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1: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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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性騷擾的法律控制
【摘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個人權利逐漸得到重視,“性騷擾”一詞也逐漸呈現在大眾的視野當中,并成為一個法律概念。但當今法律對于性騷擾的界定與控制仍存在著一些漏洞,導致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本文將以職場與高校女學生受到的侵害為例,從立法控制與司法控制兩個角度對性騷擾的法律控制進行討論。
【關鍵詞】性騷擾;立法控制;司法控制
一、性騷擾的界定
(一)性騷擾的屬。一般大陸法系通常采取“屬加種差”定義法對被定義項下定義。而對于性騷擾的屬,筆者認為應該屬于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而在性騷擾中,行為人違背受害人的意志侵害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性騷擾符合侵權行為的規定。(二)性騷擾的種差。性騷擾雖然屬于侵權行為,但是與侵權行為也存在一定的種差。第一,性騷擾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受害人的行為。從性騷擾行為侵犯的客體來看,行為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譽權、身體權、性自由權等權利。對于被侵犯的對象來說,使受害人在身心上同時受到了傷害。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主觀的過錯。行為人必定是出于對受害人的性暗示等目的對受害人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若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則該事件屬于重大誤會,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而性騷擾是由性沖動引起的,即行為人具有清晰的性意識,為了不引起性交恐慌而對受害人的一種暗示,即行為人是出于明確的意識,只有故意才能構成性騷擾。第三,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傷害。雖然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外傷,但是對受害人的心理以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尤其是女性受害人,會產生被侮辱、羞恥甚至是自卑等負面情緒,也會懷疑自己的人生價值,從而對自己的工作或者是學業產生較大影響。性騷擾的危害結果往往是較為模糊的,國外法院通過判例確定了“正常理智第三人”標準,即對于一個正常理智的第三人,該行為會造成損害即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當然,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除外。綜上所述,性騷擾的界定可以定義為:性騷擾是行為人在性意識的支配下,故意實施的,在一個正常理智的人看來是不受歡迎的、使其感到受冒犯的、恐懼的侵犯其性自主權的侵權行為。
二、性騷擾在社會上的現狀
性騷擾在現在的生活中存在較多,但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主要有職場性騷擾與學校性騷擾,主要有以下現狀。(一)職場性騷擾的現狀。職場性騷擾主要是指雇傭者或者是管理人員依靠自己的職位或者說是地位,以幫助受害人升職或者加薪為理由,要求工作人員滿足其性要求。這種行為多發生在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上下級當中,即行為人對受害人有直接的決定權利,能夠對受害人的公職的保留、升職、加薪等有直接的決定性行為,這種情況,在我國的職場上屢見不鮮,例如2009年發生的首例性騷擾勝訴的案件,即職場員工狀告公司總經理,在工作時對其動手動腳,而在員工投訴到公司時,公司采取的態度是將該員工開除。由此我們也可以了解到,當職場員工受到性騷擾時,公司一般不會處罰行為人。為什么?因為通常行為人為公司的高管或者是對公司有直接利益的人,公司不會為了一個普通員工而對其進行處罰,從而損害公司的利益,同時公司內部存在著性騷擾的事情也會影響公司的名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通常會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工作人員被騷擾時也就會出現投訴無門的結果,一般只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受害人進一步受害,一種是受害人離開公司,而實施者通常不會得到處罰。(二)學校性騷擾的現狀。除了職場性騷擾之外,還有一個較為常見的性騷擾的情形就是學校性騷擾,多發生于初中或者小學階段。學校老師利用對學生的學習成績等對學生進行脅迫,以為學生輔導功課為由給學生發送露骨的照片等行為。當在校園里發生這一類事情時通常學生會選擇隱忍,學生礙于自己的名譽也是對于老師的恐懼,對于老師的行為不會進行反抗,長時間的性騷擾之后可能會使受害人產生敏感、恐懼的心理,甚至會對于男女之間性關系產生誤會,而處于青少年時期或者兒童時期的學生,還是懵懂的狀態,因此當遇到這種事情時,會產生迷茫,而不會進行求助,但這是對于一個正在成長期的孩子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心理傷害。
性騷擾定義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
性騷擾及其立法問題是婦女學界和法學界都極其關注的社會問題。從社會性別的視角出發來對國內外學界有關性騷擾的定義進行分類和梳理,總結和分析目前學界在性騷擾定義上的一些特點和異同點,目的在于從各種性騷擾的定義中剖析和歸納性騷擾的實質,為深入研究性騷擾的防治打下基礎,進一步推進社會反性騷擾的進程。
關鍵詞:性騷擾社會性別性別歧視人格權
2005年的中國學界對性騷擾話題談論最多的一年,也是中國婦女研究和發展卓有成效的一年,2005年十二月一日通過了包含性騷擾條款的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從此性騷擾問題在中國終于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我們也看到關于性騷擾及其立法問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性騷擾立法的過程不僅僅有歡呼聲還有一片質疑聲,立法不是唯一解決性騷擾問題的一勞永逸的方式。性騷擾違法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性騷擾,什么才叫性騷擾?所以有必要從社會性別的視角總結和厘清性騷擾的定義。
一性騷擾的各種定義梳理
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是一個外來名詞,是女權運動的產物,是女權主義法學家與不尊重女性尊嚴的社會陋習和歧視女性的傳統觀念斗爭的成果。性騷擾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國提出,主要驅動力來自于上世紀60年代始的女權主義運動和隨之誕生的女權主義法學;也來自于法律不得不應對美國日漸突出的性騷擾問題。由于性騷擾的社會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確切的定義存在相當的難度,這也就導致了學界對于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樣性。
性騷擾的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性騷擾問題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但是目前在我國,這一問題并未引起應有的關注。學者們關于性騷擾問題的研究寥寥無幾,關于其有關法律問題的探討更是鮮見。為了引起人們對性騷擾問題的關注,本人從我國性騷擾問題的現狀、相關理論問題研究及如何從法律上防治性騷擾三個方面闡述了自己粗淺見解,以期達到拋磚引玉之功效。
關鍵詞:性騷擾貞操權性權
性騷擾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其產生是有深刻的人性基礎和社會歷史原因的。它并非現代社會的特有物,只不過在社會進步、民主意識、權利保護意識增強以及婦女社會地位提高等因素的作用下,人們(尤其是女性)提出了新的權利保護要求,從而使這一問題凸顯出來。性騷擾問題已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思考,甚至有些國家已經制定了防治性騷擾的法律。本文將結合我國實際,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我國性騷擾的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逐漸的多元化和復雜化,性騷擾現象不斷顯現出來。近年來,許多媒體相繼曝光了多起性騷擾案件,如“某校女博士被導師性騷擾”、“深圳大巴一美國男子對中國女子動手動腳”、“西安性騷擾第一案因證據不足而敗訴”……這些事件的發生引起了多方面對性騷擾問題的關注。可以說在我國性騷擾已成為一個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人員唐燦用隨機抽樣的辦法,在北京和上海對她所接觸到的169名女性進行調查,發現有84%的人表示曾經遭受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其中107人(占調查人數的63%)遭受過兩次以上的性騷擾,有152人(占調查人數的90%)表示她們知道周圍其他女性也受過性騷擾。1《北京青年報》的調查顯示,在接受調查的女性中,曾經遭遇過性騷擾的人高達71℅,其中,54℅的人聽到過黃色笑話,29℅的人遇到過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經在不情愿的情況下與他人有過身體接觸,8℅的人曾經被別人偷窺,2℅的人遇到過電話騷擾。2從近幾年的報道及有關部門的投訴資料來看,性騷擾主要發生在娛樂界、“三資”企業、賓館、酒家、醫院、學校、公共汽車、夜間值班室、私人住宅等場所,其中以在娛樂圈內最為突出。當前女性仍是遭受性騷擾的最主要群體。其中職業女性是主要受害者。1997年北京大學對現代職業女性的一項研究調查表明,有47%的女性曾在工作場所有過遭到性騷擾的困擾,而且性騷擾可能是女性最感困惑或最陌生的一種生活壓力。3另外,不容忽視的是,男性中的弱勢群體也可能遭到性騷擾。
性騷擾會給受害者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其中,最主要的影響是造成心理傷害,主要有恥辱感、恐懼感、自我封閉和盲目依賴等。嚴重的可能導致抑郁癥、精神分裂等。4實事求是地說,廣泛存在的性騷擾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影響女性生活、工作、身心健康及家庭穩定、社會安定的社會問題。其發生率之高,危害性之嚴重遠遠超過了人們的想象,因此必須盡快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已經有一些人對這一問題給予了關注。1999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陳葵尊委員在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交了由32名全國人大代表附議,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性騷擾法》的提案。5這一提案順應了民意,因此得到了許多人的支持和歡迎。6
剖析性騷擾法律面對的尷尬問題
性騷擾一詞是舶來品,望文思意是指:在異性之間,一方對另一方用語言或者行為進行騷擾,而使被受性騷擾的一方在生活上、工作上受到影響,并在精神上受到壓抑而引起精神恐懼。隨著我國刑法的修改,將原來刑法中的流氓這個口袋罪細化為幾個獨立的罪名,其中,將過去原流氓罪上的“侮辱婦女”單獨設一罪名,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后的刑法所確定的這一罪名成立的前題條件是“強制”,沒有強制就不成其為罪。所謂強制,也就是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來猥褻、侮辱婦女。那么,在現實社會中,如果發生了沒有強制行為的猥褻、侮辱婦女,人們自然就想到了舶來品——性騷擾這一新名詞。
性騷擾從修改后的刑法游離出來,成為民事法律的調整范圍,由過去的國家干預變為公民自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轉變最大的難度就在于這一案件的證據要由當事人自己收集和舉證。而性騷擾案件最大的難度就是證據問題,如果沒有留下文字記載,沒有音像資料,則無法在訴訟中勝出。
性騷擾取證難是由其獨特的行為所決定的,一是性騷擾發生的突發性,進行性騷擾時往往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突然實施,一般不會有第三者在場;二是性騷擾發生的隱蔽性,進行性騷擾時大部份都是利用對方無防備之時和害羞之心,可謂是“伸手放火,縮手無贓”;三是性騷擾發生的不對等性,通常都是上級對下級進行性騷擾,同級之間很少發生,更不會發生下級對上級進行性騷擾。由于性騷擾案件這些獨特的特點,從而加大了當事人取證的難度。有人提出實行舉證倒置,由被告方提供自己沒有進行性騷擾的證據,這顯然是行不通的,訴訟規則這個標尺桿是不能隨意伸縮和傾斜的,如果隨意伸縮和傾斜,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受到了另一方的性騷擾,而另一方怎么也拿不出證明自己沒有進行性騷擾的證據,這樣做,則會導致新的不安定因素,與事無補。
在我國由于性騷擾而引起糾紛也是近年來的事,而提起訴訟的首起案件,則是2001年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受理的一起性騷擾案件,雖然在訴訟中原告敗訴,但卻留下了一連串讓人思考的問題。這種思考不僅僅限于證據問題,還涉及到性騷擾案件的定性問題和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法律依據等問題。性騷擾侵犯的是公民健康權還是名譽權?健康權中包含著心理健康、生理健康和身體健康等,而名譽權中包含著人格尊嚴等;是引用憲法的條款,還是民法通則,還是最高院的《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首起性騷擾案已是塵埃落定,但有了這第一,就會有第二、第三,甚至更多。對于性騷擾這種新類型案件的舉證責任以及定性和法律依據等問題,我們期待著專家學者的進一步認證。
反性騷擾立法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反性騷擾立法的現狀及特點
大陸地區已有反性騷擾立法系統,可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法律兩個層次。其中涉及的全國性法律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勞動法》、2012年《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地方性法律主要指各地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其具有以下特點:(一)性騷擾概念出現。2005年修改后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出現了性騷擾概念。其中的第40條和第50條均出現了“性騷擾”這一概念的字樣,并規定了在我國女性遭遇性騷擾后的訴求途徑。但是這兩條都沒有對性騷擾進行具體解釋。各地有關《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辦法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后紛紛出現,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其中第33條初步描述了性騷擾概念的內涵:“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此條還規定了婦女遭遇性騷擾后的訴求途徑,同時其認為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和用人單位有責任建立性騷擾預防制止機制。類似的規定還見于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遼寧省、湖南省等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辦法中。(二)已有少量針對性騷擾的立法。1.非特殊領域法律的少量相關立法我國目前沒有反性騷擾的專門法律,但已有少量反性騷擾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公私領法律中。我國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主要針對婦女的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強制猥褻”、“公然侮辱他人”、“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發送淫穢信息”的多種性騷擾行為均做出了規定。例如《刑法》第23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一些性騷擾其劇烈程度達不到《刑法》第237條第1款的入罪門檻,對這些性騷擾行為的規制要依賴《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2款的“公然侮辱他人”和第5款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就描述了某些較強制猥褻程度為輕的身體和言語性騷擾。第42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44條中的“猥褻他人”和“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也是在描述身體接觸型性騷擾和某種公共場所性騷擾,此條也明確規定了相對應的處罰。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44條的規定基本可以應付公共場所的性騷擾,但對隱蔽環境中的性騷擾卻無能為力。《民法總則》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因為性騷擾侵害了被騷擾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身體權、健康權,所以第109條和第110條均適用于性騷擾訴訟。由于《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因此《民法通則》仍有研究必要。其中的第101條規定的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第105條規定的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也是性騷擾訴訟的法律依據。2.一些特殊領域的少量相關立法由于職場是性騷擾的重災區,對《勞動法》條文的考察是必須的。《勞動法》并無性騷擾的明確規定。但其中的第3條規定的“平等就業的權利”、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時不應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第13條倡導勞動環境中男女平等。均可以成為反性騷擾的法律依據。第3條規定了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性騷擾損害的是勞動環境中的雇員身體心理安全和心理衛生,因此,第3條和第54條對雇主的要求雖然不是專門針對性騷擾,但可以看作我國法律對企業建立性騷擾雇主責任制的敦促。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未見性騷擾字樣,但其第37條第3款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侮辱學生與性騷擾有關,因為教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是一種對學生的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也未見性騷擾字樣,第22條第3款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其中的“尊重患者”可以與醫生行醫過程中對病人的性騷擾產生關聯。(三)已有部分責任和賠償的規定。我國現有法律中有關性騷擾的民事責任和賠償的規定分為兩部分:一般性規定和針對性騷擾的特別規定。第一,一般性規定。詳見《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民法總則》第120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性騷擾受害者要求騷擾者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9條規定的侵害身體健康的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第120條規定的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均適用于性騷擾訴訟。研究者認為性騷擾行為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處理。但《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關于損害賠償和性騷擾者與雇主共同責任的規定并不詳細,這方面更詳細的規定可以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找到。《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這些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據此,性騷擾的受害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因為性騷擾侵害的人身權包括身體權和健康權,所以性騷擾行為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調整范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和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或自身遭受損害時的雇主責任,適用于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來自上司或第三人的性騷擾或者騷擾他人的情況。第二,針對性騷擾的雇主責任的特別規定。目前我國法律只有敦促、要求企業建立性騷擾雇主預防處理機制,并無更進一步的規定。例如上文提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3條、《勞動法》第3和54條和《2012年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11條,此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二、我國反性騷擾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憲法作用被忽視。《憲法》中第33條人權保護的概括性論述、第38條人格尊嚴權條款、第48條兩性平等權條款、第42條勞動權條款、第46條受教育權條款以及第37條人身自由權條款都是反性騷擾立法的依據。但立法者沒有從《憲法》高度對各個領域內公民免受性騷擾的權利進行關照,也沒有從人格尊嚴或者性別歧視角度對我國的反性騷擾立法進行深入思考。(二)概念界定不統一、內涵不全面。雖然性騷擾概念在美國首次出現至今已近半個世紀,但在我國大陸地區的法律中究竟什么行為可以判定為性騷擾至今沒有統一標準。在上文提到的與性騷擾有關的法律中,《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往往將性騷擾和猥褻、侮辱、發送淫穢短信行為等同,也沒有給予其獨立定義。只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中提到性騷擾這個名詞,但并沒有清晰定義“性騷擾”。各地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法規倒是對性騷擾概念嘗試進行內涵界定和外延列舉。各地大多將“違背婦女意愿”、“性要求”、“語言”、“肢體行動”、“電子信息”等說法包括其中。但由于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就只關注以女性為對象的性騷擾,而將以男性為對象的性騷擾排除在外,且各地定義不統一,立法水平也參差不齊。(三)特殊領域立法不足。如上文所述,勞動領域內的《勞動法》通篇未見性騷擾字樣。而2012年的《女職工特別勞動保護條例》第11條也只有一句企業要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雖有可以與性騷擾發生干系的條款,但全文未見性騷擾字樣。作者同時也考察了《公務員法》和軍事類法律,則不但仍舊不見性騷擾字樣,甚至可以與性騷擾發生干系的條款也不見蹤跡,例如有關侵犯尊嚴、侮辱的規定。可是,企業和教育場所正是性騷擾的高發地帶,我國目前的性騷擾立法令人憂慮。(四)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全國性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沒有關于性騷擾案中雇主責任的規定,但在各個地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方法中,已有少量此種規定:例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5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有性騷擾情形發生時,應當及時處理。”第40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25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但這些規定對于雇主如何具體承擔責任則沒有更切實和細致的表述了。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11條可以勉強看作我國大陸地區目前性騷擾案件中要求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但這畢竟不是針對性騷擾案件的專門規定,歸責原則沒有根據性騷擾案的特點進行特殊化處理,而且缺少免責事由。這樣就使司法者面對性騷擾案中雇主責任如何確定以及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產生尷尬。(五)應對機制不健全。一是缺少對工作場所預防性騷擾機制和內部處理機制的詳細規定,只有粗略的要求。有些學者認為實踐中有些有權處理性騷擾的企業內部機構并未發揮實際作用。如企業內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權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但是實踐中很少有受害人通過該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從側面說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運行機制還存在不足之處”;二是沒有專門處理性騷擾行政申訴的行政機構如美國的就業機會平等委員會。三是沒有對調解、企業內部投訴、企業外部申訴以及訴訟的先后順序做出規定。
參考文獻:
[1]王成.性騷擾行為的司法和私法規制論綱.政治與法律.2007(4).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管理論文
構建和諧社會,是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主題。婚姻家庭法學研究工作者圍繞著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其特殊作用,進行了深入探討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一、研究概況
2006年8月15日至16日,中國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在哈爾濱市召開了“和諧家庭與和諧社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五周年”學術研討會。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的理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共70多人參加了此次會議。與會代表圍繞著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這一研究主旨,重點探討了我國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保護與和諧社會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立法及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社會性別視角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中國農村婚姻家庭新問題。與會者還聽取了專家關于我國《物權法》(草案)起草情況及我國《侵權行為法》立法研究情況。
2006年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學著作主要有:楊大文、龍翼飛、夏吟蘭等合著的《婚姻家庭法學》和《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陳葦主編的《家事法研究》和《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群眾出版社)。主要論文:楊大文、王世賢的《婚姻自主權檢討》;馬憶南的《婚姻法第32條實證研究》;孫若軍的《父母離婚后的子女監護問題研究》;夏吟蘭、鄧麗的《婚姻關系模式理論與離婚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性研究》;楊青、郭穎的《離婚案件股權分割的法律分析》;趙麗霞的《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林雅的《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及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王琪的《經濟學視閾的離婚婦女財產權益》;謝慧的《婚姻財產流轉之分析》;付翠英的《家庭破產制度初探》;杜江涌的《繼承中的財產轉移機制研究》;金眉的《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張新寶和高燕竹的《性騷擾法律規制的主要問題》等。
二、熱點與創新
1.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學者們指出:婚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建設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建設和諧婚姻家庭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通過特有的調整機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的實現,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和健康,從而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發展。[1]
女性員工職業生涯規劃論文
摘要:職業生涯規劃與發展對一個女性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很多女性不能正確結合社會要素和自身優點,不能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職業發展方向。隨著現代社會在企業中的職業女性越來越多,對于公司來說,女性職業生涯規劃也具有了越來越重要的意義。擬針對在組織中的女性,討論了其職業生涯規劃書制定中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女性;職業生涯;規劃;發展
1組織中女性員工制定職業生涯規劃的前提
職業生涯規劃與發展的目的不只是協助個人按照自己的資力條件找一份工作,達到和實現個人目標,更重要的是幫助個人真正了解自己,為自己訂下事業大計,籌劃未來,擬訂一生的方向,進一步詳細估量內、外環境的優勢和限制,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情形下設計出各自合理且可行的職業生涯發展方向。
做職業生涯設計前提首先要知道自己當前工作如何。有意義的工作是指對工作的投入能使人獲得成就感和提高自我價值,具有持續挑戰性。根據以前學者的研究,女性員工通常要首先從以下幾方面認清自己當前的工作:①我已很清楚我想從事的職業生涯型態;②我曾與職業生涯顧問討論并做過職業性向測驗;③我至少和三位目前正在我想從事的領域工作的人談過;④我知道未來想從事的職業的雇用、執照或認可的條件;⑤我已經估計好維持我所希望的生活型態所需的代價,并和我所選擇的職業薪資比較過。
只有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狀態后,才能比較有的放矢地進行職業生涯規劃。
農村地區留守兒童性權利保護對策
摘要:近年來,我國性侵農村留守兒童案件頻發,對農村留守兒童性權利保護存在一定缺失。在此背景下,筆者以莆田地區為例,調查了解分析社會、學校、家庭三方的缺失與不足,從法律層面提出關于留守兒童性權利的保護措施,以期對莆田市農村留守兒童性權利保護問題提供參考建議。
關鍵詞:性權利;留守兒童;保護問題;法律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中青年勞動力從農村大量涌入城市,由此產生了留守兒童的概念。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2016)可知,留守兒童是父母雙方均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生活的不滿十六周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1]莆田市位于福建沿海地區,該區域經濟較為發達,長期在外經商、置辦產業的莆田人將近百萬,他們由于種種原因與限制不得不將子女留在農村老家,一般由祖父母或委托監護人照顧,留守兒童在缺乏家庭親情、生活照料、教育監護等方面問題較為突出。2018-2019年,莆田市兩級檢察院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7件74人,起訴57件68人。[2]2015-2019年,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辦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性侵類案件的71.88%。在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缺乏保護意識、父母預防意識不強、學校需要加強對兒童的性侵犯安全教育等現象普遍存在,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缺乏一定的性保護。本次調查主要目的是研究探討如何保護農村地區留守兒童的性權利,使其免受任何形式的不法侵害。因此,我們以莆田地區的農村中小學留守兒童為主要調查對象,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展開。具體做法為:在莆田市的人口大鎮中抽取若干鄉鎮,再在每個鄉鎮中選取1-2個村,通過入戶方式向兒童發放問卷,當場填寫,當場收回。截至目前,收集小學階段留守兒童的問卷共216份,其中有效問卷213份,初中階段留守兒童的問卷共226份,問卷全部有效。
二、農村留守兒童性權利保護缺失的原因分析
筆者在聚法案例、法信網中隨機抽取和整理了近幾年來莆田地區性侵農村兒童的案件(如表1農村兒童案例)。考慮到該類案件的隱秘性較強,披露的信息有限,故筆者并不將受害者局限于農村留守兒童,而是把范圍擴大至農村兒童,在從相關案件中找尋共同點的同時,結合課題組的問卷數據,更有針對性地對農村留守兒童性權利保護問題進行分析,使得分析結果更加完整。
女性主義與婦女運動史研究
摘要:韓國是性別不平等問題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從古至今,韓國女性遭受了多重壓迫,其中包括儒家傳統、日本殖民統治、美國信托統治、軍政府統治和新自由資本主義等。近代以來,韓國女性為爭取自身權益開展了不屈的斗爭,掀起了波瀾壯闊的平權運動,這些運動采取了靈活的斗爭方式,始終將自身解放與國家命運聯系在一起,為世界婦女解放運動貢獻了強大力量。
關鍵詞:韓國;婦女運動;婦女組織
韓國受傳統儒家男尊女卑思想影響,女性在歷史上一直處于被支配地位。近年來,韓國女性的地位和處境有了很大的改善,這與近代以后韓國女性的不屈抗爭是密不可分的。韓國的婦女運動從19世紀末興起,先后經歷了多個歷史階段,歷經多重磨難,取得了豐碩的運動成果。
一、1948年以前的婦女運動
(一)開化時期(1876-1910)的婦女運動
1876年朝鮮開埠后,西方文化迅速傳入朝鮮半島,儒家社會秩序受到了強烈的沖擊,傳統的女性觀開始轉變。西方傳教士陸續開設了梨花學堂、貞信學校等女子學校,韓國女性有了受教育的機會。部分接受了新式教育的女性自我意識逐漸覺醒,并在1898年成立了韓國最早的婦女組織“贊襄會”和“女友會”,發表了韓國首個婦女權利宣言《女權通文》,明確提出了賦予婦女參政權、就業權和教育權的要求,這是韓國歷史上女性首次爭取自身權利的嘗試,是韓國近代婦女運動的開端。
讓你平步青云的10個談話技巧
·讓你平步青云的10個談話技巧
要是你以為單靠熟練的技能和辛勤的工作就能在職場上出人頭地,那你就有點無知了。當然,才干加上超時加班固然很重要,但懂得在關鍵時刻說適當的話,那也是成功與否的決定性因素。卓越的說話技巧,譬如討好重要人物、避免麻煩事落到自己身上、處理棘手的事務等等,不僅能讓你的工作生涯加倍輕松,更能讓你名利雙收。牢記以下十個句型,并在適當時刻派上用場,加薪與升職必然離你不遠。
以最婉約的方式傳遞壞消息句型:我們似乎碰到一些狀況…
你剛剛才得知,一件非常重要的案子出了問題;如果立刻沖到上司的辦公室里報告這個壞消息,就算不干你的事,也只會讓上司質疑你處理危機的能力,弄不好還惹來一頓罵、把氣出在你頭上。此時,你應該以不帶情緒起伏的聲調,從容不迫的說出本句型,千萬別慌慌張張,也別使用「問題」或「麻煩]這一類的字眼;要讓上司覺得事情并非無法解決,而「我們」聽起來像是你將與上司站在同一陣線,并肩作戰。
上司傳喚時責無旁貸句型:我馬上處理。
冷靜、迅速的做出這樣的回答,會今上司直覺的認為你是名有效率、聽話的好部屬;相反,猶豫不決的態度只會惹得責任本就繁重的上司不快。夜里睡不好的時候,還可能遷怒到你頭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