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3: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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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探究
摘要:受社會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的影響,行政法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行政法的發展和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強化,使得行政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出現相應變化,其中就包括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建立。該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國家權力機關和相對人之間出現各種的權利沖突,矛盾激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本文通過介紹行政復議調解制度,分析行政復議制度的不足,并在這基礎上就如何完善該制度提出針對性構想。
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調解;行政復議調解程序
當前,民主法治進程不斷加快,與之相應的人民法律觀念也獲得逐漸增強,這就使得各種新問題頻頻出現。在近些年來,與行政爭議有關的糾紛案件在數量上越來越多,如何有效解決這些糾紛問題,如何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等,均是不能忽視與繞過的挑戰問題。在行政領域內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問題,行政法學界對此并未形成共識,而是存在較大爭議。這種情形一直維持到2007年5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獲得頒布,該條例第一次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引入調解制度,這大大促進行政法的發展和服務型政府的建立。
一、行政復議調解概念
關于行政復議調解,在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對該法條進行解讀得知,在行政復議這個階段可以運用調解的方式,而且準確規定行政復議調解的適用范圍。但是法條并沒有對行政復議調解概念做出明確的解釋。有的學者在其研究中認為,所謂的行政復議調解,應是指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由行政機關發揮調停作用,復議雙方當事人圍繞存在的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并在這基礎上相互諒解并最終達成合意的行為。有的學者在對行政復議調解定義進行理解時,認為其指的是在進行行政復議這個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實施的行為,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依據雙方當事人自身合意情況,并在遵循互諒互讓原則基礎上和諧解決問題的活動。筆者綜合以上這些研究觀點,認為所謂的行政復議調解,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由行政復議機關發揮居中調解作用,推進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這個基礎上圍繞爭議問題進行合意協商,并使得糾紛問題得以有效解決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調解制度不足
糧食行政復議制度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縣級以上(不包括縣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當前,行政復議前置制度作為行政糾紛的一種救濟方式,在一些特殊行政案件中成為一種必經程序,甚至產生了它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三者間相互鼎立的趨勢。但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存在確是令人質疑的,我國應該將該制度置于何種地位,正是本文通過探討其內在價值之必要性所期望達到的目的。與此同時,本文還對行政救濟的完善措施作了一些設計,最終本文希望以此能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行政復議前置存在價值質疑
Theleadingsystemin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isthereaneedforittoexist
Abstract:Asakindofremedyforadministrativedispute,thecurrentleadingsystemin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hasbecomeanecessaryprocedureinsomespecialadministrativecases,toapointwherethereisatendencyforittoformatripartiteequilibriumwith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ndadministrativelitigation.Buttheexistenceoftheleadingsystemof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reallymakespersonsquery.Whichkindofpositionourcountryshouldputthissystemonisexactlywhatweareexpectedthroughprobingintoitsnecessityoftheinherentvalue.Meanwhile,thisthesisalsodidsomedesignstothecompletemeasureoftheadministrativeassistance.Finallywehopetoprotectthecitizen''''svitalinterestswell.
Keywords:theleadingsystemin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existentvalueoppugn
一、對行政復議前置及其存在價值之探討
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當前,行政復議前置制度作為行政糾紛的一種救濟方式,在一些特殊行政案件中成為一種必經程序,甚至產生了它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三者間相互鼎立的趨勢。但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存在確是令人質疑的,我國應該將該制度置于何種地位,正是本文通過探討其內在價值之必要性所期望達到的目的。與此同時,本文還對行政救濟的完善措施作了一些設計,最終本文希望以此能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切身利益。
關鍵詞:行政復議前置存在價值質疑
Theleadingsystemin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isthereaneedforittoexist
Abstract:Asakindofremedyforadministrativedispute,thecurrentleadingsystemin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hasbecomeanecessaryprocedureinsomespecialadministrativecases,toapointwherethereisatendencyforittoformatripartiteequilibriumwith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ndadministrativelitigation.Buttheexistenceoftheleadingsystemof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reallymakespersonsquery.Whichkindofpositionourcountryshouldputthissystemonisexactlywhatweareexpectedthroughprobingintoitsnecessityoftheinherentvalue.Meanwhile,thisthesisalsodidsomedesignstothecompletemeasureoftheadministrativeassistance.Finallywehopetoprotectthecitizen''''svitalinterestswell.
Keywords:theleadingsystemin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existentvalueoppugn
一、對行政復議前置及其存在價值之探討
行政復議制度發展探討論文
一、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軌跡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行政復議制度也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其每一個發展階段,都標志著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日益健全與完善,在依法治國和行政法治化的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復議制度的恢復階段
20世紀50年代,我國已有了行政復議制度,但沒有專門的立法。6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左傾冒進和法律虛無主義影響,加之“”給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造成的破壞,行政復議制度與新中國成立以來逐步建立并正在發展中的其他制度一樣,幾乎夭折。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總結了新中國建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史上第一次確認了法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戰略任務。[滕明榮.《行政復議法》對我國現行行政復議制度的新發展[J].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2):75.]行政復議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重新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并得到迅速發展,行政復議制度由此進入復興時期。據統計,至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我國當時已有近百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復議作了規定,其內容涉及公安、工商管理等20多種行政管理活動。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制度具有的普遍性已經展現在人們面前。行政復議制度對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樹立政府的形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一時期的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缺陷:
第一,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差,而且每一部規范性文件只針對某一類型的行政行為規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缺乏一部對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范圍、管轄、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的行政復議基本法。
第二,行政復議的名稱不統一,有的稱申訴,有的稱復議,還有一些其他的稱謂。
行政復議制度存在問題分析論文
1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1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不明確
行政復議的性質關系到行政復議立法的價值取向,也關系到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構架,以及行政復議工作的發展方向。因此,對行政復議正確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來,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和糾錯機制,稱為“監督說”;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時,申請復查及糾正的救濟制度,屬于通常所說的“民告官”的范圍,稱為“救濟說”。雖然二者并不對立,但層級監督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在性質上以行政手段為主導;而“救濟”是外部行為,獨立于行政執法機關之外,在性質上以司法手段為主導,理論上二者不能共存。
1.2行政復議范圍還需完善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有些界限需要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有些熱點、難點問題。如:《行政復議法》沒有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因而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與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一樣,兩者都應該有充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國家公務員雖然可以通過行政申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申訴與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語,后者的救濟更加有效。《行政復議法》將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救濟排除于復議之外,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大缺陷。隨著我國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應的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這也迫切要求我們完善《行政復議法》,與國際接軌。
1.3行政組織機構設置不合理,工作機制不順暢,且缺乏獨立性
行政復議制度研究論文
一.行政管理的規范化催生行政復議制度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的經濟基礎發生了巨大的變革,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改革也逐步展開。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了60余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600余項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還制訂了大量的規章。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報告在提出改革的目標和任務的同時,強調“法制建設必須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實踐證明,法制的建立既可使改革的成果得到鞏固,又在為改革試點提供規范化的前提下促進新政策的出臺,逐步形成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新規范。
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換和發展,以及新的經濟體制的確立,必然要求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轉變,于是政府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管理社會事務,便成為政府實現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在政府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事務方面,政府通過立法,制訂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規范,行政執法部門,遵循行政管理規范,實施行政管理,必然涉及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經濟利益),一旦管理相對人認為其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自1990年10月1日起可提起行政訴訟;1991年1月1日起便可申請行政復議。
從立法上講,這似乎在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建立了一個第三方公正調處的平臺。然而,十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這個平臺的作用與設計時的初衷相去甚遠。
二.行政復議因與行政訴訟過多的雷同性,其作用正逐漸被信訪制度所取代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都是以監督、保障和救濟為目的,換言之也叫做“保護弱者”。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相對于行政機關(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處于弱勢地位。行政機關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獨立行使行政管理權,無需征得管理相對人的同意。如果,這種行政職權行使不當,又沒有給行政管理相對人“評理”的渠道,勢必疊加逆反情緒,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危及政權的鞏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平臺的設計者,試圖通過這個法定的、程序性的、公正的平臺解決那些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不當行政行為”。然而,行政復議仍然雷同于行政訴訟式的準司法程序。一般老百姓不熟悉,行政機關也不喜歡。現在老百姓對管理者有意見,要嗎走信訪渠道;要嗎走極端,引起新聞媒體重視,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也就是說,信訪和媒體已成為解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矛盾糾紛的主渠道,而行政復議的救濟渠道正在逐步被邊沿化。程序性、對抗式、復雜化的行政復議糾紛處理平臺幾乎是門可羅雀。
行政復議制度發展分析論文
一、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軌跡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行政復議制度也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其每一個發展階段,都標志著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日益健全與完善,在依法治國和行政法治化的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復議制度的恢復階段
20世紀50年代,我國已有了行政復議制度,但沒有專門的立法。6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左傾冒進和法律虛無主義影響,加之“”給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造成的破壞,行政復議制度與新中國成立以來逐步建立并正在發展中的其他制度一樣,幾乎夭折。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總結了新中國建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史上第一次確認了法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戰略任務。[滕明榮.《行政復議法》對我國現行行政復議制度的新發展[J].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2):75.]行政復議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重新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并得到迅速發展,行政復議制度由此進入復興時期。據統計,至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我國當時已有近百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復議作了規定,其內容涉及公安、工商管理等20多種行政管理活動。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制度具有的普遍性已經展現在人們面前。行政復議制度對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樹立政府的形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一時期的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缺陷:
第一,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差,而且每一部規范性文件只針對某一類型的行政行為規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缺乏一部對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范圍、管轄、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的行政復議基本法。
第二,行政復議的名稱不統一,有的稱申訴,有的稱復議,還有一些其他的稱謂。
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現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的主要問題
(一)申請審查抽象行政行為操作困難
第一,法律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限制條件。只有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才可申請審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申請,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為前提;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應當是認為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而非不適當。第二,稅收規章與“規定”(《行政復議法》稱“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實質上的區分標準相對模糊。第三,納稅人獲取規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滯,不能有效監督抽象行政行為。第四,賦予稅務管理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一并申請審查的權利,無疑對包括稅務部門在內的行政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門對此態度消極。
(二)對征稅行為的復議附加了限制條件
現行《稅收征管法》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限制條件。這不僅不符合行政復議的便民原則,而且有可能因此剝奪納稅人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如果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確屬違法,而當事人又因稅務機關征稅過多或遇到特殊困難或稅務機關所限定的納稅期限不合理而無力繳納(或提供相應擔保),復議勢必無法啟動。當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請復議,也無法直接向法院起訴.顯然是對當事人訴權的變相剝奪。
(三)對與稅款相關的非納稅爭議,實踐中復議標準不一
外國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的現狀
1994年4月29日,我國頒布了《行政復議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最終確立,頒布之初,人們對行政復議制度充滿了期待,行政復議案件在短時間內出現了大幅度增長。然而這些年過去,行政復議案件數量大幅度下降,這說明我國行政復議制度本身的設計有妨礙其達成目標的因素存在。國內也有許多專家、學者,對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廣泛的討論。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復議時納稅義務前置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第14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擔保的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便是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的法律依據[1]。
主要問題就在于對復議附加的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目前的普遍觀點認為,如果納稅人確實無力納稅和或者提供有效的擔保(現實中大量存在這種現象),那么也就不能夠提起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征稅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權根據上述規定拒絕受理該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之間是有先后順位的,納稅人沒有選擇權,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喪失行政復議救濟權,也就進一步喪失司法救濟權。這將使許多納稅人的權利在實際上得不到保護。
(二)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