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23: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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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行賄受賄治理方案
為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決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工作指導方針,進一步匡正我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集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及省、市委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視頻會議精神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央選拔任用干部事前報告、事后評議、離任檢查、失責追究的四項監督制度和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為依據,深入貫徹落實全省、全市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視頻會議精神,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和科學的選人用人標準,堅持預防、監督、查處并舉,堅決遏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上的不正之風,堅決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努力為明年縣、鄉黨委換屆工作順利進行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二、方法步驟
按照省、市委的統一部署,整治工作從2012年9月開始到2012年12月基本結束,整治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學習部署階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干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整治匯報
市委組織部:
按照《中共市委組織部關于印發<重點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行賄受賄行為實施方案>的通知》(組通字[2010]號)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進行了專項整治,現就整治情況報告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為切實增強做好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我局黨委召開專題會議,就我局開展重點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專項活動進行安排部署。
會上,黨委書記宣讀并簽訂了承諾書,傳達了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中組發〔2010〕15號)、《堅決剎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關于12起違規違紀用人典型案件的通知》(組通字〔2010〕48號)和《中共市委組織部關于印發<重點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行賄受賄行為實施方案>的通知》(組通字[2010]號)精神。局黨委書記明確要求按照市委組織部的統一部署,認真學習、深入領會文件精神,堅決抵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線。
二、加強領導,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民政局整治行賄受賄行為情況匯報
為了貫徹落實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和市委組織部《關于下發<關于深入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重點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為加快實現“北躍在呼蘭”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我局高度重視,立即召開會議把整治買官賣官問題作為一次重要工作認真自查。經自查,我局包括系統所屬各單位都沒有發現買官賣官問題,現將我局開展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通知》精神
《通知》下發后,即復印發送到每位黨組成員手中,利用辦公會議進一步傳達,認真學習,堅決抵制包括買官賣官在內的用人不正之風,深刻領會《通知》精神,提高貫徹落實《通知》的自覺性。
二、近幾年主要做法
民政局近幾年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做好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充分醞釀、集體討論等工作。對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我們采取不定期考察的方式,對基層班子進行考察、了解、監督。局領導組織辦公室與有關業務部門或抽調基層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考察組,結合黨建工作,結合班子成員任期屆滿或需要調整時,到所屬單位進行考察,取得較好成效。規范考察程序,公開公平進行考察。局機關組織黨組會研究組成考核小組由局紀檢組組長帶隊考察。在考察中能夠充分發揚民主,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談話面達70%)等形式,充分了解干部職工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看法。同時,向分管領導反饋溝通考察情況,聽取分管領導對班子配備的意見,考察組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局黨總支書記后,正式提交局黨總支研究決定。
三、主要成效
行賄罪研究論文
傳統的觀點認為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向犯的一種,即只要有受賄罪,必然有行賄罪的發生;反過來,只要有行為構成行賄罪,就必然有受賄罪的存在,刑法理論上把這種對合性關系定義為“對向犯”,屬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種。行賄人與受賄人各自實施自己的行為,雖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完成均以相對應之罪的成立與完成為條件。這種理論已經得到了司法實踐的認可,并已成為辦理賄賂犯罪案件的一種習慣思維。從日常生活的角度而言,沒有財物的給付,當然談不上財物的收受;財物如果沒有被收受,自然也就不存在完整的給付行為。但從刑法的角度而言,這種對向關系未必一定存在,在司法實踐中,只成立受賄罪不成立行賄罪,或者只成立行賄罪不成立受賄罪的情況并不少見。如果我們在處理具體的賄賂案件中,不能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而是受傳統觀念的束縛,處理的結果就容易出現或枉或縱。筆者試圖從刑法的基本理論出發,結合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具體案情,對賄賂罪中的行賄罪的獨立性作一定的剖析,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同仁對該問題的重視。
一、從刑法的基本理論而言,行賄罪本身具有獨立性
1、從犯罪構成的理論而言,行賄罪是可以獨立存在的
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行為具有懲罰性的形式要件,也是成立犯罪的最基本的要素。刑法中的每一種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衡量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并不是看這種行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對向行為的存在,而是應該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構成。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刑法中并不存在絕對的對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犯罪構成單獨成立犯罪,而不需要也不是以相互對向的行為作為必要條件。刑法理論上另一視為典型的對向犯——重婚罪也是如此。只有在重婚的雙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有配偶而重婚的行為才能雙雙構成重婚罪。如果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顯然就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作為重婚罪的對向犯來定罪。如果不知情的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根據對向犯的理論,明知重婚的一方也不成立重婚罪,這是刑與法的規定明顯相悖的,也不利于培養正義、純樸的感情。行賄受賄犯罪的成立也是如此。
受賄罪與行賄罪有著各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行賄受賄罪應看其主客觀要件是否具備。受賄罪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作為其直接客體,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主觀方面是行為人明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或者索取財物的行為是一種損害職務行為廉潔性的行為,自然故意地實施這種行為。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與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著根本的區別。首先,行賄罪的基本客體表現為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其次,行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賄人向國家公職人員實際交付財物的行為。再次,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一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和法人。最后,行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比較受賄罪與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向關系,但同時都有著各自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體系。無論是在受賄罪還是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中,法律都沒有要求必須以相互對方的行為為成立的必備要件。所以,我們在認定是否成立行賄受賄罪時,必須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遵循犯罪構成的基本原則,從案情的實際情況出發來正確定性。
2、從行賄受賄罪既遂形態的性質而言,行賄罪不依賴受賄罪而存在
如何懲治和防范行賄行為的對策思考
腐敗已成為世界性公害,反腐敗是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難題。如何卓有成效地反腐敗顯然有賴于對腐敗現象更深層面的認識。行賄受賄是“腐敗”這一政治術語中最為重要的表現形式,二者相依相存,共同侵蝕著國家的政權肌體,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危害著國家政權和社會穩定的根基。懲治和防范行賄行為,堵住賄賂這個巨大的黑洞,是懲治腐敗凈化社會的治本之策??茖W分析治理行賄行為的方方面面,趨利避害,使反行賄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是當前理論界和司法界亟待研究和解決的重大課題。
注重思想教育,提高防行賄能力
1、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部政治素質。鄧小平同志指出:“對大多數黨員來說,是通過思想教育,增強黨性。要使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精神狀態上有顯著的進步,黨員為人民服務而不謀私利的覺悟有顯著的提高,黨和群眾的關系有顯著的改善?!边@充分說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定共產主義信念,身體力行“三個代表”,搞好廉政法規制度教育,使黨員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經受住行賄者金錢、利益、美色的考驗,增強拒腐防變的自覺性,是反行賄斗爭的思想基礎。
2、弘揚社會正氣,建立反行賄的輿論氛圍。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大張旗鼓地宣傳黨中央關于反腐敗的方針、政策及決心態度,及時報道這方面動態。切實做好可能誘發和滋生行賄受賄現象等負面影響的防范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和弘揚勤政廉潔的時代先進精神,要通過廣泛的宣傳,使人們自覺形成一個反腐敗的良好的社會基礎。
3、繁榮先進文化,倡導健康文明社會風氣。面對世界范圍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面對小康社會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全黨必須從社會主義事業興旺和民族振興的高度,充分認識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倡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崇尚廉潔、反對腐敗為重點,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社會生活新時尚。
規范經濟管理,消除行賄溫床
小議商業賄賂的經濟理論策略
摘要:商業賄賂現象目前在我國較為嚴重,已經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那么什么是商業賄賂,商業賄賂在我國盛行的原因是什么,法律論文商業賄賂的危害究竟有哪些,如何才能做到真正有效地反商業賄賂,本文對這些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商業賄賂現狀反商業賄賂經濟學分析
國家已經把反商業賄賂作為2006年反腐敗工作的重點,中央政府何以如此重視由來已久的商業賄賂問題?據國際機構(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發表的報告顯示,中國是目前世界上商業賄賂情況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商業賄賂事件時有發生。為此中央決定在2006年聯合18個部委對商業賄賂進行專項整治,那么什么是商業賄賂,它在我國如此盛行的原因,存在的主要危害,如何才能有效地反商業賄賂,筆者從經濟學角度作了初步的探討。
一、商業賄賂的內涵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有三:
(1)主體是經營者,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商業賄賂主體的經營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法人也不限于企業法人,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評廉述職報告
廉政從政公開承諾書
段紀委:
按照齊機委聯[2005]15號文件《關于開展2005年度領導干部述廉及廉潔從政公開承諾的通知》精神,結合自身工作實際,為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自覺地接受黨內和職工群眾的監督,特做如下公開承諾:
堅決做到“六保證、三帶頭”
“六保證”:
1、保證堅持政治理論學習不動搖,始終保持清醒頭腦。無論做哪項工作,辦任何事情,要始終把學習放在第一位,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論素質,激勵職工自覺學習的積極性。
商業賄賂經濟法規制論文
摘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刑法》均對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調整,采用了綜合規制模式。相比之下,德國從原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模式向現行的刑法規制模式變化,盡管在法律責任和保護法益上體現出側重點的不同,但規制對象和構成要件仍保持統一性。對比我國和德國的規制模式可以發現,我國存在規制對象不統一、調整方法不銜接、保護法益不明晰、構成要件不完備等問題,而上述問題均可在德國立法及其變動中找到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商業賄賂;規制;行賄;受賄
一、德國規制商業賄賂的立法概況
1.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的規制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的是商業行賄和受賄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1款規定商業行賄及其法律后果,第2款規定商業受賄,其法律后果是通過參引第1款的法律后果來實現的。具體看來,無論是商業行賄還是受賄,共同的構成要件都包括:
①發生的領域為商業交易過程,這個要件力圖把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系與私人之間一次性、非職業性或者長期性的經濟關系區分開來,我國對“商業賄賂”的界定也是如此。
商業賄賂犯罪立法之不足與改善
我國商業賄賂犯罪的立法現狀
在我國,商業賄賂犯罪的立法經歷了逐步發展演變、不斷完善的過程。改革開放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工商企業的領導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一旦發生賄賂行為,行賄受賄雙方均會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犯罪處理。1997年新刑法除了在分則的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規定了普通賄賂罪之外,還在分則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新增了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164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兩個與商業賄賂相關的新罪名,同時也對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的范圍作了擴大解釋。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商業賄賂犯罪作了修訂,將原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從“公司、企業人員”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并在商業受賄行為中增加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要素,與此相對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取消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將刑法第163條和164條、《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和第8條的罪名修改為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這樣的修改,擴大了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即把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除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如此,使得醫生、教師、裁判等其他單位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2011年頒布實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正式將對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納入我國刑法規制的范圍內。
商業賄賂犯罪立法的缺失
(一)構成要件的不足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欠妥刑法學理論界通說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我國刑法將“為謀取不當利益”作為商業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這一本質屬性?!盀橹\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顯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為謀取正當利益的行賄行為也不能排除其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以“為謀取不當利益”作為商業行賄罪的構成要件,這會使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進行商業賄賂的犯罪分子找到躲避法律制裁的理由,雖然對公平的競爭秩序造成了危害,我國的刑法卻不能夠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2.商業賄賂中的介紹賄賂行為未入罪介紹賄賂行為是第三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搭橋、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介紹商業賄賂的主體是自然人,從身份上講,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我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介紹商業賄賂行為犯罪沒有獨立出來,但是已經查處的很多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中,賄賂的雙方交易是通過第三人介紹來實現的,而介紹商業賄賂行為在構成特點上不同于一般的介紹賄賂行為。
(二)刑罰制度設計欠合理當前我國刑法對于商業賄賂行為最高刑是死刑,然而,在商業賄賂領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大,遠沒有達到要用死刑來予以懲處的程度,法學界許多專家也在呼吁對于該犯罪的死刑應當予以取消。此外,我國刑法中關于罰金刑只適用數額巨大的商業受賄犯罪和單位為主體的犯罪,對于情節較輕或數額不大的自然人商業受賄犯罪并未規定財產刑。商業賄賂罪是貪利性犯罪、經濟型犯罪,這樣的刑罰配置不利于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打擊與預防。[3]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并沒有針對商業賄賂犯罪的資格刑。
立法完善
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幾點啟示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市場經濟秩序也相應存在一定的腐敗現象,那就是商業賄賂。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項重點工作,也是現階段打擊商業賄賂犯罪、懲治腐敗、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此項工作迫在眉睫,必須深入持久將這項工作搞好,從而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就查辦商業賄賂案件談幾點體會。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購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施行后,賄賂犯罪規定了八個罪名,而這八個罪名均涉及商業賄賂,他們分別是:行賄罪、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介紹賄賂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劃分,前六個罪名屬于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后兩個罪名屬于公安部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顯而易見,檢察機關在懲治和查辦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肩負的重任可謂之重。
商業賄賂行為通常表現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最為常見的有回扣、折扣、傭金、提成、好處費等,更加比較隱藏的還有咨詢費、考察費、贊助費等。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名目繁多的方式還會被不斷的“發明”出來,針對賄賂方式的花樣繁多,名目不斷更新,這就給我們檢察機關在查處商業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賄賂犯罪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商業賄賂與賄賂犯罪在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只是商業賄賂犯罪在賄賂犯罪中它所占據的面要寬得多,這給檢察機關在查處上增加了相應的難度,基于這一點,就要求檢察人員要學深學透賄賂犯罪的相關法律,正確界定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依據,同時我們要拓寬查辦商業賄賂案件的工作思路及對策,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商業賄賂犯罪的新特點,切實查找犯罪規律和根源。在面臨社會經濟領域中出現的商業賄賂犯罪,更要求我們要有一個完整的商業賄賂行為的界定標準,正確區分各種各樣屬于、不屬于或者疑似的商業賄賂行為,從而正確行使檢察機關的職能,要嚴懲那些濫用職權,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了個人的利益驅動,不惜一切手段行賄受賄,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對此,我們要不斷加大商業賄賂犯罪的宣傳工作,同時還要加強與行政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及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合作,查處其背后涉及商業賄賂的職務犯罪,只是這樣才能使社會經濟有秩序、健康、穩定的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