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09: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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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投放合同

甲方:深圳市北奧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北奧數碼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本著雙贏的原則共同建設北奧數碼系列產品的終端網絡形象,共同打造“北奧”數碼行業一流品牌。

一、宗旨:合理利用有限資源,積極開拓無限商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按乙方每月實際銷售回款總額,給予1.5%的比例作為乙方的地方性廣告形象和促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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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投放適度性分析

摘要:信貸投放是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最重要的渠道,有效調控信貸投放也是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主要手段。本文模型分析顯示,經濟增長、貸款投放和物價水平存在長期的協整關系,經濟-物價-信貸系統偏離均衡水平后向常態回歸需要較長時間,說明了金融調控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據協整結果,推測出了不同情形下信貸投放的合理增速,認為在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環境下河南省貸款投放增長10%較為合適,并為實現這一目標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信貸投放;宏觀調控;河南省

我國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截至2017年6月末,我國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超過八成,信貸仍是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最重要渠道,因而信貸調控也應成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主要手段。但面對復雜的經濟形勢,保持合適的信貸增速并非易事。自艾倫•格林斯潘2006年結束美聯儲主席任期以來,各央行出現了在經濟低迷期間激進寬松、經濟繁榮時卻不收緊的傾向[1]。信貸力量有可能成為觸發或者加深經濟周期的因素。就我國而言,過去十年來,我國占全球信貸的比率已從5%大幅提高到25%,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信貸過度膨脹和貨幣過度深化的局面[2]。以河南省為例,2015年以來,信貸投放增速和GDP的增速差額保持在10%左右,信貸投放和GDP的比值持續走高,在特定條件下有可能轉化為通脹的重要推動因素。所以,研究信貸投放與經濟增長、物價穩定的關系,確定適合我國信貸投放總量問題具有很強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文獻綜述

秦宛順、郭世邦[3]指出,適度貸款增長率是指國民經濟在適度增長速度和可容忍的通貨膨脹下運行所需之貸款增長率。在既定的通貨膨脹率下適度的經濟增長速度的上限和下限就決定了適度貸款增長率的上限和下限,并運用1953-1989年的數據得出我國適度貸款增長率為9.71%-16.05%。曹協和[4]認為,相對于較快的經濟發展需求而言,海南省貸款總量的增長偏慢。而徐宏[5]以浙江省500戶工業監測企業為樣本,調查發現樣本企業銀行借款存量中的15%、增量中的46%超越了其正常合理的融資需求,與企業產銷增長趨勢不相匹配。對于經濟周期和信貸周期的關系,學界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程棵[6]等指出,經濟增長周期的理論研究表明,每一次的經濟波動必然伴隨著一個信貸增長周期,經濟增長周期與信貸增長周期之間存在著某種相關性。Tornell&Westermann認為信貸繁榮多數會逐漸減速,但有時會強化金融系統脆弱性,引發貨幣和金融雙危機[7]。肖威[8]對中國近年通貨膨脹成因的分解研究表明,凡是明顯的、甚至是嚴重的通貨膨脹,都是由貨幣和信貸擴張導致的。張翼[9]等檢驗了信貸投放波動與經濟增長和通貨膨脹之間的關系,認為大幅波動的信貸投放不僅有悖于我國宏觀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也不利于物價穩定和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并設計了平滑信貸投放波動逆周期調整模式?,F有文獻探索了適度的信貸投放內涵,對信貸投放數量與經濟需求的適應性做出了分析,并深入研究了信貸周期與經濟周期的聯系。總的看來,多數學者認為信貸周期影響著經濟周期的形成與發展。2007年以來,我國信貸投放和經濟發展都經歷了明顯的周期,本文以河南省為例,試圖用月度數據更細致地描摹信貸投放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二、數據來源及單位根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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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貸投放因素分析論文

摘要:影響農村信貸投放的因素主要有,農村資金外流現象嚴重,農村信用環境差,農戶貸款抵押擔保難,以及支農貸款利率的相對過高等。

近年來,金融機構對農業的投入不斷加大,對優化農產品品質、提高農業經濟的運行質量和效益、加快農業結構調整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農村信貸供應與需求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從而影響了農村信貸的投放力度。

(一)農村信貸供需中存在的問題

1.貸款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不適應

隨著農業結構調整的深入,農村經濟已由過去單一的糧棉油種植逐步向多元化發展,生產周期相對較長,但目前的小額農貸期限都是三個月到半年,最長不到一年,這與農作物生產周期不協調,尤其是農民在產品結構調整時,“深加工”、“精加工”產品所需期限更長,多為1—3年,期限上的不對稱,使部分農民到期不能償還,容易形成逾期;影響了支農再貸款效用的充分發揮。

2.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不適應當前規模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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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分析論文

一、關于本罪的犯罪對象與危害對象。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犯罪對象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毒害性”物質,系指能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氯化鉀、氰化鈉、砒霜及其他各種劇。[1]“放射性”物質,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質,可自然衰變,同時放射一種或多種致電離射線,如y射線、中子射線、K射線等,其放射性質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對財產、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物質。[2]“傳染病病原體”,指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蟲,如炭疽桿菌、能引起斑疹傷寒的普氏立克次體、蠅蛆等。[3]

關于犯罪對象,本條除列舉規定了上述對象外,還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之后加上了“等物質”用詞??梢娙绾谓庾x這里“等”字涵義,實際是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否劃一的問題。對于“等”字,按照《辭海》的解釋,名詞之后的“等”字有二義:一是表示未予窮盡所列同等事項;二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據此,對本法條中的“等”字應取其前義還是后義,尚待研討。有學者撰文認為,對現行刑法分則中的諸如此類的“等”字,如取其前義,則涉及到犯罪構成問題,亦即涉及到對未予列舉事項的犯罪認定問題,因而應由立法機關對此類“等”字涵義加以立法解釋;也可由司法機關先行司法解釋、再由立法機關認可并生效適用;并認為如行為未曾涉及罪與非罪問題、僅僅涉及量刑問題,則可直接由司法機關加以解釋。[4]此一觀點,我們認為固然有其正確性的一面,但有一點尚需明確,那就是任何有權解釋,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均有賴于一定的學理解釋作為其得以從內容到形式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論前提。特別是在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之前,一定的學理解釋更是不可或缺。有鑒于此,對修正案本條提到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內涵,我們的解釋是宜取《辭海》的前義解釋。理由有二:

一是基于“法有限、情無窮”的常理。這里的“情”既包括科技的日新月異及其所導致的自然物質及其人工合成物質在結構、種類上的日益變化、增多和繁雜;也包括案情的復雜和多變。

二是與本條的內在文理、邏輯結構相吻合。就本條的表述可見,本條所含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絕不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這是因為,凡用作“多種事項的剎尾”者,其“等”字涵括的對象理當是復數的、多項的而不是單一的。例如:“……一起參與這一次聚眾斗毆的還有張甲、李乙、王丙等3人”中的“等”字――其涵括的對象就不是單一的而是概稱其3人,因而這里的“等”倒是符合《辭?!返牡诙x解釋。與此相反,從上下文看,本條罪狀所表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涵括的對象不是復數的、多項的,而是僅僅與上述每一種危險物質相對應且并列的。因而從文理的邏輯結構看,本條的“等”字,乃“未予窮盡所列全部事項”之意。綜上,本條罪狀所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系指本條尚未窮盡與其開列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的全部物質。基于此,本罪的犯罪對象應為:(1)毒害性物質;(2)放射性物質;(3)傳染病病原體;(4)其他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的物質。

本罪的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財產?!安惶囟ǖ摹蔽:ο?,指事前未曾完全謀定的、事中隨機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對象。這正是本罪與(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區別。誠然,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否則顯然無法投遞到一定危害對象之手。然而,“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不等于“危害”對象是明確而具體的。這是因為,是否特定,應當根據一定罪案的不同酌定。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其“郵寄”的對象僅僅是其旨在危害整個社會、導致整個社會恐慌的、社會眾多危害對象之一而已,特別是某些傳染病病原體如炭疽桿菌等屬于有極強蔓延力和傳染性的病原體,一般藥物很難干凈徹底地滅絕之。更何況,就拿其“郵寄”對象而言,這一對象也是既特定又不特定的。稱其特定,是就其郵址的明確性、人名的確定性而言;稱其不特定,是就其人選的敲定上看,這也是非特定的。即他/她之被選中也有其隨機性、概括性、誰碰巧被“看中”誰倒霉的“不特定”性的一面。如其行為人決意以“郵寄”傳染病病原體的方式來殺死某一特定的他人,例如蓄意以此方法來殺死其仇家,則該行為人本身本是以此方法來殺人。如其傳染病病原體并無強大的蔓延力和傳染性,并易于為藥物殺滅、行為因而未危及公共安全,則該行為屬于故意殺人(如未曾導致死亡后果,則屬殺人未遂);如其郵寄的傳染病病原體屬于有極強蔓延力和傳染性且不易殺滅的病原體、行為已經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者,則該行為屬于刑法第232條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與本罪法條的競合,鑒于其危及公共安全的特性,宜按本罪定罪處刑。

二、本罪的客觀特征。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巴斗拧保S機郵寄投放、本人直接置放或空投于特定裝置、場所等多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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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危險物投放的責任在何方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立法淵源

1.中國古代立法規定。投毒自古有之,古代將毒稱之為“毒蠱”。所謂的“蠱”,照漢代鄭玄的解釋是“蟲物而病害人者”,又引申為一切毒害。刑罰嚴苛的后魏太武帝為懲治蠱毒者,規定“蠱毒者,男女皆斬,并焚其家。”[1]《唐律》中則明確規定,“諸造畜蠱毒及教令者,絞,并同時規定其同居家口,雖不知情與里正知而不久的,皆留三千里[1]。明律中規定“投毒殺人者絞,知情賣毒藥者流放三千里?!笨梢娡抖拘袨樵诠糯鸵呀洷徽J定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只是當時投放的“蠱毒”和現代的“危險物質”有所區別。

2.國外及港門相關立法規定。日本刑法規定由污染凈水罪、凈水投毒罪等罪名的行為導致人死傷的,和傷害罪相比,依照較重的刑罰處斷[2]。德國刑法規定行為人通過向被掌握的水源、水井、管道或者飲用水儲藏器中投放毒物構成公共危險的投毒罪[3]。澳門刑法則規定行為人使用毒物又或者使用任何陰險之方法或顯現實施危險罪的方法必須要加重懲處[4]。由此可見,當今世界各國、各地區對于投毒行為都進行了加重處罰。

3.國內立法規定。刑法修正案(三)中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在原有97刑法的投毒罪基礎上增設的。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財產安全的行為。從解釋上看,新罪名除了包含原有投放毒害性物質外,還涵蓋了其他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毒罪僅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一種類型而已,從這點而言投毒罪并不等于投放危險物質罪。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特征

1.客體構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歷來都被認為是除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外的刑事犯罪中最為嚴重的一類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這一點在刑法學界已經成為共識。但何謂“公共安全”卻有爭論:學界通說“不特定且多數說”,該說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產、生活的安全[5];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不特定或者多數說”,該說認為,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6]?!安惶囟ㄕf”,該觀點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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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問題辨考

“投放危險物質罪”源自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簡稱《修正案》三)第1、2條對1997年刑法第114、第115條所規定的“投毒罪”的修改。根據《修正案》(三)第1、2條的規定,刑法第114條被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條第1款被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此,有以下幾項刑事法理問題值得考究。一、關于本罪的犯罪對象與危害對象。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犯罪對象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岸竞π浴蔽镔|,系指能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氯化鉀、氰化鈉、砒霜及其他各種劇。[1]“放射性”物質,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質,可自然衰變,同時放射一種或多種致電離射線,如y射線、中子射線、K射線等,其放射性質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對財產、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物質。[2]“傳染病病原體”,指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蟲,如炭疽桿菌、能引起斑疹傷寒的普氏立克次體、蠅蛆等。[3]關于犯罪對象,本條除列舉規定了上述對象外,還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之后加上了“等物質”用詞??梢娙绾谓庾x這里“等”字涵義,實際是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否劃一的問題。對于“等”字,按照《辭海》的解釋,名詞之后的“等”字有二義:一是表示未予窮盡所列同等事項;二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據此,對本法條中的“等”字應取其前義還是后義,尚待研討。有學者撰文認為,對現行刑法分則中的諸如此類的“等”字,如取其前義,則涉及到犯罪構成問題,亦即涉及到對未予列舉事項的犯罪認定問題,因而應由立法機關對此類“等”字涵義加以立法解釋;也可由司法機關先行司法解釋、再由立法機關認可并生效適用;并認為如行為未曾涉及罪與非罪問題、僅僅涉及量刑問題,則可直接由司法機關加以解釋。[4]此一觀點,我們認為固然有其正確性的一面,但有一點尚需明確,那就是任何有權解釋,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均有賴于一定的學理解釋作為其得以從內容到形式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論前提。特別是在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之前,一定的學理解釋更是不可或缺。有鑒于此,對修正案本條提到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內涵,我們的解釋是宜取《辭?!返那傲x解釋。理由有二:一是基于“法有限、情無窮”的常理。這里的“情”既包括科技的日新月異及其所導致的自然物質及其人工合成物質在結構、種類上的日益變化、增多和繁雜;也包括案情的復雜和多變。二是與本條的內在文理、邏輯結構相吻合。就本條的表述可見,本條所含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絕不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這是因為,凡用作“多種事項的剎尾”者,其“等”字涵括的對象理當是復數的、多項的而不是單一的。例如:“……一起參與這一次聚眾斗毆的還有張甲、李乙、王丙等3人”中的“等”字――其涵括的對象就不是單一的而是概稱其3人,因而這里的“等”倒是符合《辭?!返牡诙x解釋。與此相反,從上下文看,本條罪狀所表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涵括的對象不是復數的、多項的,而是僅僅與上述每一種危險物質相對應且并列的。因而從文理的邏輯結構看,本條的“等”字,乃“未予窮盡所列全部事項”之意。綜上,本條罪狀所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系指本條尚未窮盡與其開列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的全部物質。基于此,本罪的犯罪對象應為:(1)毒害性物質;(2)放射性物質;(3)傳染病病原體;(4)其他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的物質。本罪的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財產?!安惶囟ǖ摹蔽:ο?,指事前未曾完全謀定的、事中隨機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對象。這正是本罪與(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區別。誠然,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否則顯然無法投遞到一定危害對象之手。然而,“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不等于“危害”對象是明確而具體的。這是因為,是否特定,應當根據一定罪案的不同酌定。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其“郵寄”的對象僅僅是其旨在危害整個社會、導致整個社會恐慌的、社會眾多危害對象之一而已,特別是某些傳染病病原體如炭疽桿菌等屬于有極強蔓延力和傳染性的病原體,一般藥物很難干凈徹底地滅絕之。更何況,就拿其“郵寄”對象而言,這一對象也是既特定又不特定的。稱其特定,是就其郵址的明確性、人名的確定性而言;稱其不特定,是就其人選的敲定上看,這也是非特定的。即他/她之被選中也有其隨機性、概括性、誰碰巧被“看中”誰倒霉的“不特定”性的一面。如其行為人決意以“郵寄”傳染病病原體的方式來殺死某一特定的他人,例如蓄意以此方法來殺死其仇家,則該行為人本身本是以此方法來殺人。如其傳染病病原體并無強大的蔓延力和傳染性,并易于為藥物殺滅、行為因而未危及公共安全,則該行為屬于故意殺人(如未曾導致死亡后果,則屬殺人未遂);如其郵寄的傳染病病原體屬于有極強蔓延力和傳染性且不易殺滅的病原體、行為已經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者,則該行為屬于刑法第232條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與本罪法條的競合,鑒于其危及公共安全的特性,宜按本罪定罪處刑。二、本罪的客觀特征。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巴斗拧?,包括隨機郵寄投放、本人直接置放或空投于特定裝置、場所等多種方式。按照《刑法修正案》(三)第1、2條的規定,本罪的既遂形式有二:其一、不嚴重結果犯。即因其行為人所實施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已經造成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尚未達到“后果嚴重”者。例如因為行為人郵寄炭疽桿菌的行為,已經導致少量的不特定他人感染疾病并引起社會恐慌、但不致引起不特定的他人重殘后果者。此種場合,行為人構成經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條所規定的(尚未導致嚴重后果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其二、嚴重結果犯。即因其行為人所實施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已經導致不特定的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后果者。這屬于“刑法”第115條和《刑法修正案》(三)第2條所規定的加重投放危險物質罪,應根據上述修正案第2條的規定處以更重的刑罰。三、本罪的犯罪主體及其刑事責任年齡。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立為本罪主體。本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在14周歲以上。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犯“投毒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應在14周歲以上。本罪系《刑法修正案》(三)對1997年刑法典所規定的“投毒罪”修改而來,因而本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也應當在14周歲以上。值得強調的是,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第17條的規定,凡犯“放火、爆炸、投毒罪”者,其刑事責任年齡一概為14周歲以上,不問其是刑法第114條所規定的“不嚴重結果犯”還是刑法第115條所規定的“嚴重結果犯”。有鑒于此,由投毒罪修改而來的本罪也當如此,即無論其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刑事責任年齡一概為年滿14周歲以上。由此表明了我國從嚴打擊此類犯罪、以最大限度地保衛社會的立法法意。四、本罪的罪過形式。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犯罪,多表現為直接故意,但不排除間接故意地實施此類犯罪的情況。例如在置放危險物質時,明知某種物質帶有毒害性、放射性并很可能泄露出去、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而依然行為并放任這種危險后果發生者,行為人仍屬故意犯罪,構成本罪。然而,在論及本罪罪過形式時,有必要強調,由于《刑法修正案》(三)第2條系對1997年刑法第115條的修改,基于此,刑法第115條第二款實際上也隨之修改了。就是說,依據1997年刑法第115條第1、2款產生的“過失投毒罪”也隨之修改而為“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因而,但凡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緣故,導致其過失地投放了危險物質、危及公共安全者,應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而非本罪。五、關于本罪罪名的概括和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就故意罪名看,1997年刑法典第114、第115條原本含有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種罪名。而今,由于《修正案》(三)對投毒內容的修改增進,原有的其他幾罪雖可不變,投毒罪名卻須修改。因為原刑法第114、115條中的“投毒”兩字已被擴充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因而再以原有的“投毒”罪名顯然不能科學而全面地涵括其中的“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對罪名的修改意見,一說認為,可根據行為對象的不同分解為不同的罪名。即分別定性為投毒罪、投放放射性物質罪、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罪。二說認為,可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綜合概括為“投放有毒有害性物質罪”。理由是其中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均屬有毒有害物質,且這一罪名較為簡潔精練。同時,由于修正案在列舉了上述三種物質之外,還有一個概括性的用語,即在“傳染病病原體”之后加上了“等物質”,因而如按上述第一種方案定罪,似乎沒有窮盡全部罪名,因而第二方案似更適宜。[5]第三種觀點系陳澤憲教授所提,他認為綜觀高法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現行刑法中好幾種具備類似危險性的罪名,如“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所指的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易燃性、爆炸性物品,均被該“罪名規定”概定為“危險物品”,因而直接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比之“投放有毒有害性物質罪”更科學合理,且能與高法的上述罪名規定精神相吻合。綜觀上述三種觀點,我們認為第三種觀點更具合理性、科學性。這是因為:首先,如上所述,采用上述第一種罪名分解法,不僅存在不能窮盡全部犯罪對象的問題,還有一個對同一種“投放”行為的再分解問題。關于罪名的分解,刑法學術界較為通行和認可的作法是根據“行為”的不同劃分新罪名。例如盜竊和搶奪槍支彈藥的行為,對象相同,行為不同,就被設定為不同的犯罪。當然也有將此行為設定為綜合罪狀、選擇性罪名的情況,例如刑法第347條所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即是。但此種罪名法畢竟少見,而且實踐中,對此綜合罪狀,還可根據“行為”方式的不同擇定不同的罪名。因而,在行為都是“投放”的情況下,似不必根據行為對象的不同確定罪名,而況行為的對象又未予全部列舉規定出來。為此,宜將其多種對象、包括未予窮盡的對象作一本質性概括,并將其設定為“罪名”昭示的“行為”的對象――例如此種將多種對象概括為“危險物質”并名之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罪名法即屬之。其次,根據刑法第130條、第136條的罪狀內容可見,被上述最高法院的罪名規定概括為“危險物品”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包括《刑法修正案》(三)中提及的“毒害性”、“放射性”物質,沒有涵括進去者僅為《刑法修正案》(三)增設的“傳染病病原體”及其“等物質”,而“傳染病病原體”也好、“等物質”也好,其危險性都與毒害性、放射性物質相當,因而“傳染病病原體”及其“等物質”完全能夠被包容于“危險性物質”這一上位概念之內。最后,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都在提到“投毒”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之后,接續提到“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此可見,犯罪對象和方法上的“危險性”,是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相關條文中設定的幾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相性特征?;诖耍覀冋J為,用“投放危險物質罪”來概定《刑法修正案》(三)設定的本罪,更加準確、簡潔、科學且照應到了類似罪名的規定。參考文獻:[1]參見:《辭?!罚s印本)1989年版,第1377頁。[2]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光盤1.1版No.3[3]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光盤1.1版No.3[4]參見張慶旭:《中國刑事法》2001年第2期[5]參見周振曉網文:《刑法修正案(三)罪名問題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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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研究論文

“投放危險物質罪”源自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簡稱《修正案》三)第1、2條對1997年刑法第114、第115條所規定的“投毒罪”的修改。根據《修正案》(三)第1、2條的規定,刑法第114條被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條第1款被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此,有以下幾項刑事法理問題值得考究。

一、關于本罪的犯罪對象與危害對象。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犯罪對象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岸竞π浴蔽镔|,系指能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氯化鉀、氰化鈉、砒霜及其他各種劇。[1]“放射性”物質,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質,可自然衰變,同時放射一種或多種致電離射線,如y射線、中子射線、K射線等,其放射性質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對財產、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物質。[2]“傳染病病原體”,指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蟲,如炭疽桿菌、能引起斑疹傷寒的普氏立克次體、蠅蛆等。[3]

關于犯罪對象,本條除列舉規定了上述對象外,還在“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之后加上了“等物質”用詞??梢娙绾谓庾x這里“等”字涵義,實際是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否劃一的問題。對于“等”字,按照《辭海》的解釋,名詞之后的“等”字有二義:一是表示未予窮盡所列同等事項;二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據此,對本法條中的“等”字應取其前義還是后義,尚待研討。有學者撰文認為,對現行刑法分則中的諸如此類的“等”字,如取其前義,則涉及到犯罪構成問題,亦即涉及到對未予列舉事項的犯罪認定問題,因而應由立法機關對此類“等”字涵義加以立法解釋;也可由司法機關先行司法解釋、再由立法機關認可并生效適用;并認為如行為未曾涉及罪與非罪問題、僅僅涉及量刑問題,則可直接由司法機關加以解釋。[4]此一觀點,我們認為固然有其正確性的一面,但有一點尚需明確,那就是任何有權解釋,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均有賴于一定的學理解釋作為其得以從內容到形式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論前提。特別是在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之前,一定的學理解釋更是不可或缺。有鑒于此,對修正案本條提到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內涵,我們的解釋是宜取《辭?!返那傲x解釋。理由有二:

一是基于“法有限、情無窮”的常理。這里的“情”既包括科技的日新月異及其所導致的自然物質及其人工合成物質在結構、種類上的日益變化、增多和繁雜;也包括案情的復雜和多變。

二是與本條的內在文理、邏輯結構相吻合。就本條的表述可見,本條所含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絕不是用作“所列多種事項的剎尾”。這是因為,凡用作“多種事項的剎尾”者,其“等”字涵括的對象理當是復數的、多項的而不是單一的。例如:“……一起參與這一次聚眾斗毆的還有張甲、李乙、王丙等3人”中的“等”字――其涵括的對象就不是單一的而是概稱其3人,因而這里的“等”倒是符合《辭?!返牡诙x解釋。與此相反,從上下文看,本條罪狀所表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涵括的對象不是復數的、多項的,而是僅僅與上述每一種危險物質相對應且并列的。因而從文理的邏輯結構看,本條的“等”字,乃“未予窮盡所列全部事項”之意。綜上,本條罪狀所述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中的“等”字,系指本條尚未窮盡與其開列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的全部物質?;诖耍咀锏姆缸飳ο髴獮椋海?)毒害性物質;(2)放射性物質;(3)傳染病病原體;(4)其他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的物質。

本罪的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財產?!安惶囟ǖ摹蔽:ο螅甘虑拔丛耆\定的、事中隨機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對象。這正是本罪與(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區別。誠然,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否則顯然無法投遞到一定危害對象之手。然而,“郵寄”的對象是特定的,不等于“危害”對象是明確而具體的。這是因為,是否特定,應當根據一定罪案的不同酌定。在以“郵寄”方式投放傳染病病原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其“郵寄”的對象僅僅是其旨在危害整個社會、導致整個社會恐慌的、社會眾多危害對象之一而已,特別是某些傳染病病原體如炭疽桿菌等屬于有極強蔓延力和傳染性的病原體,一般藥物很難干凈徹底地滅絕之。更何況,就拿其“郵寄”對象而言,這一對象也是既特定又不特定的。稱其特定,是就其郵址的明確性、人名的確定性而言;稱其不特定,是就其人選的敲定上看,這也是非特定的。即他/她之被選中也有其隨機性、概括性、誰碰巧被“看中”誰倒霉的“不特定”性的一面。如其行為人決意以“郵寄”傳染病病原體的方式來殺死某一特定的他人,例如蓄意以此方法來殺死其仇家,則該行為人本身本是以此方法來殺人。如其傳染病病原體并無強大的蔓延力和傳染性,并易于為藥物殺滅、行為因而未危及公共安全,則該行為屬于故意殺人(如未曾導致死亡后果,則屬殺人未遂);如其郵寄的傳染病病原體屬于有極強蔓延力和傳染性且不易殺滅的病原體、行為已經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者,則該行為屬于刑法第232條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與本罪法條的競合,鑒于其危及公共安全的特性,宜按本罪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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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裝廣告投放方案

投放媒體:時尚先生

投放期數:兩期,建議5月和8月

預計費用:25萬

一.各品牌廣告投放統計分析

統計了部分國外國內著名品牌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間的廣告投放。表一是選擇媒體的種類和全年投放次數。表二是全年廣告投放時間分布。

品牌名時尚先生周末畫報世界時裝之苑中國企業家環球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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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貸投放原因分析論文

(一)農村信貸供需中存在的問題

1.貸款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不適應

隨著農業結構調整的深入,農村經濟已由過去單一的糧棉油種植逐步向多元化發展,生產周期相對較長,但目前的小額農貸期限都是三個月到半年,最長不到一年,這與農作物生產周期不協調,尤其是農民在產品結構調整時,“深加工”、“精加工”產品所需期限更長,多為1—3年,期限上的不對稱,使部分農民到期不能償還,容易形成逾期;影響了支農再貸款效用的充分發揮。

2.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不適應當前規模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目前,支農貸款單筆金額較小,而規模養殖大戶所需貸款一般存在急、頻、大等特點,小額農戶貸款難以滿足其要求。另外,農戶貸款手續較繁雜,金額較大的需經上級機構審批,與當前規模農業生產不相適應。

3.縣級金融機構對轄區鄉鎮企業的信貸投入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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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媒體廣告投放提案

公交媒體廣告投放提案

為了進一步更好、更有效、更低成本的宣傳我司企業形象及各項促銷政策,提升我司知名度及商品銷量,優化市場競爭力,經市場部調查分析各項宣傳推廣途經,建議開展公交車媒體廣告投放。

以下就投放事宜作相關介紹:

一、公交媒體簡介

公交媒體廣告是一個新興的媒體資源,一個具極強流動性并極具號召力和影響力的區域性廣告媒體,它具有生動完美的視覺形象、深刻持久的傳播效果、強烈的現代感和不可抗拒的視覺沖擊力。

二、公交媒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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