁負責組織選舉的機構硬性規定候選人的結構比例,嚴禁指令保證某人當選,必須把代表的廣泛性建立在合格的候選人資格的基礎上。只有從法律制度上,為選民和代表醞釀候選人創造條件,切實尊重選民和代表的意愿,才能保證選民和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使對代表候選人的選擇成為一種廣泛的社會選賢,讓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同時也能增強當選人的責任感。
2.堅持實行差額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必須依法實行差額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是我國選舉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實踐證明,實行差額選舉為選民或代表提供了自由選擇的可能性;保障了選民或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選舉權利,有利于調動選民或代表參選的積極性,提高主人翁意識;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質,促使代表或公職人員更好地接受人民監督,增強公仆觀念,努力為人民服務。為了保證差額選舉制的正確貫徹執行,根據我國現狀,在選舉過程中應該注意:一是差額的設置不能無限制,超過差額比例的選舉無效;二是不能強調本地情況特殊而先設置最低限額再預選;三是對差額人選的條件要旗鼓相當,不搞候選人之間條件相差甚遠的“陪襯”式的差額選舉,而使差額選舉流于形式。(三)堅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質要求,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各級人民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細胞,所謂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是由一個個人民代表去把它具體化的。人民代表在國家生活中特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特殊的作用決定了人民代表必須具備良好的素質。否則將直接制約國家權力機關發揮作用,影響人民當家作主。因此,在整個選舉過程中,以及在人民代表產生后,自始至終地把好代表的素質關,是至關重要的。當前,解決這個問題的路徑一是完善有關法律;二是創新有關措施、方法,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