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懲治和防范行賄行為的對策思考

時間:2022-05-16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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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治和防范行賄行為的對策思考

腐敗已成為世界性公害,反腐敗是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難題。如何卓有成效地反腐敗顯然有賴于對腐敗現象更深層面的認識。行賄受賄是“腐敗”這一政治術語中最為重要的表現形式,二者相依相存,共同侵蝕著國家的政權肌體,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危害著國家政權和社會穩定的根基。懲治防范行賄行為,堵住賄賂這個巨大的黑洞,是懲治腐敗凈化社會的治本之策。科學分析治理行賄行為的方方面面,趨利避害,使反行賄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是當前理論界和司法界亟待研究和解決的重大課題。

注重思想教育,提高防行賄能力

1、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部政治素質。鄧小平同志指出:“對大多數黨員來說,是通過思想教育,增強黨性。要使全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精神狀態上有顯著的進步,黨員為人民服務而不謀私利的覺悟有顯著的提高,黨和群眾的關系有顯著的改善。”這充分說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定共產主義信念,身體力行“三個代表”,搞好廉政法規制度教育,使黨員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經受住行賄者金錢、利益、美色的考驗,增強拒腐防變的自覺性,是反行賄斗爭的思想基礎。

2、弘揚社會正氣,建立反行賄的輿論氛圍。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大張旗鼓地宣傳黨中央關于反腐敗的方針、政策及決心態度,及時報道這方面動態。切實做好可能誘發和滋生行賄受賄現象等負面影響的防范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和弘揚勤政廉潔的時代先進精神,要通過廣泛的宣傳,使人們自覺形成一個反腐敗的良好的社會基礎。

3、繁榮先進文化,倡導健康文明社會風氣。面對世界范圍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面對小康社會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全黨必須從社會主義事業興旺和民族振興的高度,充分認識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倡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崇尚廉潔、反對腐敗為重點,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社會生活新時尚。

規范經濟管理,消除行賄溫床

1、要盡快健全自上而下的全國性政府采購管理制度,使之適應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全國推進政府采購工作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成立由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領導參加的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行使決策、授權和仲裁權,由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具體采購工作。要加強監察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權威性,堅決根治地方保護主義和暗箱操作行為。在政府公共采購環節把好關,堵住賄賂漏洞。

2、從源頭上治理行賄工程。公共采購市場、公共基礎設施市場、公共建設市場是行賄受賄的易發地,政治權力應從市場中退出來,不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關系,不參與市場競爭,行政機關應做好以下工作:(1)對工程、供貨、勞務承發包時,應把有關計劃、發包、結算工作分別委托給不同單位進行;(2)行政機關應在行政和業務的范圍內,對工程合同的承發包工作進行監督,以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響;(3)行政機關應檢查供貨商或競標者是否犯了嚴重錯誤,以致人們對他的可信度產生懷疑,并有可能導致他被取消競爭的權力,這種嚴重的錯誤主要是,經過證實,該供貨商或競標者向準備或正在執行發包程序的行政機關或個人許諾提供或已提供了好處;(4)在適當情況下,應在建筑勞務或其他內容的有償合同中加入反腐敗條款,規定因行賄或受賄情況給委托方帶來重大損失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供貨商或競標者一旦曾經有過向執行發包程序的行政機關或個人提供過好處,即取消企業競爭權及列入不可靠企業名單錄,使其長期無法正常生存。

3、加快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以制度的形式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從市場失范和政府失靈相關的角度來,政府應當干預經濟,但政府不應當過度干預經濟。這就決定了凡是市場能夠辦好的事情必須由市場自身解決,政府只做市場永遠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作為制度創新的主體,應著力做好以下事情:加快市場化進程,實現政企分開和明確經濟職能;從微觀層面看,重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從宏觀面看,加快制度創新的進程,也是政府重新界定經濟職能的進程。政府在市場經濟地位的明確,會導致行賄行為的盲目和無所適從。

4、建立一個良好的金融免疫系統。行賄行為猶如病毒,在免疫系統完善的健康肌體內,病毒就無法生存和繁衍。這一系統要求:一是政企分開,政府管理宏觀,企業內部自己管,切斷政府官員審批企業業務搞權錢交易的路子。二是辦事過程的透明化和程序化,在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行政機關要照章辦事,發現刁難,拖延或設卡子,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三是完善公務員制度,包括公務人員的招聘、財產申報和財產公開等。四是實行帳號支付系統,減少現金流通,以個人身份證的號碼,作為銀行帳號,所有的收入都要進入帳號,這樣可使每個人都受到金融監督。

健全法制體系,依法治理行賄

1、建議制定《廉政法》、《防止貪污賄賂法》、《行政程序法》、《國家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具有統領和指導功能的法律。同時要加快行業立法,制定出《新聞法》、《舉報法》、《監督法》、《財產申報法》、《政府采購法》、《重大決策失誤追究法》、《公共工程建設法》等行業性法律法規,使行業活動盡可能有章可循,將反腐敗工程納入法制化建設。從源頭上堵塞國家公務員插手經濟領域撈取好處的漏洞,使想行賄的人不敢行賄。

2、應從立法、司法上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依法查處行賄犯罪,改變懲治受賄、行賄犯罪一手硬一手軟的局面。

(1)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從治本的原則出發,對于行賄罪予以嚴厲的打擊和懲處,以期從根本上遏制賄賂犯罪的蔓延。司法人員要轉變行賄罪是輕罪的觀念,克服查處行賄犯罪失之于輕的現象,樹立從源頭上治理賄賂罪的意識。無論是受賄還是行賄,無論大案小案,只要行為人觸犯法律,就要懲處。重點打擊7種行賄行為:a、行賄多次多人,數額巨大的;b、嚴重妨礙行政與司法公正的;c、為走私、逃稅、騙稅的;d、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并造成重大損失的;e、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并造成重大損失的;f、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并造成嚴重后果的;g、其他情節嚴重的。

(2)完善現行刑法行賄罪的規定。1997年《刑法》第389、391、393條規定了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但還有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行賄罪必須具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一必要構成要件才能構成行賄罪,否則即使有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也不構成行賄罪。筆者認為,“不正當利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a、非法利益;b、利益本身的不正當,即利益本身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在這里,不正當不一定違法;c、利益獲得手段的不正當,即采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利益,不管這種利益本身是否正當;d、不正當利益應是可確定的,不包括預期利益或未來利益;e、不正當利益是否真正獲取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二,刑法第389條行賄罪的賄賂內容,建議應由“財物”修改為“財物和其他財產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文化藝術品(有的價值連城)、親屬生意、移居國外、性賄賂等。

第三,刑法第389條第2款規定:對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應以行賄論處。在這里應明確行為人必須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和手段,不管哪種形式的行賄行為,必須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構成要件,不存在普通行賄罪和特殊行賄罪的區別。

第四,應注意個人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區別,這里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各類性質的公司(不論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企業(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如果僅以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來判斷是否是單位,在當今經濟形態多樣的情況下會出現一些法律空白,單位行賄罪雖然也是通過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但它是由單位研究決定,并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為了單位的不正當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而個人行賄罪是為了本人的利益由本人直接實施。如果雖然以單位名義行賄,但將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其行為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實際上為自己謀取了利益,此時,對行為人應以個人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建議修改刑法第191條洗錢罪。我國刑法僅將洗錢犯罪界定為“毒、黑、私”三種,內涵、外延明顯偏窄,這一規定既與國際刑法立法思想不相符合,也已不適應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有的已潛逃出境,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我國刑法沒有將職務犯罪的收入納入洗錢犯罪的范圍,明顯偏輕。建議修改為:“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一切貪利性犯罪的違法所得所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斷了貪污賄賂人員的后路,使他們不能通過洗錢方式把非法所得轉移到相對安全的境外。

此外,還必須建立政府生活的廉政環境,加強行政體制改革,設立獨立調查官制度,樹立信息透明和開放的公眾意識,把各種權力行使置于法規制度的約束之下,建立現代化的分權與制衡的政治結構,以權利制約權力和以權力制約權力。此一系列制度建設,足以還公眾一個純凈天空,從源頭上遏制行賄受賄之風泛濫。(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