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學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2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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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學

刑法教學適應司法實踐策略

我國的刑法教學,一直是按照總論—分論的兩分模式進行的。但刑法教學的框架和結構、進路和方法無疑都是由刑法總論決定的。在刑法總論方面,不管稱呼上有何差異,刑法教學實質上包括了三個內容板塊,即基礎論、犯罪論、刑罰論,它們分別圍繞《刑法》總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形成解釋性理論,其基本面向是司法面向。這里敘述常識性的刑法教學內容,用意何在?筆者正是想借此指出,這種刑法教學模式有司法面向,但無司法邏輯。

一、問題的提出

刑事司法活動有其自身的邏輯,就刑法方面而言,這種邏輯絕不是僅靠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或者所謂形式刑法與實質刑法的矛盾分析就可以準確表達的。根源在于,這種矛盾分析只能表達一種認知邏輯,而無法反映一種實踐邏輯。筆者所說的司法邏輯,強調的正是實踐邏輯。進言之,這里所謂(刑事)司法邏輯,指的是立基于“刑法是司法法”之基石而為司法活動建構的實體性實踐邏輯。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司法邏輯并非司法考試〔1〕的答題邏輯(簡稱司法考試邏輯)。司法是實踐活動,司法考試是認識活動;因此,司法邏輯是實踐邏輯,司法考試邏輯是認知邏輯。所謂的司法實踐一旦脫離其司法性質,就趨近于司法考試,或者說是一種變相的司法考試,只不過在“辦案”中考試題目更大、考試時間(辦案時限)更長、答錯題后果更嚴重。其二,司法邏輯區別于行政(執法)邏輯。司法不同于執法,司法邏輯不同于行政邏輯。刑法是司法法,不是行政法,所以司法面向的刑法教學和研究應該奉行司法邏輯,不應該奉行行政邏輯。司法邏輯與行政邏輯雖同為實踐邏輯,但至少具有如下不同:司法邏輯是存在于控辯審的三角形關系結構中的實踐邏輯,而行政邏輯是存在于執法者—相對人的兩極式關系結構中的實踐邏輯;司法邏輯堅守公正這一基本價值立場,而行政邏輯雖也追求公平正義,但在效率與公平之間謀求平衡性卻顯而易見;司法邏輯以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為預設,而行政邏輯以行為類型間的差異和類型內行為間的相同為預設;司法邏輯以直接言詞原則為推理方式,而行政邏輯允許以書面審查為推理方式。不難看出,司法考試邏輯與行政邏輯之間只有一步之遙,只要想一想在司法考試中考生回答行政法考題與回答刑法考題的方式毫無二致即可明白;而司法邏輯與行政邏輯之間則是天壤之別,這種巨大差異的合理性是以行政訴訟的存在為依托的。其三,這里所謂司法邏輯,不是指那種程序性實踐邏輯,而是指實體性實踐邏輯,其最根本的命題式表達就是“刑法是司法法”。即便這里所謂司法邏輯也具程序意義,那也是在刑法決定刑事訴訟法的意義上才具有的。換言之,把“刑法是司法法”作為司法邏輯的首要預設,其宗旨在于確定刑法推理而不是刑事訴訟法推理的基本模式。顯而易見,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或者所謂形式刑法與實質刑法的矛盾分析無法盡顯刑法是司法法這一預設的性質。正因為司法面向的刑法理論和刑法教學是解釋性的,所以刑法教學及其所賴以為基的刑法研究講不講司法邏輯,關鍵就要看對刑法的解釋是否講司法邏輯。面向司法的刑法學對《刑法》的闡釋確實就是對刑法的解釋。但為了避免同任何在遵行司法考試邏輯或行政邏輯的解釋觀基礎上把這種刑法學稱為刑法解釋學的做法相混同,筆者堅持使用“司法刑法學”的稱謂。因此,關鍵還是如何看待刑法解釋。學界一直主要是從活動結果的意義上把握刑法解釋的,而相當忽視活動過程的視角。從活動結果的意義上定義刑法解釋,形成了一種主流的刑法解釋觀,筆者稱之為“刑法解釋的說明論”。〔2〕只是由于對“刑法規范含義”或“刑法規定意義”本身有不同的理解,“說明論”內部又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之爭。〔3〕“說明論”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刑法解釋觀,因為“說明論”把刑法解釋看作去發現外在于解釋者的、通過刑法文本加以表達的意思,只是對于這種意思到底存在于立法者頭腦中還是存在于當下文本中存在著分歧。針對“說明論”,有學者指出,刑法解釋不是說明性解釋,而是理解性解釋,強調解釋者與解釋對象之間的相互作用,因此刑法解釋是人們為了保證刑法規范的正確適用而理解、選擇、決定刑法規范含義的過程。

我們不妨稱之為“刑法解釋的理解論”。顯而易見,這種“理解論”比“說明論”更為接近刑法解釋實踐的事實。要追問不同的主體為什么對同一文本的解釋會產生差異,就必須研究主體的主體性。“理解論”對于刑法解釋的闡明仍然是不夠的。它雖然強調了刑法解釋的主體性,卻還是遮蔽著刑法解釋的主體間性。如果忽略主體間性,不同主體之間如何能夠在理解上達致共識,以及不同主體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如何能夠在達致共識中具有積極意義,則是無法理解的。不難看出,司法面向的刑法理論和刑法教學,在建構和傳授這種解釋性話語的時候,是不講司法邏輯的,因為其或不講刑法解釋的主體性,或不講刑法解釋的主體間性。很明顯,“說明論”是無“主體性”的。在法律實證主義的科學主義客觀主義立場中,雖有主客二分,但無主體性。非要談主體性的話,在它那里也只意味著形式邏輯的載體性。而一旦主體被抽離了實踐理性,也就喪失了真正的主體性。“科學總是試圖以絕對獨立于主體性、解釋和歷史共同體的方式,來定義實在”,一旦超出其有效性范圍,這種范式就淪為“淡漠的客觀主義”。〔5〕反映在對實在法的解釋上,這就是,法律實證主義對非相對性、非角度性、單義性和精確性的法律含義的追尋。這種努力必然落敗,因為實在法并不是那種可以采取科學客觀主義范式加以處理的對象。刑法解釋不是單向度的,而是合作性的;單向度的解釋姿態必定淪為一種獨斷的特權姿態,它否認當事者之間的商談在社會沖突正義解決中的必要性。法律實證主義的單向度解釋姿態,在其面對法律解釋實踐時,就始終“在冷酷的拒斥與傷筋斷骨的擁抱之間搖擺”。〔6〕無主體性的刑法教學與無主體性的刑法解釋、刑法研究是相互適應的。因此,傳統的面向司法的刑法教學及其所賴以為基的刑法研究,并無司法邏輯,而是體現了司法考試邏輯或行政邏輯。大體上說,我國的刑法教學并不是為司法實踐服務的,毋寧說是為司法考試服務的,或許應該委婉些說,是為具有司法考試趨向的司法實踐服務的。這聽起來已經很嚴重,但還不是最要緊的,倘若刑法教學和研究遵從行政邏輯,而背離刑法是司法法的性質,那么它助長我國根深蒂固的司法行政化才是最要緊的。如果真的是這樣,就無怪乎按照這種教學模式培養的學生是長于司法考試,而短于司法能力(控辯審能力)了。同樣明顯的是,“理解論”是無“主體間性”的。主體間性是一個交互主體性概念。正如胡塞爾〔7〕所指出的,如果遵循康德式的傳統,將先驗主體性解釋為孤立的自我,并因而忽視先驗主體間性的問題,就會失去對主體性和世界作一個先驗闡明的可能性。〔8〕胡塞爾指出,主體間性是一個具有無比重要性的主題。并且,他先于哈貝馬斯等人采取了“先驗哲學的主體間性轉化”立場,由此斷言,世界的客觀性和超越性是被主體間性地構成的。〔9〕如果主體之間的差異被否定了,那么就不會存在任何多元性,從而也便沒有主體間性。“主體性和主體間性遠非相互競爭的選擇,而是實際上相互依存的概念。”〔10〕胡塞爾斷言,只有主體是一個共同體的成員,他才是經驗世界的,而徹底的自我反思必然導致絕對的主體間性的發現。因此,一個進行得足夠徹底的先驗還原不僅僅導向主體性,而且也導向主體間性;先驗主體性在其完全的普遍性里就是交互主體性。〔11〕根據胡塞爾,只要我們能夠融合不同的視角,對常態的主體之間的差異的經驗,就能夠導致對世界更加全面的理解。〔12〕不重視主體性,就不可能重視主體間性。但是,是主體間性更好地揭示了刑法解釋的本質,而不是主體性。主體間性在刑法解釋中的具體化,就是刑法解釋的司法性。換言之,刑法解釋的司法性是主體間性在刑法解釋活動中的一種特有形式。既然刑法是司法法,刑法解釋如何能不司法性地進行?在這個解釋過程中,檢察官、律師、法官都是解釋主體,共同構成一個刑法解釋共同體。〔13〕奉行司法邏輯的刑法解釋,不是去尋求科學客觀主義所尋求的那種科學客觀性,更不是尋求形而上學式的客觀性,而是尋求交談的客觀性。

刑法解釋的司法邏輯,存在于刑法的司法過程之中,交談的客觀性也在這個過程中實現。所以,僅僅從活動結果而不從活動過程上來把握刑法解釋,是不行的。有主體性、講主體間性的刑法解釋、刑法教學和刑法研究,必然注重控辯之間的邏輯差異和審判對這種差異的統一。這就自然強調控辯審角色的分化在刑法解釋、刑法教學和刑法研究中的重要意義。以哲學的觀念審視之,筆者認為刑法解釋觀問題的總根源在于我們到底要不要揚棄“科學客觀主義”的刑法學范式。近代以來,實證科學在認識自然界方面獲得巨大成功,這使得實證精神迅速跨越自己有效性的界限,而蔓延到法律實踐領域,并在法治國家初建時期迎合了社會需要。就此形成的法律實證主義在法律邏輯上也輸入了“科學的客觀主義范式”。這種范式由于跨越了其有效性范圍,造成了科學世界和日常生活世界之間災難性的決裂。在刑法解釋領域,這主要表現為刑法的“社會效果”的缺失。“生活世界是一個境遇性的、相對真理的世界,科學卻試圖實現一個與主觀的第一人稱視角脫離了一切關系的、嚴格和客觀的知識的理念”;“生活世界里的對象是以其相對的、近似的和角度性的給與性為特征”,“而科學的對象卻以非相對性、非角度性、單義性和精確性為特征”。結果是,“盡管科學最初是以要將世界從懷疑主義的沖擊下拯救出來為開始,但這顯然是通過還給我們幾乎無法辨認的世界而完成的。”要愈合上述“災難性的決裂”,唯一方法就是批判這個占統治地位的“科學的客觀主義”(或稱“科學客觀主義”、“科學主義的客觀主義”)。〔15〕刑法解釋的司法邏輯不是一種科學中的邏輯,而是一種生活中的邏輯。至此,如果要不要揚棄“科學客觀主義”刑法學范式的問題已不再是問題,那么問題倒成了如何按照司法邏輯建構司法面向的刑法學,進而,如何在刑法教學中貫徹刑法解釋的司法邏輯。

二、刑法解釋的司法邏輯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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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研究

一、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中的作用

1、有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長期以來,我國高校教學采用的是“填鴨式”的滿堂灌教學模式,在這一教學模式下教師是課堂的主宰者和主體,教師在課堂上滔滔不絕的講,學生在下面默默無聞地“聽”和“記”,老師只管將課本上的理論知識傳授給學生,至于學生有沒有理解消化這些理論知識在所不問,更遑論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在這一刻板的教學模式下學生是被動的知識的接受者,在學習過程中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刑法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徹底改變了教師和學生在課堂上的地位和角色,教師成為了課堂的引導者,引導學生思考問題,分析并解決問題,而學生則成為了課堂的主體,課前圍繞案例材料認真收集閱讀相關資料,形成對案例中蘊含的法律關系的初步認識,在課堂討論中通過發言、提問、質疑、辯論等諸多環節充分展示學生的課堂主體地位,從而也大大激發了學生參與課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了教學效果。2、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刑法案例教學將學生置于課堂的主體地位,教學環節的設計和展開均圍繞學生進行,教師只是引導者,負責精選案例和設計相關思考和討論的問題,而學生則需要在課前圍繞案例和這些問題做充分的準備工作,認真收集閱讀相關文獻資料并獨自思考問題,在課堂中通過小組討論、課堂提問、模擬辯論等環節將自己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關系的理解和認識表達出來,通過與其他同學的爭論、辯論加深對案件法律關系和相關法學理論的理解,最終解決案件中呈現的法律問題。這一過程實際上是對學生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臨場應變能力的訓練,有利于培養和提升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3、有助于增進師生間的教學互動,真正實現教學相長。刑法案例教學不同于傳統的講授法,不是一種單向的知識傳授,而是教與學的一種互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教師和學生是一種平等合作的關系,教師的任務是精選教學案例,在熟悉案例的基礎上提煉出有針對性和啟發性的問題供學生思考,負責引導課堂討論,回答學生的提問和質疑,對課堂討論做出評價。學生在這一過程中則需要做充分的課前準備,查閱資料,思考老師提出的相關問題,圍繞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討論、辯論,最后要得出相應的結論。在整個案例教學過程中“師生雙方在平等的狀態下交流、討論,搭建良好的溝通平臺,縮短師生之間的心理距離,為教學提供了很好的情感氛圍,有利于師生關系的融洽,以便真正實現教學相長,提升教學的效果”。[1]

二、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中的實施和運用

一般而言,刑法案例教學包括案例選擇、課前準備、組織討論、教師總結評價等四個階段。1、選擇案例。選擇案例是刑法案例教學的前提和基礎,一堂有效的案例教學課首先要選擇一個恰當的案例,這就要求教師要時刻關注刑法理論前沿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熱點、焦點問題,一個好的教學案例至少要具備以下三個特征:(1)針對性。案例的選擇要緊密結合教學內容和教學目標,尤其是能反映出教學中的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通過案例的展示和討論能幫助學生理解掌握相關的理論知識,并能運用這些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比如為了讓學生理解正當防衛成立的幾個條件,可以選擇“的哥開車撞死劫匪”一案作為教學案例。因為這個案例中蘊含了正當防衛成立的幾個難點問題,比如說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限度條件,讓學生置身于這一真實案例情景中進行討論分析能夠使學生深刻體會到什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什么叫“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2)典型性。典型性要求選取的刑事案例應具有代表性,能突出反映相關法律關系的內容和形式。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有助于學生掌握相關的理論知識及法律原理等。[2]比如成克杰案、胡長清案就是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典型,蒲連升案就是探討“安樂死”問題的典型案例。通過對這些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討有助于學生直觀形象地理解掌握其中蘊含的法理知識。(3)啟發性。刑法案例教學中選擇的案例要對學生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能啟迪學生的思維,給學生留下思考的空間,這就要求案例有一定的疑難性,涉及到的刑法理論有較大的爭議。比如“許霆一案”就有較大的理論爭議,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方面能給學生留下較大的思考空間。2、課前準備。課前準備是刑法案例教學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案例教學課前準備包括教師的課前準備和學生的課前準備兩個方面。在案例教學中教師不是主體而是主導者和引導者,案例教學能否成功,教師的正確引導很關鍵,因此在案例教學之前教師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除了要精選教學案例之外教師自己先要吃透案情,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及涉及到的法理問題,在將案例材料交給學生的同時要羅列出若干個供學生思考的法律和事實問題,以便于學生能有的放矢地查閱相關資料和思考問題,此外還要準備好其后課堂討論的焦點問題和如何引導學生進行討論、辯論的基本思路。學生在接受老師下發的案例材料之后,應圍繞案例材料和老師提供的若干問題收集查閱資料,讀懂案情,了解基本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并就其中蘊含的法理問題做深入思考,為后面的討論和辯論做好充分準備。3、組織學生討論案例。刑法案例教學的第三階段是組織學生討論案例,這是案例教學的關鍵階段。組織學生討論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一個刑事案例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有定罪方面的事實,也有量刑方面的事實;有實體法律問題,也有程序法律問題。可以根據不同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以及學生的不同特點分成若干討論小組,先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小組意見,然后由各小組推薦一名代表發言,表達本組觀點。小組之間進行討論之后有可能達成部分共識,達成共識的部分就是結論。除了采用分組和集中討論的方式之外還可通過“模擬審判”的方式進行,將學生分成法官組、公訴人組、辯護人組、被告組、證人組、鑒定人組、法警組等若干小組,分別扮演不同角色,通過角色分工,真實情景下的模擬演練對抗幫助學生掌握各種職業技能和技巧。4、教師總結評價。刑法案例教學的第四階段是教師總結評價,這是案例教學效果的固定和提升階段。通過分組討論、辯論和模擬演練對抗之后學生對案情、涉及到的法律關系及相關法學理論有了較為清晰的理解和認識,但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之處和認識不一致的地方,這就需要老師進一步的答疑解惑。一方面教師要對整個案例教學過程做出總體評價,肯定成績和長處,指出不足和改進的方向;另一方面教師要對刑事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關系、法學理論做出系統梳理并給出自己的結論和觀點供學生參考,此外還應認真細致地回應學生的質疑和發問。

三、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應注意的問題

1、刑法案例教學應樹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傳統的教學方法以教材為中心,以教師為主體,學生只是被動的知識接受者,缺乏參與課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改變了傳統的師生課堂地位,在課堂上教師是主導者和引導者,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教學手段和教學內容的選用都應圍繞學生進行。無論是課前準備階段的查閱收集資料還是討論階段的分組討論、辯論,抑或是模擬審判演練均以學生為主體展開,這樣才能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訓練其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掌握法律職業技能技巧。當然在教學過程中教師仍需起引導作用,比如選擇合適的案例,提前給學生布置思考的問題,以便學生有針對性地查閱資料,思考問題,在討論辯論過程中老師要注意引導學生圍繞中心問題和焦點問題展開討論和辯論。2、厘清案例教學與舉例教學的區別。傳統的案例教學往往是教師在講授某一理論知識點時舉一例子加以說明,通過舉例幫助學生理解知識點,缺乏學生的思考、討論、辯論過程,起不到訓練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思維能力的作用。這種案例教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充其量只能稱之為“舉例教學”,正如學者所言“這種舉例不是以學生為主體,案件介紹、問題提出、分析展開、結論得出還是以老師為主動。而刑事案例教學則不同,它是以案例為平臺,以學生為主體,由學生來自主發言、討論、辯論、提問、質疑,最后逐步形成并成熟自己的看法,教師在其中只起穿針引線的作用”。[3]因此,在刑法教學中應將案例教學法與舉例教學區別開來。3、正確處理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法的關系。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能有效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法律職業技能訓練。但案例教學法不是唯一的教學法,也不能取代其他教學法,正如學者所言,“不管是法律診所教育,還是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模式和方法,由于成本和經費、師資、管理人員等因素的限制,都不可能替代現有的課堂教學成為法學教育的主導模式,而只能是對課堂教學的修正、彌補和補充”。[4]這是因為案例教學法有其固有的弊端,即缺乏知識傳授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而且案例教學法一般耗時較長,往往會影響教學計劃的正常進行,此外案例教學的進行需以學生掌握基本的概念、原理、原則為前提,這些都是案例教學法無法給予的。因此,刑法教學不能采用單一的案例教學法,應和其他教學法,如講授法相結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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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教學改革探索

摘要:2018年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第一年,繼司法考試變更為法考后,法考深化了本科刑法教學的影響,這包括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法考開展以來,本科刑法教學開展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涵蓋了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到教學實踐的一系列改革,不斷推動本科刑法教學更適合法學教育。

關鍵詞:法考;本科;刑法教學

一、刑法學及其在法考中的地位

刑法學作為一門研究刑法及其犯罪及刑事責任的學科,具有較為悠久的歷史,但在今天仍富有生命力,同時刑法學也是一門具有嚴密邏輯思維的學科,在實際應用中具有實用性的特定,對此的學術探討具有一定的深度。刑法學教學在我國法學教育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國家也是這樣。我國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專科教育都法學相關專業都將刑法學作為一門重要的主干課程進行教學。有人認為刑法教學能夠引導學生從感性認識過渡到理性認識,并能夠更好的將理論和實踐之間的關系進行合理的搭建和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刑法學教育的質量觀乎了法學教育的好壞,同時也對推進法制建設進程具有一定的影響。縱觀世界各國,法治發達健全的一些發達國家如歐美各國,其都對刑法學及法學教育進行高度的重視,社會上普遍形成了法學專業的人作為“社會醫生”,需要經過嚴格的培訓,才能夠更好的推動法治的進程。正是刑法學的一系列特點,使得刑法學在法考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分數“居高不下”。刑法學在法考中主要以客觀題和案例分析題為主,而這至少占有八十分的分值,除此之外還有主觀論述題,三者加起來已經超過了一百分。如此高的分值可以說對幸福學的掌握程度一定程度上也決定了法考的成敗。刑法學不僅考試分值占比高,其出題也是較為開放,更具有一定的深度,在考試中刑法學的考試內常常是法考整體中難度最深的一部分,同時出題傾向與法理考查,很多內容都是教科書中從未設計的,或者是學術界仍具有一定爭論的命題,同時也不乏學術前沿問題。這些出題策略要求參加考試的人緊靠死記硬背發條是行不通的,需要對法理有更為深刻的理解,能夠對不同法域的犯罪體系的差異有更深刻的理解,例如曾就就考過“已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人對攜帶兇器搶奪是否構成了搶劫”等,這不僅需要參加考試的人理解立法的旨意,還要熟練運用刑法理論,同時還得結合不同法域之間的差異,從而對題目進行有效的解答。

二、法考與本科刑法教學之間的關系

(一)法考對本科刑法教學的積極方面。法考的建立對推動我國刑法教學新的教育模式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法考體制下,我國積極發展理論性與職業性并重的刑法教學模式。西方國家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具有獨立操作技能的實用性法學人才,在其教育模式中,不是將法學教育作為學術來研究的,而是作為技術進行職業培訓的,在這種模式下,學生能夠更快的在工作崗位中適應并成熟。而我國不同,我國當前大學法學教育是以學生學習法學理論知識為主的,這一點受到我國法律體系、傳統教育的觀念等影響,在大學期間,教師和學生都致力于理論文獻的研究、分析和學習,但對實際社會上發生的問題的解決還缺少一定的經驗。而法考的出現,對該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扭轉,法考強調對知識的直接應用以及對實際操作能力的考察,為法學教育奠定了一個夯實務實的教育教學風格,高校刑法學教育在法考的帶動下能夠更好的對教育教學模式進行改革,從而推動新的教學模式的形成和發展。法考能夠真正將符合現代社會法治要求的實用性法律人才選拔到法律職業隊伍中來。基于高校法學教育為背景,法考將具有法律知識背景、具有法學使用能力的人進行了選拔,這是因為法考更注重于對法規掌握程度的考察以及實際應用能力的判斷。法考有助于強化法律教育,推動國家法律適用。以往經漸漸的處理中,會由于受理法院的不同產生適用的法律條文不同、判決結果出現較大的差距,這就反映了不同地方對刑事司法理念和法規的理解不同導致的法律案件處理結果相差懸殊,這必然會導致刑法的適用效果下降,通過法考,能夠規范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解釋,從而使得司法過程更為規范。法考推動了法學教育爭議問題的取舍。刑法理論多且存在眾多罪名的司法與學理爭論,雖然這是刑法發展的源泉和動力,但司法實踐中不允許出現這種不確定性。法考作為國家司法職業考試的門檻,這使得其命題上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導向性,同時也代表了理論和實踐的主流聲音,學生接受法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選擇最為合適的方案進行相關案件的處理,同時法考導向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指導教學工作。(二)法考與本科刑法教學的消極方面。法考對法學教育承擔的責任發揮是有限的。一些學者出于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性質和方式指出法考不應該成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他們認為法學教育的傳授不止于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對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進行心理素質教育和倫理價值教育,更高層次的是對法律精神的傳播。社會對法律職業的要求有三點,一是人文素質,二是法律專業知識,三是法律務實技能,因此法考指向的單純行我法律事務技能不能滿足法學教育的要求。法考選拔人才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盡管法考實現了就業公平,同時還能夠提高法律職業人員的素質,但考試作為一種選拔模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選拔出復合型人才,法考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學生的思維。法考中常常以注釋、實際適用現有的刑法條文為主,因此更容易封鎖學生的思維,產生對現有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的過度依賴和崇拜,難以推動法治進程。法考科目忽視了素質教育。法考科目有限,在法考導向下的大學教育,學生和老師過度關注應試科目的學習,忽視了對法制史、哲學等基礎學科的學習,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學學生的目光和思維,同時也不利于學生對系統性知識的掌握。法考的實踐性與當前刑法教學的理論性相脫節。當前大學法學課程教育與法考追求的目標具有一定的差異,學校對學生法考的幫助有限,這導致法考補習班盛行,同時也是通過法考的一種有效的方式,這種補習班教育側重于對應試技巧的訓練,但對刑法基本理論進行了忽略,在這種教育模式下的法學教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降低了法律專業人才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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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實訓課教學探索

摘要:警官職業院校是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適應能力和法律服務技能人才的學府,讓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服務能力,提高公安就業實際操作能力,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因此,《刑法課》教學中必須注重實踐教學環節的開展,案例教學是比較貼近學生教學效果明顯的一種教育模式。教學前,教師應做好準備,選取適合學情的案例導入,教師引導學生自主思考、小組討論、教師點評總結后指導學生完成案例分析,并形成文字作為考評的依據,經過多次訓練取得了良好教學效果。

關鍵詞:高職院校;實訓課;案例教學;效果

由于高職學生知識結構簡單,對我國司法實務只有粗淺的認識,法律意識中存有概念但大都斷章取義,特別對刑法罪名及其判斷,似是而非的概念很多,能夠形成連貫的思維進行準確的表述還存在相當的難度。為順利完成教學任務,努力提高刑法課堂教學的效果,筆者認為開展刑法案例教學模式不失為一種好的教學方法。該教學模式需圍繞教學計劃和教學要求,在完成刑法法條重點內容教學內容之后才能進行的實操,是在學生掌握一些必要刑事法律理論的基礎上進行的訓練,切忌操之過急。選取典型和社會熱點案例供學生思考和分析,通過相互討論的方式讓學生熟知案情,樹立法律思維,尋找解決刑事案件法律問題的能力。在這種模式下,教師在教學前要進行周密的策劃和準備,選取特定的案例并進行閱讀理解,組織學生圍繞案例開展討論,在反復的交流和互動中形成自己的觀點。

1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設施,引導學生樹立法律思維方式

對于高職學生學習刑法學教程,確實存在諸多難度,且不說法條眾多,即便是對刑法法理的接受都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為使學生盡快適應刑法課堂教學情境,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更多了解犯罪罪名,教師首先選取央視在線播出的《庭審現場》《庭審紀實》等視頻組織播放。學生觀看前,教師設計問題,提醒案件發展過程中的節點,行為人實施了哪些犯罪行為,與該案件相關聯的法條是什么?對照庭審過程,學生會發現公訴機關起訴的理由及證據的收集,都是圍繞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展開的。教師逐步通過課堂教學案例的分析積累,熟悉刑法相關罪名,加深對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解和領會,對刑法的知識構架體系有初淺的認識和了解,進一步為開展課堂案例教學打下基礎。

2教師需針對學生特點,課前充分準備材料,選取適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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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論教學模式思索

刑法分論是刑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習、掌握刑法總論知識的基礎上,學習和研究刑法分論對于正確貫徹刑法總則規定的原理和原則,正確掌握各種具體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高實踐應用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強調法學教育應注重學生應用和實踐能力培養的今天,刑法分論的教學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法學本科教學中,大部分課程的教學主要是通過課堂教學來完成的,因此,轉變刑法分論的課堂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才是培養和提高法學本科學生學以致用的實踐能力的有效途徑。

1在教學理念上,應充分重視學生法律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在刑法學教學的理念上,以往一直比較注重理論方面的教學,即只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認為只要掌握了法律的概念、邏輯體系、理論框架,學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將理論應用于具體案件的分析,不需要有專門的職業技能的培養。在此種教學理念下培養出來的學生,普遍缺乏實踐能力,無法用在學校學到的理論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這不能不讓我們對目前的教學模式進行反思,我國的法學教育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是以精英教育來定位的,因而在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模式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目標,而是把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具有進行法學研究能力的法學人才。

這種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割裂狀況,一方面,使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難以從事法律職業;另一方面,沒有實踐經驗的人來從事法學研究,也只能使“法學”成為空中樓閣。因此,加強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不僅是我國法律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要求,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但是,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并不是把學生培養成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人,而是要轉變傳統的教學理念,將教學過程和教學方法與培養學生的理論知識、實踐技能以及法律精神統一起來,重建刑法學的教學理念。具體到刑法分論的教學上,就是在不能忽視理論知識傳授的基礎上,既培養學生的公平、正義、謙抑的刑法理念,又培養、鍛煉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

2在教學內容上要抓住重點,突出難點基于以上的理念,在刑法分論的教學內容把握上,應圍繞理論知識、法律精神、實踐能力三個中心抓住重點,突出難點。具體從以下四個方面做起:

2.1在講授內容上應選擇重點罪名、典型罪名進行重點分析所謂“重點罪名”,是指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或者在司法適用中分歧較大的罪名。所謂典型罪名,是指在某一類犯罪中具有代表意義的罪名,即其所反映的問題、體現的特征具有這一類的犯罪的共性,并且能夠使學生由此及彼掌握其它相關的罪名。現行刑法分則由10章共350個條文組成,共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如果對這些罪名全部逐一分析,根本無法在規定的課時內完成這一任務。而實際上,對于這些罪名,教師只需簡單進行釋義,或者不需要解釋,布置學生課后自習即可。所以,在講述分則內容時應選擇重點罪名和典型罪名進行講解,以點帶線,以線帶面,從而使學生掌握整個刑法分則的罪刑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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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學進行案例教學思索

一般認為,案例教學法起源于美國的哈佛大學法學院。該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廢除了過去那種整堂課都由教師講授,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的傳統教學方法,而代之以案例教學法[1]。在傳統填鴨式的教學模式中,教師與學生的關系是單向的。而案例教學法則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關系。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和學生的關系是雙向的、互動的,學生變成了教學主體,教師則處于引導者、啟發者的地位。教師的作用是尋找典型案例,并以此為載體引導學生探尋其中蘊涵的法理,在互動討論中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下面談談筆者在進行案例教學中的幾點做法。

一、刑法教學案例的選擇標準

案例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平臺,沒有好的案例做支撐就不會有很好的教學效果。因此,在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擇是首要問題。筆者認為案例的選擇至少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案例要與教學目標和內容相一致,即要具有針對性案例選擇的針對性是指教學所選取的案例應符合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與教學的重點及難點問題具有關聯性。刑法教學中要通過刑法案例的教學,使學生加深對課程重點或難點的理解,并能運用所學的刑法理論知識分析解決案例中所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從而起到提高學生專業理論水平和鍛煉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雙重效果。基于此,在選取刑法案例時應該綜合分析,一要注意所選取的案例與教學目標和內容是否相關聯,二要注意所選案例所涉及的知識點是否過于分散和單一。所選案例如果與教學目標或者內容不具有關聯性,就不符合針對性的標準,拿它來進行刑法教學也就失去了案例教學的意義。但是,即便具有針對性,如果所選案例涉及的知識點過于分散和單一,也不利于學生的學習,同樣也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當然,有些案例過于復雜,涉及的問題過于分散,這種案例比較適合在綜合討論中應用,而平時課堂討論的案例應力求知識點集中,有較強的針對性,這樣才能更好地檢測教學目標是否很好地實現,更有利于學生掌握基本理論知識。

(二)案例本身必須蘊涵一定的法理,即要有典型性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所選取的刑事案例在全國和某一地區具有較大影響,大家比較關注并且案例本身蘊藏了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理論,需要學生運用理性思維來分析隱藏其背后的法理內容。比如對于盜竊罪、侵占罪和詐騙罪的理解,許霆案就是一個很好的教學案例。許霆利用自動取款機的錯誤連續取款十幾萬元,一審法院判其無期徒刑,判決后社會影響非常大,不同階層的人對此看法不一。普通民眾認為無罪,理由在于引起事件的原因在于銀行,銀行自己責任也很大。此案在法學界也有爭議。有學者認為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許霆只負有返還的義務,追究刑事責任明顯錯誤;有學者則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對于具體構成什么罪則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構成盜竊罪,有人則認為構成侵占罪,也有人認為構成詐騙罪。對這個案件的討論,有利于學生掌握盜竊罪的基本構成,正確區分盜竊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間的關系,也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典型案例一般應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并應具有較大的新聞效應,但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與法律規則的相關性,而不在于案件所產生的新聞效應[2]。因此,不能僅僅憑新聞效應來選取刑事案例,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

(三)案例應該適宜教學,即應該具有適宜性所選取的案例應該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適宜教學。詳言之,在內容上,案情應該簡潔、難度應當適中。如果案情過于復雜,難度過高,超出了學生的知識水平和實際能力,他們就會百思不得其解,尋找不到分析問題的入口和路徑,就會使其學習的積極性嚴重受挫。而案情過于簡單、難度過低的案例,同樣很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形式上,案例應避免過于冗長復雜,否則會浪費過多的課堂時間,也不利于讓學生抓住案件核心。因此,教師要遵循適宜性原則選取刑事案例,并對案情進行梳理分析和全面掌握,對所選內容有所裁剪,以便更好地運用到教學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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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的理性實踐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開展的必要性及其存在問題

(一)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開展的必要性我國傳統上的法學教學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我國刑法的教學方法也是如此,主要采用“演講式教學”,教師口若懸河,滔滔不絕,學生緘默無語,寂靜無聲。學生處于被動狀態,教師在教學中較少考慮學生的需求,學生也很難表現出自己的能動性。民族院校法學專業的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培養實用型人才為主,刑法學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法尤為必要。首先,犯罪現象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時空條件之下,犯罪原因也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實踐中的刑事案件都是復雜的,民族地方的刑事案件則更為特殊,它不可能如同刑事法律規定的那樣單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理論的基本掌握,忽視靈活運用,學生面臨實際則無所適從。[2]其次,我國處于暢行法治的時代,法律條文的數量正以令人震驚的速度增長,其修改和變化的速度同樣令人目不暇接,把所有現行刑事法律條文及其解釋的知識都傳授給學生不現實。同時,國家介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賦予民族地方自治權,刑法在民族地方的貫徹執行還需要顧及民族地區特殊情況,可以變通實施,其實施中需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此需要透徹理解刑法的精神,案例教學可以將民族地方刑事案例引入教學,以便了解對民族地方情況。(二)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刑法學的“原理”“原則”“制度”規范等來自于社會實踐,又指導社會實踐。刑法學教學必須緊密聯系我國立法、司法實踐,聯系實際越多,學生對知識理解越深刻,越容易接受。雖然各大院校都提出進行刑法教學改革,并聲稱將案例教學法已經運用于實際教學,然而事實不盡如此,部分院校在案例教學法的實踐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民族院校則不能脫俗。1.將案例教學法理解為講授中的舉例說明。在法學教育改革中,多個學校提倡案例教學法,但是在教學過程中部分教師對于案例教學認識存在偏差,在教學實踐中誤認為舉例說明就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由老師提供案例,由學生做好充分準備,從而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激發學生的思維,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舉例說明法是在講授教學中,通過教師系統講授法律理論和規則之后分析相關案例,由教師進行案例講解或者由教師積極主動地指導學生分析案例,這種教學方式實質上還是解釋法律理論和規則,難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2.無視教材內容,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教材內容是教學方法的直接對象,選擇教學方法,必須根據教材的內容和特點。在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案例教學法是教改的重要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科目和課程全部內容都適合于案例教學。刑法學是應用性學科,但具有特殊性,其是由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構成,總論是全部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比較原則和概括化的內容,應該先從概念、特征原理,原則部分開始,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論,才能進行法律解析。在刑法總論部分盲目開展案例教學,會形成老師問,學生不能答,事實上成為了老師的一言堂,根本無法體現案例教學法的真諦。3.無視學生情況,全面推行案例教學法。學生是教學方法的實質對象,教學應依學生實際情況來安排,實行因材施教。教師授課的目的是為了使學生獲得知識,提高其自身的素質。案例教學法是完全脫離教師的講授,由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和對教師的提問獲解決案例問題的知識和能力,所以這種方法對學生的要求也比較高,老師要有意識的對學生進行思維訓練和培養,逐步培養法學思維。對于民族院校的學生更是如此,如果老師不考慮學生實際情況盲目實施案例教學法則根本無法發揮其真實意義,反而使學生無所適從,不知所終,從而引發對個人能力的質疑,產生自卑心理,不利于他們的心理健康,更就無法談及激發興趣。

案例教學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學中的實踐

高校教學方法改革如火如荼開展促進了案例教學法的實施,其通過活生生的案例調動學生分析的精神和思考的興趣,它的互動性、啟發性和創造性培養了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激發了他們的創新性思維。民族院校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細致的思考,量力而行。(一)教學的課前準備1.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選擇刑事案例。案例教學法的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其可來自案例教材,甚至報紙、雜志、電視臺和網絡等媒體,也可以由民族院校老師自己編制。民族院校學生程度不同,斟酌選擇案例,充分調動每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習興趣。通過典型性案例鞏固基本理論;通過具有深度和難度的啟發性案例鍛煉和提高學生思考的廣度和深度;通過現實熱點性案例引起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如刑法中熱點的許霆案件、貴州習水的嫖宿幼女案、躲貓貓案件、湄公河慘案等,既可以豐富教學內容,活躍課堂氣氛,又可潛移默化的培養學生信息素質和分析能力。2.根據刑法教學目標和案例的內容確定問題。案例準備好后,教師應當研究供學生討論的案例。根據民族院校各班具體情況巧妙設置問題,考慮案件定性可能引發的爭議,掌控全局。既要隨時解決學生提出的問題,又不能讓學生遠遠偏離教學內容,放任自流,同時考慮到各個學生的不同程度,有針對性的提問。題目選擇上要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誘導性、可爭辯性,誘導學生展開討論、促進爭辯,從而進一步深化所學刑法理論知識。3.根據教學資源和學生人數來布置案例。問題設置好后,需要把案例提前展示給學生,以便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去查閱刑法資料、深入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需要告知學生必讀的材料及其具體的組織方式。案例教學是師生互動的過程,學生參與程度與參與質量是案例教學法成功與否的關鍵,參與前的準備非常關鍵。[2]教師要根據教學目標、案例案情、學生人數、教學環境等確定具體采取的組織形式。(二)案例教學的課堂組織1.引導發言。刑法案例教學成功的關鍵在于學生發言,教師要以學生為主,引導學生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案件,組織學生討論、辯論,鼓勵學生提出獨立見解。根據學生的情況采取不同引導策略,對思維敏捷,表達清晰的學生提出質疑,深化刑法理論問題;對反應慢,表達能力普通的學生及時提示,提高每個層級學生的理論水平與實際分析能力。對發言的同學積極肯定,引導他們暢所欲言,不輕易對某一問題下結論,給學生自由發揮的空間。討論中老師可以隨機設定提問,控制討論主題,有針對性的誘導學生思考,鼓勵主動發言,避免冷場。2.教師點評。精辟的點評對案例教學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點評可以穿插在案例討論過程中,也可以對某個學生的發言情況做簡要評論,還可以在案例討論結束時進行總結點評,包括對討論情況的客觀評價、罪與非得罪分析評判。對總體情況的評價涉及到刑法理論問題和具體表達方式的全面評價,并提出問題引導課后思考;對案例的分析,既要給出案例結論和相應的依據,又要結合法律理念對該罪進行評判。最終達到掌握刑法基本理論,鍛煉法律思維的目的。(三)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案例教學的課后綜述是案例討論的總結,即對思考和實踐的結果進行歸納總結,通過小論文方式進行。小論文是案例教學的后續環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3]通過撰寫小論文,使學生將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過寫作進一步論證成熟,誘導學生對課堂上言猶未盡的刑法理論進一步思考,拓展思維空間,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寫作能力。教師可以就小論文的選題切入點、論證的完善度、研究的深入化進行考核評價,作為平時成績。通過此過程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規則,而沒有適用規則的高素質人才,規則之治就是空中樓閣。民族地方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我國民族地方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案例教學法可以在很高的程度上鍛煉和提升民族院校學生實際應用法律的能力。盡管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根深蒂固,還不具備完全移植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的土壤和基礎。[4]但是我們可以借鑒和吸收英美國家案例教學法的合理內容,結合我國的傳統教學方法,不斷創新和完善刑法教學方法,以期增加民族地區學生學習的樂趣、深度和廣度,為民族地區培養更為專業化的法律人才。

本文作者:王亞妮黃軍鋒工作單位:西藏民族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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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實驗課教學方法探究

摘要:我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是提高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這與刑法兼具理論性與實踐性的部門法特征相符。作為刑法學教師,我們將努力發現當前刑法學實驗課教學中的不足,不斷探索改進刑法學實踐課教學方法,采用多手段進行刑法教學,加強學生在刑法學教學中的參與程度,使刑法學實驗課程從形式走向實質。為國家培養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的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職業人才。

關鍵詞:刑法學;實驗教學;實踐化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與中央委員會政法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核心是提升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重點是提高法律人才的實踐能力,目的是要培養出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的應用型、復合型的卓越法律職業人才。在《意見》指導下的卓越刑法人才培養目標的重點在于提升學生的刑事實踐能力。具體而言,就是保證法學院培養的本科學生能夠自覺運用所學的刑法理論知識解決各類刑事案件,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做到學以致用。當然,對法學本科生而言,這應當是一個長期的自我訓練過程。特別是對那些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而言,更是一個理論學習與經驗累積的漫長過程。對法學院學生而言,對刑法學知識的系統學習主要就集中在本科階段,在本科階段通過好的學習方法培養扎實的刑法理論功底,也將增強他們融入社會的能力。刑法學課程的特點是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具。我國現代刑法理論移植于西方大陸法系,理論體系完備。刑法中的概念和理論是在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社會、經濟、宗教及哲學背景下產生和完善的,其產生背景和條件與我國社會生活背景相去甚遠,特別是與我們學生的知識形成和發展背景相異。同時,受到課時和本科生知識儲備所限,理論講述無法深入,否則學生則會產生厭煩情緒。因此,對刑法學本科教學而言,在有限的課時中,既傳授學生一定的刑法理論,又要使其學會將這些理論運用于實踐,授課內容的安排極為重要。在授課內容中輔以案例是一個較為可行的選擇。課堂案例的選擇要注意和民航安保相銜接,突出民航的特點。航空犯罪天然的國際性特征以及當今的全球化時代,使刑法學的學習也增加了國際性的要素。因此,在民航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學中,除了將刑法作為部門法講述外,我們還要關注其中與民航安全有關的航空刑法特色,以及國際民航刑法公約中保護航空安全的相關規定,強化對國際航空恐怖主義犯罪構成特征與制裁等內容的學習。在刑法課時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案例實驗教學方法使學生在有限的時間內盡可能全面牢固地掌握刑法學知識。好方法能事半功倍,刑法學實驗課教學是提高學生刑法專業素養的良好探索。

一、實驗教學與實踐教學辨析

實踐是指人類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會的全部活動。實踐具有客觀性、能動性和社會歷史性。實踐是動態的,是一個過程。實驗,又稱為試驗,是指根據一定的目的,運用必要的手段,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觀察研究事物本質和規律的一種實踐活動。是科學認識的基礎,又是判斷認識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標準,也在社會科學和社會生活的研究中運用。實驗本身是理論和實際相互作用的表現形式之一。與實驗活動相比較,實踐活動的重要特點是其社會歷史性,實踐活動是一種歷史性創造活動,是社會生產活動的組成部分,例如,教師的授課活動就是一種社會實踐活動。實驗活動的重要特點在于其人工模擬性,通過對特定環境的設計達到自我某一方面能力的提高。實踐活動與實驗活動之間是種屬關系,其中,實踐活動是屬概念,是上位概念,實驗活動是種概念,是下位概念。我們在刑法學課堂教學過程中運用人為設計的案例和環境,在教師的指導下對學生進行實踐能力的訓練,這一過程并不具有改造社會的直接性,而是有目的地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方法,屬于實驗教學方法。學生也會參與一些直接改造社會的活動,例如學生在檢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門的實習,以及納入教學計劃的社會調查等活動,在教師指導下的這些活動屬于實踐教學活動。實驗教學是鞏固理論知識,加深對理論認知的有效途徑,對實現卓越人才培養目標有重要作用。是理論聯系實際、培養學生掌握科學方法和提高動手能力的重要平臺。

二、刑法學課堂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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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學對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

摘要:一個國家必須要通過法律制度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高校刑法學就是要培養學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維能力。本文針對刑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分析,目的在于通過對刑法教學現狀的分析,透過法律思維能力的視角來提高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關鍵詞:刑法教學;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策略

一、刑法學習要增強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每個人的思維方式是不同的,增強學生法律思維能力是刑法教學的最終目的。在刑法學習中,會接觸到眾多的刑法概念、理論、條款以及法律邏輯和判斷推理,形成了學生對刑法的認知,其法律思維能力也會在學習中逐步地構建起來。但是我們的刑法教學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識的閱讀和掌握上,還不能夠通過刑法學習將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建立起來,看問題的角度,對于社會事物理解和辨析還不能站在法律的維度上,沒有獨到深入的眼光,缺乏專業的視角。刑法學習與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關系在于認清其中的內在的聯系,不僅僅滿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論知識,關鍵要看應用這些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了多少,專業能力和素質能否具備將來的職業需要。

(一)刑法學習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學教育就是讓學生通過法律的專業學習具備今后就職所需的法學理論,通過專業的學習和實踐掌握將來就職法律技能,關鍵還是要對他們法律思維能力進行綜合培養,使他們能夠通過所學的法律知識對面臨的法律問題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1]法律思維能力一方面要通過理論學習來獲得,另一方面要通過實踐來鍛煉自己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能夠對復雜的刑事案件進行縝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說,沒有職業所具備的法律思維能力,將無法勝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學不成功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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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改班刑法教學方法分析

課堂講授法

課堂講授,是一種傳統的教學方法。傳統教學論認為,課堂講授是教學過程的中心環節。長期以來,公安院校實行普通高等教育體制,刑法課程十分注重對刑法知識體系的全面講授,卻忽視了警察職業特質的培養。在當前培養體制改革試點過程中,打破原有課程的知識體系,創建模塊教學內容,已漸成共識;尤其是這種教學內容的改革對于解決“體改班”課時被大幅縮減、實踐內容還需加強而產生的“教”與“練”的沖突頗有實效。教學是一種藝術,由于“體改班”學生知識背景差異較大,畢業后直接服務公安基層工作,因此在運用課堂講授法時,筆者認為主要應精講在如下“點”上:(一)講在“基本點”上這里的基本點是指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礎原理。這些基本點往往就是教學的重點,甚至包括難點,在教學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鍵作用。刑法的基本概念貌似普通詞匯,其基礎理論好像也情通常理,但實際上二者均抽象、深邃,且富有極其嚴密的邏輯。這就要求在課堂上教師應為學生,尤其對基礎層次較低的區隊更應析縷分條仔細講解、反復剖析。非經教師層層分析、步步揭示、舉例說明、正反論證,學生往往只能學得皮毛。除“基本點”之外,刑法還有許多更為精深的概念和原理,如期待可能性、不純正不作為、抽象危險犯、刑罰的根據等,并不適于對“體改班”學生講授。(二)講在“實踐點”上這里的實踐點是指具有較強操作意義的“基本點”。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礎原理十分眾多,但其操作意義有所不同。如刑法的效力范圍,刑罰的功能和目的,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等,操作意義就不強。因此在課時被大幅縮減的情況下,應把精講內容著重放在操作意義較強的“基本點”上,如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構成要件;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故意犯罪形態;共同犯罪;一罪與數罪;刑罰的體系和種類;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時效等。從實際操作意義出發,這些概念和原理就是公安實踐工作中所需的關鍵知識,也是“體改班”學生重點學習的內容。(三)講在“應用點”上這里的應用點是指具有較大應用價值的“實踐點”。培養體制改革下,招錄的學生畢業后將直接服務公安基層,因此筆者認為,“體改班”課堂講授的知識內容應具有更多基層工作的實踐意義和應用價值,也就是說,針對不同專業招錄的“改制班”的學生應設置不同的教學模塊,進行貼近崗位需求的訂單式人才培養。比如對偵查專業,除犯罪構成要件的模塊教學外,還應針對性地設置刑事偵查部門管轄的犯罪教學模塊,講授基層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所涉及的常見罪名。比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詐騙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此外各地根據其獨特的地理環境、風土人情、人文狀況,還有其獨特的常發罪名,如我省境內文物犯罪猖獗,盜掘古墓葬及相關案件時有發生,因此盜掘古墓葬罪等相關罪名也是精講的“點”。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講授并非越高深越好,學生能聽懂、易學會、好操作即可;其二,應按基層實踐需要設置教學模塊,以及模塊中的具體項目,滿足崗位需求“能用”、“實用”和“夠用”即可。(四)講在“問答點”上這里的問答點是指將講授的某“應用點”轉化成一個或幾個問題,運用一問一答師生互動方式進行講授。具體方法是:教師在講授某一知識點時,先把問題拋給學生,讓學生思考后回答,然后教師根據學生的回答再次深入提問,學生再回答,學生無法回答時由教師啟發、講授,逐步展開對問題由淺入深的剖析,最后形成結論。這并非是一種新型教學方法,事實上,傳統教學論很早就認為“課堂”不只是教師的“講堂”,也是學生的“學堂”;不應成為“一言堂”,而應成為“群言堂”。[3]《論語》中的不少篇章都是因學生發問而形成的孔子的作答;蘇格拉底的問答法與哈佛大學法學院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戴爾的案例法緊密結合,促使19世紀90年代的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規模不斷壯大。[4]說明這樣的教學觀念和方法有利于認識的不斷深入,引起教與學雙方的興趣,提高教學效果。“問答點”中的“問”,既可由教師提前設計,也可是課堂講授過程中學生的隨機發問;“問答點”中的“答”,則是該知識點的核心內容。對與本知識點無關的“問”,“答”時應理性回避。針對“體改班”學生,教師的“問”可提早,如前一節即將結束時就布置下去,讓學生有更多的思考時間,有助于提高教學效果。(五)講在“科技點”上這里的科技點是指講授過程中需要借助一定的軟件和硬件環境的支持。也就是說,為增加課堂講授的形象性和生動性,在軟件方面,教師要具有更多的知識技能和講授技巧;在硬件方面,以多媒體、幻燈機等先進技術支持的教學手段,實踐教學所需的場所和環境必不可少。職業教育的內容應服務于“就業導向”的主目標,“體改班”學生知識背景的差異性和畢業走向的固定性,決定了在校期間必須在一定軟硬件支持下才能充分訓練和培養刑事執法實戰能力。筆者認為,加強軟件環境建設最不易,一要靠教師長期的教學經驗的不斷積累和持續探索,二要靠院校大力的制度協助和經濟支持。硬件方面建設相對容易,主要取決于院校對教學的重視程度。很明顯,對犯罪現場的語言描述不如一張現場照片或一段視頻更直觀,教學設備配置或有短缺,或使用不能日常化、高效化,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教學的效果。而當前有的公安院校的教學改革僅停留在文件上,缺乏具有實際意義的舉措。從這一意義上說,專業教育模式改革的成效實際上取決于院校整個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改革越深入,配套制度建設越全面,教學服務才能越貼近公安要求,才能實現招錄培養體制改革下公安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

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外來教學法,“盡管案例教學法并非蘭戴爾首創,但卻是由于他決定性和系統性的運用才使得這一方法眾所周知。”[4]P67與講授法運用的演繹推理不同,這種教學方法注重歸納推理,當時主要是進行職業實務能力的培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培養體制改革中,運用這種方法訓練“體改班”學生,培養其刑事執法實戰能力,是完全可行的。在我國的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分析法主要旨在通過分析、研究案例,從具體的司法實踐入手,幫助學生較為容易地認識、理解、把握與其相關的刑法概念和理論。在對“體改班”的教學中,案例教學法如何能最大限度突出實踐性,是重點思考的問題。首先,選取的案例應具有典型性,即最能說明問題的案例。案例的真實性、新鮮性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更多的關注,但從解釋、闡發刑法概念和基本理論的意義而言,典型性才是第一緊要的。其次,案例的使用應具有針對性。什么問題用什么案例,事無巨細、面面俱到的案例介紹,反而可能沖淡主題,令學生茫然不知所指。有的案例內容厚重,引人深思之處頗多,但是在課堂教學中,應有的放矢,明白無誤地擇其一二來說明問題。其三,案例的設置要精心。在短暫的課堂教學中,什么時候用案例說明,什么時候不用,什么時侯用虛擬的教學案例,什么時候用真實的疑難案例,什么時候用簡單案例,什么時候用復雜案例等等,這些安排應盡可能周密,并可根據課堂中學生的反應情況適時增刪、調整。其四,案例的討論要互動。在教師介紹完案例后,最好結合前述師生相互問答的方法進行。在此過程中,教師是分析討論過程中的舵手,防止討論偏離主題或適時制止不必要的爭議,并逐漸使結論顯現。這種雙方主動參與、交流的方法能夠活躍課堂氣氛,引發思考興趣,適于對“體改班”學生的邏輯思維、口語表達等多方面實踐能力的培養。最后,案例的點評要精當。基本要求是:明確指出案例與其所涉及的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突出案例所蘊含的某刑法概念或刑法理論的含義及其要點。總之,通過以上步驟展開案例教學,基本目的是教會“體改班”學生面臨工作實際發生的刑事案件如何應對,培養其刑事執法實戰能力,提高法律素養。

觀摩教學法

在刑法教學中,所謂觀摩教學法,是指通過組織學生到基層公安機關實地觀摩具體的刑事實踐操作,培養學生刑事執法實戰能力的教學方法。它符合教育學的新范式———行動導向教學觀。在職業教育中,行動導向的“基本意義在于學生是學習過程的中心,教師是學習過程的組織者與協調人,遵循‘資訊、計劃、決策、實施、檢查、評估’這一完整的‘行動序列’,在教學中教師與學生互動,讓學生通過‘獨立地獲取信息、獨立地制定計劃、獨立地實施計劃、獨立地評估計劃’,在自己‘動手’的實踐中,掌握職業技能,習得專業知識,從而構建屬于自己的經驗和知識體系。”[5]在培養體制改革中,隨著實訓課時的增加,作為傳統課堂的延伸、第二課堂的開辟,觀摩教學法在刑法教學中的運用十分必要。由于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被賦予了“刑事偵查”的權力,事實認定和證據收集是偵查工作的重心,也是依據刑法規范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從事的是公安基層實務工作,重調證據重程序,是崗位工作的重心。而實踐中,某些警察因忽視實地調查,或證據和程序意識差,浪費了偵查資源,削弱了公安機關的公信力,無法實現打擊違法犯罪的最終目的,個別人甚至因此深陷囹圄。因此為增強證據和程序意識,促進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在刑法教學中,應大力推廣觀摩法的運用,但應注意如下方面:(一)觀摩前充分準備為提升觀摩教學法的效果,觀摩之前應進行必要的組織和準備。1.觀摩的項目很多,在公安機關,盤查可疑人員、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調查訪問、現場勘查、刑罰執行等多種基層工作,都可以通過現場觀摩的方法,讓學生零距離地了解警務處理、刑事辦案的程序,揣摩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一切事實的認定和證據收集的方法,增強證據保護意識,培養刑事警察的職業敏感性。2.觀摩的時間盡量安排在案件多發的時期內,冬季為盜竊、“兩搶”案多發期。3.觀摩的地點可靈活安排,范圍可適當擴大,如借助近些年司法實踐部門大力倡導的“送法下鄉”活動平臺,將法庭審判、民事調解等司法實踐活動“搬進”校園,組織學生就近觀摩。通過觀摩司法實踐活動,了解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訴訟參與人之間對關鍵事實和證據的爭辯焦點,對刑法知識的學習和公安工作的實踐有很好的借鑒和啟示意義。4.提前告知學生明確觀摩的目的和方法、觀摩的內容和范圍,提醒學生準備觀摩時所需的紙、筆,拍照、攝像設備等。(二)觀摩中勤看多記一般一次觀摩限于2個課時(約100~120分鐘),如在派出所觀摩,無論新舊案,只要分配到任務,就要親隨辦案人員工作,并仔細觀察,積極思考,客觀記錄。重點觀摩辦案人員的操作程序和對刑事證據的收集、固定和保護。(三)觀摩后及時總結觀摩結束后,學生應根據觀摩的具體內容,聯系所學的刑法知識,及時撰寫詳細的觀摩報告。教師不僅要在課上對學生觀摩的總結進行專業講評,還要在課下認真對觀摩教學過程做好記錄,以利于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升觀摩教學質量。四、模擬體驗教學法所謂模擬體驗教學法,就是指通過模擬公安執法過程中涉及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情境,體驗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的結合與運用。模擬體驗教學法也是一種符合行動導向教學觀的方法,它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變單向信息傳遞為雙向交流,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因此,適于警察職業能力的培養,適于“體改班”學生的教學。在模擬體驗過程中應注意如下環節:1.知識準備。按照教師要求先預習本節課涉及的刑法概念、理論或某一罪名的概念、構成條件等相關知識點。2.情景模擬。可以有兩種形式:(1)先通過教學視頻,使案例再現。比如播放一段轎車撞擊、碾壓被害人的視頻。然后讓學生分角色扮演相關人物,即出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后的警察2人,肇事車主1人,相關證人若干。(2)通過讓學生分角色扮演,模擬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使案件再現。具體要求:切入點準確。課堂模擬體驗必須圍繞教學內容,找準切入點,僅模擬體驗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的某一段具體情境。3.模擬訊問。事實認定和證據搜集是案件定性的前提,在模擬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必須要圍繞這兩個關鍵提問,并制作訊問筆錄。4.案情討論。在以訊問、現場勘查為主的偵查手段獲取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展開以一定教學任務或教學項目為主的分析討論。若本節課的教學項目是犯罪的主觀方面,則應圍繞罪過的四種形式,以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綜合分析肇事司機的犯罪主觀方面。如本節課的教學項目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界限,則討論的重點就不僅包括肇事司機的犯罪主觀方面,還包括其犯罪的客觀方面。學生為課堂的主體,自己提出觀點,展開辯論,教師注意把握辯論方向和焦點。通過分析討論,最終得出相關結論。5.評析總結。教師評析各方觀點及表現,對案件作最終的結論評價,并對涉及的教學主題或任務進行概括總結,布置相關課后作業,予以鞏固本節課的所學。如果說課堂講授法傾向于“教”,那么觀摩教學法則傾向于“學”,案例教學法和模擬體驗教學法就更多地體現了“練”和“戰”。與此同時,這四種方法也從“聽”、“看”、“說”和“做”四個方面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刑法教學中,考慮多種方式的有效結合,更能突出“教、學、練、戰”一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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