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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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是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主題。婚姻家庭法學研究工作者圍繞著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其特殊作用,進行了深入探討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一、研究概況
2006年8月15日至16日,中國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在哈爾濱市召開了“和諧家庭與和諧社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五周年”學術研討會。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的理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共70多人參加了此次會議。與會代表圍繞著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這一研究主旨,重點探討了我國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保護與和諧社會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立法及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社會性別視角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中國農村婚姻家庭新問題。與會者還聽取了專家關于我國《物權法》(草案)起草情況及我國《侵權行為法》立法研究情況。
2006年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學著作主要有:楊大文、龍翼飛、夏吟蘭等合著的《婚姻家庭法學》和《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陳葦主編的《家事法研究》和《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群眾出版社)。主要論文:楊大文、王世賢的《婚姻自主權檢討》;馬憶南的《婚姻法第32條實證研究》;孫若軍的《父母離婚后的子女監護問題研究》;夏吟蘭、鄧麗的《婚姻關系模式理論與離婚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性研究》;楊青、郭穎的《離婚案件股權分割的法律分析》;趙麗霞的《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林雅的《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及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王琪的《經濟學視閾的離婚婦女財產權益》;謝慧的《婚姻財產流轉之分析》;付翠英的《家庭破產制度初探》;杜江涌的《繼承中的財產轉移機制研究》;金眉的《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張新寶和高燕竹的《性騷擾法律規制的主要問題》等。
二、熱點與創新
1.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學者們指出:婚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建設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建設和諧婚姻家庭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橐黾彝シ芍贫韧ㄟ^特有的調整機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的實現,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和健康,從而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發展。[1]
2.關于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外立法主要有同一制和區別制兩種形式,而目前呈現出采取促進身份關系確立的選擇性多邊沖突規范的趨勢。我國應借鑒其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完善我國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適用制度。[2]
3.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問題。學者們指出: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在土地權益保護的實踐中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究其原因,除經濟、文化、社會方面的諸多制約外,法律制度規定的不完備是影響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完全、充分實現的一個重要因素?,F有法律制度缺乏社會性別視角;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手段維護婦女權益;法律制度的不穩定、不統一和缺乏連續性等問題影響了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有效保護。[3]
4.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性騷擾作為復雜的社會現象,從不同角度能看到不同側面,每一側面都只能反映問題的一個方面。規制性騷擾的任務不能單純地由某一個部門法來完成,而應當構建一個多層次全方位,能夠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法律規制體系。世界各國的禁止性騷擾立法,除去美國的反歧視的立法模式,性騷擾立法還有著兩大趨勢:一是走向性騷擾單獨立法的趨勢,二是性騷擾的法律規制逐漸被有關騷擾問題的法律規制所淹沒,正如工作場所性騷擾法律規制逐漸被各種場合性騷擾規制所淹沒、對女性的性騷擾法律規制逐漸被性別中立的性騷擾法律規制所淹沒一樣。不排除我國的性騷擾立法將向此方向發展,但構建一個由多個法律部門構成的綜合調整的性騷擾法律規制體系是我國現在必經的階段,也是目前最佳的選擇。[4]
5.關于婚姻自主權的性質。縱觀中國婚姻自主權發展史,可看出婚姻自主權的主要內容是結婚自主權,婚姻自主權是性質的特別人格權。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個要素,因而婚姻自主權屬于人格權?;橐鲎灾魇潜WC個人在自己的婚姻決定中處于主體的地位,由他(或她)選擇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動的被人決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體是當事人在選擇配偶問題上的選擇自由,與主體密不可分,因此婚姻自主權是人格權?;橐鲎灾鳈嗟目腕w比較容易界定,就是個人在結婚問題上的選擇自由,也即內在于主體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誰結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對于主休天結婚問題上選擇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權本質上是一種特別人格權。對侵犯婚姻自主權的法律救濟,學者們提出有必要在立法上規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行為人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主權被侵害的結果;第三,干涉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關于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權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人首先有必要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其次,要給付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其賠償數額的多少取決于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財產損失的賠償應以直接損失為限,可得利益不應該賠償。[5]
6.我國現行離婚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制度存在的缺失。如何構建一種具有高效率的離婚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制度,矯正權利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引導人們朝既“利己”又“不損人”的方向發展,使外部效應“內部化”,大大降低社會成本,進而達到“利人利己”的最佳境界,是我國婚姻法必須面對的當務之急?;橐龇梢苑艞夒x婚損害賠償制度(可以列為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重新審視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整合家務勞動補償和經濟幫助制度,構建完善的離婚扶養給付制度:一是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二是重建離婚扶養給付制度。這樣,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就會根據法律預期自己行為成本和收益,將會更多地以家庭利益為出發點來調整他們之間的位置和角色。[6]
7.我國的老年型社會具有人口老齡化速度快,經濟相對不發達、未富先老、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等特點。我國現有的成年人監護制度存在諸多缺陷,不足以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谖覈纳鐣F實和法律現狀,我國亟須設立老年人監護制度。構建我國的老年人監護制度應在借鑒德國、日本等國成年人監護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突破我國傳統的監護理念,在老年人監護制度的設計上體現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區分被監護人的不同需求、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護和支持等特點。[7]
8.設立家庭破產制度的必須性和可行性。隨著市場信用的發展以及超前消費理念的盛行,大量的家庭已經在經濟上陷于“破產”的邊緣。家庭作為民事主體,立法應當賦予其破產能力。家庭破產是指家庭的共同財產進入破產程序供債權人分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家庭破產制度所要規制的對象,是立法對有破產能力的家庭設計的破產程序。其特征表現為:第一,家庭破產是以家庭為主體啟動的程序。第二,家庭破產是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的破產。第三,家庭破產直接影響到家庭功能的發揮。第四,家庭破產的結果并非是家庭關系的終止,而是家庭的“重生”。家庭破產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家庭作為經營主體,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其次,家庭作為消費主體常常因過度消費而破產。最后,家庭因社會風險以及個人風險而破產。家庭破產制度的結構要素:一是家庭破產中的債務人是家庭及其全體成員。二是家庭債務中的債權人或對家庭成員個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家庭破產。三是家庭破產中的破產財產是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來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共同積累、購置、受贈的財產。四是家庭破產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中還包括:允許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并同時提出和解方案;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運行期間可以繼續其經營活動。五是家庭破產程序的適用,應當針對家庭破產的特殊性設立專門程序,例如法院外整理程序和簡易程序,前者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法院外自行達成協議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達成協議,以此解決債務人經濟困境的過程;后者是指在司法程序中,針對家庭破產的特殊性,以簡潔、高效為目標設計的程序。我國立法設立家庭破產制度的主要立法意義在于:首先,家庭破產是回應社會現實的需要,即我國已經出現“負產階級”群體,需要通過家庭破產制度調整這部分社會群體的生活和消費。其次,在家庭出現破產時,及時給予破產救濟,使其獲得重生的機會,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睦,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最后,規定家庭破產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必然結果。[8]
9.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的監護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我國監護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婚姻法中的相應條款較為單薄,尤其是對父母離婚后的監護問題更是缺乏系統規范。為此,我們需要對現行立法中監護制度的設置及其基本理念作重新的審視。第一,重新設置離婚后的子女監護模式。應當取消法律中要求父母離婚后必須共同監護的規定,由《婚姻法》直接規定為:父母離婚后,監護方式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子女的利益和實際情況予以判決。即法律應允許離婚的父母選擇監護方式,允許父或母單方行使監護權。第二,修正監護權審酌的具體規范。在確定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解釋時應當主要考慮以下方面:子女的意愿及情感,子女生活的主要照顧者,子女的身體、心理、教育和人格發展上的需求,子女對家庭、學校和居住地的適應,父母的心理和身體狀況及對子女的影響,父母的監護意見及滿足子女需求的能力。第三,繼父母介入繼子女監護問題。應當堅持生父母監護的原則,同時規定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母對繼子女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增設不完全收養。[9]
10.關于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學者們提出:應重點解決的問題:第一,對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如果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即使是不離婚也應當允許其請求經濟補償。第二,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由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擴大至法定共同財產制及部分共同財產制和部分分別財產制的任何夫妻。第三,確定經濟補償數額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所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10]
注釋:
[1]楊大文、龍翼飛主編:《婚姻家庭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
[2]林雅:《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及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載《法學雜志》2006年第6期。
[3]羅虹、鐘宏武:《制約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學分析》,載《甘肅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
[4]張新寶、高燕竹:《性騷擾法律規制的主要問題》,載《法學家》2006年第4期。
[5]楊大文、王世賢:《婚姻自主權檢討》,載《民商法學》2006年第6期。
[6]趙麗霞:《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1期。
[7]康娜:《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探究》,載《民商法學》2006年第11期。
[8]付翠英:《家庭破產制度初探》,載《民商法學》2006年第10期。
[9]孫若軍:《父母離婚后的子女監護問題研究》,載《民商法學》2006年第4期。
[10]趙麗霞:《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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