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0: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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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論文
應松年首先分四個方面講解了行政程序制度的和作用。
(一)程序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所謂程序,就是行為從起始到終結的長短不等的過程。構成這一程序過程的不外是行為的步驟和行為的方式,以及實現這些步驟和方式的時間和順序。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步驟、方式和時間、順序構成的行為過程。步驟,就是實現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經階段;方式,是實施行為的和形式,兩者構成程序的空間表現形式。例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處罰的步驟是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傳喚需要用傳喚證,詢問要有筆錄,裁決要有書面決定等等,這些活動就是行為過程中的步驟和行為方式。整個行為過程就是由一個接一個的步驟和方式聯結而成的。完成這一程序過程需要用一定的時間。為提高效率,就需要有時限;完成這一程序步驟,還必須遵循先后次序。如上例,必須先取證后裁決,不能顛倒為先裁決后取證。這就是順序。時限和順序構成程序的時間表現形式。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步驟、方式、時限、順序為要素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是空間形式和時間形式的統一。
行政程序的最大特點在于,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法律關系是由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但行政程序僅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遵循的程序,而不是相對一方應遵循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提出某項申請時,行政機關常常為他們設定程序,如據報載,要申請辦一批發市場,需經112道程序(蓋112個章)。為避免行政機關在設置這類程序時給公民帶來不便,甚至造成損害,行政程序法律需要對此規定一些原則,例如便民原則、及時原則、公布申請條件原則等。它們也就成為行政機關應遵守的程序原則。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應松年首先分四個方面講解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內容和作用。
(一)程序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所謂程序,就是行為從起始到終結的長短不等的過程。構成這一程序過程的不外是行為的步驟和行為的方式,以及實現這些步驟和方式的時間和順序。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步驟、方式和時間、順序構成的行為過程。步驟,就是實現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經階段;方式,是實施行為的方法和形式,兩者構成程序的空間表現形式。例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處罰的步驟是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傳喚需要用傳喚證,詢問要有筆錄,裁決要有書面決定等等,這些活動就是行為過程中的步驟和行為方式。整個行為過程就是由一個接一個的步驟和方式聯結而成的。完成這一程序過程需要用一定的時間。為提高效率,就需要有時限;完成這一程序步驟,還必須遵循先后次序。如上例,必須先取證后裁決,不能顛倒為先裁決后取證。這就是順序。時限和順序構成程序的時間表現形式。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步驟、方式、時限、順序為要素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是空間形式和時間形式的統一。
行政程序的最大特點在于,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法律關系是由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但行政程序僅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遵循的程序,而不是相對一方應遵循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提出某項申請時,行政機關常常為他們設定程序,如據報載,要申請辦一批發市場,需經112道程序(蓋112個章)。為避免行政機關在設置這類程序時給公民帶來不便,甚至造成損害,行政程序法律需要對此規定一些原則,例如便民原則、及時原則、公布申請條件原則等。它們也就成為行政機關應遵守的程序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論文
(一)我國憲法與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從建國以來,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已經在不少法律中規定了行政程序規范。這些規定首先體現在憲法上,如,憲法第2條第3款、第27條第1、2款、憲法第41條等為行政程序法律參與原則、效率原則、聽證制度等提供了依據。
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以及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律有關基本原則的表述,對我國行政程序法律應該明確和遵循的基本原則,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幾條:
1.公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其行政行為的原則。其內容包括:一,公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二,公開行政決定,包括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各種裁定;三,是公開行政過程,包括行政機關的辦事程序、各類手續等;四,公開檔案資料,包括行政機關設置情況以及行政機關掌握的不涉及國家機密和私人秘密的一切情況。
2.公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排除可能造成偏見的因素,在行政活動中公平地對待所有相對人的原則。
3.參與原則。是指相對人應當有權對行政行為表達自己的意見,并且這種意見能得到應有重視的原則。這個原則可以說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則。實現參與原則的主要制度是以聽證程序為核心的調查制度。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發展現狀分析論文
一)我國憲法與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從建國以來,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已經在不少法律中規定了行政程序規范。這些規定首先體現在憲法上,如,憲法第2條第3款、第27條第1、2款、憲法第41條等為行政程序法律參與原則、效率原則、聽證制度等提供了依據。
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以及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律有關基本原則的表述,對我國行政程序法律應該明確和遵循的基本原則,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幾條:
1.公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其行政行為的原則。其內容包括:一,公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二,公開行政決定,包括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各種裁定;三,是公開行政過程,包括行政機關的辦事程序、各類手續等;四,公開檔案資料,包括行政機關設置情況以及行政機關掌握的不涉及國家機密和私人秘密的一切情況。
2.公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排除可能造成偏見的因素,在行政活動中公平地對待所有相對人的原則。
3.參與原則。是指相對人應當有權對行政行為表達自己的意見,并且這種意見能得到應有重視的原則。這個原則可以說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則。實現參與原則的主要制度是以聽證程序為核心的調查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考試大綱
三、法律
該部分內容包括法學基礎理論、憲法和有關部門法。
(一)法學基礎理論
1.基本概念
法律及其特征法律關系法律體系法律原則法律效力法律責任權利與義務法治與法制
2.法律的制定和實施
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考試大綱2
三、法律
該部分內容包括法學基礎理論、憲法和有關部門法。
(一)法學基礎理論
1.基本概念
法律及其特征法律關系法律體系法律原則法律效力法律責任權利與義務法治與法制
2.法律的制定和實施
行政賠償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一)前言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當中,因為違法行政給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損害,而由國家進行賠償的法律行為。
行政賠償是建設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必然產物。
我國有關行政賠償的法律制度的建設,在最近的二十年里取得了重大進展。一九八二年《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九八九年《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币痪啪潘哪辍秶屹r償法》以第二章的篇幅就行政賠償作了詳細規定。一九九六年《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傷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币痪啪啪拍辍缎姓妥h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二00三年《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p>
可以說,在過去二十年先后頒布實施的上述法律,在我國當代立法體系上逐步完成了我國行政賠償法律制度從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規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備可訴性和操作性的過渡,就目前而言,我國立法已經在實體上、程序上構建了相對完整的行政賠償法律制度。
從改革開放特別是致力于建設法治國家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進步,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也不斷發展完善,依法行政取得了很大成果同時也還存在需要我們繼續研究和發展的地方。
我國行政賠償法律制度論文
(一)前言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當中,因為違法行政給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損害,而由國家進行賠償的法律行為。
行政賠償是建設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必然產物。
我國有關行政賠償的法律制度的建設,在最近的二十年里取得了重大進展。一九八二年《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九八九年《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币痪啪潘哪辍秶屹r償法》以第二章的篇幅就行政賠償作了詳細規定。一九九六年《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傷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一九九九年《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二00三年《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可以說,在過去二十年先后頒布實施的上述法律,在我國當代立法體系上逐步完成了我國行政賠償法律制度從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規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備可訴性和操作性的過渡,就目前而言,我國立法已經在實體上、程序上構建了相對完整的行政賠償法律制度。
從改革開放特別是致力于建設法治國家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進步,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也不斷發展完善,依法行政取得了很大成果同時也還存在需要我們繼續研究和發展的地方。
城建財產權利保護關系權衡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之現實構架;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之現實困境;重構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房屋拆遷大致分為四階段、順利達成并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仲裁協議、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制度涉及到行政立法、困境之一: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不健全、困境之二:政府主導型拆遷模式出現公權力濫用問題、困境之三:拆遷程序設置與補償機制不合理、主要根源:沒有區分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界定公共利益范圍,確定公益拆遷與商業拆遷之基本分類、以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為指導規范行政強制拆遷行為、完善城市房屋拆遷司法救濟機制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中國城市建設的快慢與個人私有財產權利的保護孰輕孰重,如何權衡二者的關系,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本文力圖分析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現實構架,提出相關立法建議,以期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字:城市房屋拆遷強制拆遷
2009年來從四川的唐福珍女士抵抗暴力拆遷引火自焚,到上海某拆遷戶投擲汽油燃燒瓶暴力抗拆,中國強制拆遷惡性事件繼續頻發。其后,北大五位法學院學者”聯名上書”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廢除或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稱該條例涉嫌違憲。目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己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爭議最大、引起糾紛最多的一項制度。
一、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之現實構架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房屋拆遷大致分為四階段:一是房屋拆遷的準備階段,包括建設項目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三個行政前置審批程序;二是房屋拆遷的決定階段,包括拆遷許可證的審批和公告程序;三是房屋拆遷的協.茍及處理階段;四是房屋拆遷的實施階段。第三階段中根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否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又分為三種情況(如圖一所示):
行政法本質論文
對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的研究和探索,旨在解析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現實矛盾關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現的權利義務關系。自從幾年前我們提出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平衡論”以來,學術界的同仁們紛紛就此問題發表了許多頗有見地的中肯的意見。本文是我們幾年來對“平衡論”繼續思考和研究的部分成果,希望以此漸善我們的理論,更希望以此拋磚引玉,使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探討深入進行下去。
一、行政權和公民權的作用以現代國家和個人及其所組成的社會的關系為大背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謂基本了然?,F代行政權是國家得以直接、能動地影響個人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會需要行政權主動地發揮其維持秩序、保護相對一方權利、增進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積極作用。順應社會的需要,國家必須通過法律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各種管理權能及相應的輔助性手段,從而保證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形形色色關涉公共利益的問題。秩序行政到服務行政、給會行政的演進是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確認這種肯定的很好例證。當前,法律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兩大類行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對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配置和實現產生影響的法律效力的行為,包括賦予相對一方權利或解除相對一方義務與剝奪相對一方權利或課加相對一方義務的行為,其集中體現了行政權的強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對相對一方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施予指示性的、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影響的行為,如行政機關就國民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以及提供社會服務等作出的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決策、宏觀調控等行為,其特點是缺乏法律強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強,在當今政府施政中占較大比重。對上述行為范式的規定確立了行政權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主導性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權的操作者畢竟是同具人類弱點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規定有機地與具體個案情形結合起來的過程實際上是人的認識過程,行政公務人員既需準確地把握法律規范之意義及規范背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之內蘊,亦需通過各方面的信息對具體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這其中,或者由于客觀復雜因素的影響,或者由于公務人員才智和認識能力的局限,或者更嚴重地,由于公務人員職業德行和品性上的缺陷,行政權行使的失誤或權力的故意濫用都在所難免。這些與人們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合理期望相悖的情形是行政權的消極一面。行政法與身俱來的控權、制權理念就是對行政權潛在的負值效應的反證。當然,鑒于上述兩類行政行為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行政權受到法律制約、控制的程度和受監督的形式也就不同。由于前一類行為一旦違法,就會直接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故其主體資格、權限、法律法規依據、程序等受到法律嚴格限定,其特點是權力受法律規定細密、自由裁量有限、受監督的形式具體。一般稱之為“消極行政”,其行為準則是不得為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即“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它不僅要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在一定范圍內,還要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機關對這類行為的違法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法律對后一類行為往往只規定行為模式和實現行政的目的,不設定法律效果,希望通過利益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調動相對方的積極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內部的行政紀律來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只要在其權限范圍內,又不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盡可以充分發揮其能動的積極作用,通常稱之為“積極行政”。只是這類行政行為一旦失誤,給社會帶來的破壞會十分巨大,因而,其仍須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要為行為后果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作為行政權的相對一方-個人和組織的權利與自由(以下概稱公民權)的行使亦因主觀、客觀的原因而具積極和消極的作用。確認公民權利、充分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表現,而社會文明和進步又是在公民權不斷得到確認和保障、人閃認識社會和改造社會的能力得以盡可能施展的基礎上逐步完成的。公民在經濟、政治及其他領域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公民個人追求自己在社會中諸般正當需要的滿足的行動基礎和保證,個人和組織根據良心和理智自由地行使這些權利,可以不受阻礙地參與社會生產和交往,建立良善健康的社會關系并在其中獲得自身利益的實現,而社會共同體亦在整體上邁向更高的文明境界。本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由于人民的斗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的公民權范圍日益擴大,法律對權利的規定越愈細密,形成有機的權利體系。與此同時,世界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我國,尤其是在近十幾年來,在確認和保障公民權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的創造性、積極性得到空前的發揮,經濟成就已是世人公認的事實。公民權的積極作用可見一斑。然而,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對公民權限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公民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這恰恰是基于對公民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的考慮而作出的限制。每個公民都是社會中的人,他在進行社會交往中必然與其他公民或組織形成一定的社會關系,法律確認和保障其權利和自由旨在幫助其相對自由地實現自己的意志而不為社會關系中的其他人所阻礙。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公民個人超越法律規定的權利范圍或濫用其權利的情形在所難免,這又往往要導致法律欲意保護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我國在改革開放、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法律調整尚未完善的條例下,由于各種思潮的沖擊,利益格局的變化、拜金主義的影響、自律機制的削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人違法行為或濫用權利,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公共權力(包括行政權力)對公民權可能或已經違法行使或濫用的情形予以預防、控制和懲戒。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的錯綜復雜性,即使公民個人或組織有合法理由地行使各自的權利和自由,有些情形下,也會造成矛盾和沖突,這種對抗的結果同樣是社會無法容忍的社會關系一定程度的無序,同樣需要公共權力進行調節。綜上所述,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都具有兩面的可能作用,行政法努力的方向應該是調動兩者的積極因素,最大可能地抑制其各自的消極因素。
二、行政法關系的展開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來的,既然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可能導致的積極效應或消極效應不可預測,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無節制地行使權力或權利。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規定民事權利又設制民事義務的原則并無二致。但是,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法律關系畢竟與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有性質上的巨大差異,行政權和公民權潛在的雙重效應促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法律關系更具復雜性。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有:(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使職權而與相對一方發生的關系。它又包括行政實體關系和行政程序關系;(2)監督行政關系,即有權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在監督行政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由于團體、個人的監督權利必須通過國家權威真正得以實現,監督行政關系可主要指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尤其是后者更為行政法所重視。那么,行政法是如何針對行政權和公民權作用的復雜性具體安排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上述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結構的呢?首先,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法律期待的是行政權積極作用的發揮,以抑制公民權的消極作用。因為,在這里,社會首要關心的問題在于如何設置或啟動行政權以處理下列幾種情形:(1)社會中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由于某些事物的出現而遭到破壞(比如經濟壟斷、股票黑市),國家立法者因種種緣由無法及時出臺法律,需要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或規章進行普遍的調整;(2)具體個人和組織行使公民權時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機關經常地對他們予以監督和檢查;(3)具體個人和組織已違法行使公民權而給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帶來損害,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予以控制和懲戒;(4)社會中某些資源或機會的利用雖然可促進社會福利,但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本身極其有限,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的給予必須依公共利益受限制,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才能獲得,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審核申請的個人和組織的條件并負責授益于合格者;(5)大部分具體個人和組織在行使公民權時普遍持有趨利避害的心態,對其他人的福利或需要高昂代價予以運營的公益事業較少關心,社會要求行政機關能在這些方面有所作為。對于這些社會自治機制無能妥善處理的情形,個人、組織有一種依賴和信任公共力量的自然傾向,而依賴和信任的基礎是公共力量擁有他們自身不具備的社會控制力和強制力。無論是秩序行政,還是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在有關機構判定其無效并予以撤銷之前,不僅相對一方,而且國家機關、一般第三者都必須承認其為有效,并服從之。如果行政行為沒有這種被稱為公定力(推定有效)的效力,與私人行為無異,個人和組織又怎么會為把自己面臨的困難委托與自身類似的軟弱的行政機關去解決呢?〔1〕即使個人、組織因行政權潛在的消極后果而對行政機關是否有能力公正處置公共利益問題表示懷疑,他們亦必須等待行政權啟動并最后作出行政行為之后通過其他公共權威進行評判,否則,行政權積極作用會被扼殺。因而,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法在設定行政機關管理權能的同時往往賦予其效力優先性,相對一方于此只能履行服從的義務。行政機關的主導性地位和相對一方的服從地位是這里的主要特征。然而,如果等待行政機關憑借公務人員的獨立判斷作出與公共利益相悖的行政行為之后再考慮其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由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執行力,它的破壞性后果已經造成,而這種后果在很多情形下是難以通過事后救濟制度進行充分補救的。于是,在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中,法律對行政權懷有既信任又警惕的兩難情結,既期望通過公民權利的適當使用來最大限度地遏止行政機關可能作出的“離經叛道”行為,又謹防繁瑣、拖拉的程序阻礙行政積極效應的實現。有關國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考慮最多的就是如何保持公平和效率之間的平衡,〔2〕即應給予相對一方多大的參與行政決定過程的權利。無論權利范圍如何,不可否認,保證個人、組織參與行政過程是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和核心內容,亦是現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3〕因此,程序性的法律規定傾向于賦予公民權利,相對行政機關而言,就是其在行使實體權力時必須擔負相當的程序性義務。問題是:如果行政機關完全履行程序性義務,其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具有實質的合法性了嗎?美國現代新公法理論就此批判了流行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律程序理論,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其代表的價值,而不取決于其程序體系”;作為新公法理論來源之一的批判法學流派亦攻擊法律程序理論只會導致虛幻的而非現實的社會正義?!?〕人類社會有許多經驗是共通的。雖然有不少國家在程序立法上費盡心機,但大家都把監督行政的機構尤其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為抵制行政權消極作用的最后的亦是最堅固的一道防線,其中,既有實質問題的審查,也有程序問題的審查。這是因為,盡管行政程序法律傾向于規定公民權利,但行政程序性質上畢竟是行政權運作的形式,法律既不允許個人和組織取代行政機關直接作出決定,亦不容許其在此違背公定力要求而反抗行政機關違反實體和程序要求的行為。那么,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關注的又是什么呢?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又是一個什么結構?以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為分析對象,我們認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使相對一方相較行政機關處于權利優勢地位。相對一方享有起訴權而行政機關無反訴權、法院判決只針對行政機關而不針對相對一方都可以恰當地表明法律在這里的焦點。而且,不妨假定,法律關于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有如下隱喻: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未作出最終有效判決之前,行政行為推定可撤銷。如果行政機關不舉證或舉證不充分,這種推定就告成立,無需相對一方費力說服法院否定該行政行為的有效性。這與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行為推定有效恰成相反。概而言之,在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任何一種具體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結構都具有某種不對等性。但是,這些不對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錯綜復雜,彼此相抵。其中,除了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性是同時存在、密不可分的以外,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性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中發生存在的,它們在既密切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條件下形成彼此抗衡。而且,雖然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結構同時并存、后者又從屬于前者,然而,不可否認,兩種不對等結構發揮著不同的、相反的功能。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在調整與行政權有關的具體社會關系時的關注點始終存在傾斜,致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條件下總體現出不平衡的動向,為了保證絕對的不平衡狀態不至于因內在力量的變化而過于失衡,行政法應設置總體權利義務的平衡結構以發揮其約束這種失衡可能性的功能。就此意義而言,平衡不僅意味著行政法及由其調整形成的行政法關系在總體結構上的平衡以及由此結構必然體現出的平衡功能,而且隱喻著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具體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和不平衡的絕對存在。這同馬克思在談及建立資本主義不同生產領域之間必要的平衡和相互聯系時所述的原理是一致的,“平衡總是以有什么東西要平衡為前提,就是說,協調始終只是消除現存不協調的那個運動的結果”?!?〕當然,從行政法的發展史來看,雖然有不斷趨近這種總體結構和功能的平衡的去勢,但這種平衡也是相對的,它總是為總體結構和功能上的不平衡所打破,繼而再走向平衡??傮w結構和功能的平衡與不平衡在運動之中互相交織在一起。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構筑
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經過細密、成熟、相對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則和規則調整以后,各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法院、行政相對一方,就生活在一個依據這些原則和規則而自我運行的、內部有某種邏輯安排的有機體中,這個有機體我們稱之為“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個個次層級的法律制度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賠償制度等(以下稱“亞行政法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構筑和運行邏輯。我們在下文將闡述以“平衡論”為指導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邏輯安排,其中蘊涵現代各國行政法律制度的構建對我們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