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團制度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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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團制度研究論文

一、選舉制度的產生

在制憲會議上,一個最為棘手的問題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后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采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至少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等。

由各州州長選舉的辦法,6月9日會議代表表決的結果為一致反對;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也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于是集中于國會選舉和選舉人選舉。會議之初,議會選舉的方式獲得了較多贊成。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全國議會選舉,并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他還說,“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于最高立法部門”。但到7月17日討論議會對行政官的彈劾罷免權時,這個問題又被重新提起。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

因此,應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復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后接受了他們的意見,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北部各邦和南部差別較大,人民不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被引入歧途。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不僅應該分開,而且應該相互獨立,總統應不受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可能招來的反對最少。

最后,制憲會議達成妥協,采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至于選舉人如何產生,由于代表們的意見很難一致,就把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選舉團制度在美國正式形成。這構成了1787年憲法第二條第一款關于總統選舉辦法的規定(具體規定見下文選舉團制度的含義)。在對聯邦憲法的評析中,漢密爾頓對選舉團的方式持高度贊譽,認為“此種任命方式即使未臻完善,至少也是極為美好的”。[5]他還分析了選舉團制度下的幾大優點:第一,人民的意志能起作用;第二,人民通過選出選舉團,可以使選舉團具有進行如此復雜的審查工作所必需的見聞和眼力;第三,盡可能地減少引起騷動和紊亂,不那么容易造成震動整個社會的非常的、暴亂性的運動;第四,選舉團制度可以反對陰謀詭計、貪污腐化;第五,可以使總統在職期間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賴于任何他人。

二、選舉團制度的含義和“勝者全得”制的形成

所謂選舉團制度,亦即:各州選舉選出一定人數構成選舉團,其數目等于各州在國會參眾兩院議員人數的總和,但議員本人不能當選。各州大選舉團的選舉人于同一時間在各州首府集會投票,然后密封選票后送到參議院,由參議院議長當著兩院的面統計票數。得票最多,并且是絕對多數(過半數)的候選人就當選為總統,得票第二多的就成為副總統。當所有候選人得票都不到絕對多數,或者兩個人票數相等的時候,就由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出一人為總統(第十二修正案改為不超過三人),剩下的人中得票最多的是副總統,如果這樣的人有兩個,則由參議院從中選出一人為副總統。

選舉團制度在實踐過程中還形成了這樣的規定,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的選舉人票分配比較特殊外,其余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并非一開始就確立了,它的形成有賴于1800年的總統選舉。這次選舉中,美國政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政黨正式出現了,也正是政黨的活動促使了“勝者全得”制的形成。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杰斐遜等人都是反對黨爭的,誰料執政后由于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杰斐遜交惡。1792年杰斐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共和黨。在1800年的總統選舉中,杰斐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敗北,可由于當時憲法并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而是各位總統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杰斐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后在眾議院的復選中,經過多輪選舉杰斐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后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持杰斐遜才最終選出總統。

1800年的總統選舉直接導致了憲法第12修正案對總統選舉制度的補充。修正案改變了每個選舉人投兩票,改成投一票給總統,另外投一票給副總統。同時這次修正案在沒有明文出現“政黨”(party)字眼的情況下正式承認了政黨的合法活動地位。自此以后,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開始在政黨組織下搭配競選。政黨在全國范圍內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相應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團。1824年后,大選舉團的選舉人都是由全州民眾普選產生的,民眾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選舉人將會投什么總統候選人的票,所以民眾名義上是在選大選舉團的選舉人,實際上是在選擇支持哪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投票的時候,擁護哪個總統候選人,就投票支持相應的那組選舉人。獲勝的那組候選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該州投票選總統,一般都選本黨的總統候選人。例如,紐約州有33張選舉人票,如果該州有60%的選民支持的候選人,這樣的選舉團就獲得了該州的所有選舉人票,正式選舉總統的時候33張票一般就會全部投給的總統候選人。經過這樣一個步驟,看上去就好像這個州的所有民眾都投了同一個總統候選人的票。這一變化,自然而然地引出了另一個重要的變化,這就是總統候選人在各州“勝者全得”。值得說明的是,各州的總統選舉人在當選前一般都需向選民承諾支持某黨的總統候選人,但在實際投票時,仍出現了少數“不忠選舉人”現象。

“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制為基礎的。由于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了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布分散的問題。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于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的地區;同樣,由于“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置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較平衡,用來彌補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對于幅員遼闊、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選舉團制度也引起了關于民主的爭論問題。根據憲法規定,參議院議員每州兩名,眾議院議員數目按照人口比例確定。由于人口差別懸殊,各州總統選舉人票相差很大,例如加州有54票,紐約州33票,德克薩斯州32票,可小州如阿拉斯加、特拉華、蒙大拿等只有3票。隨之各州選舉人票所代表的選民比例也相差較大。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張選舉人票代表著112,000人,而在紐約州這一數據是404,000(依據1990年的數據)。這樣每一選票的“分量”就相差較大。同時,還可能帶來選民票和選舉人票的不一致,即獲得全國民意支持高的候選人沒有當上總統,獲得少的反而當選了。例如,1876年共和黨的海斯人頭票比狄爾頓少24.7萬多張,但因選舉人票比后者險多一票而當選為總統;2000年大選時,在全國人頭票中,候選人戈爾比共和黨候選人布什多出50萬張,但由于最后在佛羅里達州布什贏了戈爾幾百張人頭票,按勝者全得原則,布什就贏得了該州的全部25張選舉人票,最后以271:266票戰勝戈爾當選為總統。

三、2000總統大選再次引出的關于選舉團制度的爭論

2000年的美國大選,由于佛州計票的糾紛,選舉爭論一波三折,導致國內外眾說紛紜。有謂美國選舉制度弊端叢生、潛藏漏洞的,有謂選舉不公、未能真實反映民意的,更有甚者借機隔岸觀火、大肆嘲諷美式民主制度的,批評美國的選舉團制度違背了民主的“一人一票”原則,民主的“老大哥”在玩弄民主。同時,在美國國內也掀起了要求改革或廢除選舉團制度的呼聲。在選舉結束后的第二天,參議員希拉里•克林頓(HillaryR.Clinton)就帶頭呼吁要求廢除須舉團制度,認為它是已經過時了的聯邦主義者的遺產,不再適應現代民主政治的需要。

反對選舉團制度者大有人在,甚至氣勢洶洶。除了希拉里的意見,反對者認為選舉團制的弊端主要有:違背了選舉多數決的原則,讓得到普選票較少而選舉人票稍多的人當選為總統,如1876年的海斯,1888年的哈里遜,2000年的布什;違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大小州選民的票值不等;選舉人不忠問題,可能違背選民的意愿;無人贏得選舉票絕對多數時,將由眾議院按每州一票選出總統,不僅忽視了民意,也會產生幕后交易問題,如1824年和1876年的選舉;強化了兩黨制,實際上限制了選民的選擇權;破壞了美國的民主形象,還導致了選舉危機;選舉團制度是針對18世紀的問題,已經不適應21世紀的需要了,過時就需要修改;等等。

與此對應,選舉團制度的捍衛者也不在少數。據2000年11月13日《紐約時報》報道,支持者的意見主要有:選舉團選舉并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為計票單位后全國相加,不能簡單謂其不民主;選舉團制度可以更好照顧小州和偏遠地區的利益,鞏固聯邦;方便計票,可以早出選舉結果;在候選人選票接近時便于對爭議地區復查。他們認為,在修改之前,有必要慎重考慮是不是只會帶來一個更糟的選舉制度。

其實,這種爭論并非2000年大選才出現。歷史上美國一直有人認為「選舉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廢除,而改采全國按人頭計票制度。在一份關于聯邦選舉制度改革的報告里,蘭迪•皮爾斯(RandyPierce)說,依照國會研究人員的統計,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議修改選舉團制度的國會議案,幾乎占了修憲提案的1/10,而最早的提案還可以追溯到第一屆國會。二戰結束后,關于修改選舉團制度的兩次憲法修正決議在表決中,都因議會另一院的反對才沒通過。以200年計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5次,但為什么都沒有通過?如果說,制憲先賢們選擇選舉團制度時有自然因素的考慮,當時美國民眾大多分散在偏僻鄉村,相互之間聯系較少,也沒有近達的交通和傳媒工具,使得總統直選可能只會選舉本州所熟知的人或受到別有用心的人的驅使,民眾直接參與民主可能是不方便也不適宜的。那么在后來的1000多次提議中,為什么都沒有能夠廢除或修改呢?

四、選舉團制度的憲政精神:自由民主而非純粹民主

對樸素的民主主義者而言,“一人一票”、“全民普選”也許是民主最直觀的表現了。可是,在美國的國父們看來,情況并非如此。大多數美國民主憲政制度的奠基者們,與其說是謹慎的民主主義者,不如說是積極的自由主義者。在他們的視界里,民主幾近于“多數人的暴政”,是群氓之治,而自由所代表的財產、安全與追求幸福的權利遠高于民主的價值。麥迪遜專門指出了民主政體的危害:

“一種純粹的民主政體----這里我指的是由少數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不能制止派別斗爭的危害。……聯絡和結合是政府行使本身的產物;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犧牲弱小黨派或可憎的個人的動機。因此,這種民主政體就成了動亂和爭論的圖景,同個人安全和財產權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6]

接著,他分析了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的區別,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給由其與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轄的公民人數較多,國土范圍也較大。麥迪遜所謂的共和政體指“采取代議制的政體”,他認為共和政體里“由人民代表發出的公眾呼聲,要比人民自己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共利益”。[7]這樣一種判斷,并非僅僅是立憲精英們閉門思索而對民眾治理能力的輕視,而有更深層次的保護少數人權利和自由的考慮。著名的第51篇里有著這樣的表述:“在共和國里極其重要的是,不僅要保護社會防止統治者的壓迫,而且要保護一部分社會反對另一部分的不公”,“如果多數人有一種共同利益聯合起來,少數人的權利就沒有保障”。[8]在這種意義上,純粹的民主既無法制止民眾的狂熱和激情,也無法阻止少數人別有用心的歪曲和鼓動,那么,少數人的權利必然得不到尊重和保護,這樣的民主政府離暴政和混亂也不遠了。沒有了少數人的權利,也就沒有了社會的自由,這樣的民主即使再為純粹,又有多大意義呢?

事實上,現代西方的民主一開始并不是根據民主原則建立的,而是自由主義發展的結果。西方民主的核心是個人自由,是對個人生命、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這一點,在《自由大憲章》、《人權宣言》、《獨立宣言》以及美國1787年憲法里都有深刻的體現。但是,民主本身并不必然包含著自由,甚至單純的民主只會傷害自由。一個民主選舉出來的政府,如果缺乏良好的限制,只會有更好的名義和借口來侵犯公民的權利,反倒推行專制,因此,“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這就是憲政共和。憲政就意味著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制衡和對公民權利的嚴格保護,共和除了要求是代議制政府外,更多強調對社會多元文化、不同群體尤其是對少數人和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自由的保護上,憲政共和比民主也就具有更高的價值。因此,我們在追求民主的時候,絕對不能把民主量化,如果僅僅追求民主的“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民主的純粹程度,而忽視了自由的保護和憲政的鞏固,那么就不能不是舍本逐末、買櫝還珠了。

選舉團制度的設計初衷正是保護小州、包辦少數人的利益。它是憲政分權的結果,是基于對權力的不信任和對人的野心的不信任。在制憲代表們辯論之時,就要求用權力對抗權力,因此反對由國會選舉行政官,同樣也反對由州長選出全國的行政官;另一方面,由于擔心民眾大多數的暴政而侵犯了少數人的權利,而反對采用人民直選的辦法。麥迪遜說,“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9]所以,憲法里既規定了聯邦與州的分權,還規定了聯邦政府里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間的分權,他據此認為雙重分權是給公民的權利提供了“雙重保險”。美國的國父們非常擔心失去制衡的權力,他們相信選舉是控制政府的首要手段,同時還明白純粹民主制――那種失去制衡的民意――也會像專制一樣給自由造成危險。選舉團制度的優點就在于,它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實現了對民意的控制,不僅能照顧到大多數人的利益,更體現了對少數的尊重和關心。

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美國的選舉團制度被直接選舉制取代了,情景會是什么樣呢?總統大選時,阿拉斯加、特拉華、蒙大華等小州就別想見到候選人的身影了,因為一個加州或者紐約州的選票數足夠十個這樣的小州了。小州的利益和呼聲必然得不到重視,而總統候選人只需取悅于大州即可。同樣,實行了一人一票,那么參議院的每州兩名參議員也要修改,甚至參議院作為各州利益的平等代表也需要廢除。大小州的矛盾涌現,聯邦主義遭到破壞,這樣一來,不僅是小州利益受損,大州亦不得安寧,統一的美國未必不會步入印度、俄羅斯等國種族沖突、地區分裂的后塵。

相反,在選舉團制度下,不僅保障了小州的平等和利益,對少數裔群體和職業性團體也大有益處。他們只需要把自己的選票在一州內集中投給一個有利于本群體利益的人,若運用得當,就會成為“關鍵的少數”,而決定一州的選舉局面。例如,華裔科學家田長霖等人倡議,亞裔應當集中至少80%的票源投給一個關心亞裔美國人的總統候選人,成為“關鍵的少數”。這也就是“80/20促進會”的由來。在2004年的李文和事件中,美國政府匆忙釋放李文和就與需要討好亞裔選民有關。

總體說來,美國不僅是一個民主的國家,同時更是一個憲政、共和的國家,它并非要求簡單的大多數,而更強調尊重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憲政、共和與民主的價值綜合和協調運行共同捍衛了美國人民的自由和財富。這樣,即使2000年的大選出現了波折,美國的政治體制和社會生活依然有條不紊、充滿活力。這一點,未嘗不歸根于美國立國者們對自由民主而非純粹民主的睿智選擇。

五、選舉團制度的前景

盡管如此,要求廢除選舉團制度的呼聲也是一浪高過一浪,其可能被廢除嗎?

論及選舉團制度操作層面的改革或廢除問題,必須邁過的門檻是美國的修憲程序。制憲代表們立國之初就考慮到憲法的修改問題,對其做出明確規定:憲法必須經過國會兩院各2/3的議員或2/3的州議會提出修正案,并經3/4的州議會通過方可修改。實際上,從1787年憲法制定以來,截至現在共有27條修正案,除去1791年的10條《權利法案》,以后陸續通過的修正案只有17條,美國修憲之難可見一斑!

早在1829年,第七屆總統杰克遜在其第一次就職演講中就指出這個制度不符合民主原則,應予廢除,以后廢除此制的呼吁絡繹不絕。1977年卡特總統提出廢除“選舉團制”的憲法修正案,當時支持廢除此制的包括共和黨兩位前總統尼遜和福特,以及參議院兩黨人物如的肯尼迪和共和黨的多爾等;美國的主要民間團體如美國律師協會、美國商會、美國勞聯-產聯,美國女性選民聯盟等也都支持,民意調查也表明幾乎所有美國選民都支持廢除“選舉團制”。[10]但美國修憲程序極為繁復,加上“選舉團制”真正否決民意選舉的情況很少發生(卡特提案認為發生過三次,即1824年、1876年和1888年的大選,但一般都認為只有1888年一次),因此這項憲法修正案后來未能通過。要廢除“選舉團制”的理由幾乎是無法反駁的,即它不符合“一人一票”(oneperson,onevote)的基本民主原則。事實上最高法院1963年確認“一人一票”是唯一選舉原則時已經明確指出“選舉團制”的選舉方式早已過時。但正如上所言,選舉團制度的內在精神并非追求“一人一票”的簡單民主。其實,操作層的問題還只是一個表面的難題。盡管修憲本身的動議和批準在美國歷時長久,難以通過,但比起選舉團制度背后的美國憲政體制來說,改革或者廢除選舉團制度無疑是傷筋動骨、動搖國本了。何出此言?第一,選舉團制度直接關系著美國的聯邦體制。第二,選舉團制度關系著美國少數人權利的保護。第四,選舉團制度與美國的兩黨制政治生態環境緊密相關。第四,從美國的立國精神看,美國是一個憲政、共和的國家,而非單純追求民主價值的最大化,而選舉團制度本身的精神正是自由民主。最后還有一點,作為已經成功運行了200多年的選舉體制,雖然出現了2000年大選那樣的風波,但在一個憲政和法治良好的國家里,并不足以需要人們改革或廢除它。因為對慣例的尊重正是憲政的一種美德,房子只是有漏洞,還不至于推倒重來嘛。

客觀地講,任何一種選舉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處,但從選舉團制度實行兩百多年的歷史,以及它的特點來看,它雖有缺點,但更符合美國聯邦制的國情,更體現憲政民主的原則。因而對那些嚷嚷著廢除選舉團制度的美國人,《選舉團和憲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一書的作者、丹佛大學法學教授哈德維(RobertM.Hardaway)教授感嘆地說,“這一制度在過去兩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國人都被慣壞了。”

最后,我想用著名的卡圖研究所(CatoInstitute)代議制研究中心主任約翰•薩普利斯(JohnSamples)的一句話代表我的觀點,“如果美國的國父們想要建立純粹民主制,他們早就這樣做了,然而他們建立了麥迪遜稱謂的‘混合政體’來限制政府。今天我們也可以通過修憲廢除選舉團制度,但我們也將使美國從根本上遠離憲政共和國,而換來多數人暴政下民選的總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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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cutive”強調了執行的從屬性,意指為聯邦的執行官,即使后來憲法文本里使用了president,也指主持,負責的意思。但是president譯介為中文時,漢語里并沒于合適的詞匯,相反,譯者依據中國對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理解,總攬大權、統領一切,故意為“總統”。參見俞可平主編:《當代各國政府體制》,譚君久主撰《美國篇》,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關于美國總統部分的介紹。另見劉大生:美國有“總統”嗎,載《唯實》2005年第3期。

對于由各邦行政官選舉全國行政官的辦法,當時反對意見主有:小邦無法選出代表本邦利益的人;各邦行政官對本邦以外的人物不甚了解只會選出自己喜歡或偏袒本邦利益的人;全國的行政官不能面對各邦對權力的侵蝕,無法捍衛國家的利益;各邦行政官也不會出于想象中的利益而支持全國行政官。因此在表決時,0邦贊成,10邦反對,會議否定了“全國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選舉”的動議。參見麥迪遜著:《美國制憲會議記錄辯論》(上),尹宣譯,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95頁。

反對人民直接選舉的意見有:人民會受到少數人積極奔跑、有企圖的人的驅使;直選只需人口最多的幾個邦聯手,無法代表小邦利益;直選容易像波蘭一樣帶來動亂;等等。盡管后來對此多有爭議,但直選的方法在表決中一直未占多數。

[美]麥迪遜..美國制憲會議記錄辯論.(上)[M].尹宣,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38.34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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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RandyPierce.FederalElectionReform:ATopicProposalPreparedforSubmissiontothe2004NationalDebateTopicSelectionCommittee

[16]RonaldD.Rotunda:HowtheElectoralCollegeWorks--AndWhyItWorksWell.

緬因州有4張選舉人票,內布拉斯加州有5張,按照總統候選人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的,如2004年大選布什在緬因州得3張選舉人票,克里則得1張。

1800年的總統選舉,杰斐遜領導的共和黨候選人把選票全投給本黨的杰本人及其搭檔伯爾,聯邦黨候選人把票全投給本黨的亞當斯,杰斐遜以73:65勝出。但是杰斐遜和伯爾票數相等,依憲法規定得由眾議院投票決定,各州分別一票,過2/3者當選為總統。當時16個邦,眾議院投票19次,每次是杰斐遜8票,伯爾6票,其余兩邦眾議員贊成反對各半。杰斐遜雖多2票,但不夠2/3多數。漢密爾頓討厭伯爾更甚于杰斐遜,遂運用自己的政治影響力勸說聯邦黨的眾議員支持杰斐遜,在第33輪投票中,杰斐遜得10票方才當選為總統。

有些州專門制定了法律規定選舉人不得違背選民的意愿自作主張,改投他人或棄權;但其他州并無類似規定。據統計,自選舉人制度實施以來,迄今共有156名“不忠候選人”,1948年以來就有8名。參見《選舉人制度藏漏洞美國輿論認為今年大選特別懸》,20041102。

RandyPierce:FederalElectionReform,ATopicProposalPreparedforSubmissiontothe2004NationalDebateTopicSelectionCommittee,

捍衛選舉團制度的意見有很多,如曹長青:《美國大選和「選舉人」制度》,《華夏文摘》2004年10月22日;毛壽龍:《美國選舉團制度相對其他其他民主國家有其優越性》2001-07/2005-8

RandyPierce:FederalElectionReform,ATopicProposalPreparedforSubmissiontothe2004NationalDebateTopicSelectionCommittee

美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會遇兩院各三分之二人數認為必要時得提出本憲法之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之請之求召集會議提出修正案。在任意情況下,該修正案根據國會建議經一下批準方法之一,或經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議會,或經各州四分之三之國民大會之批準,即作為本憲法之實際部分而發生效力。”在行憲實踐中,先由國會兩院各2/3議員通過修正案提議后,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之內,經3/4州議會批準則作為憲法修正案,否則無效。

轉引自曹長青:《美國大選和「選舉人」制度》,《華夏文摘》2004年10月22日。JohnSamples:KeeptheElectoralCollege.(IftheFoundershadwishedtocreatea"puredemocracy,"theywouldhavedoneso.TheycreatedinsteadwhatMadisoncalled"acomplexpolity"torestraingovernment.IfweabolishtheElectoralCollege,wewilltakeastepawayfromthatconstrainingdesignandasteptowardaplebiscitarypresidencydrivenbyuncheckedmajorityrule.)

摘要民主的含義是什么?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是否就代表了民主?美國的選舉團制度為我們做了較好的注解。制憲者在經過深思和辯論后,從四種選舉方式中選擇了選舉團制度。經過1800年的總統選舉,政黨對選舉的操縱促成了“贏者全得”制度的形成。其后二百多年,盡管選舉團制與“一人一票”的純粹民主制有所悖逆,引得反對者議論紛紛。但選舉團制度的憲政精神在于自由民主,保障少數人權利的共和主義而非單純民主,因此其更符合美國的聯邦體制和立國精神。

關鍵詞選舉團制度;總統選舉;自由;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